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曙光何在?
曙光何在?
曙光何在?   今年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二十週年,在離譜性侵判刑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層層疏漏依然存在的對照下,一些徒具形式的活動令人深感挫折。   二○一○年多起兒童性侵輕判引發的「白玫瑰運動」,促使司法院建立「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以求減少法官審理性侵案的量刑歧異與量刑過低。然而,台灣女人連線在二○一五年檢視二○一一至二○一四年性侵量刑,卻發現刑期越減越低,並常以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予以減刑,輕判情形依舊存在。當初建立的「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可能成為法官依循往例減輕其刑的參考依據。更說明了,若不由根本提升法官性別意識,因心證而判刑過低之情形無法解決。   近例如新竹古姓男子性侵中度智能障礙女性,新竹地院以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古男連坐牢都不用。又如一老翁六度性侵八歲女童,法院衡量其素行良好及犯案手段,且雙方已和解,判老翁十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除了刑期過低,離譜判決同樣存在,如近日傳出的七歲女童遭曾為校長的姑丈性侵,法官竟認定為「合意」,引發譁然。   除了判刑問題,對性侵加害人的治療與管控更是不足。日前殺害女模的程姓嫌犯,曾犯下性侵與妨害性自主等多起案件,卻無法管控,最後犯下了殺人案。二○一一年,立法院在修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時,為了防止性侵害連續犯,曾通過兩個附帶決議,包含應針對化學去勢召開公聽會廣納意見,以及規劃於台中監獄培德醫院附設性侵犯強制治療專區,但前者至今未有進度,後者在地方民眾強力反對下廢止,對性侵害連續犯的處置依然沒有具體有效的作為。   性侵害犯罪防治,從犯罪預防、處置、被害人權益保護、後續身心治療等,皆需縝密與富含性別意識的規劃。政府沒有積極作為,讓一切原地踏步,也讓諸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二十週年記者會」的「點亮曙光」、「簽署宣言」等看似溫馨卻虛應故事的活動,更顯諷刺。   本篇刊載於2017年4月13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白玫瑰仍未照到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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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一點也不「其情可憫」好嗎!
性侵一點也不「其情可憫」好嗎!
性侵一點也不「其情可憫」好嗎!   2010年,因數起性侵輕判事件引發大規模的925白玫瑰運動,促成隔年司法院對於妨害性自主罪量刑的檢討,當時即發現性侵量刑的普遍問題在於,法官量刑時往往從低度刑起跳,加重罪責時,加重不多,減輕時卻大幅減低等問題。   今年正值白玫瑰運動五周年,台灣女人連線檢視2011-2014年性侵量刑的狀況發現,性侵量刑的平均判刑月數雖略微提高,加重罪責最高刑期也有提升,唯在減刑部分不但沒有改善大幅減低的問題,近年甚至越減越低。這些被減刑的要件包括少年犯、老年犯、精神耗弱、瘖啞、自首等,但最常被引用的依據,是由法官自由心證引用的刑法第59條,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酌減其刑。   根據性侵判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的情形竟包括:兩造關係為朋友、同學或網友等平行關係、被害人已成年、被告無性侵前科、手段非兇殘、有悔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其他荒謬判決還有:「七旬老翁六度性侵8歲女童,法院衡量其素行良好及犯案手段,且雙方已和解,判決老翁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可易科罰金。」、「男子求復合,強行將前女友拖到車上剝奪行動自由並性侵,事後還以簡訊恐嚇,但考量雙方已和解,犯後態度尚佳且無前科,強制性交判1年8月緩刑5年。」、「被告趁女性友人酒醉性侵得逞,查其素行非惡,一時未能克制自身情慾而犯本罪,且已和解,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判1年8月緩刑5年。」   法官未考量性侵案的特殊性,無視「六度性侵女童」及「事後恐嚇」等重大罪行,就以「悔意」的態度表現和「和解」的金錢補償來做為減刑的依據,但事實上,女性被性侵造成的終生陰影和傷痛,絕非和解或悔意能弭平的。