女性健康政策論述

【聲明】台灣女人連線代理孕母制度立場
【聲明】台灣女人連線代理孕母制度立場
台灣女人連線 代理孕母制度立場 2024.10 代理孕母議題再度引發社會討論,不孕者悲情的處境及傾訴,讓我們難以回絕他們「要求代孕母」的訴求。但是,作為一個長期的婦運團體,我們又很難不看到代理孕母會受到身心傷害、剝削;女性因此被歧視、物化、且更深陷傳統文化的束縛、無法扭轉的命運。   在長時間的慎思下,我們認為台灣不應建立代理孕母制度,理由如下:   一、代孕不只是出借子宮,也不能窄化成個人的事 子宮無法獨立於母體之外運作孕育胎兒。事實上它是孕母10個月,一天24小時無休地運作,供給養分、氧氣、全部身心的投入。不僅如此,她的家庭生活,包含先生、孩子、父母及公婆也一起介入,家庭的生活及家人的關係因此深受影響;如果她有工作,同事及雇主也都要配合她的懷孕及生產而調整作業。   因此,代孕不僅是代孕母自己子宮、身體的全部,連家庭、職場都是代孕的一環,集體的付出。   二、代孕還代理健康風險的轉嫁,不能簡化成僅代理懷孕生子 代孕是以人工生殖技術進行,目前,35歲以下女性使用此技術的活產率約為35%。所以代孕母平均要經過2.5到3次的懷孕週期才能成功,對身心健康有很大的影響。而懷孕到生產都有一定的風險。在台灣,妊娠性糖尿病發生率17%、妊娠性高血壓10%,更有子癲前症、產後大出血、羊水栓塞、剖腹產、子宮切除、胎兒/新生兒/產婦死亡或身心障礙等。近年來又有研究指出,試管嬰兒的併發症高於自然產,而代孕比非代孕的風險又更高,且憂鬱症、心理的壓力也有較高比例。亦有研究顯示,懷孕或生產時有併發症的女性其未來發生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的風險更高。   因此,代孕不僅是替人懷孕生子,更是承接委託者的孕/產風險,甚而死亡的可能。   三、利他代孕的本質是歧視與剝削 為了避免工具化及商業化的批評,「無償利他」的代孕隨之而生。但無償並不是完全沒有金錢的涉入,而是以「必要的成本費用」作為代孕的無償給付。必要成本包含營養費、必要之檢查、諮詢、醫療、照護、委任律師、保險、心理諮商、交通、工時損失、產後護理及其它等,但是有關懷孕本身24時運作付出以及孕產的健康、死亡風險及產後的健康影響完全不被視為必要成本。把女人懷孕視為無物,要求女性實現父權社會犧牲奉獻的期待,這是歧視女性!   利他代孕是長期付出,又有難以避免的風險,因此決定要代孕的人多為有經濟壓力的弱勢。對於弱勢者的高度付出,給予最低的費用,這就是剝削。   此外,認定委託者為父母,產後必須交出孩子的一刻,就是將女人的身體工具化。「利他」終究只是一個幌子,無法抹滅這樣的事實。   四、代孕生小孩不是身體自主權的展現,反而會傷害身體的自主性 自主性的展現不是可以無限上綱的,也就是說,當它的行使危害到自己、別人或侵蝕社會價值及倫理時,國家就會介入加以限制。當它的行使是因為受到威脅、利誘或被制約時,這不是自主性的展現。   民主社會不允許奴隸制度的存在,即使你「自願」當奴隸,也不可以,因為它踐踏人性的尊嚴。而且,這個「自願」的背後通常是貧窮,為了生存不得已的選擇。所以,這樣的自主性是不被認可的。自願活體捐贈器官,法律不一定允許,因為移植手術有一定的風險,且捐贈者未來生活機能會有損傷,影響存活。要不是至親摯友,誰會願意冒這樣的危險去捐贈?因為崇高的善心?貧窮?還是被威脅?為了對於捐贈者健康及生命的重視,以及防止藉「善心之名」,行「買賣之實」的剝削行為,通常活體捐贈是被限制或不允許的。但是,考慮到至親的愛心,在台灣活體捐贈被限制在五等親內,以成全病患求生的需求,並兼顧了相當程度尊重個人的意願及選擇。   所以,當有些人以身體自主性的訴求來合理化代理孕母時,我們的態度是保留的。首先,就社會衝擊的層面來看:代理孕母制度不論是有償或無償都是將代孕簡化成「出借子宮」或「試管嬰兒外加一個別人子宮的天然保溫箱」,將女人工具化、商品化。   而代孕的經濟誘因,也將導致代孕制度成為一個為有錢人建立的制度,有錢人出錢購買會傷害健康或死亡的服務,甚而買斷提供者的身體自主性,將女人變成「生小孩」的工具,透過金錢誘因侵蝕經濟弱勢者的人性尊嚴!   五、沒有可以保護代孕三方的立法、契約及配套 代孕立法和契約牽涉到複雜的新生命、代理孕母的自主性、不可預期的孕產風險及委託者的需求,更挑戰了社會倫理。因為它的本質是回應需求面而制訂的,旨在確保交付健康的代孕子女。