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健康政策論述

「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記者會(新聞稿)
「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記者會(新聞稿)
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 --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根本是張芭樂票!       衛生署為順應醫界的要求,以解決「四大皆空」為由,擬修改醫療法82-1條,「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為限,負刑事上責任」,然卻遭質疑此舉將損害民眾權益,因而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作為配套,希冀透過醫療事故補償機制來說服民眾。然行政院所送出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不但看不出來政府在醫療糾紛時將如何協助民眾,事故補償機制也不知何時才會成立,甚至還限定未提起訴訟或撤銷告訴之民眾始得獲取補償金,令人質疑補償機制根本是在幫醫事人員減少被告機會,而不是解決民眾在面對醫療糾紛時面臨的無助及身心煎熬!   l 面對資訊不對等的醫療糾紛,政府依然壁上觀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民眾除了要承受自身/家屬身體傷害所帶來的心理壓力及負擔外,更因醫療高度的專業及資訊不對等很難獲得「醫療真相」。 在衛生署即將限縮醫事人員之刑事責任下,民眾舉證之困難度相對亦提高。衛生署雖要求各縣市應成立專業諮詢機構,但該機構應扮演怎樣的角色?是僅提供民眾醫學專業的諮詢?或是要以「陪伴」的角色協助家屬走過醫療糾紛之陰霾?所謂的專業諮詢機構應當具備何種資格?如何扮演公正中立的角色亦隻字未提,令人質疑專業諮詢機構是否真能協助民眾釐清專業知識?還是另一個「說服」民眾接受調解的機關?   l 醫療事故補償只是一張空頭支票(淪為避免醫事人員面臨醫療訴訟之工具)  在討論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時,專家學者均認為必須建置補償基金,保障病人權益,然衛生署所規劃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卻必須等政府財政可負擔後方可能實施,就目前政府之財政狀況及政府保障民眾權益之決心,兌現之日恐怕是遙遙無期,民眾無法接受一張沒有兌現日期的空頭支票!       再者,醫療事故基金之設置應是在不論對錯的前提下,先補償民眾,讓民眾免除長期訴訟之煎熬,國家並藉此收集醫療事故,建立資料庫以作系統性原因分析,進而提升醫療品質,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為精神。然衛生署所規劃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卻要求民眾必須放棄訴訟權利,甚至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還要陳報不追究之意,並獲檢察官不起訴始得獲得補償,醫療事故基金淪為替醫事人員免除刑責之和解金!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攸關全國民眾之重大權益,然行政院的版本只看到行政院/衛生署急著替醫事人員免除刑責與訴訟,卻見不到政府對於處於醫療糾紛弱勢端的民眾有何積極、協助之角色,更看不到衛生署面對醫療糾紛所要扮演的角色為何?要如何提升醫療品質?因此,立法委員吳宜臻、陳節如以及督保盟、台灣女人連線共同召開記者會除對於衛生署「以醫事人員」為中心之版本表示遺憾外,亦希望立法院在審查時,可以真正站在「以病人為中心」之立場來進行修法,以確保民眾之權益。     我們要求,「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應納入以下條文: 一、        政府應協助與陪伴民眾處理醫療糾紛事件。 二、        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應與醫療法82-1條同時實施。 三、       重新檢討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之精神,以不問過失為前提來補償民眾,並釐清事實,以防事故再發生及提升醫療品質。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吳宜臻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節如國會辦公室、台灣女人連線、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相關法條: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醫事專業知識諮詢及醫療糾紛事件之諮商。   為推動直轄市、縣(市)辦理前項諮詢或諮商事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一項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輔導方式與前項補助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為促進病人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醫療事故補償,分擔醫療事故風險。   前項醫療事故之補償,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財源狀況及急迫程度,分階段訂定適用醫療機構、科別、類型或項目,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三十一條 醫療事故之補償,以中央主管機關作成審議決定時,有相當理由可懷疑醫療事故之發生非因醫事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亦非醫事人員無過失為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補償︰ 一、應依藥害、疫苗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二、屬於病人原有疾病之病程進展致生意料中之死傷。 三、非以治療疾病目的之美容醫學醫療行為。 四、同一醫療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並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 五、申請補償資料虛偽或不實。   六、本法施行前已發生之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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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無能,女人買單!指定接生費 女人肚皮流血 荷包失血 婦團吐血(新聞稿)
政府無能,女人買單!指定接生費 女人肚皮流血 荷包失...
