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投書】從「密集母職」走向「雙親共同育兒」
【投書】從「密集母職」走向「雙親共同育兒」
文/黃淑英 母親節前夕,在歌頌「偉大的母親」之際, 我們應該要看到的不是母親豐功偉業的事蹟,而是這個偉大是建立在台灣母親長期處於育兒壓力的現實。   根據今年兒福聯盟調查,高達92.6%的母親認同「孩子應是生活中心」,66.3%認為有孩子後失去時間與彈性,甚至34%已被親職責任壓得喘不過氣。再加上每年「模範母親」的表揚,都反映且深化著台灣已形成「密集母職」文化。   長久以來,社會普遍將「育兒」視為母親的天職,而將父親定位為家庭經濟提供者,形成「男主外、女主內」的文化。然而,從生理及心理的角度重新檢視,可以發現:育兒並非女性天生獨有的能力,男性其實也具有「育兒」的生物基礎。   首先,不可否認,女性在生育具有特殊的生理角色:懷孕、生產與哺乳。女性在孕期與產後會經歷大量荷爾蒙變化,例如催產素、泌乳激素增加,這些變化有助於建立親子依附與照顧行為。因此,人們很容易將這些生理現象進一步延伸為:「母愛是本能」、「女性天生較會照顧孩子」,甚至認為育兒理所當然應由母親負責。   然而,越來越多的醫學研究已挑戰這種單一觀點。研究發現,父親在配偶懷孕及產後,同樣會出現類似的顯著的生理變化,為「父職」做準備,例如:在成為父親前,與陽剛有關的睪固酮及血管加壓素已經開始下降,而泌乳素、催產素增加;和母親一樣,積極參與育兒的父親,其大腦中與情緒理解、警覺、照顧行為相關的區域也被活化。換言之,照顧能力並非只有女性才具備,男性也有這種生理潛能,在育兒的照顧與親密互動中,都能發揮出這種能力。   因此,父親育兒是人類原本就具備的演化能力,不應被視為現代社會文化的「性別平等」選擇。然而,根據兒福聯盟的調查報告,現在台灣的母親不僅仍被期待照顧孩子,更被要求全天候並專業化。與此同時,父親即使參與育兒,仍常被視為「幫忙」,而非共同承擔責任。結果是,女性即使進入職場,仍需負擔大量無酬照顧勞動,形成「蠟燭兩頭燒」,導致過勞、焦慮、母職倦怠與職涯中斷。   因此,在對母親說「辛苦了!」的時候,我們社會需要重新思考:育兒不只是母親的天職,父親同樣具備照顧能力與情感連結的生物基礎,育兒應是一種共同承擔的責任與工作。國家應在政策上積極推動從「密集母職」走向「雙親共同育兒」。這樣不但女性就不會那麼「辛苦」,更是重新建立健康家庭關係的重要方向。       ★文章刊登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從「密集母職」走向「雙親共同育兒」 (2026.05.10),本篇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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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預防接種修法 受害救濟精神不再
【投稿】預防接種修法 受害救濟精神不再
作者: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理事長林綠紅、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   衛福部之前公告修法,將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無法確定」的類別全打入「無關」,亦即擴大「無關」判定的範圍,遭質疑接種疫苗民眾若受害,將落入求助無門的困境。   適值國人對接種COVID-19疫苗信心不足之際,衛福部2月18日公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審議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13條的修正,恐將使接種疫苗的風險大幅度地轉由民眾自己承擔,致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社會補償功能蕩然無存,有待商榷。   現行「審議辦法」為《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第4項所授權,查第13條於1999年6月增訂之立法理由,建置補償救濟之目的,在於「以監測預防接種副作用發生之情形」;成立基金,由廠商提繳相關費用之原因在於「廠商負有提供安全疫苗之責,縱非疫苗品質因素造成後遺症,廠商亦應負責,為分擔風險……」,亦即預防接種救濟制度的目的在於補償因接種疫苗而受有傷害之民眾,性質上與藥害救濟相同。   根據大法官第767號解釋將藥害救濟定性為「社會補償」,大法官黃昭元於協同意見書中進一步闡釋「我國現行藥害救濟制度是一種社會補償,其性質可說是特別的社會福利救濟措施。」性質上,「屬無責性的事後補償,而非有責性的賠償……藥害救濟制度之立法目的顯然是在『減少』人民在社會生活中所遭受『可能發生但無可歸責的剩餘風險』。」