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生保健法」於1984年正式公布,其內容乃是針對人工流產、結紮等議題進行規範。當時立法主要為了「人口過剩問題」及「強國強種」之目的而合法人工流產,並非以婦女健康作為立法的中心。人工流產的議題就「胎兒生命權」或「女性身體自主權」在國外爭議已久,一直未能有定論。在台灣,因為當時的民情及人口壓力,1984年優生保健法的立法過程中,人工流產合法化並沒有面臨到「生命權」、「自主權」的衝突,但是由於立法院的委員多為男性,因此,出現「已婚婦女必須有配偶同意才能施行人工流產」的「父權條款」。
自2000年起,婦女團體不斷發聲廢除不合理的父權但書。2003年,天主教開始介入修法,其後更聯合其它宗教團體組成「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要求刪除第九條第六款,幾乎全面關閉婦女人工流產的管道,引起婦女團體強烈反彈。
目前此法正面臨1984年來第一次的修法,除了行政院的版本之外,婦女團體及宗教團體亦各自提出版本送入立法院。
依據目前刑法的規定,人工流產仍是不合法的行為,但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如果妳有下列的情形則可以實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再者,婦女若已婚要實行人工流產需經配偶之同意(即所謂的父權條款),若未成年少女要實行人工流產則需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另外,在補助的部分,若因前五項原因實行人工流產,健保將會給付,中低收入戶亦會有醫療相關補助。
目前生育保健法各版本的現況如下:
一、行 政院版:在多次更名後,行政院版目前亦更名為「生育保健法」,在2003年8月27日送院會討論時,衛生署長陳建仁署長主動撤回,表示將在一個月內重新修訂,重新送至行政院。在經由多次的討論後,行政院於2006年10月18日院會通過優生保健法修法版本—目前亦改名為:生育保健法。草案中規定婦女如要實施人工流產不需由先生同意,但需告知先生,且經諮詢三日後填具同意書,才可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二、 婦女團體的生育保健法在經由婦女團體多次的討論與修改條文後,已於2006年5月5日請黃淑英立委送入立法院,目前已付委。
三、 宗教團體版目前由林岱樺立委於2004年9月代為提案並通過一讀並已經交付衛環委員會。此版本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增加墮胎前六日的思考期以及強制輔導諮商。
四、 楊麗環立委亦提出了優生保健法的修正條文,除在人工流產前加入六天思考期及諮商、嚴格限制了人工流產的條件,並增加了生育補助、托育設備及育嬰津貼的給付等,另外,在楊委員的版本中特別將「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新增至優生保健法。
目前,各個版本間最大的爭議處在於:
(一)國家是否可要求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接受強制性的諮商
(心理輔導)
(二)國家是否可強制婦女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三)國家是否應強制已婚婦女在手術前告知配偶、甚至經
過配偶同意
* 行政院版本中規定婦女如要實施人工流產,在諮詢結束三日後填具同意書,並在簽具同意書前告知配偶,才可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宗教團體版本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第六款之規定增加「墮胎前六日的思考期」以及「強制輔導諮商」,並維持人工流產前需經配偶同意。此版本也強調,輔導諮商之內容「應以保護胎兒為目的,並積極鼓勵婦女繼續妊娠,提醒婦女任何情況下胎兒皆具有生命權…」
* 婦女團體則認為:
1. 國家必須提供婦女「諮詢」(資訊提供)之管道,但不可「強制」每一位婦女都必須被「諮商」(心理輔導)。
2. 認同女性在人工流產前必須思考,但反對國家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 都必須經過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3. 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需法律規定,婦女也會希望與先生共同商量。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告知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夫妻意見相衝突時,女性身為懷孕之主體,應有最後之決定權。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擬定「生育保健法」草案,希望透過立法提供婦女全面的生育照護。
針對生育保健法行政院與林岱樺委員版本對於人工流產的相關規定,我們認為:
一、仍以嚴苛的法律規定來限制女性人工流產選擇權,無法符應世界潮流
雖然衛生署將原本優生保健法中「配偶同意」改為「告知配偶」,似乎還給女性身體自主權,但從實際生活層面來看,告知先生與需要先生同意的結果其意義是相同的。而以「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期」的必要條件來限制女性,是對於女性人工流產的選擇權規定越趨嚴格。
二、強制諮商與強制思考期歧視女性的思考與決定能力
我們反對婦女在人工流產前,應該強制諮商的規範及思考期的規定。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建議(WHO, 2003),女性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接受諮商,應完全出自於自願,且應給予絕對的保密,並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我們認為,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的壓力下作決定。不顧婦女意願、強制婦女接受心理輔導是違法行為,且強烈侵犯人權!
而婦女在接受人工流產手術前還需再經過思考期的規定略了女性對於自身決定的謹慎性。依據英國的一項調查,婦女在到醫療院所前,均已做好人工流產的決定。思考期越長,只是使得女性越容易處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中(包括:週數較大、非法的人工流產環境)。
目前世界上人力發展指標全球前30名的國家中,有17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強制諮商,這17個國家中,有10個國家的主要宗教背景為天主教。另外,只有8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要經過思考期的等待,這8個國家中,有7個的主要的宗教背景為天主教。可見目前作這些規定的國家主要都是以天主教國家為主。
宗教團體不斷提出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將會減少人工流產人數,但從衛生署委託的研究報告指出:有無強制諮商與思考期對於是否能降低人工流產比例無法做因果關係的推論!
三、將台灣婦女置於人工流產的健康風險中
WHO 2002年的報告指出:「婦女實行人工流產的風險是來自於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而不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又與一個國家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範圍有關」。在台灣,優生保健法中對於未成年少女實行人工流產的限制,事實上並沒有因此而降低青少女人工流產的數目,反而讓這些青少女被迫使用不安全的人工流產方式,如:自行使用RU486、尋找密醫等,因此,我們要強烈呼籲衛生署,請讓台灣女性有一個安全的人工流產環境!
四、降低人工流產的方式應是在於避孕的宣導,而非法律的限制
無論是WHO、開羅國際人口發展會議均明白的表示,要減少人工流產應從避孕觀念的宣導與提供著手,政府的角色應是提供充分的避孕衛教與服務提供,而不是用法令來限制人工流產。衛生署的作法是本末倒置!
我們認為,人工流產的確應該權衡到生命權與自主權,而且要解決人工流產的問題不應是限制女性人工流產,而是應從加強「安全性行為」的推廣與家庭計畫的衛教著手,請勿利用限制人工流產的條件來降低人工流產的數目,如此只是增加女性的健康風險!
最後修改日期:2007/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