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人工流產強制六天思考期及諮商輔導」公投提案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稿
2020.01.06
親愛的中央選舉委員會 您好
我們是一群由國內婦女、性別、醫事等團體所組成的民間團體聯盟。繼限制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之提案後,領銜人彭迦智先生於2019年11月12日再提出另一案,要求「優生保健法應增訂條文規定人工流產應有六天思考期及諮商輔導」。針對再次出現嚴重侵害女性生育自主權的提案,我們要對其表達強烈關切之意,懇請諸位委員在審核此案前能慎重再三思考。
公民投票乃國民直接行使民權的方式,從案件受理、審核成案、進行連署、舉辦正反意見電視辯論會等階段到最後正式付諸公投,所有過程須耗費龐大社會及國家資源的投入;同時,每項公投案的投票結果,更會影響公投案中議題利害關係人的生活甚至是命運。因此,中選會作為主管機關更應嚴肅、謹慎面對受理公投提案之後的每一項程序。
在此,我們要向委員們提出下列意見:
- 此公民投票案理由書內容所引用之資料未提供來源出處,難以採信
公投案理由書中用以輔助論述其主張的證據資料乃中選會審核案件之重要參考依據,其內容應具有可查證的出處來源,然此公投案理由書在舉證、引用資料工作上卻處處充滿瑕疵。理由書引用包括「台灣有超過百分之六十的婦女,是在婆家、丈夫或男朋友強迫下墮胎」、表一「歐洲最低墮胎率的國家」、表二「思考期與墮胎率關聯統計」等資料,皆未註明資料來源與產生年份;甚至引述未具名路人甲乙之發言內容,如,「一位校長說…」、「一位婦產科醫師說…」及「一位大學醫學院院長則強調…」,實無法成為「共識」之論述基礎。
攸關全國性重要事務之公投,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本應更加嚴謹,但此案理由書資料粗糙、偏頗,明顯缺乏可信度,在此狀況下,要如何排除提案領銜人自行杜撰該些資料之可能性?我們認為,中選會作為主管機關,應駁回此類理由書,命其重新補件再進行審核,或是直接撤回案件。同時進一步建議,中選會應對公投提案的理由書撰寫及受理條件設立相關規定,以杜絕類似情形不斷發生,減少國家及社會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 此公民投票案主文內容不符立法體例
此公民投票案主文-「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應增訂第七款條文:『除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健康之急迫性者外,於施行人工流產前,應有六天思考期,並由政府委託社福單位及醫界,協同安排諮商輔導等評估,並需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隱私權。』」,乃針對可施行人工流產之情事所列之但書。其與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為針對可施行人工流產之情事種類進行規定,兩者明顯不應歸類於同一項次。主文所訴求之內容如要處理,應於第二項或另立其他項次為之。我們認為,此公投案的主文文字已違反立法體例,不可使其直接通過審核。
- 此公民投票案舉辦聽證會應邀請婦女/性別團體出席
依據公民投票法規定,若提案審核出現應補正之情事者,中選會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次舉行「人工流產限縮於八週內施行」提案聽證會,僅提案領銜人及其輔佐人、學者專家以及相關行政機關出席會議,而女性是與人工流產議題最直接相關的重要利害關係人,代表女性聲音的國內婦女/性別團體卻沒有任何一個團體受邀出席提供意見,我們深感遺憾。
此次提案內容同樣意圖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因此,我們要再次強烈表達欲出席參與聽證會的訴求,聽證會應讓各方意見有公平的機會可以呈現予提案領銜人及社會大眾所瞭解,希望中選會不要再忽視並排除女性的聲音了!
- 此公民投票案已明確違反CEDAW公約精神
我國已於2012年正式將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入法化,並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適用於相關法規及行政措施。
根據CEDAW第12、16條及1999年聯合國經會議通過之24號一般性建議,皆強調締約國應消除一切對婦女計畫生育方面的限制及確保「婦女擁有與男子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因此,一旦提倡「強制諮商輔導」、「強制六天思考期」等侵害女性生育自主權行為的公民投票案通過中選會審核,則根本牴觸政府所訂立的法規,更與聯合國CEDAW公約精神背道而馳。
共同聲明團體: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中縣木棉花愛縣關懷協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女性學學會、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寶貝協會、南投縣家長關懷教育協會、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澎湖縣水噹噹婦女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依照筆畫排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