而法官不但沒有同理被害人,卻同情加害人「一時未能克制情慾」,這種對加害人過於寬容的判決,無疑是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傷害與反挫!    在台灣,每年約有一萬四千件的性侵案件,亦即平均每天有38人被性侵,然,法官性別意識不足替性侵犯減刑脫罪,已使所有女性生活在不安的恐懼中,再加上政府對性侵犯監督管理的層層疏漏,造成今年5月更有2名性侵犯剪斷電子腳鐐逃走,8月甚至有30個性侵犯逃跑等事件,更加深女性人身安全的隱憂。因此,我們呼籲政府應檢討性侵減刑事由的合理性,並加強對性侵加害人的防治及監督,還給女人一個安全、安心的生活環境。   本篇刊登於2015年9月25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法官您也太憫恕性侵犯了吧一文,此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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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不性和婚不婚 根本兩碼事
性不性和婚不婚 根本兩碼事
性不性和婚不婚 根本兩碼事    日前本會陸續接到國小教師及家長的投訴,表示某協會以生命教育的名義,將宗教推廣的真愛、守貞教育等觀念帶進校園,內容主要以「拒絕婚前性行為」為核心價值,甚至要求學生簽署真愛卡或配戴真愛手環作為承諾的表現。    或許有人會認為,教導孩子不要太早發生性行為有甚麼問題?事實上,若檢視這門課程的教材及核心價值,就可發現在教學內容與方式以及邏輯上有嚴重的謬誤。    該協會以生命教育或青春領航的課程名義進入校園,美其名是要教導青少年面對性的好奇與嚮往,但內容卻非教導青少年認識健康的性,而是將性與毒品、酒癮、性病等負面形象畫上等號,甚至用恐嚇和引導式的教學,企圖使學生選擇該協會早已設定好的方向與答案,也就是拒絕婚前性行為。此舉企圖壓抑青少年對性的好奇,也沒有提供正確的性觀念和性知識,不但可能讓青少年因對性好奇而產生罪惡感,更可能使青少年在探索性的過程中,因迷惘又不敢求助而做出錯誤決定。    此外,該協會提供的教材內容,常以女性為受教對象,例如懷孕後的處理是女方的責任、得性病的女孩懺悔不該發生性行為等案例,都將懷孕和得性病歸因於女性自己的問題,顯示該協會在要求女性負擔拒絕發生性行為責任的同時,卻忽視甚至姑息男性應負擔的責任。    再者,究竟何謂太早發生性行為?該協會以婚姻作為能否發生性行為的唯一門檻,將婚姻神聖化,無疑是將宗教價值強行置入教育體系。事實上,婚不婚與性不性原本就是兩個層次的問題,一個18歲的已婚者可以享受性愛,難道40歲的不婚者就不能擁有性生活?性本就是自然的天性,健康的性是令身體愉悅的感受,更是延續生命的必要過程,因此,對青少年時期的性教育,國家教育應用更健康的角度去教導各種性知識,才能建立正確的性觀念。    目前高雄市教育局已發文禁止真愛守貞等宗教課程進入校園,我們期待其他縣市教育局亦能主動表態。雖然,我們尊重每個宗教都有其信仰的價值與教義,但在民主多元的社會,國家政策與教育不應讓宗教介入。同時我們也建議宗教組織應自我迴避以表對多元社會的尊重,讓宗教回歸家庭及個人的自我選擇,還給教育一個專業發展的空間,以避免外界對宗教以強迫方式洗腦傳教而產生負面觀感。    本文刊登於2015年2月25日自由廣場《性不性 婚不婚 兩碼事》,此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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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才哆啦A夢咧!
新聞媒體才哆啦A夢咧!
  因為一篇網友發表的部落格文章,日本卡通「哆啦A夢」在台灣電視頻道的去留問題吵得沸沸揚揚。許多家長與教師在閱讀過這篇文章後,都義憤填膺的指責卡通當中所傳達的錯誤觀念,並且提出禁播要求。家長們如此急於捍衛孩子的閱聽品質,卻因此喪失了反思能力,忘了自己在孩童時期,也是看著一樣的卡通影片長大,有沒有受到影響應該自己心裡最明白。   家長們氣急敗壞要求下架卡通時沒有考慮到的是:我們沒有辦法教導孩子去認識一個不存在的概念或事物。「哆啦A夢」卡通劇情中雖然確實有胖虎欺負同學、小夫炫富等較負面的情節出現,但在主角面對這些困境的過程中總是不乏朋友的支持,劇情的結尾總是會回歸和平的結局,並且會讓每個劇中人物都有所反省。做為一種教育的題材,這樣的劇情實際上是有意義且立意良善的。難不成,我們要讓自己的孩子在滿身傷哭著回家之後,才讓他們明白現實生活中是有善惡之分的?!孩子需要有人教導是、非、善、惡,學習如何面對困境、擁有解決問題的能力,而不是只會安逸的待在一個被大人創造出來的真空假像當中。   再者,若要論及卡通情節對兒童會造成心理傷害、影響發展,那麼每天新聞媒體透過聳動標題、逼真示意圖、動畫報導等方式描繪校園霸凌、性侵害、性騷擾案件難道就不會對兒童的心理造成影響?!如果要檢討卡通的負面情結,這些媒體訊息的傳遞方式是否也該一併受到規範呢? 同時,家長們沒有適時在孩子身邊給予機會教育,反而一昧的對卡通劇情進行撻伐,要求下架,這種面對不贊同的事物,採取眼不見為淨的態度與做法無疑是為孩子做了最壞的示範?!   我們太習於當有人提出一套解釋、一條可以將問題歸因到外在因素上的出路時,便一窩蜂的衝上前。