  政府無能,女人買單! 指定接生費 女人肚皮流血 荷包失血 婦團吐血 新聞稿   2012.12.15   日前衛生署邀集婦產科醫學會、醫改會及消基會開會研議欲規定:產婦要支付「指定接生費」,如果要求其主治醫師在非值班時間回醫院接生。婦女團體認為,健保生產給付已包含主治醫師在自然產時待產的加班費用。衛生署不積極監督醫院合理付給醫師,卻反過來向婦女加收費用,顯見這個政府的無能!婦女團體無法認同,更無法接受。 生產給付已涵蓋醫師非值班時費用   一直以來,健保給付自然產與剖腹產是不同的,自然產約18,000點,剖腹產3萬2千點。2005年在婦女團體的要求下,一方面考慮自然產時醫師於非值班時間待產、接生的付出,一方面鼓勵自然產,將自然產給付點數調高至與剖腹產給付值相同。所以,調高的費用一萬多點實際上就是產科醫師「非值班時間」(加班費)的給付。婦女根本不需要再另外付費。 調高給付未真正落實到醫師身上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婦產科醫師說,除了接生費,他們幾乎沒有領到加班費!也就是說,1萬3千多點給醫師的「勞務給付」,都進了醫院的口袋,變成醫院的「利潤」!前年婦產科、兒科等調高門診費17%,醫生也說,沒有反應到他們的收入上。由此可見,醫生沒有得到應有的合理給付,主要原因是「醫師被醫院剝削」所致。健保局對於醫院與醫師之間「健保給付拆帳」的問題提不出解決的辦法,卻擺爛要婦女「自費」。這種將政府管理無能以及醫師遭醫院剝削的代價,轉嫁到已繳交健保費用的婦女身上,生產的女人等於是被剝了兩次皮!我們無法接受!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表示,醫師反應給付不夠,衛生署就應該要求計算醫師從孕婦做產檢開始後所有的醫療服務費用,檢討目前生產給付點數是否反映醫師負荷量,對給付進行調整,不應另向婦女收取費用。衛生署長期在推動責任醫師制的概念,若未來還收取指定接生費,衛生署就是在自打嘴巴!醫院已從產婦自費項目賺取大筆利益,若另再收取指定接生費,將使產婦被階級化! 貿然實施弱勢婦女將受害最大   生產時,涉及到兩個生命的安危,因此一個經長期培養成的信任的醫病關係,對產婦是重要的。婦女生產都希望由替自己產檢、了解自己狀況且信賴的主治醫師接生。如果指定接生費貿然實施,弱勢婦女若不是在自己的醫師值班時間臨盆,因付不出額外費用,只能接受由醫院指派之值班醫師接生,便會被迫喪失這項權益!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表示,現今生產醫療化的問題已奪走女性許多的生育自主權,不應再收取指定接生費,剝奪弱勢女性由信任的醫師接生的權利。此外,婦女的自費也未必最後真正回饋到醫師,所以,不論由婦女付指定接生費或由醫院指派值班醫師接生,醫院都是最大的獲利者。   台北市女權會理事長劉嘉怡表示,婦女都希望由為自己產檢的醫師接生,且生產本來就無法事先預知時間,若因婦女在主治醫師非值班時間生產,要向婦女另外收取一筆費用,嚴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顧問沈采穎表示,生產是對女人非常重要的事,指定接生費的討論,衛生署卻不找女人,全然忽視婦女與胎兒的權益。 產科給付過低,產科凋零的關鍵   近年來,婦產科招不到住院醫生,婦產科醫生平均年齡高出醫生平均年齡5-7歲。2009年立委黃淑英指出產科給付不合理:剖腹產給付比割盲腸少、產科超音波給付比新生兒四肢或腹部超音波少、產檢的給付偏低等,要求衛生署檢討給付標準。至今,我們仍未看到政府承諾,在2012年底完成給付改革的蛛絲馬跡。   台灣女人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女權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等婦女團體及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堅決反對指定接生醫師費,我們要求政府: 1、落實RBRVS的精神,提高健康保險的生產給付以及國健局的產檢的給付。 2、明訂生產給付中接生費、加班費的給付點數,杜絕醫院對於醫生的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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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分階段實施=違憲」聯合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個資法分階段實施=違憲」聯合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個資法分階段實施=違憲 聯合記者會   行政院於8月30日發表新聞稿,確定二年前立法院已通過之個資法將分階段實施,部分條文將暫緩施行,並再提立院修法。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可提出覆議。覆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並施行法律。   然而,行政院在當初提出修法草案時,並未作好評估,對於民間團體所提供之修法意見也多不予採納,立法期間亦未針對爭議條文做充分討論。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行政院既不公告實施,亦未採取憲法規定之做法,反而自行選擇性將部分條文凍結、暫緩施行。