由此亦可援引適用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上。   尤其是在疫苗接種上,更具有公共衛生目的,透過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承擔無可歸責的風險,讓民眾放心接種疫苗而發揮傳染病防治之效,主管機關亦得藉此監測疫苗之安全性。   至於如何承擔無可歸責的剩餘風險,實踐社會補償的目的,則是透過不同程度的金錢補償。現行「審議辦法」第13條是疫苗傷害得否救濟之最主要規定,將預防接種之受害情形分為無關、相關與無法確定3種分類,除非疫苗受害事件的鑑定結果為「無關」,否則都有金額不一的補償。進一步說,整個預防接種事故受害救濟的精神是儘量擴大承接不可預知、無可歸責風險的範圍,儘量減少落在補償範圍外的受害事件,讓民眾因為自己健康之利己目標與公共衛生、傳染病防治等利他目標得以平衡。   掏空社會補償核心價值 若非如此,如民眾每每擔心預防接種疫苗遭遇風險將求助無門,而不願接種疫苗,人數一多將使得傳染病防治功虧一簣。這樣的情形,特別是面對新的疫苗,例如COVID-19疫苗尤其如此。   然而,這次修法將第13條第1項「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關於「無關」的判斷上,於現行「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增訂「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並說明是參照世界衛生組織(WHO)2018年評估準則。在此準則裡,疫苗與不良事件發生的關聯分為有關、無關及無法確定等3類。「有關」指有文獻指出其有相關性、疫苗的品質有問題、施打時出錯或接種壓力反應;「無關」係指「有堅實的證據指出事出有其他原因」或「有堅實的證據反對其間的因果關係」;「無法確定」是指時序上吻合,但並沒有足夠確定的證據(可能是因為新的疫苗)」或「因果關係有兩派衝突的說法」。   檢視此份文件,WHO對於疫苗不良事件「無關」的判定上,並無「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或類似的文字。進一步分析,世界衛生組織的「無關」判定中「有堅實的證據反對其間的因果關係」,是將舉證責任歸於政府,政府必須提出積極的反證,以證明不良事件與疫苗無關。亦即,儘量減少與疫苗無關的範圍,如此方能掌握疫苗潛在風險。而衛福部修法──「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是將舉證責任加諸於民眾,只要醫學研究對不良事件的症狀未研究者,即被歸於此類,也就是將醫學領域的「無知識」責任讓人民承擔。   這對於沒有醫療知識的民眾而言,極為不公,特別是在新疫苗的接種上。以COVID-19疫苗為例,血栓的不良事件究竟和疫苗有沒有關係?明明是因為研究不足,尚未定論,而依目前的審議辦法規定,則會因「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就落入「無關」的類別。這樣的審議辦法,實質上是將「無法確定」的類別全打入「無關」,讓救濟的精神只剩下「有關」及「無關」兩種,亦即擴大「無關」判定的範圍,恐掏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社會補償的核心價值,對接種疫苗民眾若受害,更將落入求助無門的困境!   本篇刊於蘋果日報(202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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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我們準備好面對病毒帶來的倫理衝突了嗎?
【投書】我們準備好面對病毒帶來的倫理衝突了嗎?
武漢肺炎的病例和死亡數每天都在大量增加,在這樣前所未有且快速變化又緊急的情況下,其實面對著許多倫理的議題:我們願意放棄多少個人自由及隱私來遏制流行病?如何分配有限或匱乏的資源?如何在適當監督下,快速地研發疫苗和藥物?如何在保護弱勢群體的同時做到這些?這是全球政府、衛生工作者和公眾面臨直接而廣泛的道德挑戰。   在緊急時期,必須迅速做出應對及決定,政府可能試圖中止或放棄民主的制衡機制。但也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更需要細膩的倫理對話。   準備放棄哪些個人自由及隱私? 防止疾病傳播的一個重大挑戰是,如何平衡個人自由及隱私。例如:個人自由以及選擇或拒絕醫療的權利等。   我們已經看到一些令人不安的發展:中國武漢拘留在街道行走的人民或將其拖離家園;澳洲宣布了立法計畫,允許拘留或隔離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的人們;在台灣,在某些城市市長自行宣布禁止高中職以下師生出國的規定。   