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與健康

第二十八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健康 看見性別差異
第二十八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健康 看見性別差...
第二十八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 —健康 看見性別差異— 行動宣言 2025.5.28 台灣婦女健康行動網絡長期關心女性健康,致力於推動女性/性別健康相關法令及政策的制訂與落實,期使健康政策更貼近女性及多元性別群體的實際需求。2025年第二十八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以「健康 看見性別差異」為題,關注健康與醫學研究及政策制定中的性別視角,聚焦於健康研究、公共政策與法律制度中長期「看不見性別」的結構性問題,深入檢視制度盲點,並思考可行的改變方向。   一、醫學與人體研究應納入性別考量 長期以來,台灣的健康、醫學研究普遍假設健康是中性的,不因性別而有所差異。從藥物試驗設計、人體研究規劃,到研究成果的分析與應用,往往以男性身體作為標準模型,忽視不同性別在生理機制、疾病表現、治療反應與社會處境上的差異。這樣的偏誤,不僅造成研究成果無法反應真實世界的性別差異,也可能擴大臨床診療的錯誤風險。 經過台灣女人連線與台灣婦女健康行動網絡多年倡議,政府陸續發布了《藥品臨床試驗納入性別考量指引》、《醫療器材臨床試驗性別差異評估指引》及《人體研究納入性別考量操作指引》,象徵制度面改變的起步。然而這些指引仍多屬建議性質,並無強制性,如何落實與監督仍有待努力,例如,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未將「是否納入性別考量」作為必要審查項目;臨床試驗未要求揭露性別統計與分析。特別是在AI醫療與大數據分析快速發展的當下,若資料蒐集、模型設計與結果詮釋缺乏性別觀點,將可能進一步複製甚至擴大現有的健康不平等。   二、公共衛生政策需有性別思考 公共衛生政策同樣長期侷限於「健康中性」的迷思之中。在疾病預防、健康促進與照護資源配置等面向,性別差異經常被視為「特殊情況」或「次要考量」,導致女性的實際需求遭到邊緣化甚至忽視。這種結構性排除,特別在女性面臨的重大健康議題中表現得尤為明顯。 就心血管健康而言,女性的臨床表現與男性不盡相同,常被定位為「不典型」,因此較容易遭到誤診或延誤治療。糖尿病方面,女性的血糖變化受荷爾蒙波動影響,特別是在月經週期、懷孕與更年期等生命階段,照護與醫療需求應有別於男性。至於失智症,女性不僅罹病率高於男性,致病原因及機轉也有所差異,同時還時常擔任照護者,承擔沉重的身心與經濟壓力。 儘管已有大量研究指出這些性別差異,台灣在疾病防治與健康促進政策規劃上,仍缺乏從性別思考,使得政策難以有效回應不同性別群體的實際需求,制度性忽視與不平等也隨之延續。   三、健康相關法規的性別盲點 台灣的健康相關法規同樣長期缺乏性別意識,甚至內建對女性身體與生育的控制邏輯。包括《優生保健法》規定已婚婦女進行人工流產須經配偶同意、《人工生殖法》排除單身女性及女同志伴侶使用輔助生殖技術,以及《刑法》中仍有墮胎罪的規範等,皆反映出台灣法制對女性身體自主的限制,以及對多元家庭形式的制度性排擠。 《刑法》墮胎罪不僅違背國際人權發展趨勢,更對女性健康與自主造成制度性壓迫。2024年11月6日,婦女團體及多位立法委員召開記者會,要求墮胎除罪,得到廣大社會回應與支持。   綜上所述,為了讓健康研究、政策及法規更具性別意識,回應女性與多元性別群體在健康體系中長期被忽視的處境,我們提出以下訴求:   一、建請衛生福利部修正《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將「性別考量」列為研究計畫之應審查事項;其次,審查委員與計畫主持人之訓練應包含性別與研究之議題。 二、建請衛生福利部強化「臨床試驗登錄系統」,將研究中受試者的性別統計與性別分析結果列為應登錄事項,提升研究過程及成果的公開性與可信度。 三、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心血管疾病、糖尿病與失智症等疾病,推動具性別意識的國家型研究計畫,蒐集本土數據,作為未來健康政策制訂與醫療照護設計的重要依據。 四、建請衛生福利部與法務部儘速研議廢除刑法墮胎罪章,並同步修訂《優生保健法》以因應相關法規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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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政策 看見性別!從刑法墮胎罪談起(台北場)