畢竟,指責、要求他人總是比改變自己要來得容易得多。而在這樣的過程中,我們的孩子自始自終都被拋在一旁。要養出有力量的孩子,我們該做的是付出關心與陪伴,與孩子一起面對成長過程中所遭遇的困境,而不該以為把孩子的眼睛遮起來,這世界上的惡就會消失了。     (本文刊登於2014年7月19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此篇為文章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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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男人的自私,四個女人的傷痛
一個男人的自私,四個女人的傷痛
昨日,媒體報導「少女狠心殺3歲妹」之事件,少女是因為忌妒妹妹分走了父母的愛,所以痛下毒手,甚而以「雙重性格」及精神狀況形容少女,將此一事件歸責於「少女個人問題」,全然忽略父親外遇的事實和這齣悲劇的關聯。    每當發生社會事故時,媒體輿論就會以「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方式來診斷事件。不論是棄嬰或幼兒被虐致死,一致譴責媽媽狠心、不負責任,沒有人質問孩子父親的角色,更沒有人檢討性/別教育的落實或者是社會支持的系統有沒有功能。這次的事件也一樣,父親在丟下了「他是忌妒妹妹」、「我也很無奈」的話語為這段悲劇下了最不負責任的結語,而媒體也以採訪「專家」的看法,大肆報導「如何開導小孩因應這樣的家庭處遇」。    「少女殺妹」事件牽扯的不是只有一個加害者與一個受害者,而是一個男人的自私,造成了四個女人一生的悲劇。少女的母親面對先生的背叛,還得為了顧全家庭和諧,接受二女共伺一夫及外遇所生之小孩的忍辱及傷痛,而社會還在傷口上灑鹽,讚美她「寬容大量」;外面的女人可能為了顧及小孩的權益及不被污名為「私生子」,只好忍受不能撫養自己孩子的辛酸,而她最終還是失去了幼小的女兒;一個乖巧、顧家、方要展翅飛翔的少女因為父親的外遇讓她的生活整個變調,且每天目睹母親「寬宏大量的假象」,所產生的那種無法排解的情緒,最後成了殺人兇手;一位天真無邪、尚不知世事的小女孩就在這種混亂的家庭環境,失去了她的生命。     要避免這種讓人遺憾、震驚的社會事件再度發生,我們應該要深刻的檢討,這是一個「男人外遇」的事件,因為外遇而影響家庭的作息,造成家人的心理失衡,而不應將之窄化為「嫉妒殺妹」事件,只在家人應如何配合男人的外遇來調適情緒上作文章。如果社會繼續將事件「淺層化」、「個人化」,不思改進與檢討社會結構與扭曲的價值,類似的憾事將會不斷上演。     (本文刊登於2014年7月11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此篇為文章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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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評脫胸罩 不如檢討社會偷窺心理
批評脫胸罩 不如檢討社會偷窺心理
批評脫胸罩 不如檢討社會偷窺心理   日前雞排妹於凱道上的大腸花論壇現場脫胸罩,引起媒體的注意及社會的評論,有人更質疑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當眾脫胸罩到底有沒有問題?   每個人擁有決定自己衣著的自由,胸罩和外套、裙褲一樣都是衣服,穿脫之間,是很自然的。然而,因為胸罩及內褲是遮蓋身體隱私的部分貼身衣物,間接地變成是個人私密的一部分,甚至帶有性的意味。因此,當眾脫掉這些貼身衣物,會有意或無意地迎合了社會偷窺慾,也可能讓在場的人們覺得尷尬、不舒服。所以,社會形成了不成文的共識,認為這樣的行為是不妥當的。    過去,許多社會運動為了突破禁忌、抗議政府、爭取權益,參與者會採取比當眾脫胸罩更強烈的手段,如裸奔、裸露身體全部或一部分、集體丟胸罩的方式進行,企圖引起人們對於訴求的關注;母親為了哺育母乳當街解衣,暴露乳房,凡此種種,沒有人會覺得不妥或違法。所以,當眾脫胸罩到底有沒有不妥?這要看這個行為有沒有必要性及正當性而定。    由此看來,雞排妹要脫胸罩應是她的自由,但似乎並非為了某種特定的訴求,反而可能引來怪叔叔的眼光。然過程中並未露點或裸身,並沒有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對比之前陳為廷脫掉上衣裸露上身,社會對雞排妹脫胸罩出現負面觀感,我們會發現社會以雙重標準看待男女的身體,男人脫去T恤,裸露身體,大家以平常心看待,但當一個女性只是脫掉胸罩而仍著衣,卻必須面對外界批評「負面示範」。因為社會的偷窺心理,而讓女性處處受限,承受的龐大壓力,這是不公平的。當我們在這樣的父權文化現實下,接受「女性當眾脫貼身衣物不妥」的規範,其實更應該檢討的是社會偷窺的心理、父權社會嚴密監控女體的霸道,以及媒體為了收視率或打擊特定對象,不惜附和父權的偏見而大肆渲染的行徑。   台灣女人連線 理事長 黃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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