所以,雖然法案起草者強調會重視兒童及代孕母的權益,但很難兼顧而必須有所妥協。立法規定代孕子女的母親是委託者,已經是將女性身體工具化。代孕契約涉及難以預期的孕產,當違約或違法的情事發生時,例如生出的孩子為身障,委託者難以接受時,最大受害者就會是孩子及代孕母,契約此時淪為一張紙。此外,所謂的配套也不能預防或消除不幸的發生,以買保險作為生產死亡或重大事故的配套為例,事實上不能解決不可逆的代孕家庭中沒有母親或一輩子照護的悲劇,只是買斷了委託者的罪惡感。   六、代理孕母是父權文化壓迫女性的產物 不孕的婦女無法為夫家傳宗接代遭受奚落或歧視,要求有代理孕母以解除她們的壓力。其實這些壓力的根源是「重男輕女」、「無後為大」的父權文化。代孕無論是商業或利他的形式都僅能是經濟優勢的人才用得到,間接又合理化、深化傳宗接代的思維,讓經濟弱勢的女人因此更陷入其中而無法解脫。   種族的繁衍是大自然延續的方式,不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傳宗接代!科技無法解決文化的問題。要免女人於苦、辱,只有改變女人共同不合理的命運才是根本之策!   代理孕母制度滿足個人想要有自己孩子的想望,但讓代孕母付出巨大的代價,侵犯人的尊嚴及完整性,衝擊社會的倫理,且製造更多的社會問題。台灣是一個重視人權、民主的國家,不應該存在這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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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政府推適齡生育變相壓迫女性!生育不只是女人的責任
【投稿】政府推適齡生育變相壓迫女性!生育不只是女人...
作者:台灣女人連線執行秘書陳苡安、實習生白辰宇 近年來,由於少子化的關係,政府積極鼓勵人民生育,並推廣一系列的適齡生育宣導。然而,這些似是而非的資訊使生育的重擔成為女性專屬的責任,讓人不禁懷疑,孩子的健康和發展難道只取決於婦女的生育年齡嗎?而男性在生育當中的角色又是什麼?   國健署歷年提供的資料中一再強調,35歲以上女性早產或生出低出生體重兒的機率較高,因此女性應把握25至29歲的最佳生育時機。然而,一個孩子要能夠健康、完好的長大,並不全歸因於先天的早產或低出生體重,後天的成長因素也極為重要。   其實,父母的身心狀況及家庭資源也會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及發展。2017年一項丹麥的研究證實,年紀較長的母親在初為人母時,能夠有更好的處事能力,養育態度也更正向,所以孩子在成長過程中的行為、社會與情緒問題也較少。2016年的研究也顯示,晚生育與孩子有較好的健康狀況和教育程度有正相關性。   再者,近來有多篇研究顯示,男性健康狀況及年齡對生育力及小孩的影響不容小覷,但國健署的宣導品中對於男性責任的著墨卻只有零星幾句。   2018年英國BMJ的研究顯示,男性生育年齡越高會增加嬰兒出生時罹患併發症的風險。而即便仰賴生殖技術,男性50歲以上做試管嬰兒的成功率也會降低。 此外,2019年有研究指出,男性腰圍過粗會影響生育力,而國健署的資料顯示,103至106年台灣成年男性中有46.1%腰圍過粗。   此外,政府一再宣導:生育要趁早規畫,不要因為學業和職涯規畫而忽略了婚育計畫的重要。然而,「趁早規畫」並不代表一定要「早生」。難道女性就應該為了生育而放棄個人的生涯規劃?其實,生涯規劃也不一定是婦女決定晚生育的唯一原因。有研究指出,女性晚生育的主要原因是因為找不到穩定的伴侶。   以上種種皆顯示,生育是男女雙方共同的責任。將高齡生育對新生兒的影響過於偏重在女性身上,不僅是一種壓迫,也忽視了「男性的角色」以及「台灣高齡產婦的配偶年齡多比產婦更高」的事實。政府不應提供偏頗、不充分的資訊來壓迫女性,又強化男性生育力不朽的迷思。   本篇刊於《自由廣場》(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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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心癌共同照護,讓乳癌患者不傷「心」
【投稿】心癌共同照護,讓乳癌患者不傷「心」
