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健康行動/活動

第22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給女性安全友善的健康環境
第22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給女性安全友善的健康...
第二十二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 給女性安全友善的健康環境 行動宣言 2019.05.28 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長期關注女性健康議題,2019年的會議就產科「開放醫院」合作模式、生產事故救濟及醫療植入物管理三個議題,持續促進女性健康相關政策之完善。   一、促進產科「開放醫院」合作模式 2018年的會議提出政府應積極研議試辦計畫,然而至今未有具體進度。 經過台灣女人連線的溝通討論,各界對此模式的主要疑慮有:(一)開業醫師與醫院磨合問題;(二)健保給付的接生費用醫院與醫師如何分帳;(三)醫院健保總額被稀釋;(四)醫療糾紛責任歸屬問題。在與健保署、醫事司及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等單位協調溝通後,相關疑慮可透過制度調整與配套來消除。此乃一新嘗試,需要主管機關更積極地推動合作模式,提供更符合女性需求的生產環境。   二、檢視《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之施行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開宗明義闡述此法係「為承擔女性的生產風險」,台灣成為由國家承擔女性生產風險之世界首例,具有崇高意義。然而,政府不論在宣導、討論或檢討此法案時,皆以「減少醫療糾紛」為主軸,不僅矮化、窄化法案精神,也忽略醫療體系除錯之重要性。   此外,2018年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提出:檢討「生產事故救濟制度」救濟項目及給付金額的合理性,並做必要的修正。目前已獲衛福部初步回應,將調整重大傷害、產婦死亡與子宮切除之給付原則。然而,立法之初,產婦死亡救濟金額是參考《藥害救濟法》。藥害救濟處理的是治病的「利己」行為,而生產事故救濟處理的是永續國家生存的「利他」行為,兩者不宜並論,應比照《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救濟內容為宜。   三、督促醫療植入物之管理 高風險醫療植入物(如:乳房植入物、陰道人工網膜等)嚴重不良事件,甚而死亡事件頻傳,引發國際間禁用或嚴格管理的措施,獨缺台灣在此方面的認真檢討與有效因應。為瞭解高風險植入物的長期安全性及有效性,政府應建置「使用登錄」制度,蒐集患者基本資料、病史、手術、併發症等資訊,以積極監測與追蹤,建立本土資料庫,供政策參考。此外,目前因資訊不足、偏頗或流於形式,「告知同意」常不被重視。對於高風險植入物,必須有更周延的告知同意過程。政府應提供完整的資訊,並以「健康風險檢核表」的方式,真正落實「告知、知情、後同意」,維護使用者權益。     綜上所述,為了進一步完善女性健康環境,我們提出以下訴求: * 訂定產科開放醫院試辦計畫,以公立醫院為對象率先施行,並將醫師及助產師納入合作對象。 * 檢討《生產事故救濟條例》之法案精神的詮釋,並加強宣導,以完善對女性的健康照護。 * 再次檢討《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各項救濟金之合理性,並做必要修正。 * 建置高風險醫療植入物「使用登錄」制度,追蹤個案健康情形與監測醫療器材風險。 * 為落實更周全的告知同意過程,對於高風險醫療植入物使用個案應提供「健康風險檢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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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實】國防大學-健康新主張 看見性別
【活動紀實】國防大學-健康新主張 看見性別
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受邀至國防大學通識課程演講「健康新主張 看見性別」。   講師演講完畢,與學生圍著圓桌談論對「更年期」等女性生命經驗的印象。在討論中帶入性別觀點,讓學生了解社會對女性生命經驗、健康的詮釋如何影響女性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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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實】孕婦健康手冊及衛教手冊修訂暨設計第二次專家會議
【活動紀實】孕婦健康手冊及衛教手冊修訂暨設計第二次...
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黃淑英出席「孕婦健康手冊及衛教手冊修訂暨設計第二次專家會議」,提供關於手冊內容之建議。   時間:108年4月26日 地點:台灣婦產科醫學會會館 出席者:請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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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實】2019生產事故救濟報告第一次編輯會議
【活動紀實】2019生產事故救濟報告第一次編輯會議
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黃淑英出席「2019生產事故救濟報告第一次編輯會議」。 時間:108年4月26日 地點:衛生福利部304會議室 編輯小組:請見附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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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傳】生產,不只是女人的事,更是國家大事!從「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談起 座談會
【活動宣傳】生產,不只是女人的事,更是國家大事!從...
