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性侵一點也不「其情可憫」好嗎!
性侵一點也不「其情可憫」好嗎!
2010年,因數起性侵輕判事件引發大規模的925白玫瑰運動,促成隔年司法院對於妨害性自主罪量刑的檢討,當時即發現性侵量刑的普遍問題在於,法官量刑時往往從低度刑起跳,加重罪責時,加重不多,減輕時卻大幅減低等問題。
今年正值白玫瑰運動五周年,台灣女人連線檢視2011-2014年性侵量刑的狀況發現,性侵量刑的平均判刑月數雖略微提高,加重罪責最高刑期也有提升,唯在減刑部分不但沒有改善大幅減低的問題,近年甚至越減越低。這些被減刑的要件包括少年犯、老年犯、精神耗弱、瘖啞、自首等,但最常被引用的依據,是由法官自由心證引用的刑法第59條,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酌減其刑。
根據性侵判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的情形竟包括:兩造關係為朋友、同學或網友等平行關係、被害人已成年、被告無性侵前科、手段非兇殘、有悔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其他荒謬判決還有:「七旬老翁六度性侵8歲女童,法院衡量其素行良好及犯案手段,且雙方已和解,判決老翁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可易科罰金。」、「男子求復合,強行將前女友拖到車上剝奪行動自由並性侵,事後還以簡訊恐嚇,但考量雙方已和解,犯後態度尚佳且無前科,強制性交判1年8月緩刑5年。」、「被告趁女性友人酒醉性侵得逞,查其素行非惡,一時未能克制自身情慾而犯本罪,且已和解,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判1年8月緩刑5年。」
法官未考量性侵案的特殊性,無視「六度性侵女童」及「事後恐嚇」等重大罪行,就以「悔意」的態度表現和「和解」的金錢補償來做為減刑的依據,但事實上,女性被性侵造成的終生陰影和傷痛,絕非和解或悔意能弭平的。而法官不但沒有同理被害人,卻同情加害人「一時未能克制情慾」,這種對加害人過於寬容的判決,無疑是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傷害與反挫!
在台灣,每年約有一萬四千件的性侵案件,亦即平均每天有38人被性侵,然,法官性別意識不足替性侵犯減刑脫罪,已使所有女性生活在不安的恐懼中,再加上政府對性侵犯監督管理的層層疏漏,造成今年5月更有2名性侵犯剪斷電子腳鐐逃走,8月甚至有30個性侵犯逃跑等事件,更加深女性人身安全的隱憂。因此,我們呼籲政府應檢討性侵減刑事由的合理性,並加強對性侵加害人的防治及監督,還給女人一個安全、安心的生活環境。
本篇刊登於2015年9月25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法官您也太憫恕性侵犯了吧一文,此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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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議台北市政府消費女體!
台灣女人連線 台灣展翅協會 簡舒培市議員辦公室
抗議台北市政府消費女體
台北市悠遊卡公司預定以日本AV女優代言發行「公益」卡,引起媒體大肆報導及社會注目,雖然已完美製造話題達到行銷目的,但撻伐的聲浪一波接一波,應也超乎其意料之外。昨日悠遊卡公司召開記者會,針對使用到AV封面照片道歉,表示將重拍照片,卻對外界質疑之聲浪置之不理執意發行。顯然悠遊卡公司根本不懂問題所在,公眾所質疑的是台北市政府為最大股東的公司,竟公然帶頭消費女體以達行銷之目的,已嚴重失格與失職。
長年以來,社會用女體作為銷售手法已充斥我們的生活中,最常見的就屬以男性為主要銷售對象的產品,像是3C、電玩、車子等,日常生活的用品,像是飲料等也慣常以「清新」的女生作為廣告主角。多年前,在世貿中心舉辦的各式展覽就曾經時常邀請AV女優代言、站台,在婦女團體表達嚴正抗議後,世貿中心也因此修正相關規定,至此以後已顯少聽聞AV女優代言、站台的消息。當時在世貿中心舉辦展覽邀請AV女優多數是民間企業,就引起軒然大波,如今官股是最大股東的台北悠遊卡公司,卻還能理直氣壯叫大家不要往負面想,如此說法不是太天真,就是不折不扣的「性別盲」。
我們不是反對與性相關的所有素材,我們反對的是歧視女性、將女性視為男性的性物、甚至是可被侵犯的,置女性於一個不平等、附屬、危險地位的色情影片。我們對於波多野結衣小姐個人沒有任何意見與評論,但她曾經拍攝近六百部色情影片,因此被人所知、被媒體所報導,她的公眾形象業已與色情影片難以切割。台北市政府本預定今年加入CITIES
CEDAW,宣示會為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而努力,如今卻帶頭肯定這種對物化女性、歧視女性的作為,此種邏輯錯亂、價值混亂的行為實令人不解!!
因此,我們要呼籲柯文哲市長馬上停止該款悠遊卡之製作與發行,將製作費與宣傳費捐作公益;此外對於市府與所屬機關充斥「性別盲」的主管,包括性別辦公室執行長,也應儘快為其安排性別課程,以免又鬧笑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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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要平權、女廁要增建!」記者會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吳宜臻立委辦公室
聯合記者會
「性別要平權、女廁要增建!」--已經憋了20年
不要再憋六年了!!
