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與健康

等待12年了 不要再讓母親希望落空--請盡速通過生產風險補償條例(2015/05/05)
等待12年了 不要再讓母親希望落空--請盡速通過生產風...
台灣女人連線 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 台灣婦產科醫學會   等待12年了不要再讓母親希望落空 ----請盡速通過生產風險補償條例   新聞稿     近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醫糾法)草案遭到醫界大動作的反對,此法未來立法路途坎坷,而婦女團體長期所推動並希望獨立立法的生產風險補償機制,因為被併入此法也變得遙遙無期。   事實上,生產事故補償機制應獨立於一般醫療事故的處理,因為:生產和生病不同。女人生產不但是個人的事,更是社會、國家的事,它和國家的人力、國民的健康與國家未來的發展息息相關。然而女性於生產過程中不是沒有風險的,當女人背負這樣的使命而冒風險及付出時,國家應該要承擔這個風險;再加上因生產面臨的是兩個生命,因此比起其它科別,產科更容易造成醫療糾紛。產科醫生因此不願意接生或採取防禦性醫療,造成生產時有過度醫療化及浪費健保資源的現象。因此婦女團體自2003年起即要求政府編列預算設置「生產風險補償基金」,當發生生產事故時,即予婦女補償,以舒緩傷痛,降低與醫師的對立,避免婦女及其家人承受糾紛或訴訟之二度傷害。   在婦女團體多年的推動下,2012年衛福部推出「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簡稱「補償試辦計畫」)。截至2014年10月底,試辦計畫成果如下:   1、核予補償案件數共計174件次,佔申請數的83%,沒有審核通過的事故皆與生產無關。 2、補償總金額為1億7000萬元,平均每年補償金額約為6千萬元,遠低於預期每年3-4億的預算規模。 3、產科醫療鑑定案件數下降70%,沒有檢察官提起公訴,而已補償案件僅有兩件再提出告訴。 4、婦產科醫師招募亦從101年招收比例72%上升到103年94%   然目前試辦計畫仍有下列的不足: 1.  計畫無法涵蓋所有婦女 受制於經費來源,申請與受償的主體是參與試辦計畫的醫療院所,而非婦女,導致某些狀況下發生的生產事故,婦女無法得到補償,尤其是偏鄉婦女,例如:在醫療院所以外的場所生產、就診的醫療機構未加入試辦計畫,或是醫療院所無意願與產婦/家屬調解等。此有違國家對於全體婦女生產風險保障的初衷。 2.  審議會不作有無過失的認定與鑑定,無法達到改善醫療品質之目的 由於擔心審議會之審查報告被當作法院裁判之基礎,審議會僅作是否「與生產有關」的給付認定,不作生產事故有無過失的認定或鑑定,因此無法由事故經驗來除錯,以達成「有效改善、促使醫療品質提升」之計畫目的。 3.  無法源基礎,試辦計畫財源不穩定 目前試辦計畫乃由「醫療發展基金」支應,然在政府財政困難下,多項原應公務預算之計畫改由基金支出,如:醫事人員教學訓練費用,排擠其他既定計畫的預算,也導致醫療發展基金將首次出現赤字的窘境。未來 無法源依據之「補償機制試辦計畫」,恐將面臨隨時停擺之不確定性。 綜上可見「補償機制」確有達到及時補償、降低醫病對立,減少訴訟,避免民眾免於訴訟之苦的目的,且對於解決婦產科醫師招募不足之情況亦有幫助。然因為沒有「法律的授權」,補償財源不穩定,且對於審議的內容無保密的保障,無法發揮「要真相,不責難」的精神及「惠及所有母親」的初衷。因此,應予與法源基礎,真正落實保障婦女的健康權益。   近幾年來,「少子女化」已成為國安問題,而產科醫師凋零、生產過度醫療化等問題亟待解決。目前生產風險補償機制已試辦三年,各界對於運作方式已有共識,因此,在「醫糾法」草案還缺乏社會共識時,我們呼籲這個等了12年的生產風險補償機制應分開單獨立法,並作為未來其他醫療事故補償機制立法之先驅政策!     附件一   依事故案發生日期 年度 件次 101 116 102 77 103 52 合計 245   附件二 核予救濟案之類別分析 (至103年底10月底)     死亡 極重度障礙 重度障礙 中度障礙 未鑑定 累計 產婦 49 7 3 1 0 60 胎兒 25 0 0 0 0 25 新生兒 58 7 9 13 2 89 總計 132 14 12 14 1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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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8「醫師已過勞 民眾要自保」-回應謝炎堯醫師
2012/04/28「醫師已過勞 民眾要自保」-回應謝炎堯醫師