【座談會】政策 看見性別!從刑法墮胎罪談起(台北場)
🔹日期:2025年6月28日(星期六),14:00-16:00 🔹地點:女書店(台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56巷7號2樓) 🔹參與對象:一般民眾 🔹費用:免費 🔹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Py4uhJfiFwLm1BQ6A   ℹ️主辦單位:台灣女人連線   ✏座談簡介✏ 你知道嗎?台灣《刑法》至今仍保留「墮胎罪」的規定,而《優生保健法》更要求,已婚女性進行人工流產需經配偶同意。這些法規,深刻地影響著女性的身體自主與健康權利。   2024年10月,法務部提出提高「墮胎罪」罰則的修法草案,意外掀起一波世代對話與社會覺醒。許多年輕女性首次驚覺,在這個被視為亞洲性平第一的台灣,自己的身體竟然仍受到法律的層層控管。雖然草案最終在批評聲中撤回,但問題本身——墮胎罪的存在與配偶同意的規定——仍舊沒有解決。   這場座談,除了回顧此次引發廣泛關注的修法事件,更將進一步討論人工流產該不該除罪?配偶同意的限制是否該取消?在未來修法的過程中,如何實踐真正的健康正義與性別平等?   邀請你一同加入這場公民對話,不只是來聽,更是來思考、來發聲。讓我們從制度的盲點出發,蒐集社會各界的聲音,為未來的修法注入性別觀點與民主能量。   這不只是一場關於人工流產的座談,更是一場關於權利、健康與自由的集體討論。   你的出席,就是改變的開始!   ✏講者介紹✏ 🔸林綠紅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理事長 🔸官曉薇  台北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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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實】台北大學社會學系學生訪談「捐卵廣告議題」
【活動紀實】台北大學社會學系學生訪談「捐卵廣告議題...
國立台北大學社會學系官曉薇老師所帶領的「性別人權與正義」課程小組同學今日(5/19)來訪台灣女人連線,與常務理事黃淑英及秘書長陳書芳針對「捐卵廣告的風險呈現」議題進行交流及合作提案。   鑒於目前網路上針對年輕女性的捐卵廣告越來越多,內容大多主打「高報酬、輕鬆捐」,卻幾乎沒有提到潛在的醫療風險、心理壓力,或術後照護。這樣的資訊落差,很可能讓許多女性在不充分理解的狀況下做出身體上的重大承諾。因此該小組同學嘗試設計一個資訊平台,協助潛在捐卵者在做出決定前,能有更多釐清與準備。   此外,亦期望透過制度層面採取行動,透過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未揭露醫療風險、可能違反醫療廣告規範等,保護女性身體自主與資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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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前線】讓多元被看見、讓如廁更友善
【議題前線】讓多元被看見、讓如廁更友善
在性別多元的社會,友善的如廁環境一直是需要關注的議題。   日前行政院召開第32次的行政院性別平等會議,會中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提出「性別友善廁所倍增行動方案」,期望落實「性別平等」與「不遺漏任何人」的原則,提供舒適、安全、有尊嚴的如廁空間。   根據調查報告指出,公共廁所是不少LGBT族群感到不安或被歧視的重要場所之一。目前全國列管的44,732座公廁中,僅有623座(約1.4%)為性別友善廁所。環境部因而訂出倍增目標,計畫至118年達到1,246座,投入經費超過2.8億元。   針對性別友善廁所之設施設計標準包含: * 單間設計:從地板到天花板封閉、設有鎖具,保障隱私與安全。 * 中性標誌:不使用傳統性別符號,強調「任何人可使用」。 * 安全設施:照明足夠、具緊急呼叫鈴。 * 開放視野:出入口通透無死角,提升安全感。 未來擬進一步規劃月亮杯、人工造口沖洗設備、生理用品提供盒、成人照護床、換衣台及掛勾等實際友善設施。   會中有委員建議,性別友善廁所未來進行功能的延伸或者進行一些規範應也要有親子及無障礙相關設施。   對此,台灣女人連線樂見台灣政府在推動性別友善廁所上,展現出積極作為與制度化規劃,展現對多元性別族群如廁權的重視。未來更期望國家能透過各項政策的推動,將性別平權從理念落實至每個人的生活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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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談會】政策 看見性別! 從刑法墮胎罪談起(高雄場)
