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稿】「反對剝削女性!退回代孕法案!」抗議立法...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日(12/5)排審朝野立委提出的16個人工生殖法修法草案,其中藍白立委有5個提案版本都納入開放代理孕母。為表達抗議,台灣反代孕行動小組發起公民行動,要求退回代孕法案,將代孕與「人工生殖法」脫鉤處理,並持續召開公聽會擴大討論傾聽⺠意。
台灣女人連線秘書長陳書芳亦來到現場支持並表達意見如下:
台灣女人連線反對代理孕母時間很長了,可能已經有20多年,在這麼長時間中,我們常常覺得好像只有我們在反對,非常孤單。但在最近這波行動中,認識了非常多的朋友、得到許多支持,真的很振奮。
台灣女人連線明年要滿25歲了,我們是一個走過四分之一世紀的婦女團體。我們是雞婆的團體,跟女人有關係的議題我們都關心,但在這麼多題目中,女人的健康議題是我們最最關心的。
台灣有一個法案,叫做「生產事故救濟條例」,是台灣女人連線推動了13年才通過。這個法是在保障女人生孩子的風險,今天如果有個女人在生產過程中發生事故,產婦或者孩子發生狀況,可能死亡、或是重殘了,不論在醫院、助產所或是在交通過程中,國家就會給予救濟。因為我們認為,生產不只是女人或家庭自己的事,而是國家社會的事。
台灣女人連線會用這麼久的時間推這個法,就是知道在生產過程中充滿了風險,而且很多是不可預測的,我們這麼的關心女人懷孕、生產,知道這個過程中有各種風險,所以當然不會同意代理孕母的存在。
因為代理孕母不只是代理懷孕,還承擔了這些懷孕跟生產的風險,而且越來越多研究告訴我們,懷孕生產的健康風險,會在這個女人身上很長的時間,甚至是一輩子。代理孕母是要承擔這些風險一輩子的!
那怎麼樣的人會去當代理孕母?怎麼樣的人會去承擔這些風險?經濟困境的女人、無法拒絕情感勒索或壓力的女人,這些女人都是弱勢!弱勢的女人才會去當代理孕母!
那什麼樣的人可以成為委託者?即使是現在討論的「利他型」代孕,所謂支付給代理孕母的「成本」費用,動輒也要數百萬起跳,所有需求的人都能使用嗎?只有經濟優勢的人才有辦法,有錢的人才有辦法。這就很清楚了,代理孕母就是經濟優勢者去買弱勢女人的子宮!
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現在討論的「利他型」代孕。因為婦女團體或是反對者一直批評代理孕母會發展成商業化,所以說要「利他」,也就是要女人好心去做這件事,拿到的費用就是基本的吃、喝、穿等等。一個女人10個月24小時無休的身心付出,是可以這樣計價的嗎?利他型代孕是一種謊言,是在保障經濟優勢的人用最低的價格買到弱勢女人的子宮,這就是階級剝削、對弱勢女人的多重剝削!
我們去跟很多委員談過這個議題,希望他們瞭解代理孕母背後的問題,而當我跟蘇清泉委員辦公室人員談到代理孕母立法會帶來的不公平時,他竟然回應,所有的法都會造成不公平啊,這沒辦法!立法委員可以說這種話嗎?為什麼要弱勢女人來承受這種不公平?
身為這麼久的婦女團體,長期在對抗、反抗父權體制,我們知道不孕婦女在這個社會中是非常非常辛苦的,承受無法傳宗接代的壓力,可能遭受許多批評、非議。但這些壓力的根源來自「無後為大」、「血緣為大」的父權文化,代孕制度根本上是合理化、深化傳宗接代的思維,所有這些觀念這不是去傷害另一個女人的理由,我們應該要看到、應該要反抗。
也有很多人說,只是想要有自己的小孩。這種說法,更是把女人當成生育工具,傷害女人的存在價值。
今天,台灣女人連線,再次強調,我們反對代理孕母、反對代理孕母立法!如果大家想要瞭解更多,很歡迎大家來跟我們分享你的想法!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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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代孕侵害人權! 停止代孕立法!
【社會團體聯合記者會】
代孕侵害人權! 停止代孕立法!