醫師已過勞 民眾要自保   拜讀謝炎堯醫師大作「為何從醫?為誰從醫?」之後令人感到不勝唏噓,血汗過勞的基層醫師與管理階層醫師認知差異原來如此之大,醫界內部分裂程度莫此為甚,醫師納入勞基法顯然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國內醫師工時問題一直為人詬病,台大楊銘欽老師2007年針對住院醫師之研究發現醫師平均工時高達122小時;2011年台灣醫學生聯合會與今周刊之問卷亦發現每周工時80小時以上的醫師不在少數,許多連續工時更是在33小時以上。謝醫師認為文明世界沒有任何國家把醫護人員視同勞工管理的同時,不知是否想過文明世界裡有哪個國家把醫師視同勞工在剝削?   許多民眾對於醫師仍停留在專業權威及高薪的印象,「醫師」對於許多人而言還是「高高在上」,因此近年來醫師過勞問題無法得到大眾的響應,甚至不少人還會嘲諷表示嫌累可以不要當。殊不知國內各科醫師處境及勞動條件差異極大,醫師們內部的階級差異更大。但無論醫界內部利益衝突的問題如何,民眾如果知道要幫自己看診治療甚至開刀的醫生已經超過24小時沒睡覺,真的能夠安心嗎? 如果你知道飛機火車或長途客運的駕駛已經超過24小時沒睡,你還敢搭他的車嗎?   工作16小時已是人體的極限,而連續工作18小時以上的住院醫師,發生嚴重誤診的機率將是一般住院醫師的5倍,24小時不眠不休工作的住院醫師之反應能力其實就像喝醉酒一樣。這段研究結果在這兩年爭取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論述中不斷重複出現。醫師也是人,民眾要知道,醫師自己也要知道。醫師納入勞基法是對醫師的保障,更是對民眾就醫安全的保障。雖然有時我們會從報章媒體上得知一些醫師的不肖行為,但我們要相信絕大部分的醫師都是相當敬業盡責,即便納入勞基法,也不會因此違背自己的專業、責任及榮譽出現拒絕照顧病人或是下班時間一到就打卡走人的事情。謝醫師自己也要有信心。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28/today-o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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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15 政府無能,女人買單!指定接生費 女人肚皮流血 荷包失血 婦團吐血(新聞稿)
2012/12/15 政府無能,女人買單!指定接生費 女人肚...
  政府無能,女人買單! 指定接生費 女人肚皮流血 荷包失血 婦團吐血 新聞稿   2012.12.15   日前衛生署邀集婦產科醫學會、醫改會及消基會開會研議欲規定:產婦要支付「指定接生費」,如果要求其主治醫師在非值班時間回醫院接生。婦女團體認為,健保生產給付已包含主治醫師在自然產時待產的加班費用。衛生署不積極監督醫院合理付給醫師,卻反過來向婦女加收費用,顯見這個政府的無能!婦女團體無法認同,更無法接受。 生產給付已涵蓋醫師非值班時費用   一直以來,健保給付自然產與剖腹產是不同的,自然產約18,000點,剖腹產3萬2千點。2005年在婦女團體的要求下,一方面考慮自然產時醫師於非值班時間待產、接生的付出,一方面鼓勵自然產,將自然產給付點數調高至與剖腹產給付值相同。所以,調高的費用一萬多點實際上就是產科醫師「非值班時間」(加班費)的給付。婦女根本不需要再另外付費。 調高給付未真正落實到醫師身上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婦產科醫師說,除了接生費,他們幾乎沒有領到加班費!也就是說,1萬3千多點給醫師的「勞務給付」,都進了醫院的口袋,變成醫院的「利潤」!前年婦產科、兒科等調高門診費17%,醫生也說,沒有反應到他們的收入上。由此可見,醫生沒有得到應有的合理給付,主要原因是「醫師被醫院剝削」所致。健保局對於醫院與醫師之間「健保給付拆帳」的問題提不出解決的辦法,卻擺爛要婦女「自費」。這種將政府管理無能以及醫師遭醫院剝削的代價,轉嫁到已繳交健保費用的婦女身上,生產的女人等於是被剝了兩次皮!我們無法接受!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表示,醫師反應給付不夠,衛生署就應該要求計算醫師從孕婦做產檢開始後所有的醫療服務費用,檢討目前生產給付點數是否反映醫師負荷量,對給付進行調整,不應另向婦女收取費用。衛生署長期在推動責任醫師制的概念,若未來還收取指定接生費,衛生署就是在自打嘴巴!醫院已從產婦自費項目賺取大筆利益,若另再收取指定接生費,將使產婦被階級化! 貿然實施弱勢婦女將受害最大   生產時,涉及到兩個生命的安危,因此一個經長期培養成的信任的醫病關係,對產婦是重要的。婦女生產都希望由替自己產檢、了解自己狀況且信賴的主治醫師接生。如果指定接生費貿然實施,弱勢婦女若不是在自己的醫師值班時間臨盆,因付不出額外費用,只能接受由醫院指派之值班醫師接生,便會被迫喪失這項權益!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表示,現今生產醫療化的問題已奪走女性許多的生育自主權,不應再收取指定接生費,剝奪弱勢女性由信任的醫師接生的權利。此外,婦女的自費也未必最後真正回饋到醫師,所以,不論由婦女付指定接生費或由醫院指派值班醫師接生,醫院都是最大的獲利者。   台北市女權會理事長劉嘉怡表示,婦女都希望由為自己產檢的醫師接生,且生產本來就無法事先預知時間,若因婦女在主治醫師非值班時間生產,要向婦女另外收取一筆費用,嚴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顧問沈采穎表示,生產是對女人非常重要的事,指定接生費的討論,衛生署卻不找女人,全然忽視婦女與胎兒的權益。 產科給付過低,產科凋零的關鍵   近年來,婦產科招不到住院醫生,婦產科醫生平均年齡高出醫生平均年齡5-7歲。2009年立委黃淑英指出產科給付不合理:剖腹產給付比割盲腸少、產科超音波給付比新生兒四肢或腹部超音波少、產檢的給付偏低等,要求衛生署檢討給付標準。至今,我們仍未看到政府承諾,在2012年底完成給付改革的蛛絲馬跡。   台灣女人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女權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等婦女團體及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堅決反對指定接生醫師費,我們要求政府: 1、落實RBRVS的精神,提高健康保險的生產給付以及國健局的產檢的給付。 2、明訂生產給付中接生費、加班費的給付點數,杜絕醫院對於醫生的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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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記者會(新聞稿)
