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聲明稿】回應「人工流產強制六天思考期及諮商輔導」...
回應「人工流產強制六天思考期及諮商輔導」公投提案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稿
2020.01.06
親愛的中央選舉委員會 您好
我們是一群由國內婦女、性別、醫事等團體所組成的民間團體聯盟。繼限制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之提案後,領銜人彭迦智先生於2019年11月12日再提出另一案,要求「優生保健法應增訂條文規定人工流產應有六天思考期及諮商輔導」。針對再次出現嚴重侵害女性生育自主權的提案,我們要對其表達強烈關切之意,懇請諸位委員在審核此案前能慎重再三思考。
公民投票乃國民直接行使民權的方式,從案件受理、審核成案、進行連署、舉辦正反意見電視辯論會等階段到最後正式付諸公投,所有過程須耗費龐大社會及國家資源的投入;同時,每項公投案的投票結果,更會影響公投案中議題利害關係人的生活甚至是命運。因此,中選會作為主管機關更應嚴肅、謹慎面對受理公投提案之後的每一項程序。
在此,我們要向委員們提出下列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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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民投票案理由書內容所引用之資料未提供來源出處,難以採信
公投案理由書中用以輔助論述其主張的證據資料乃中選會審核案件之重要參考依據,其內容應具有可查證的出處來源,然此公投案理由書在舉證、引用資料工作上卻處處充滿瑕疵。理由書引用包括「台灣有超過百分之六十的婦女,是在婆家、丈夫或男朋友強迫下墮胎」、表一「歐洲最低墮胎率的國家」、表二「思考期與墮胎率關聯統計」等資料,皆未註明資料來源與產生年份;甚至引述未具名路人甲乙之發言內容,如,「一位校長說…」、「一位婦產科醫師說…」及「一位大學醫學院院長則強調…」,實無法成為「共識」之論述基礎。
攸關全國性重要事務之公投,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本應更加嚴謹,但此案理由書資料粗糙、偏頗,明顯缺乏可信度,在此狀況下,要如何排除提案領銜人自行杜撰該些資料之可能性?我們認為,中選會作為主管機關,應駁回此類理由書,命其重新補件再進行審核,或是直接撤回案件。同時進一步建議,中選會應對公投提案的理由書撰寫及受理條件設立相關規定,以杜絕類似情形不斷發生,減少國家及社會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 此公民投票案主文內容不符立法體例
此公民投票案主文-「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應增訂第七款條文:『除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健康之急迫性者外,於施行人工流產前,應有六天思考期,並由政府委託社福單位及醫界,協同安排諮商輔導等評估,並需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隱私權。』」,乃針對可施行人工流產之情事所列之但書。其與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為針對可施行人工流產之情事種類進行規定,兩者明顯不應歸類於同一項次。主文所訴求之內容如要處理,應於第二項或另立其他項次為之。我們認為,此公投案的主文文字已違反立法體例,不可使其直接通過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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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公民投票案舉辦聽證會應邀請婦女/性別團體出席
依據公民投票法規定,若提案審核出現應補正之情事者,中選會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次舉行「人工流產限縮於八週內施行」提案聽證會,僅提案領銜人及其輔佐人、學者專家以及相關行政機關出席會議,而女性是與人工流產議題最直接相關的重要利害關係人,代表女性聲音的國內婦女/性別團體卻沒有任何一個團體受邀出席提供意見,我們深感遺憾。
此次提案內容同樣意圖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因此,我們要再次強烈表達欲出席參與聽證會的訴求,聽證會應讓各方意見有公平的機會可以呈現予提案領銜人及社會大眾所瞭解,希望中選會不要再忽視並排除女性的聲音了!
* 此公民投票案已明確違反CEDAW公約精神
我國已於2012年正式將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入法化,並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適用於相關法規及行政措施。
根據CEDAW第12、16條及1999年聯合國經會議通過之24號一般性建議,皆強調締約國應消除一切對婦女計畫生育方面的限制及確保「婦女擁有與男子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因此,一旦提倡「強制諮商輔導」、「強制六天思考期」等侵害女性生育自主權行為的公民投票案通過中選會審核,則根本牴觸政府所訂立的法規,更與聯合國CEDAW公約精神背道而馳。
共同聲明團體: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中縣木棉花愛縣關懷協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女性學學會、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寶貝協會、南投縣家長關懷教育協會、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澎湖縣水噹噹婦女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依照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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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實】因應思考期及強制諮商人工流產公投提案討...