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女人連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等社團一致對行政院此一不尊重立法院決議,違反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及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行為,發表嚴正譴責。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邱文聰指出,若任何有爭議的條文都應該暫緩施行,最該暫緩施行的應該是<集會遊行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惡法,但行政院對於國家侵害人民權利的法案,就說惡法依法,對於保障人民權利的法案,卻只要有爭議就暫緩施行,根本是二套標準。立委吳宜臻也要求出席記者會的法務部司長說明,行政院到底是依據哪一條法來公布個資法分階段施行,但法務部司長對此並無正面回應。   2010年,行政院之所以提出個資法修法,正是因為有太多個資外洩、詐騙案件頻傳及業者普遍濫用不當蒐集來的個資做行銷,造成民眾日常生活的許多困擾。然而,2010年立法院通過修法之後,行政院卻擅自將法案暫緩、不公告施行,造成新舊法交替的嚴重空窗期危機。最後,行政院竟然擅自決議今年十月一日只先施行部分條文,而造成行政權嚴重侵犯立法權的憲政危機。   針對行政院暫緩施行的條文,其中第六條,在行政院新通過的修正條文中新增更多條件下可蒐集敏感性個人資料。台灣人權促進會指出,此一修正非但違背敏感性個人資料不得任意蒐集的原則,更將敏感性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原則與一般性個人資料劃上等號,對於敏感性個人資料保護明顯不足。 此外,行政院暫緩施行原修正草案第五十四條,讓原本業者未告知當事人所蒐集的個資,依然不須履行補告知的規定,並讓業者目前仍可持續利用這些個資。行政院新提出的修法草案更允許業者可以無限期保有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即使不利用也無庸銷毀。   台灣女人連線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再次呼籲,個資法有問題的條文,並非只有行政院目前提出來的條文,若要修法,就應該重新通盤檢討,行政院切莫再度便宜行事,釀造更多的個資保障問題及憲政危機!     主辦單位: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立法委員吳宜臻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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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已過勞 民眾要自保」-回應謝炎堯醫師
「醫師已過勞 民眾要自保」-回應謝炎堯醫師
醫師已過勞 民眾要自保   拜讀謝炎堯醫師大作「為何從醫?為誰從醫?」之後令人感到不勝唏噓,血汗過勞的基層醫師與管理階層醫師認知差異原來如此之大,醫界內部分裂程度莫此為甚,醫師納入勞基法顯然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國內醫師工時問題一直為人詬病,台大楊銘欽老師2007年針對住院醫師之研究發現醫師平均工時高達122小時;2011年台灣醫學生聯合會與今周刊之問卷亦發現每周工時80小時以上的醫師不在少數,許多連續工時更是在33小時以上。謝醫師認為文明世界沒有任何國家把醫護人員視同勞工管理的同時,不知是否想過文明世界裡有哪個國家把醫師視同勞工在剝削?   許多民眾對於醫師仍停留在專業權威及高薪的印象,「醫師」對於許多人而言還是「高高在上」,因此近年來醫師過勞問題無法得到大眾的響應,甚至不少人還會嘲諷表示嫌累可以不要當。殊不知國內各科醫師處境及勞動條件差異極大,醫師們內部的階級差異更大。但無論醫界內部利益衝突的問題如何,民眾如果知道要幫自己看診治療甚至開刀的醫生已經超過24小時沒睡覺,真的能夠安心嗎? 如果你知道飛機火車或長途客運的駕駛已經超過24小時沒睡,你還敢搭他的車嗎?   工作16小時已是人體的極限,而連續工作18小時以上的住院醫師,發生嚴重誤診的機率將是一般住院醫師的5倍,24小時不眠不休工作的住院醫師之反應能力其實就像喝醉酒一樣。這段研究結果在這兩年爭取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論述中不斷重複出現。醫師也是人,民眾要知道,醫師自己也要知道。醫師納入勞基法是對醫師的保障,更是對民眾就醫安全的保障。雖然有時我們會從報章媒體上得知一些醫師的不肖行為,但我們要相信絕大部分的醫師都是相當敬業盡責,即便納入勞基法,也不會因此違背自己的專業、責任及榮譽出現拒絕照顧病人或是下班時間一到就打卡走人的事情。謝醫師自己也要有信心。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28/today-o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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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拒絕被當成性別失衡的代罪羔羊--國健局不要倒果為因 (新聞稿)
女人拒絕被當成性別失衡的代罪羔羊--國健局不要倒果為...