2012/12/18「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記者會(...
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 --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根本是張芭樂票!       衛生署為順應醫界的要求,以解決「四大皆空」為由,擬修改醫療法82-1條,「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為限,負刑事上責任」,然卻遭質疑此舉將損害民眾權益,因而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作為配套,希冀透過醫療事故補償機制來說服民眾。然行政院所送出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不但看不出來政府在醫療糾紛時將如何協助民眾,事故補償機制也不知何時才會成立,甚至還限定未提起訴訟或撤銷告訴之民眾始得獲取補償金,令人質疑補償機制根本是在幫醫事人員減少被告機會,而不是解決民眾在面對醫療糾紛時面臨的無助及身心煎熬!   l 面對資訊不對等的醫療糾紛,政府依然壁上觀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民眾除了要承受自身/家屬身體傷害所帶來的心理壓力及負擔外,更因醫療高度的專業及資訊不對等很難獲得「醫療真相」。 在衛生署即將限縮醫事人員之刑事責任下,民眾舉證之困難度相對亦提高。衛生署雖要求各縣市應成立專業諮詢機構,但該機構應扮演怎樣的角色?是僅提供民眾醫學專業的諮詢?或是要以「陪伴」的角色協助家屬走過醫療糾紛之陰霾?所謂的專業諮詢機構應當具備何種資格?如何扮演公正中立的角色亦隻字未提,令人質疑專業諮詢機構是否真能協助民眾釐清專業知識?還是另一個「說服」民眾接受調解的機關?   l 醫療事故補償只是一張空頭支票(淪為避免醫事人員面臨醫療訴訟之工具)  在討論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時,專家學者均認為必須建置補償基金,保障病人權益,然衛生署所規劃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卻必須等政府財政可負擔後方可能實施,就目前政府之財政狀況及政府保障民眾權益之決心,兌現之日恐怕是遙遙無期,民眾無法接受一張沒有兌現日期的空頭支票!       再者,醫療事故基金之設置應是在不論對錯的前提下,先補償民眾,讓民眾免除長期訴訟之煎熬,國家並藉此收集醫療事故,建立資料庫以作系統性原因分析,進而提升醫療品質,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為精神。然衛生署所規劃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卻要求民眾必須放棄訴訟權利,甚至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還要陳報不追究之意,並獲檢察官不起訴始得獲得補償,醫療事故基金淪為替醫事人員免除刑責之和解金!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攸關全國民眾之重大權益,然行政院的版本只看到行政院/衛生署急著替醫事人員免除刑責與訴訟,卻見不到政府對於處於醫療糾紛弱勢端的民眾有何積極、協助之角色,更看不到衛生署面對醫療糾紛所要扮演的角色為何?要如何提升醫療品質?因此,立法委員吳宜臻、陳節如以及督保盟、台灣女人連線共同召開記者會除對於衛生署「以醫事人員」為中心之版本表示遺憾外,亦希望立法院在審查時,可以真正站在「以病人為中心」之立場來進行修法,以確保民眾之權益。     我們要求,「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應納入以下條文: 一、        政府應協助與陪伴民眾處理醫療糾紛事件。 二、        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應與醫療法82-1條同時實施。 三、       重新檢討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之精神,以不問過失為前提來補償民眾,並釐清事實,以防事故再發生及提升醫療品質。