作者: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  黃淑英 心血管疾病一直被認為是男性的疾病。雖然女性心血管疾病死亡數是婦癌的3─4倍,我國的女性健康政策仍偏重婦癌的防治,因此,女人都很擔心會罹患婦癌,但不知心血管疾病是女人健康主要的殺手。   女人的心血管疾病 症狀與風險和男人不一樣 女性因為生/心理和男性不同,其心血管疾病在臨床上的呈現,如:症狀、診斷、檢測及藥物反應也不太一樣。而女人不一樣的生命經驗讓我們的疾病風險也不亞於男人。女人終其一生,月經來潮或停止都和心血管健康息息相關;服避孕藥會增加血栓風險;懷孕時可能會罹患妊娠高血壓;進入更年期血管硬化、血壓上升。而以女性為主的疾病,如:乳癌及紅斑性狼瘡等,其患者心血管疾病的風險也增加。   但是女性及社會在這方面的認知是缺乏的。為了提升大家的意識,台灣女人連線於2016年起響應國際「Go Red For Women(為女著紅)」的行動,訂每年3月第2個星期五為「為女著紅日」,呼籲社會重視女性的心血管健康。   2020為女著紅:讓乳癌患者不傷「心」 今年主題為:「為女著紅,讓乳癌患者不傷『心』」,乃鑑於乳癌是台灣女性癌症發生率首位,而近年乳癌治療日趨進步,患者存活率上升,但許多研究指出,癌症化學治療如小紅莓、紫杉醇及賀癌平等具有心臟毒性;放射治療亦因照射部位接近心臟可能使心臟組織肥厚、鈣化或動脈發炎。乳癌患者因經常同時接受化學治療及放射治療,因此心血管暴露於雙重風險當中。   研究指出,乳癌倖存者約有6成於確診5至10年內死於非乳癌因素,10年後該比例增加至75%,其中以心血管疾病為最多。然而,多數乳癌患者不知道治療可能增加心血管疾病的風險。   為了不讓乳癌倖存者戰勝乳癌卻敗給心血管疾病,除了提升患者相關的意識外,我們應該積極地建立「心臟-腫瘤科共同照護制度」,以降低治療造成的風險及傷害。   心臟-腫瘤科共同照護 提供更完整的醫療照護 事實上,許多歐美國家已建立「心臟-腫瘤科共同照護制度」。亞洲如日本、韓國及菲律賓也於近年開始積極推展。在台灣有些醫院已開始進行,如:奇美醫院已在乳癌病患的治療進行相關計畫,並有正面的成果。但是,因為資源的有限及衛生主管機關並未重視,因此,心臟-腫瘤科共同照護制度尚無法全面推展。   台灣女人連線在2016年第19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宣言中,要求衛生福利部建立腫瘤及心臟科跨科別的醫療合作制度,讓患者獲得更完整的醫療照護。2018年及2019年在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兩度提案:以乳癌患者為對象,建立心血管科與腫瘤科醫療合作之計畫。今年於「為女著紅日」我們再度召開記者會,呼籲政府在公務預算或全民健保基金裡編列經費,辦理乳癌-心臟科共同照護之試辦計畫,保護乳癌患者的健康與生命,並期望將來推廣至更多癌症治療。   目前,雖已得到衛生福利部正面的回應,然而推動新的概念及制度仰賴更多的回應及支持,特別是來自心臟醫學界!   本篇刊登於中華民國心臟基金會季刊《心報》第49期2020年4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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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女人無腦?人工流產強制思考及諮商的背後
【投稿】女人無腦?人工流產強制思考及諮商的背後
作者: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 陳書芳 由「Shofar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領銜提出的「人工流產前強制思考及諮商輔導」公投提案,於3月底舉行聽證會,此案究竟是否交付全民公投目前仍屬未知。   《優生保健法》於1984年正式公布,法條內容針對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進行規範。當時主要是為「解決人口過剩問題」及「強國強種」而讓人工流產合法。在國外,因牽涉到「胎兒生命權」與「女性身體自主權」,不同意見陣營交鋒已久。