【座談會】政策 看見性別! 從刑法墮胎罪談起(高雄場)
第二十八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會前會 「政策 看見性別!從刑法墮胎罪談起」座談會   🔹日期:2025年5月3日(星期六),14:00-16:00 🔹地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婦女館一樓女人空間(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77號) 🔹參與對象:一般民眾 🔹費用:免費 🔹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qG9yscRZZRtFLbsF7   ℹ️主辦單位:台灣女人連線 ℹ️協辦單位: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ℹ️指導單位: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座談簡介✏ 你知道嗎?台灣《刑法》至今仍保留「墮胎罪」的規定,而《優生保健法》更要求,已婚女性進行人工流產需經配偶同意。這些法規,深刻地影響著女性的身體自主與健康權利。   2024年10月,法務部提出提高「墮胎罪」罰則的修法草案,意外掀起一波世代對話與社會覺醒。許多年輕女性首次驚覺,在這個被視為亞洲性平第一的台灣,自己的身體竟然仍受到法律的層層控管。雖然草案最終在批評聲中撤回,但問題本身——墮胎罪的存在與配偶同意的規定——仍舊沒有解決。   這場座談,除了回顧此次引發爭議的修法事件,更將進一步討論人工流產該不該除罪?配偶同意的限制是否該取消?在未來修法的過程中,如何實踐真正的健康正義與性別平等?   座談會特別邀請兩位長期深耕婦女權益與性別政策領域的代表性講者: 🔸黃淑英|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蔡麗玲|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監事   他們將從婦女權益、健康政策等觀點切入,分享觀察與主張,帶領大家重新思考制度背後的性別結構與修法方向。   邀請你一同加入這場公民對話,不只是來聽,更是來思考、來發聲。讓我們從制度的盲點出發,蒐集社會各界的意見,為修法方向注入性別觀點與民主能量。   座談會彙整的意見與建議,將提交至「第二十八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中討論,並進一步作為推動政策與制度修正的基礎。   這不只是一場關於人工流產的座談,更是一場關於權利、健康與自由的集體討論。 你的出席,就是改變的開始!   ✏講者介紹✏ 🔸黃淑英 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委員   🔸蔡麗玲 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監事、高雄師範大學性別教育研究所教授    ※更多第二十八屆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會前會前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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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題前線】國民營養調查抽血未盡知情同意!國健署回應規避責任
【議題前線】國民營養調查抽血未盡知情同意!國健署回...
近期有民眾於網路上反映,中研院的研究訪員至家中進行國民營養調查,表示需進行抽血,並以「村長跟衛生所都知情、同意其他人都抽了,為什麼我們不同意」等語,試圖影響民眾拒絕調查的決定、說服民眾接受調查。此舉引發疑慮。   國健署第一時間的聲明,僅一再強調此研究流程皆符合規定,卻未表達會針對個案進行進一步瞭解與檢討,忽略了民眾在過程中的感受,也未盡一個主管機關監管的職責。更可議的是,國健署竟以「免費健檢」誘導民眾應接受營養調查,完全違反被調查者「知情同意」的倫理。   台灣女人連線表示,國健署應檢討是否於調查中未善盡知情同意,以民眾權益為優先,而非發布「一切合乎規定」的回應予以卸責。在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理事長(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林綠紅發佈聲明,要求國健署正視此事件後, 國健署遂作第二次回應,雖然回應中表示未來會精進相關作業流程,卻仍未對此次個案的具體處理方式做出回應。