[記者會] 2011/5/17 女人拒絕被當成性別失衡的代罪羔羊--國健局不要倒果為因 (新聞稿)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 近年台灣婦女在法律上的權益有長足的進步,現在台灣的首富是女性,甚至出現女性的總統候選人,在在都讓人感覺「歧視女性」似乎已經不復存在。然而,男女嬰失衡的生育率卻重重打了台灣社會一巴掌,因為不管女性表現的再如何傑出,台灣根深蒂固的社會文化就是認為「生男的比較好」。而我們的國健局局長似乎沒有看到問題的癥結,在面對男女嬰失衡的問題時,居然倒果為因,將矛頭指向限縮「優生保健法」,甚至不惜抬出刑法墮胎罪,恐嚇墮胎婦女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性別篩檢進而墮胎現象的兇手,不是醫生、更不是孕婦,而是整個社會背後的父權思想。國健局局長居然表示「未來不排除在優生保健法加列懷女胎與身心健康無關條文」。試問如果整個環境,包括社會、家人對於「生不出男的」的婦女有諸多責難與壓力時,是否會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表示,根據現行優生保健法,已婚婦女如果要做人工流產,必須經過配偶的同意。「配偶同意」表示當夫妻雙方意見不同時,配偶有最後的決定權。也就是如果女方不想生但配偶不同意時,女方就必須生下來。女性生育的決定權顯然仍是在男性手上,但國健局卻意欲以刑法處罰施行人工流產的婦女,試問為什麼有最後決定權的男性不用被處罰,被決定的女性卻要當罪人? 台北市女權會秘書長高珮瑾亦質疑,邱局長的論調是把家長和配偶的同意、夫妻雙方兩個家族對性別的偏好,都怪罪在孕婦一個人身上?這種長久以來扭曲的父權文化價值觀,是把一個孕婦抓進去監獄關6個月可以解決的嗎?此外,邱局長提出說未來優生保健法的修法,要明訂「性別不得做為墮胎理由」。如果真的要這樣負面表列處理,那麼女權會認為應該列進去的項目太多了,比方說不得因為子女生肖和父母相沖、不得因為子女星座和自己不合,有太多的理由不應該被允許去剝奪掉一條小生命,但法律不是萬能的,邱局長未來如果動輒把疑似進行性別篩檢的孕婦送檢調單位調查,會有多少的女人要面對錄口供這種對自主尊嚴最極端的壓迫方式,去陳述自己身體和生命的創傷經驗? 婦女團體反對性別篩檢後選擇拿掉女嬰的行為,只是問題的根本,是整個社會文化對於女性的歧視與壓迫,倒果為因限縮優生保健法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只是造成對弱勢女性另一層的壓迫而已。因此,婦女團體反對修改優生保健法加列懷女胎與身心健康無關之條文,並提醒國健局應思考如何提升生育環境的友善程度,而非本末倒置、動輒恐嚇孕婦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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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以子宮頸癌之罕見個案製造恐慌、行銷疫苗
不應以子宮頸癌之罕見個案製造恐慌、行銷疫苗
台灣女人連線 2010年6月2日,台灣癌症基金會發表一關於子宮頸癌之紀錄短片「身邊的妳」,片中以一名從未有過性行為卻罹患子宮頸癌之個案為例,呼籲民眾施打HPV疫苗(俗稱子宮頸癌疫苗)以自保。台灣女人連線認為此種將罕見個案放大的行為,不但未能達到衛教宣導之目的,甚而有製造婦女恐慌以行銷子宮頸癌疫苗之疑慮,令人感到憂心。 日前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副院長曾志仁於媒體表示,「僅有極少數的女性沒有性行為卻罹患子宮頸癌,全世界也不到20例,她們有可能是因為全身都會出現的淋巴瘤、肉瘤及神經瘤,剛好長在子宮頸,被認為是子宮頸癌。事實上,目前在醫界上認定,沒有性行為是不會罹患子宮頸癌,公益廣告用極罕見的病例去做訴求相當不妥。」台大婦產科醫師鄭文芳亦強調,「99.9%的子宮頸癌病例為感染人類乳突病毒(HPV),此病毒主要透過性行為傳染,過去雖然也曾碰過沒有性行為卻感染的特殊案例,經檢測為基因問題,但仍屬極少數的個案。也不建議沒有性行為的婦女做子宮頸抹片檢查。」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new/jun/5/today-health1.htm ) 綜上所言,可見即便施打子宮頸癌疫苗,也無法預防此種非性行為傳染之子宮頸癌,因此廣告呼籲施打疫苗是混淆視聽之行為。 台灣女人連線長期追蹤此一疫苗,多次透過媒體強調民眾「知的權利」,並要求政府提供完整及正確之資訊,以讓婦女做出符合自身權益之選擇。然此次「佳姿」紀錄短片所傳遞之不實資訊,國民健康局僅表示「無法可管」,台灣女人連線認為此乃衛生主管機關卸責之行為,呼籲衛生署應盡快向國人提出說明,以免民眾因錯誤資訊誤導出現不必要之擔憂。此外,台灣女人連線也呼籲台灣癌症基金會應停止播放此記錄短片,以避免民眾產生其與藥廠有利益輸送之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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