然而,在台灣,因為當時的民情及人口壓力,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並沒有面臨「生命權」、「自主權」的衝突。   人工流產強制思考與諮商爭論已久 2003年,宗教界組成的「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認為《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得施行人工流產」過於寬鬆,透過立委江綺雯提案,要求刪除;同時要求人工流產前,需強制諮商並有6天思考期,等同全面禁止人工流產,引起婦女團體強烈反彈;2005年,宗教團體再度透過立委林岱樺與楊麗環提案,林岱樺版本除了有強制輔導諮商與6天思考期,並強調輔導諮商應以保護胎兒為目的,提醒婦女任何情況下胎兒皆具有生命,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而楊麗環版本除了強制6天思考期及強制諮商,更特別將「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入法;2006年行政院亦提出《優生保健法》修法,加入3天強制思考期。   然而,這幾波修法因爭議過大無法形成共識,沒有具體結果,此後未有立委、宗教及婦女團體積極排定法案審查。直至去年彭迦智提出「人工流產只能於妊娠8週內施行」及「人工流產強制思考及諮商」兩項公投提案。   強制思考歧視女性思考能力 強制思考反應了父權社會不只企圖控制女人的身體,更認為女人沒有足夠思考能力,只會衝動行事。   根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2006年針對有人工流產經驗的女性所做調查,647份有效問卷中,79.13%婦女從知道懷孕到決定人工流產,至少都已思考4天以上,甚至52.7%的婦女至少思考一週以上;而到實際去求醫,66.82%的婦女又再經過4天以上的思考。因此,大部份的女性從知道懷孕到實際求醫都已經過至少8天以上的思考時間,且當中也與家人、朋友、甚至專家們不斷反覆討論及商量,幾乎很少女性是在知道懷孕的當下就決定要人工流產。(見法律未曾涵蓋的真實生活)   強制輔導諮商違反基本人權 強制諮商輔導更反應了認為女人知識不足,需要再教育的家父長思維。   國家是有義務提供資源,讓女性獲得充分的協助與資訊,但這些支持系統必須完整、容易取得、不帶特定立場,讓女性可以依據自己的身心狀況、價值觀或信仰等考慮,在不遭受批評的壓力下做決定。而不應一致性地強迫接受諮商輔導,這將嚴重侵犯人權。(見我們想要什麼樣的「生育保健法」?)   台灣女人連線日前開設直播討論人工流產強制思考與諮商,邀請臨床心理師張純吉與談。張心理師指出,人遇到重大決定都會徬徨,一定會思考跟詢問。諮詢可能比較有正確答案,但諮商則否。透過諮商可以協助當事人思考不同的決定對人生的影響、是否能承受面對等疑問。並且,心理師不該將個人立場灌輸給當事人,帶有先入為主觀點的諮商不應存在。   尊重誰的生命? 其實,宗教團體提出公投,無論是強制思考與諮商或限制妊娠8週內才能進行人工流產,目的都在阻卻女性進行人工流產。   每當宗教團體大聲疾呼著「尊重生命」時,我們都想問:「尊重誰的生命?」 生命的抉擇很重大、很複雜也很困難,人工流產不應被簡化成扼殺生命的殘忍畫面,女人更不應就此被視為兇手。「尊重生命」不單僅在其形式,更應該重視生命的尊嚴與希望。倘若一個生命的到來,無法有良好的照顧與健全的生長環境,甚而讓母親深限於困頓之中,「尊重生命」一詞是否過於武斷、偏頗?   附記 因應人工流產相關公投提案,台灣女人連線展開一連串倡議行動,目前正在進行【心路歷程的徵求】,希望曾經在人工流產決定上徘徊過的人,不論男女、不管最後的決定是什麼,能分享這個過程,這些訴說對人工流產去污名是重要的一步。   本篇刊登於網氏/罔市女性電子報(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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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人工流產強制思考及諮商輔導公投案 根本不應成立
【投書】人工流產強制思考及諮商輔導公投案 根本不應...