國健署應調查此次個案的缺失、積極回應民眾的疑慮,並採取更嚴謹的調查流程保護受試者權益。     林綠紅理事長聲明全文如下: 【營養調查並非免費健檢,國健署誤導民眾、罔顧受試者權益!】 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2025.03.28 近日於社群媒體上有人披露國健署委託之國民營養調查,進行問卷及抽血時,未善盡知情同意的義務,並且對於不同意抽血的兒童家長還會以「村長跟衛生所都知情、同意其他人都抽了,為什麼我們不同意」等等,疑似妨害兒童的父母親行使不同意權。此行為如果屬實,已嚴重違反人體研究法相關規定,而國健署於獲知民眾遭遇之後,於昨日(3/27)下午於媒體上回應民眾對於參與研究要抽血的擔心時表示「不妨把檢測視為免費健檢,整套檢查在醫院做下來還蠻昂貴。」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對國健署無視於受試者保護與人體研究法規定表示無法接受,要求衛福部針對此案進行是否有違人體研究法的調查!   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表示,根據人體研究法第12條第二項前段「研究計畫應依審查會審查通過之同意方式及內容,取得前項研究對象之同意。」第14條第一項前段「研究主持人取得第十二條之同意前,應以研究對象或其關係人、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輔助人可理解之方式告知…」,於第24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未以可理解方式告知各該事項,或以強制、利誘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同意,處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中止或終止研究。在受試者保護上,取得知情同意是最基本的倫理要求,而知情同意是必須以受試者得以理解的方式為說明,並取得同意,其中包含不得有強制、利誘或其他妨害受試者自主權行使的情況,以及給予充分的時間讓潛在受試者思考是否參與研究。同時,所謂的知情同意,實則為知情後之決定,受試者於理解研究內容後,決定同意或不同意參與研究。而當一個研究被投訴有未善盡知情同意義務時,通常的作法是啟動實地訪視或進行調查,以釐清其中是否有違失,或是誤解,以及研究計畫是否依倫理委員會通過的內容進行,以確保受試者權益受到周全的保障。   沒有調查忽視受試者投訴,國健署妄顧受試者權益 國健署昨日(3/37)於媒體回應表示,「倫理委員會規定嚴格,且研究人員實際執行時,均尊重民眾意願」,並且於新聞稿中強調「訪員皆受過專業訓練」等等,我們必須要說,研究計劃事前經過IRB審查,研究團隊受有訓練都是基本的要求,也是現行倫理或法規的規定,但實際上有受試者投訴時,如何釐清研究團隊是否依計畫書、倫理與人體研究法執行,仍是包含研究人員所屬研究機構、倫理委員會、甚至試驗委託單位國健署的責任。如未有任何調查或進行實地訪視,即逕下結論忽視此受試者投訴,並非負責任的做法,同時也凸顯國健署並未將受試者保護當一回事。   參與研究不得以免費健檢混餚 作為委託單位,國健署有義務釐清民眾的投訴是否有理,而不是想當然爾的回應。其次,國健署代表於媒體上表示「不妨把檢測視為免費健檢,整套檢查在醫院做下來還蠻昂貴。」此舉與衛福部臨床試驗受試者招募原則,不得強調受試者將可獲得免費醫療來招募受試者有所扞格,國健署此種說法嚴重誤導民眾,混餚研究與臨床醫療,甚是不妥。   應立即啟動調查,確保受試者權益 對於國健署委託之國民營養調查計畫,本會有以下呼籲: 一、根據人體研究法第16條,研究機構對審查通過之研究計畫施行期間,應為必要之監督。依據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13條,審查會對於足以影響研究對象權益、安全或褔祉之情事,審查會應即查核。因此,計畫主持人所屬的機構,即中研院以及審查本計畫的倫理委員會(IRB)應依上開規定,進行實地訪視,啟動調查機制,以釐清本案執行於倫理、法規之疑慮。   二、必須要再次強調的,參與研究,特別是國民營養調查此種國家出資的研究,民眾貢獻自己的檢體、資料資訊,以促進全民的健康福祉,是出於善意與無私的貢獻,參與研究者有權要求完整的知情同意;如果不想參與研究,也應該全然的被尊重。而國健署作為委託單位,竟不加以釐清是否有民眾權利受損,以及本計畫執行是否有違反人體研究法與相關倫理規範,顯然無法保護民眾的權益,本會呼籲衛福部作為人體研究法的主管機關正視此事,並此案進行是否有違人體研究法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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