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聯合記者會】
代孕侵害人權! 停止代孕立法!
新聞稿
2024.12.03
立法院將於本週四(12/5)審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其中包含代理孕母合法化的版本。台灣女人連線與多個婦女及人權團體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委員及各政黨:代理孕母制度並無社會共識,且一旦合法化將惡化女性處境,傷害兒童權益,請停止審查與代孕制度相關的法案內容。我們反對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代孕並非僅是「出借子宮」
代孕涉及的不僅是子宮的使用,更包含代理孕母身體、生理及心理的全面付出。懷孕過程需要家庭及職場的全力配合及支持,這不僅是個人的犧牲奉獻,更是集體的投入及付出。同時,代孕不僅代理「懷孕生子」,更代理「承載懷孕與生產的健康風險,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多年來一直有研究指出,代孕比非代孕具有更高的身心健康風險。然而,在國家制度建構的過程中,不應僅單向思考代孕需求,缺乏全面考量而無視代理孕母可能發生不可逆的健康傷害與代價。
二、「利他代孕」的本質是歧視與剝削
為了避免商業型代孕將女性工具化及商業化的批判,「無償利他」的代孕隨之而生。「無償利他」就是要女性以做義工、志工的精神承擔懷孕生產的服務,僅接受「車馬費或餐費等成本的補償」。然而,懷孕是每天24小時、每月30天、長達10個月無休的運作這種長期無法間斷的身心高強度的付出,伴隨著健康風險與不可預知的後果。要求利他是無理且無情,更是一種懷孕歧視。對於代孕高度付出,給予成本的低度費用,亦是對代理孕母的嚴重剝削。
三、推動代孕制度加劇階級對立
代孕對女性的身心負擔極大,更影響其家庭生活,且長期的付出往往是經濟弱勢的女性不得已的選擇。而代孕費用,不論是商業型或利他型都會是經濟優勢的族群才可負擔。因此,代孕制度無異是替有錢人解決問題的工具,加劇經濟優勢者對弱勢女性的壓迫,製造階級矛盾。推動「無償利他」的代孕將淪為保障有錢人以最低廉的代價取得窮人的服務!
四、並不存在保障代理孕母與代孕子女的立法、契約及配套
代孕立法和契約牽涉因委託出生的新生命、代理孕母和委託夫妻三方複雜的關係,然契約的目的,旨在確保交付健康的代孕子女,所以很難兼顧兒童及代理孕母的權益。例如:代孕子女的交付規定,並非考量代孕子女的最佳利益或代理孕母的身心感受,代孕子女一出生即歸屬於委託者,是徹徹底底地將女性身體工具化,並且將代孕子女成為訂製嬰兒;代孕契約無法確保委託夫妻心理上接受不滿意或不健康的代孕子女;以保險作為生產重大事故或死亡的配套,不僅保護不足,事實上金錢的補償不能解決代理孕母恐遭遇因失能一輩子須被照護或是失去生命的不可逆悲劇。
五、代理孕母是父權文化壓迫女性的產物
許多不孕女性承受來自傳宗接代的壓力,進而要求有代理孕母以解決問題。但這些壓力的根源來自「重男輕女」、「無後為大」、「血緣為大」等父權文化觀念。代孕制度的建立只會進一步合理化並深化這些傳統束縛。無論是商業或利他形式的代孕,最終能負擔的人都屬經濟優勢者,經濟弱勢的女性則更加深陷傳宗接代的壓力難以解脫。人工生殖科技無法解決長期以來傳統文化的束縛,唯有打破傳宗接代的血緣迷思,才是根本之策。
六、家庭權與生育權並不涵蓋透過代孕擁有子女的權利
有些推動代孕制度合法化的人認為「擁有自己基因的子女」是生育權與家庭權保障的。然而,生育權的內涵是確保每個人自己有決定生育與否、與誰生育的權利而非保障每一個人都一定擁有自己基因的子女,更遑論使用第三者的身體,以達到這個目的。同樣地,家庭權是指人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感情組成同性或異性婚姻的家庭,可以有孩子也可以沒有孩子。但擁有自己的子女並非家庭權所涵蓋的範圍。這些都不應該成為國家,不顧對女性處境、兒童權益的傷害,建立代孕制度的理由。
七、建立代孕制度並非社會共識
代孕制度推動者常引用一、二十年前的小型公民審議會議和充滿瑕疵的電話訪談作為推動的依據,這些所謂的「共識」既過時又欠缺代表性。在近期的公聽會中,多數意見明確指出,台灣社會目前並不具備開放代孕制度的條件,應優先聚焦於人工生殖技術的適用對象修法,而非混亂地將代理孕母包裹一起討論。
呼籲立即停止審查代孕法案
綜上所述,代孕制度涉及女性的健康、安全、身體自主權、社會價值的衝擊,以及代孕子女的權益。在社會尚未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任何推動代孕合法的舉措都將對女性和整個社會帶來難以挽回的傷害,我們呼籲立法院立即停止對代理孕母草案的審查。
發起團體
台灣女人連線
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反對代理孕母行動小組
台中市台灣寶貝協會
台中市婦女發展協會
台灣反代孕行動小組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社團法人台中縣木棉花愛縣關懷協會
花蓮縣助產師助產士公會
花蓮縣洄瀾婦女權益發展協會
南投縣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
南投縣新媳婦關懷協會
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
婦女救援基金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勵馨基金會
*按單位筆畫排序*
更多資訊
【社會團體聯合聲明】先行開放單身女性與女同志配偶使用人工生殖技術,代理孕母不應急就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