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吳宜臻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節如國會辦公室、台灣女人連線、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相關法條: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醫事專業知識諮詢及醫療糾紛事件之諮商。   為推動直轄市、縣(市)辦理前項諮詢或諮商事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一項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輔導方式與前項補助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為促進病人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醫療事故補償,分擔醫療事故風險。   前項醫療事故之補償,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財源狀況及急迫程度,分階段訂定適用醫療機構、科別、類型或項目,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三十一條 醫療事故之補償,以中央主管機關作成審議決定時,有相當理由可懷疑醫療事故之發生非因醫事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亦非醫事人員無過失為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補償︰ 一、應依藥害、疫苗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二、屬於病人原有疾病之病程進展致生意料中之死傷。 三、非以治療疾病目的之美容醫學醫療行為。 四、同一醫療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並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 五、申請補償資料虛偽或不實。   六、本法施行前已發生之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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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個資法分階段實施=違憲」聯合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2012/09/03「個資法分階段實施=違憲」聯合記者會(會後...
個資法分階段實施=違憲 聯合記者會   行政院於8月30日發表新聞稿,確定二年前立法院已通過之個資法將分階段實施,部分條文將暫緩施行,並再提立院修法。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可提出覆議。覆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並施行法律。   然而,行政院在當初提出修法草案時,並未作好評估,對於民間團體所提供之修法意見也多不予採納,立法期間亦未針對爭議條文做充分討論。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行政院既不公告實施,亦未採取憲法規定之做法,反而自行選擇性將部分條文凍結、暫緩施行。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女人連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等社團一致對行政院此一不尊重立法院決議,違反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及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行為,發表嚴正譴責。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邱文聰指出,若任何有爭議的條文都應該暫緩施行,最該暫緩施行的應該是<集會遊行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惡法,但行政院對於國家侵害人民權利的法案,就說惡法依法,對於保障人民權利的法案,卻只要有爭議就暫緩施行,根本是二套標準。立委吳宜臻也要求出席記者會的法務部司長說明,行政院到底是依據哪一條法來公布個資法分階段施行,但法務部司長對此並無正面回應。   2010年,行政院之所以提出個資法修法,正是因為有太多個資外洩、詐騙案件頻傳及業者普遍濫用不當蒐集來的個資做行銷,造成民眾日常生活的許多困擾。然而,2010年立法院通過修法之後,行政院卻擅自將法案暫緩、不公告施行,造成新舊法交替的嚴重空窗期危機。最後,行政院竟然擅自決議今年十月一日只先施行部分條文,而造成行政權嚴重侵犯立法權的憲政危機。   針對行政院暫緩施行的條文,其中第六條,在行政院新通過的修正條文中新增更多條件下可蒐集敏感性個人資料。台灣人權促進會指出,此一修正非但違背敏感性個人資料不得任意蒐集的原則,更將敏感性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原則與一般性個人資料劃上等號,對於敏感性個人資料保護明顯不足。 