中選會於上週五舉辦「人工流產強制思考及諮商輔導」公投案聽證會。為表達對此提案的反對意見,台灣女人連線與國內婦女、性別、醫事等十多個團體所組成的聯盟,於今年一月即向中選會提出聯合聲明,指出此案嚴重侵害女性生育自主權不應成立,並提出若舉辦聽證會應有婦女/性別團體出席。   此公投提案理由書在舉證、引用資料上處處充滿瑕疵:包括「台灣有超過60%的婦女,是在婆家、丈夫或男朋友強迫下墮胎」、「歐洲最低墮胎率的國家」、「思考期與墮胎率關聯統計」等資料,皆未註明來源與年份;甚至引述未具名路人甲乙之發言內容,如:「一位婦產科醫師說…」、「一位大學醫學院院長則強調…」等。內容粗糙、偏頗,毫無堅實的研究支持,明顯缺乏可信度,更無法排除自行杜撰的可能。而提案方還於聽證會前日提出修改後的理由書等資料,如此罔顧程序、不尊重與會者的態度,都顯示出提案過程的輕率與紊亂。中選會作為主管機關,應駁回此類理由書,命其重新補件或直接撤回,更應進一步對提案理由書的撰寫及受理條件設立基本規定,以杜絕類似情形不斷發生,減少國家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前次舉行「人工流產限縮於八週內施行」公投案聽證會時,女性作為人工流產議題最直接相關之利害關係人,卻沒有任何一個代表女性聲音的國內婦女/性別團體受邀出席提供意見,令人不解。此次「人工流產強制思考及諮商輔導」聽證會除了專家學者,僅邀請了「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台灣婦女維護生命協會」兩個以維護生命為宗旨的團體代表,完全忽視女性自主選擇的意見,甚至企圖以「婦女」二字掩飾特定立場。究竟與會成員的比例原則及代表性是如何確立,中選會應有清楚說明,否則很難不讓人懷疑中選會在為特定團體抬轎。   公投雖是國民的權利,但仍應遵守基本的程序正義,更不該藉此侵害他人人權。並且,公投過程耗費龐大社會資源,每項公投結果更直接影響利害關係人的生命。中選會應有基本態度與堅持,以更嚴肅、謹慎的態度面對受理公投提案的每一項程序,不該淪為承辦中心的角色。   本篇刊登於蘋果論壇(202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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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誰造就了「黃安們」?兩個後門條款讓健保法成政治祭品
【投書】誰造就了「黃安們」?兩個後門條款讓健保法成...