日前,台灣立法院通過立法,授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如此空白的授權,是否缺乏倫理及法治考量?   我們究竟準備放棄多少個人自由及隱私來支持公共衛生的需求?   如何分配有限的資源? 隨著全球病例數的增加,物資、設施及醫護人員的需求將迅速超過既有的資源?藥品、加護治療、個人防護設備、研究經費等,以及民生物資,如何做最佳地分配,將是一個艱難的選擇。   我們必須決定,誰在哪裡得到治療、誰可以使用稀有藥物或技術、衛生專業人員和緊急服務是為誰的利益及如何來派用,以及如何配給食物、防護服和其他物品。   當義大利以「戰時」原則處理醫療資源的使用時,「務實」是否凌越對於「弱勢的保護」?英國為何可以決定採取「物競天擇」的放任政策?而台灣政府「口罩實名制」及其「2.0」的配給方式是否可以成為全球的借鏡?   如何快速又安全地開發新藥? 新病毒大流行時,亟需疫苗及治療藥物的研發。但是如何在藥物的未知風險與快速抑制病毒傳染的需求之間取得平衡?   在加快新療法的研發時,如何確保對臨床試驗進行足夠的監督?可以縮短應有試驗的時間或減少受試者的人數嗎?是否可以接受生物技術公司跳過常規研發流程中安全測試的動物試驗而直接進入人體試驗?當試驗風險更高,但有效性達70%時,可以讓受試者和患者承受較高的風險?   在疫情及恐慌流竄之際,我們需要努力維護相互尊重、負責、公平和關懷社會弱勢群體的道德價值觀,而以當前的艱難和緊迫,這可能是困難的。特別是在恐慌中,人們很容易輕忽或放棄某些價值。   這些問題都沒有簡單的解決方案可以使所有人滿意。但是,至少我們可以開始談論這些問題,並且去直視最容易被放棄的那些價值,是否該如此輕率地被捨棄。   本篇刊登於自由廣場(2020.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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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法官認狼父猥褻女兒「其情可憫」 台女連發稿聲明
【聲明】法官認狼父猥褻女兒「其情可憫」 台女連發稿...
2018年8月18日媒體報導一名父親侵犯其未滿14歲之女兒,法官認為其情可憫而從輕量刑。台灣女人連線長年關心台灣司法對性侵加害者量刑過低的問題,再次出現類似問題,台灣女人連線發稿聲明。   -------------------------   加害人其情可憫 被害人活該受害?   作者:陳書芳(台灣女人連線 副秘書長) 日前報載一名狼父猥褻親生女兒,所犯是加重強制猥褻,屬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重罪,檢方起訴時建議院方從輕量刑。法官認為,最低3年還是太重,引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減刑判2年徒刑,又因狼父是家中經濟支柱,給予緩刑5年。這樣的結果讓人無法接受,狼父猥褻親生女兒何來的「其情可憫」?   查看性侵判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的情形竟包括:兩造關係為朋友、同學或網友等關係、被告無性侵前科、手段非兇殘、有悔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   2010年,因數起性侵輕判事件引發大規模的「白玫瑰運動」,促成隔年司法院對妨害性自主罪量刑的檢討。當時即發現性侵量刑的普遍問題在於,法官量刑時往往從低度刑起跳,加重罪責時,加重不多,減輕時卻大幅減低等問題。   司法院建立「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以求減少法官審理性侵案的量刑歧異與量刑過低。然而,台灣女人連線在2015年檢視2011至2014年性侵量刑,卻發現刑期越減越低,並常以刑法59條予以減刑,輕判情形依舊存在。當初建立的「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可能成為法官依循往例減輕其刑的參考依據。更說明了,若不由根本提升法官性別意識,因心證而判刑過低之情形根本無法解決。   法官未考量性侵案的特殊性,以「悔意」的態度、「和解」的金錢或家庭經濟因素等做為減刑的依據。但受害者被性侵造成的終生陰影和傷痛,絕非和解或悔意能弭平。法官不但沒有同理被害人,卻同情加害人,對加害人過於寬容的判決,無疑是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傷害與反挫!   2017年台灣發生超過一萬四千件的性侵案件,亦即平均每天發生超過38件性侵案件,著實令人心驚。但法官性別意識不足,替性侵犯減刑脫罪,使社會在不安的恐懼中。我們想問:加害人其情可憫,難道被害人活該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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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議員提名人黃偉展外遇退選 台女連發稿聲明