台灣女廁不足問題已存在許久,1996年台大女學生發起佔領男廁運動,但一直到2006年(10年後),內政部營建署才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將公共空間之女/男廁所比例從2:1,增加為5:1,15年後(2010年12月)通過建築法97條,要求有關建築規劃、設計、施工、構造、設備之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並應落實建構兩性平權環境之政策,女/男廁所比例正式入法,為讓既有之公共空間有改善時間,附帶決議要求五年內應全部改善完畢。令人遺憾的是,20年過去了,身為國家機關的台鐵局卻未能遵守建築法之規定及立法院之決議,竟然還要再五年才能全面改善88個車站女廁不足問題。
依據台鐵內部所提資料,許多大站如樹林、新竹、彰化、嘉義,或是熱門觀光景點如瑞芳、侯硐等車站的女廁數量仍然不足法定數量。況且,足夠的女廁數量僅是最基本的要求,女廁普遍還需要改善的尚有空間狹小、照明不足、安全堪虞、環境衛生、易遭窺視等問題;公共場所更應普遍建立親子廁所、無障礙廁所,以及性別友善廁所,以供親子、行動不便、同志或跨性別者使用。台灣女廁運動迄今20年過去了,法律對於女性廁所平權雖有初步規定,女性實際生活上仍須處於廁所數量不足的困境,令人遺憾。
事實上,僅103年台鐵站務修理保養及保固費用,扣除固定費用後,約有23億元作為修理保養費用,而6年改善女廁數量之費用僅為1億元,亦即每年改善女廁之費用僅為2000萬元,台鐵顯有失職之疑。
台灣女性人口已經在102年超越男性,而台灣女性政經排名更名列亞州第二,但諷刺的是台灣女性迄今卻仍未獲得平等的廁所空間。
我們呼籲:包括台鐵在內的公有建築物應盡速在今年底前符合法定女廁比例的規定、主管機關應就私有建築物提出積極改善方案、改善女廁安全及衛生問題、提供性別友善廁所,還給女性平等的廁所空間。
綜管行政院所所有性別事宜之行政院性平處應主動調查與控管台鐵未積極執行建築法97條之怠職情事。女人無法再等待另一個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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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性和婚不婚 根本兩碼事
性不性和婚不婚 根本兩碼事
日前本會陸續接到國小教師及家長的投訴,表示某協會以生命教育的名義,將宗教推廣的真愛、守貞教育等觀念帶進校園,內容主要以「拒絕婚前性行為」為核心價值,甚至要求學生簽署真愛卡或配戴真愛手環作為承諾的表現。
或許有人會認為,教導孩子不要太早發生性行為有甚麼問題?事實上,若檢視這門課程的教材及核心價值,就可發現在教學內容與方式以及邏輯上有嚴重的謬誤。
該協會以生命教育或青春領航的課程名義進入校園,美其名是要教導青少年面對性的好奇與嚮往,但內容卻非教導青少年認識健康的性,而是將性與毒品、酒癮、性病等負面形象畫上等號,甚至用恐嚇和引導式的教學,企圖使學生選擇該協會早已設定好的方向與答案,也就是拒絕婚前性行為。此舉企圖壓抑青少年對性的好奇,也沒有提供正確的性觀念和性知識,不但可能讓青少年因對性好奇而產生罪惡感,更可能使青少年在探索性的過程中,因迷惘又不敢求助而做出錯誤決定。
此外,該協會提供的教材內容,常以女性為受教對象,例如懷孕後的處理是女方的責任、得性病的女孩懺悔不該發生性行為等案例,都將懷孕和得性病歸因於女性自己的問題,顯示該協會在要求女性負擔拒絕發生性行為責任的同時,卻忽視甚至姑息男性應負擔的責任。
再者,究竟何謂太早發生性行為?該協會以婚姻作為能否發生性行為的唯一門檻,將婚姻神聖化,無疑是將宗教價值強行置入教育體系。事實上,婚不婚與性不性原本就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一個18歲的已婚者可以享受性愛,難道40歲的不婚者就不能擁有性生活?性本就是自然的天性,健康的性是令身體愉悅的感受,更是延續生命的必要過程,因此,對青少年時期的性教育,國家教育應用更健康的角度去教導各種性知識,才能建立正確的性觀念。
目前高雄市教育局已發文禁止真愛守貞等宗教課程進入校園,我們期待其他縣市教育局亦能主動表態。雖然,我們尊重每個宗教都有其信仰的價值與教義,但在民主多元的社會,國家政策與教育不應讓宗教介入。同時我們也建議宗教組織應自我迴避以表對多元社會的尊重,讓宗教回歸家庭及個人的自我選擇,還給教育一個專業發展的空間,以避免外界對宗教以強迫方式洗腦傳教而產生負面觀感。
本文刊登於2015年2月25日自由廣場《性不性 婚不婚
兩碼事》,此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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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慰安婦紀念日 對於日本政府 我有話要說
全球慰安婦紀念日 對於日本政府 我有話要說