近來因COVID-19(亦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社會開始討論健保納保與保費的適格性,更有立委提出修法構想。不過,若討論健保修法,應著眼全面性考量,過往即因為健保修法常被當成政治祭品,以開後門方式解決爭議,因而引發許多後遺症! 健保的納保對象與保費費基,自2004年完成二代健保改革芻議後,據以草擬修法版本,於2011年1月完成修法,中間歷經許多政治攻防,但僅有少數人從健保專業及全民利益來思考。   本文從納保對象、停復保與相對應的適格性來看近日的爭論何在。   強制納保的精神──為何「 黄安們」可享健保? 根據2011年修法後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簡稱《健保法》)第8條的規定,我國國民健保強制納保的對象為「國籍+戶籍」,除現在已經於國內居住並持續設籍滿6個月之國民外,「國籍+戶籍」的前提是「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換言之,2年內沒有在台設有戶籍且有投保紀錄之國民,並未在強制納保對象內,這些對象多為長期旅居國外者,按現行《健保法》,這些海外國民若要納入健保,須返國後在台灣設有戶籍且持續居住滿6個月,才能加入全民健保;返國未滿設籍與居住6個月者,皆不在健保的強制納保對象中。 至於修法當時為什麼把強制納保排外門檻設在「最近2年內」?有其社會背景。早年旅外僑民返國後立刻可復保、拿健保卡就醫,成為漏洞,因而修法時根據社會保險的社會連帶、國家對國民一視同仁的照顧與國民對國家的權利義務原則,因而我們根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作為2年內若無設籍之國民,得不為強制納保對象的依據,國人若具有「戶籍」,就具備包含稅籍在內的國民義務須一併承擔;未有戶籍者之僑民,返國則必須遷入戶籍且持續等待6個月,以補過去短期返國就可以立刻加入健保的漏洞。   而《健保法》第9條非以「國籍+戶籍」納保的對象中,針對持有長期居留證或受僱的外籍人士,如外籍移工、尚未取得國籍之新移民或國民之外籍眷屬,修法前原本未強制納保,為「得」參加健保、非「應」參加健保。修法後之所以有條件納入強制納保對象,理由亦是社會保險中的「社會連帶與合法移民的平等社會權 」,只要納保,保險的權利義務就相等,保費和給付上不應有差別待遇。   所以我們必須要知道,舉凡具備我國國籍之國民,除上述2年內無設籍者之外,依《健保法》的規定,都必須加入健保。即便是行為引發諸多議論的藝人黃安、或在中國以及其他國家工作或求學及旅外僑民,都和全體台灣民眾一樣,必須繳保費、同時也享有健保就醫的權利。   政治後門爭議1:天外飛來的停、復保條款 如今,之所以會有眾多「黃安們」現象或是僑民返國就醫的爭論,癥結並不在《健保法》母法,而是逾越母法的《健保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健保可以「停保與復保」的規定和例外!   《健保法》規定,被保險人除死亡、失蹤外,並不允許強制納保對象可擅自「停保」,若「中斷投保」必須要被追繳保費、並且加計滯納金罰款。然而,政治卻為了特定人開了「停保與復保」後門,並且愈開愈大,愈開愈亂。   2011年修法前已經存在原有施行細則停、復保之規定,包括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在內,當年參與修法的民間團體極力反對這個「後門條款」,因為其不僅逾越母法授權,也違反保險平等性與公平性,應予廢止。包括外交部、僑委會及其他行政部門卻大力反對廢止,推動修法的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因而妥協,保留「停保與復保」的後門,埋下至今的漏洞,風險由健保埋單!   為什麼「停保與復保」是個後門?要從誰可以申請停復保討論開始! 明明母法對於強制納保對象沒有停復保規定,政府卻以施行細則給了某些人「通融」,只要「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無論原因(不管是出國留學、出國工作、出國遊玩、移民等),都可以檢具證明向健保署申請暫時「停保」,就可以自出國當月起「免繳保費」,直到返國那一天起自動「復保」,這些「黃安們」不管是去中國、去美國、日本、歐盟等任何一個外國,都是一樣的情況!   