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 2011/5/17 女人拒絕被當成性別失衡的代罪羔羊--國健局不要倒果為因 (新聞稿)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
近年台灣婦女在法律上的權益有長足的進步,現在台灣的首富是女性,甚至出現女性的總統候選人,在在都讓人感覺「歧視女性」似乎已經不復存在。然而,男女嬰失衡的生育率卻重重打了台灣社會一巴掌,因為不管女性表現的再如何傑出,台灣根深蒂固的社會文化就是認為「生男的比較好」。而我們的國健局局長似乎沒有看到問題的癥結,在面對男女嬰失衡的問題時,居然倒果為因,將矛頭指向限縮「優生保健法」,甚至不惜抬出刑法墮胎罪,恐嚇墮胎婦女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性別篩檢進而墮胎現象的兇手,不是醫生、更不是孕婦,而是整個社會背後的父權思想。國健局局長居然表示「未來不排除在優生保健法加列懷女胎與身心健康無關條文」。試問如果整個環境,包括社會、家人對於「生不出男的」的婦女有諸多責難與壓力時,是否會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蔡宛芬表示,根據現行優生保健法,已婚婦女如果要做人工流產,必須經過配偶的同意。「配偶同意」表示當夫妻雙方意見不同時,配偶有最後的決定權。也就是如果女方不想生但配偶不同意時,女方就必須生下來。女性生育的決定權顯然仍是在男性手上,但國健局卻意欲以刑法處罰施行人工流產的婦女,試問為什麼有最後決定權的男性不用被處罰,被決定的女性卻要當罪人?
台北市女權會秘書長高珮瑾亦質疑,邱局長的論調是把家長和配偶的同意、夫妻雙方兩個家族對性別的偏好,都怪罪在孕婦一個人身上?這種長久以來扭曲的父權文化價值觀,是把一個孕婦抓進去監獄關6個月可以解決的嗎?此外,邱局長提出說未來優生保健法的修法,要明訂「性別不得做為墮胎理由」。如果真的要這樣負面表列處理,那麼女權會認為應該列進去的項目太多了,比方說不得因為子女生肖和父母相沖、不得因為子女星座和自己不合,有太多的理由不應該被允許去剝奪掉一條小生命,但法律不是萬能的,邱局長未來如果動輒把疑似進行性別篩檢的孕婦送檢調單位調查,會有多少的女人要面對錄口供這種對自主尊嚴最極端的壓迫方式,去陳述自己身體和生命的創傷經驗?
婦女團體反對性別篩檢後選擇拿掉女嬰的行為,只是問題的根本,是整個社會文化對於女性的歧視與壓迫,倒果為因限縮優生保健法不僅無法解決問題,只是造成對弱勢女性另一層的壓迫而已。因此,婦女團體反對修改優生保健法加列懷女胎與身心健康無關之條文,並提醒國健局應思考如何提升生育環境的友善程度,而非本末倒置、動輒恐嚇孕婦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