此外,行政院暫緩施行原修正草案第五十四條,讓原本業者未告知當事人所蒐集的個資,依然不須履行補告知的規定,並讓業者目前仍可持續利用這些個資。行政院新提出的修法草案更允許業者可以無限期保有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即使不利用也無庸銷毀。   台灣女人連線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再次呼籲,個資法有問題的條文,並非只有行政院目前提出來的條文,若要修法,就應該重新通盤檢討,行政院切莫再度便宜行事,釀造更多的個資保障問題及憲政危機!     主辦單位: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立法委員吳宜臻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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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社會責任明確化—醫界社會承諾」論壇 (發言稿)
「醫療社會責任明確化—醫界社會承諾」論壇 (發言稿)
  「醫療社會責任明確化─醫界社會承諾」論壇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  發言稿   當3、4年前醫界開始遊說醫師「除罪化」、除刑化時,我多次提出醫界應有內部自我檢討,釋出這樣的誠意,以得到民眾的支持。今天的舉辦這樣的論壇,我非常肯定。但是主題的設定,讓我及許多的同事不解。   因為,在台灣醫療身負社會公益的意涵,是一個非營利的事業,醫療的社會責任在醫學倫理及醫師或醫事人員的誓詞裡,就已經很明確地表達出。所以就醫療使用者的立場,此刻討論社會責任應該是「實踐」的問題,而不是「合理化」或「明確化」的問題。從對論壇主題的醫病認知差異,我們就可以知道醫病和諧的困難,因為在溝通上,不僅有情緒障礙、專業落差的問題,在語言上更是有「雞同鴨講」的困境。    因為醫療糾紛而有這樣的論壇,我就從醫療糾紛來檢視醫療社會責任的落實。   醫療糾紛根本的因子在「醫病互不信任」,醫師不願意道歉,因為怕因此會被認為承認犯錯;病人則認為「醫醫相護」──從病例竄改到調節偏坦到醫事審議徇私──病人都充滿了質疑。我接到一個投訴,其中病人申請用來起訴依據的「診斷證明書」,要了5個月,一直要求,才勉強有「疑有因果關係」的字眼;其接手治療的醫師在偵查庭,只對接手後的病情說明,不願觸及是否與前醫師的醫療行為有關連性;而在場護理師也不說實話,甚而幾天後就離職。許多醫師告訴我,因為他們都是被如此教導的──不要去評論其它醫師的醫療行為。如果是這樣,那麼,醫事審議也好,鑑定也好,會有真相嗎?   醫療倫理的養成,建立醫界公平正義的形象,是醫療專業教育的一環,「醫醫相護」、「作假」的存在,是教育不良,而不是沒有明確化。    醫療糾紛的發生可能是病人心情的問題、一場誤會,或是醫師疏失、過錯。病人的經驗是──醫師的反應常識,我作了應當的處置、醫療有不確定性。然醫師會不會因「錯誤處置」而引起醫療傷害?   醫師執照是60分及格,以平均80分計,有20分答錯。我並不是要求醫師百分百,只是要說,醫師其實是可能因知能不夠「弄錯」而造成醫療糾紛,不是醫療不確定性、疏失或過失。為了促進醫師專業知識的提升,國家要求醫事人員有一定時間的職繼續教育,才能換照。我們觀察到,在醫師接受職繼續教育並不積極。很少人全程聽課,很多人簽了名就走,甚而有代簽名的;一些網路的課程也無法知道是否真正接受。   接受繼續教育是對醫事人員明確的的法律規範。充實新的知識是醫事人員應盡的本分,有實踐、落實嗎?   最後──   很多時候醫療糾紛的原因不是醫事人員的問題,而是醫療體制、系統、環境的問題引起的。機構硬軟體設置或系統不完備會導致醫療事故,某教學醫院,在病患需要時,才發現有葉克膜,但沒有會使用的醫事人員!法令、制度缺失造成過勞、待遇低、流動性高等,嚴重影響醫療的安全及品質,如:台大愛滋器官移植錯誤事件是體制的問題,衛生署是關鍵,而不是一個醫師;醫療機構因為成本、盈餘的考量,實施不合理的醫師輪班制度,要求衝業績的門診量,假造醫院評鑑需要的不實醫療人力配置;更遊說政府,將部分醫事人員被納入勞基法84-1,即奴工條款,工時不受勞基法的保障(至今仍未完全落日);凡此種種,造成醫師、護理師過勞,護理人員的流動率高,而近兩、三年年輕醫師猝死、中風癱瘓的事件更是時有所聞;還有,機構對於醫事人員的剝削:因應某些科別人力的流失,健保提高給付,卻沒有合理反映在醫事人員的所得,門診費提高17%,有些醫院的醫師才拿到一元!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以「減少醫師被告」為改善醫療執業環境的作為,其實是本末倒置的。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減少醫療事故才是正確的方向。   醫療機構作為醫界的一份子,應該恪守醫療倫理,對相關利害人,如:病人、員工負責,檢討醫事人員合理的工作條件、建立醫療安全系統,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營造,善盡它的社會責任!   **文中照片版權所有者為台北醫學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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