衛福部為降低停保的僑民或其他旅外國民返國後立即使用健保的道德非議,又象徵性規範,返國後要繳納3個月保費才可以再度停保,種種逾越《健保法》母法精神的後門條款,才是埋下今日引發議論「黃安現象」真正的火藥。   有錢出國可暫時不繳、沒錢吃飯卻被保費追著跑 其實不僅旅外的「黃安們」,外交部駐外人員及其眷屬,也在准予「停保與復保」的特例對象裡。 外交部認為,駐外人員與眷屬因公務而長期旅外、不在國內卻要繳健保費,主張駐外期間應該停保、免繳保費。   然而,全民健保納保對象中,為數更多的國軍、軍校生和受刑人皆由不同政府部門百分之百補助保費;何以為數不多、且為國因公駐外的人員及其眷屬,外交部不能持續百分之百補助保費?況且駐外人員即使駐外期間也可能因公返國頻繁,難道能完全排除醫療需求?反而創建一個非常管道,引發更多「後遺症」。 「停保與復保」複雜的規範,更讓許多不懂規則的無辜民眾受累。   申請停保者當中不少短期返國處理事務完又再度出國者,不知道返抵國門的那一刻起,已被註銷停保資格、自動復保;出國後在不知情下形成欠繳保費的狀態,等再度回國才發現,竟要補繳龐大的保費和滯納金。 曾有失業無路可退的民眾向督保盟陳情,口袋只剩下450元,吃飯都不夠了,根本就繳不起健保費(註),能不能申請健保停保?停保期間保證不去用健保卡看病。但是,這些失業的經濟弱勢者,反而沒有申請停保的資格。   買得起機票的人,可以申請健保停保、暫時不用繳保費;買不起公車票和吃飯都困難的人,卻不能停保而要積欠保費和滯納金,這不是很荒謬嗎?   政治後門爭議2:濫發中國人士來台居留證 另一個引起台灣社會熱議的是,「中國人 」納保的議題,這是另一個行政部門凌駕法律的惡例!   首先我們要先釐清的是:中國究竟是不是外國?中國人與外國人應有差別嗎?中國人眷屬和外國人眷屬依親規定上是否有別?   《健保法》中對於外籍人士的強制納保的規定,即文章前述第9條規定,「除在台出生嬰兒外,就是受僱者或是持有長期居留證且在台居住滿6個月」,所以關鍵並不在《健保法》,關鍵在於誰可以是受僱者?誰可以領到得以參加健保的居留證?   2011年,中國人簽證待遇悄放寬 除港澳地區及部分跨國企業的調動外,台灣並未開放中國人士得以受僱身分來台,但2011年修法前,陸委會、衛福部與移民署卻以行政公告開放中國部分人士得以「學術交流、產業科技研究、投資經營管理」等來台,甚至將其入境停留規定優於其他外國人,悄悄地將出入境許可、停留等簽證,改成可以逾180天;而一般外國人停留簽證最多90天,申請延長亦不得逾180天。這些「專業 」中國人士的眷屬,還可以「陪同來台」、「陪同團聚」的名義來台,以第六類地區人口納入健保,延續到現在,完全違背健保立法時居留滿6個月是為了社會保險的社會連帶精神。   當年,民間團體亦強力主張,台灣不能開放此類人員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就能納保,就算後退一萬步要開放他們納保,至少應比照我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與雇主,於第一類以投保金額表最高等級百分之百自負保費。此建議原獲時任衛生署署長楊志良支持,最後也在行政院和立法院止步,使惡例延續至今。這樣放寬規定的行政後門,即使在服貿協議時因欲吸引中國資金來台而讓可能納保人數達到最高峰,立法院也沒將後門關起來!   如果完全把中國籍人士比照外國籍人士規範,可能問題不大。然而我們透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大量的授權子法規定,來台事由所核發的特殊入出境許可包羅萬象,除了前面所提的交流與投資事項外,尚有團聚、探親、依親等等,連企業調動者之隨行團聚人員都能納保;而其停留、居留期間規定或是延長要件等等也自外於一般外國人,這種「特殊國與國」關係所開的後門,不僅損壞民主責信與保險的社會連帶,也全部都悄悄地透過例外規定由健保買單。   當修法聲浪再起,歪掉的健保如何改回來? 那麼,究竟這些已經既存的納保對象應該如何納保與使其在保費上更有適格性呢?若要再度推動健保修法,應全面檢討,而非這裡補一塊、那裡加一項,否則只會讓健保更加千瘡百孔,模糊焦點,讓政治利益更有機可乘! 