8月14日是全球慰安婦紀念日,目前台灣慰安婦僅存5人,至今仍未獲得日本政府的公開致歉,因此,婦女救援基金會邀請台灣女人連線等團體,於8/14來到日本交流協會抗議,同時發起「一人一句,一人一心對於日本政府,我有話要說」活動,預計募集814幅創作,獻上814顆真心給慰安婦阿嬤,齊心要求日本政府正視歷史,向慰安婦阿嬤道歉、賠償。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出席活動時表示,慰安婦阿嬤雖然一個個離開了,但她們的悲傷、痛苦和憤怒,仍然留在這個地方,而這些情緒,也已成為我們情感的一部分,支持著我們繼續為她們發聲,追求正義。而日本交流協會在黃淑英理事長的堅持下,由總務部主任村田出面接受印有聲援民眾創作的布條,並承諾一個月內告知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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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不算重大破綻? 耄耋老婦離婚艱辛」
台灣女人連線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分居不算重大破綻? 耄耋老婦離婚艱辛
近日台灣女人連線接獲民眾離婚案件陳情,當事人余女士表示,民國100年她向法院訴請離婚,一審桃園地院以「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目的」判決准予離婚,未料她的丈夫再上訴至高等法院,原離婚判決遭以「婚姻無重大破綻致無法繼續維持」為由駁回廢棄。高院法官無視余女士與丈夫已分居逾20年的事實,以及她年屆90高齡寧冒著離婚的汙名仍要離婚的意志,顯見審判缺乏性別意識及生活常理的認知。同時,我國裁判離婚要件嚴格,即使不堪同居時也難離婚,僅能暫以分居處理,而分居後想要離婚,卻要有「不堪同居」的重大破綻證明,實屬荒謬!
分居中聚會 婚姻無破綻?
根據高院判決書,法官駁回一審離婚判決的主要理由是「兩造分居後仍會出遊或聚會,其間雖曾發生不愉快事件,但都屬偶發,兩造婚姻並未發生重大破綻致婚姻無法維持」。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表示,事實上參加這些數得出來的聚會是因為一個弱勢的妻子習慣性服從丈夫的要求或難拒子女的邀約,僅是維持表面的關係,不表示雙方仍有感情!同時,短暫的見面出遊雙方都已產生摩擦,更遑論是一起生活!法官怎能以20多年來總數幾十天相聚的「和諧假象」抹煞8千多天分居的「失和事實」!難道法官認為夫妻一定非得鬧到反目成仇,連朋友都做不成才能離婚嗎?還是,要這些女人再回到丈夫身邊,拿到數張驗傷單,才算婚姻有重大破綻?
除冠夫姓背後不可承受之重
余女士因為先生霸道專制、歧視、外遇、及肢體、語言、精神的家暴,使她長期飽受身心傷害,在婚後與分居後多次向丈夫提出離婚遭拒。分居後也因贏面不大,曾被律師勸退離婚訴訟的提起,因此只好先以取消冠夫姓來表明自己欲斷絕關係的意志。余女士早已決定不願再回到丈夫身邊繼續面對相同難堪、痛苦的處境,但高院法官未思考一個女人除冠夫姓的背後的理由及意義,反以余女士丈夫未提出反對,認為是丈夫尊重妻子的表現。將一個明顯可證明婚姻已生破綻的具體事由做顛倒扭曲的解讀,實在令人匪夷所思!
為何九十歲老婦仍堅持要離婚!
黃淑英理事長表示,對二〇年代的女人而言,離婚是件充滿汙名、難以見人的事,提出離婚是個非常困難且亟需勇氣的決定。但那個時代的女性,到了90歲的高齡且與丈夫已分居20多年了,她仍堅持要離婚,足見她已完全無法忍受「婚姻關係」的存在。她就是生死都不想和先生有任何瓜葛,更重要的是,就是在這麼晚的晚年也要爭取做一個獨立、有尊嚴的女性!
修改離婚法規減少法官見解差異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李兆環常務理事表示,我國民法親屬編雖曾因裁判離婚要件過於嚴格,增訂第1052條第2項概括離婚事由,但仍採有責主義,難反應社會的變遷及需求;同時,法官在引用上常趨於保守,使得感情破裂的夫妻只能繼續維持有名無實的家庭或不得已選擇分居。分居後的夫妻因生活上鮮少往來,更加深請求離婚之一方提出婚姻破綻事由之困難,造成分居後要離婚變得是難上加難!
此外,地方法院因設有專門的家事法庭,法官的專業訓練讓他們較會做出符合生活常理及性別觀點的判決結果,然而若案件再上訴至高等法院,雖其亦設有家事法庭,卻未明確落實專庭之實質內涵,若法官的性別及專業素養不足,將導致「非專業駁回專業」的窘境,損害受害者的權益。李兆環常務理事表示,處理家事事件與財產糾紛是不同的,因此我們需要由專業法庭與受過專業訓練的法官來承辦這類的離婚案件,以避免與余女士相似的情形一再發生。
有鑑於此,我們呼籲:
1. 高等法院應落實設置家事專庭之實質內涵。
2. 速修離婚法規,將分居納入裁判離婚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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