【聲明】議員提名人黃偉展外遇退選 台女連發稿聲明
2018年8月19日台南市議員提名人黃偉展因被爆外遇而宣布退選,台灣女人連線針對此事發表聲明。   -------------------------   外遇,是父權文化的問題!   作者: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黃淑英   台南市議員候選人黃偉展被爆出外遇,陷入桃色風波後宣布退出市議員選舉。從媒體上,我們看到民進黨認為那是私領域,國民黨則借題發揮,落入政治口水戰,而模糊了事件真正的焦點。黃偉展的外遇不是個案、也不是藍、綠、紅、白的問題,而是傳統社會中惡質的父權性文化問題。   雖然經過幾波婦女運動的洗禮,女性似乎擁有了許多過去沒有的權力。但是台灣社會中,性別中的權力及經濟結構並沒有鬆動。依照國家的法律規範,我們是一夫一妻制,但傳統社會「妾」的風氣在男性握有政/經實權的現實裡,仍以「小三」之名延續不止。因此,這不是一個單純私領域的問題,因為受害者是包含女人、孩子的群體及家庭!!每當被爆料時,記者會上,男人們就說他們犯了每個男人都犯的錯、向社會道歉;妻子坐在旁邊背書、選擇相信或原諒,然後就結束了。   追究其原因,是因為很少有人(特別是男性)出來譴責及檢討其背後的「縱容男性恣意而性」的文化。即使有所談論,也不會出現在媒體。這樣的戲碼像錄影帶一樣,換個主角,不斷重演。人們選擇沉默,久而久之,「外遇」已是司空見慣的社會現象,是個人隱私的問題,以致於從過去的吳育昇們到現在黃偉展們依然有恃無恐地出來參選。只有在選舉、競爭的時刻才會被對手拿來炒作,可憐的家人,暴露在眾眾目睽睽下,飽受不應承擔的痛苦。   當前我們在追求轉型正義,性別正義應是其中不可無視的一環。如何透過社會事件及在學教育檢討「外遇」的父權性文化及教導正確的性別人際關係,是政府及政黨應當積極面對及主導,不要再為了政治利益而和稀泥了。   本篇刊登於2018年8月22日《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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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給受害者家屬第三度的傷害!
不要給受害者家屬第三度的傷害!
作者: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黃淑英   報載,陳克華醫師在臉書中批判女性和女性患者。台北榮民總醫院眼科主任認為,「陳克華對病人的關心是真誠的,只是近期經歷不愉快看診經驗,加上前陣子家人驟逝,才會對命運不給他和家人有機會道別這件事,心懷憤怒的傷痛。」   這樣的說法,女人無法忍受,對於受害家屬更是傷害。   如果醫師對病人是「真誠的」,怎麼會罵女病人是肖查某?   更何況陳克華對於女性被殺事件的態度竟然是: _「….__殺人固然不對,但,這背後我們可以進一步問:是怎樣的一個女人可以令一個男人激動失去理智到萌生殺機」。_   對於殺人他只以「固然不對」輕描淡寫地帶過,接下來就指責是「女人的行為」令一個男人激動失去理智,意下,女人要為「被殺」負責任。   他個人的「憤怒的傷痛」和女性有何糾結,我不理解,但北榮可以因此合理化他扭曲是非,檢討被害人並詆毀無辜的女性嗎?! 陳醫師的行為及院方的說辭造成了對家屬再度的傷害。   一個受過高等教育的醫師出現這樣的心態和邏輯,應該是我們的教育(不只是學校)出了問題!   近日美國星巴克公司總裁因為某一員工涉及「種族歧視」,在電視機前,除了道歉,只說了一句話,「這就是不對!」,進而要求8千店面休業半天,全面進行員工人權再教育。   而根據報導,北榮眼科主任則是強調,「(院方)只是不希望因這次新聞事件讓陳克華失去他的專業能力,希望他能度過難關,持續替病人服務,因此一切門診暫不調整」。醫師的專業能力是只有醫療技術嗎?和病人的溝通及互動應該是專業能力的一環,因此,院方關心的不應該是專業能力的消失,而是如何消除陳醫師的女性歧視,以完備他的專業能力,再為病人服務。   我們理解陳醫師可能需要外力協助他克服社會來的壓力,但是,院方在媒體前的表態,除了加深人們對於醫醫相護或自己人徇私的刻板印象外,更是不良的社會示範。當北榮擔心陳醫師是否能度過難關時,有沒有想過受害者家屬情何以堪?而大剌剌地強調院方的立場時,心中沒有被害方,其實是對受害者家屬更大的三度傷害!   社會事件發生時,有時會出現「過度體諒加害者偏差的心理」、「檢討被害者的行為」以及「忽略被害者及其家屬傷痛」的迷思及現象,導致社會公平及正義的失衡。但是這樣的現象發生在全院除了一個人,其他人都有「性別平等」概念的北榮,我們是應該認為他們做對了呢?還是請他們向星巴克看齊?   本篇刊載於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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