因應思考期及強制諮商人工流產公投提案討論會議
第一次會議 會議記錄
一、會議時間:2019年12月19日(四),上午10:00至12:00
二、地 點:台灣女人連線辦公室(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02號2樓)
三、出席人員: 婦女新知基金會代表-曾昭媛、林秀怡;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代表-蔡易儒;
勵馨基金會代表-郭育吟;
台灣女性學學會-成令方;
台灣女人連線代表-黃淑英、陳書芳、洪芳婷
四、主 席:黃淑英
記 錄:洪芳婷
五、討論事項
(一)經中選會審核通過成案之可能性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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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公投主文內容非屬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有關規定可施行人工流產之情事,其應列於該條第二項或另增一項處理。因不符法條立法架構,遭要求補正之機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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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選會委員之一─陳月端女士,曾就人工流產議題撰文支持「3天思考期」及「不強制諮詢」。依此狀況判斷,中選會恐對此案決議無須召開聽證會,並僅要求提案領銜人修正主文文字後便予以通過。
(二)中選會審核前是否要以任何形式影響中選會委員決定
決議:針對提案內容及中選會審核收案等相關問題,由台女連負責擬民間團體聯合聲明稿發文至中選會表達意見。
(三)2020一月大選前是否採取積極行動
決議:否。此案中選會受理時間為2019年11月12日,依據公民投票法程序,審核結果最慢應於2020年1月12日前公告(六十日內)。針對是否採取積極行動,待大選後此案若確定成案,再研議後續行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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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理事黃淑英、秘書長陳書芳出席「植入性醫療器材登...
本會常務理事黃淑英、秘書長陳書芳出席臺北醫學大學衛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舉辦之衛生福利政策專題討論會:植入性醫療器材登錄監視制度之建構,分享對高風險醫療植入物管理之看法。
會議紀實
議程
時 間:108 年 11 月 26 日(二) 15:00-17:00
地 點:臺北醫學大學大安校區 20
樓會議室(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2 段 172-1 號 20 樓)
主持人:陳再晉 醫師/主任
15:00 致歡迎詞
15:05 主管機關長官致詞及主持人說明
15:15 背景說明
15:30 意見交流 (敬邀相關政府機關、民間團體等代表)
16:55 總結
17:00 賦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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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 救濟金額上調!
生產事故救濟是指生產發生事故時,由國家設立的基金救濟受害者,以承擔女人生產風險,讓女人生產無後顧之憂,並降低醫病對立。
經過台灣女人連線10餘年的推動,《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終於在2016年6月30日正式上路。施行多年來,我們不斷向政府要求合理提高救濟金額。經過多次努力,2019年6月11日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中,獲蘇貞昌院長同意,拍版通過。
2019年10月4日發佈修正〈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調高產婦死亡及部分重大傷害最高給付額度(見Q3)。
Q1:哪種生產事故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
因生產所致產婦、胎兒(33週以上)或新生兒(出生28天內)之死亡或重大傷害者,不論事故發生在醫療院所內、就醫途中或是家中皆可申請。
所謂重大傷害是指身心障礙中度以上、子宮切除致喪失生育功能者。
Q2:要如何申請
在生產事件發生後兩年內,產婦(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資料向衛福部申請:
* 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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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懷孕期間之孕婦健康手冊(包括歷次產前檢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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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婦生產過程之醫療機構病歷摘要或助產機構紀錄;涉及二以上醫療
機構或助產機構者,均應檢附
* 申請死亡給付者,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 申請重大傷害給付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診斷書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若非當事人申請,則需另附申請人與受害者之關係證明,也可以填具委託書,委託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代為申請。
Q3:救濟金額是多少?
救濟給付類別
修正後最高給付上限
修正前最高給付上限
產婦死亡
400萬元
200萬元
胎兒或新生兒死亡
30萬元
30萬元
極重度障礙
300萬元
150萬元
重度障礙
200萬元
130萬元
中度障礙
150萬元
110萬元
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
80萬元
80萬元
Q4:對於申請結果不接受者,可以如何?