很多人希望以有無繳稅作為納保與保費基礎,比較正確的說法應是有無「稅籍」,而非有無「繳稅」,因為在台國人很多人不必繳稅或沒有繳稅。 健保是繳費制的社會保險,並非以全然稅收制的社會救助制度,社會保險講求保費與給付的平等性,注重社會連帶,前述講的「國籍+戶籍」或是外籍受僱者作為納保基礎的全民健保,就有「稅籍」做依據的意味。   長期改革:以平等原則建構合理的機制與保費 2011年修法時,立法院在衛環委員會不分朝野,歷經數十次條文審查與公聽會,通過《二代健保》以家戶總所得改革條文送交二讀時,執政的國民黨幾位非衛環委員卻臨門聯合推翻自己行政院與衛環委員會通過的版本,引起譁然!當時完全執政的國民黨不僅大開中國人士納保的後門,更加錯失健保改革良機,二代健保改革變形、成民間團體口中的「趴代健保」。 明年(2021年),全民健保恐面臨保費調漲的議題,台灣的健保採齊一費率、風險均攤與量能負擔為原則,然而一代健保以職業別(如勞工、軍公教、職業工會等)和身分別(如雇主、獨立執業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眷屬等)作為投保分類並且與保費費基掛勾,已經形成實質上的不公平,也讓量能負擔蒙塵;上次修法後除複製一代健保的不公外,又加上補充保費這個「違章建築」,完全與原本推動的二代健保的家戶總所得背道而馳。   家戶總所得仍是相較於現行費基中,失業者、眷屬等以虛擬所得投保的困境、投保分類有職業與身分別的不公等,較能朝向真正量能負擔。   如今,再次站在健保修法的關口,我們應該全面重新思考:在全民健保大傘底下,誰才是應該強制納保的對象?誰又不應該是擠入大傘底下的人?一旦依法納保,就該秉持社會保險的平等性原則,保費義務與保險給付權利對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個人行為爭議或公眾喜惡,不能做為合法權益被剝奪的理由。   短期補漏:關閉逾越母法的2個後門 但在未能全面檢視與修法改革前,就現行的後門條款,我們呼籲應立即考慮補漏洞措施: 一、全面廢除施行細則逾越母法的停復保規定: 《健保法》並未授權強制納保的被保險人可以辦理停保,具備「國籍+戶籍」之國人,都不能以出國6個月以上之理由而辦理停保,無論出國多久皆持續繳納保費,返國就醫自然是身為台灣人與被保險人應該受到保障的權利,而出境2年以上且戶籍遷出或未具戶籍之國民,若返台或打算落葉歸根定居,則相對應設籍並持續住滿6個月的健保等待期,再以適性納保並未不合理。如此解決「黃安們」現象,而為數不多的駐外人員與眷屬自可由外交部補助保費。   二、應即刻禁止行政單位過度放寬的中國籍人士的健保後門條款或要求適性納保: 應禁止中國人士以「學術交流、產業科技研究、投資經營管理」等來台者、與其相對此等人士之「陪同團聚」、「陪同來台」者持出入境許可簽證等加入健保,這些是相對優勢的階級,無論其是否停留超過180天,我們應在國境管理時要求其檢具一定財力證明文件與投保大於其停留期間之醫療險和意外險之購買證明入境,以維護他們在台期間的健康權。   若政治上無法立刻禁止不當的行政命令後門條款,則應該比照國人雇主與獨立執業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身分別,以第一類投保分級表最高級納保並百分之百自負保費。而我國國民之中國籍眷屬待遇與納保要件,則應與其他外國籍眷屬一致,避免爭議。   上述兩個「後門條款」,皆屬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衛福部即可公告廢除,不必修法;當然立法院亦可主動要求行政單位修改。   健保即使有諸多問題待解,但不可否認它還是台灣最珍貴的資產之一,健保改革不宜奠基在仇恨或政治漩渦中,甚至淪為利益操作,才能為我們的子孫留下永續的健保、留下具有世代正義的健保,不是見縫插針或是做秀的工具!   我們已經失去過一次健保改革的機會,呼籲朝野啟動真正二代健保的改革,特別是目前再度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應落實蔡英文總統2016年競選時即提出的家戶總所得政見!   本篇刊登於報導者(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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