CSW63 NGO 平行會議國國內分享 生產,不只是女人的事,更是國家大事! 從「生產事故救濟條例」談起   「生產到底是女人個人的事?還是,國家的事?」這個問題在2015年12月11日,台灣以《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的立法,做了回答,本條例成為全球第一部由國家立法保障婦女生產風險的法律。有責任不責難、不論過失,以女性為主體的補償機制,除了全球首創之外,在台灣醫療相關領域,亦是唯二採無過失補償原則的制度。本法201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至今,衛福部日前公布首次年度報告,針對494申訴案進行分析,試著完整呈現近年我國之生產事故樣貌。   台灣女人連線推動生產事故立法,歷時13年,為分享這個值得驕傲的台灣經驗,今年三月於聯合國NGO CSW主辦平行論壇。在本法上路2年同時也是母親節的前夕,歡迎關心此議題者,一同來討論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內涵、推動歷程與實施至今的成果與展望。會中亦將分享此次在NGO CSW的平行論壇其他國家與會者的回饋意見。歡迎呼朋引伴一起來討論!   時    間:2019年5月5日(星期日)14:00~16:30 地    點:女書店(台北市新生南路三段56巷7號2樓) 主辦單位:台灣女人連線、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民進黨婦女部 費    用:免報名費 活動流程: 時間 流程 與會者 13:50-14:00 報 到   14:00-14:50 專題演講: 生產無後顧之憂:「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推動歷程、現況與展望 黃淑英 /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14:50-15:50 座談主題: 1.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對女性生育權的影響 2.無過失救濟制度於生產或其他醫療領域的現況與意涵 3.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現況與待改善之處   主持人: 林綠紅/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與談人: 吳嘉苓/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楊惠君/報導者副總編輯 龔文翎/紐約州立大學奧巴尼分校社會學系博士生 黃淑英/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15:50-16:30 交流與討論   電    話:02- 02-23929164 報  名:https://forms.gle/S7rLZwkz5xS2kyc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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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請不要再上訴了!也請停止二度傷害!
【記者會】請不要再上訴了!也請停止二度傷害!
台灣女人連線、立法委員林淑芬辦公室 聯合記者會 請不要再上訴了!也請停止二度傷害! 記者會新聞稿 2019.04.17 日前BELLA的HPV疫苗傷害行政法院判決下來,認為原告符合預防接種救濟辦法所定「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無法排除」的要件,有權請求被告作成給付預防接種受害補償的行政處分。衛生福利部表示,將於20日內研議決定是否上訴。   法院的判決內容合理、合情,也符合社會的期待。我們提出以下看法,呼籲衛生福利部不要再上訴了!   救濟審議會的專業判斷有誤 當年疫苗救濟審議會認為BELLA的幼年型類風濕關節炎(JRA)是既有的疾病而非疫苗引起。而後的訴願委員會相信審議會的醫學專業見解,也認為是既有疾病便駁回訴願。但事實上,BELLA在接種疫苗前根本沒有任何相關疾病。如果審議會的專業沒發生錯誤,很可能就不會有這個給受害家庭帶來更多傷害的行政訴訟過程。   專家都以各種大型結論來佐證疫苗施打和JRA無關聯。然而,人體非常複雜,任何研究,不論是雙盲隨機、觀察性研究或整合性分析都有其侷限。就像瞎子摸象,只驗證了一部份的事實。過去,很多科學驗證的結論指導了我們半輩子的生活,現在活生生地被挑戰或否定。例如飲食與膽固醇的關聯;美國FDA 1970年至今下架的35個藥品中有16個已使用超過10年,更有使用超過33年者。除非研究的結論是「真理」,否則不應該堅決地否定「可能相關」或「無法排除」。   政府應該保護人民而不是替藥廠辯護 在美國,有2個HPV疫苗不良反應的判例,指出HPV疫苗和JRA是相關或無法排除的。其一,是2015年受害者在施打第二劑後,發生JRA等疾病。最後政府與之和解,經法院同意75,000美金為合理的和解金;其二,發生在2017年,另一受害者在施打第二劑後發生JIA(幼年型特發性關節炎,JRA是舊稱)。法院依照受害者提出的「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見後附說明)認為是疫苗導致JIA,判定勝訴。政府必須給付約127萬美金,再加上購買年金保險的費用。   疫苗救濟的概念並不是對/錯或是/非的賠償概念。就某種角度來看,上市後藥物是使用者自己花錢治療疾病,但同時也是在為藥廠做第4期的臨床試驗—上市後監測。政府對於不良反應的事件應該站在監督藥物安全的角度來保護人民,而不是替藥廠辯護。美國的案例中,在沒有絕對證據的情況下,政府不與民爭,法院也讓「資訊不對等」的受害者僅需提出低門檻的相關證據即可。但在BELLA的訴訟中,政府竟然請了4位律師,引用不正確的事實對付人民,令人不解及氣憤。   停止在傷口撒鹽! BELLA的事件在媒體曝光後,就有「專家」醫師不斷地說HPV疫苗的不良反應都是「心因性反應」,即使在判決下來後還是一樣的發言;亦有「無知」的記者撰文批評法院以「特別犧牲」形容BELLA的受苦是戴大帽子。這些言語對幾年來「實實在在」承受煎熬的受害者及家庭是二度傷害。全球都在施打疫苗,藥廠是否獲利,不是我們要關心的。政府在全面接種的政策下,更需要關心的是如何監測安全性及有效性,而不是施打率。   根據目前全球HPV疫苗施打的情形來看,疫苗是安全的。但這並不意味著它沒有副作用或嚴重不良反應,承認它們的存在,謙卑地認同實證科學的有限,有那麼困難嗎?       說明 申訴者要提出下列的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 of evidence): (1) 將疫苗接種與傷害合理地聯繫起來的醫學理論 (2) 因果關係的邏輯順序, 表明接種疫苗是受傷的原因 (3) 顯示疫苗接種與傷害之間的時間相近的關係   如果被法院接受,申訴者便有權獲得補償。除非政府也透過優勢證據表明:「傷害實際上是由與疫苗無關的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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