對救濟給付審定不服者,可以:
1、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提起刑事訴訟(知悉事故後半年內提出)或民事訴訟(知悉事故後2年內提出)
Q5:在和醫療院所進行調解或和解時,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金嗎?
生產事故救濟金是國家編列預算承擔產婦生產風險,所以無論是否領取救濟金都還是可以和醫院調解。
Q6:申請了救濟金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產婦或家屬(其代理人)申請救濟金,則不得再提起民、刑事訴訟。
Q7:在訴訟中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金嗎?
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不得申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
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
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Q8:領取了救濟金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可以,但是必須將救濟金返還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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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實】「生產事故與醫療關懷研討會」
台灣女人連線推動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多年,過程中歷經重重難關與挫折,但在不斷溝通、協調下台灣訂定了獨步全球的以保障婦女生產風險為目的的法案「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對法案精神最為熟稔的莫過於常務理事黃淑英。10月19日受邀至財團法人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舉辦的「生產事故救濟及關懷研討會」擔任引言人,再次強調條例之三大精神:國家認同女人生小孩是國家、社會的大事;國家承擔婦女生產風險,讓女人生產無後顧之憂;不責難、有責人的精神,提升生產的醫療品質。
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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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我們本來就有病?HPV疫苗不良反應個案聯合...
我們本來就有病!?
HPV疫苗不良反應個案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2019.10.16
Bella在2016年接種HPV疫苗,約一週後身體陸續出現疼痛,而後確診為「幼年型類風濕關節炎」。Bella對衛福部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但是被以「是既有疾病而非疫苗引起」為由駁回。Bella一家無法接受因而提出行政訴訟,目前仍在訴訟中。
Bella的事件經媒體披露後,陸續有八位接種HPV疫苗後發生自體免疫不良反應的個案出面,描述身體的疼痛情形。其中六位與Bella有相似的經歷及診斷。日前有一申請預防接種傷害救濟也因被認為「與疫苗無關」而駁回。難道就「她們本來就有病」?不僅是一個,是六位,而且都是在接種後才被發現!
爸媽留心 不是運動傷害 更不是成長痛
Bella及其他孩子的父母在第一時間都沒有意識到可能與疫苗有關。因為孩子們都在國中階段,大多以為是「成長痛」或「運動傷害」,而錯誤地奔波於中醫、骨科及免疫科,造成極大的身心傷害。家長們提醒,接種HPV疫苗後若有關節疼痛等症狀,不論是否與疫苗有關,要想想關節炎的可能性,以儘速接受適當的醫療照護。
政府應有更積極的態度保護人民
這些不良反應個案都是在沒有病史、健康的狀況下,接種HPV疫苗後不久出現疼痛症狀,而後確診為幼兒型類風濕性關節炎。在時序上,很難排除接種與疾病的關連。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既有疾病」、「5天即發生關節炎,研究顯示疫苗並未增加類風溼性關節炎風險,及疫苗活化需7至60天」等原因駁回申請。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並不是孰對孰錯的賠償概念,而是給予為公共福祉而特別犧牲之個人社會補償,同時也在蒐集疫苗可能引起的不良反應,以做為疫苗安全性之參考,本應從寬認定醫學上的因果關係或不可排除之相關性。再者,科學的研究並非絕對。在這些所謂的大型研究中,並沒有亞洲人的代表性,而且結論多是「無法建立因果關係」,並非「排除可能的關連性」。美國過去已有兩個判例,指出無法排除幼兒型類風濕性關節炎和HPV疫苗施打的關連。
依據目前全球HPV疫苗施打的情形,疫苗是安全的,但並不代表沒有副作用或嚴重不良反應。在日本與瑞典,若在接種後有疑似嚴重不良反應的患者,國家會提供研究、醫療協助並累積疫苗相關資訊資料,做為未來政策決定的參考。然而,在台灣,衛福部及審議小組卻始終以專業的傲慢將這些不良反應摒除在外。這樣的態度除了對疑似不良反應患者是種傷害,更讓這些病例永遠不會與HPV疫苗有關,無法累計長期資料,等於變相掩護疫苗傷害。
因此,我們提出呼籲:
一、政府應於HPV疫苗接種訓練過程中加強提醒醫護人員,若發現類似疾病應進行通報
二、對於嚴重不良反應患者,政府應提供醫療協助的管道及個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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