新聞稿
2024.12.03
立法院將於本週四(12/5)審查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其中包含代理孕母合法化的版本。台灣女人連線與多個婦女及人權團體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委員及各政黨:代理孕母制度並無社會共識,且一旦合法化將惡化女性處境,傷害兒童權益,請停止審查與代孕制度相關的法案內容。我們反對的具體理由,如下:
一、代孕並非僅是「出借子宮」
代孕涉及的不僅是子宮的使用,更包含代理孕母身體、生理及心理的全面付出。懷孕過程需要家庭及職場的全力配合及支持,這不僅是個人的犧牲奉獻,更是集體的投入及付出。同時,代孕不僅代理「懷孕生子」,更代理「承載懷孕與生產的健康風險,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多年來一直有研究指出,代孕比非代孕具有更高的身心健康風險。然而,在國家制度建構的過程中,不應僅單向思考代孕需求,缺乏全面考量而無視代理孕母可能發生不可逆的健康傷害與代價。
二、「利他代孕」的本質是歧視與剝削
為了避免商業型代孕將女性工具化及商業化的批判,「無償利他」的代孕隨之而生。「無償利他」就是要女性以做義工、志工的精神承擔懷孕生產的服務,僅接受「車馬費或餐費等成本的補償」。然而,懷孕是每天24小時、每月30天、長達10個月無休的運作這種長期無法間斷的身心高強度的付出,伴隨著健康風險與不可預知的後果。要求利他是無理且無情,更是一種懷孕歧視。對於代孕高度付出,給予成本的低度費用,亦是對代理孕母的嚴重剝削。
三、推動代孕制度加劇階級對立
代孕對女性的身心負擔極大,更影響其家庭生活,且長期的付出往往是經濟弱勢的女性不得已的選擇。而代孕費用,不論是商業型或利他型都會是經濟優勢的族群才可負擔。因此,代孕制度無異是替有錢人解決問題的工具,加劇經濟優勢者對弱勢女性的壓迫,製造階級矛盾。推動「無償利他」的代孕將淪為保障有錢人以最低廉的代價取得窮人的服務!
四、並不存在保障代理孕母與代孕子女的立法、契約及配套
代孕立法和契約牽涉因委託出生的新生命、代理孕母和委託夫妻三方複雜的關係,然契約的目的,旨在確保交付健康的代孕子女,所以很難兼顧兒童及代理孕母的權益。例如:代孕子女的交付規定,並非考量代孕子女的最佳利益或代理孕母的身心感受,代孕子女一出生即歸屬於委託者,是徹徹底底地將女性身體工具化,並且將代孕子女成為訂製嬰兒;代孕契約無法確保委託夫妻心理上接受不滿意或不健康的代孕子女;以保險作為生產重大事故或死亡的配套,不僅保護不足,事實上金錢的補償不能解決代理孕母恐遭遇因失能一輩子須被照護或是失去生命的不可逆悲劇。
五、代理孕母是父權文化壓迫女性的產物
許多不孕女性承受來自傳宗接代的壓力,進而要求有代理孕母以解決問題。但這些壓力的根源來自「重男輕女」、「無後為大」、「血緣為大」等父權文化觀念。代孕制度的建立只會進一步合理化並深化這些傳統束縛。無論是商業或利他形式的代孕,最終能負擔的人都屬經濟優勢者,經濟弱勢的女性則更加深陷傳宗接代的壓力難以解脫。人工生殖科技無法解決長期以來傳統文化的束縛,唯有打破傳宗接代的血緣迷思,才是根本之策。
六、家庭權與生育權並不涵蓋透過代孕擁有子女的權利
有些推動代孕制度合法化的人認為「擁有自己基因的子女」是生育權與家庭權保障的。然而,生育權的內涵是確保每個人自己有決定生育與否、與誰生育的權利而非保障每一個人都一定擁有自己基因的子女,更遑論使用第三者的身體,以達到這個目的。同樣地,家庭權是指人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感情組成同性或異性婚姻的家庭,可以有孩子也可以沒有孩子。但擁有自己的子女並非家庭權所涵蓋的範圍。這些都不應該成為國家,不顧對女性處境、兒童權益的傷害,建立代孕制度的理由。
七、建立代孕制度並非社會共識
代孕制度推動者常引用一、二十年前的小型公民審議會議和充滿瑕疵的電話訪談作為推動的依據,這些所謂的「共識」既過時又欠缺代表性。在近期的公聽會中,多數意見明確指出,台灣社會目前並不具備開放代孕制度的條件,應優先聚焦於人工生殖技術的適用對象修法,而非混亂地將代理孕母包裹一起討論。
呼籲立即停止審查代孕法案
綜上所述,代孕制度涉及女性的健康、安全、身體自主權、社會價值的衝擊,以及代孕子女的權益。在社會尚未達成共識的情況下,任何推動代孕合法的舉措都將對女性和整個社會帶來難以挽回的傷害,我們呼籲立法院立即停止對代理孕母草案的審查。
發起團體
台灣女人連線
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反對代理孕母行動小組
台中市台灣寶貝協會
台中市婦女發展協會
台灣反代孕行動小組
台灣勞工陣線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
社團法人台中縣木棉花愛縣關懷協會
花蓮縣助產師助產士公會
花蓮縣洄瀾婦女權益發展協會
南投縣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
南投縣新媳婦關懷協會
高雄市彩色頁女性願景協會
婦女救援基金會
婦女新知基金會
彭婉如文教基金會
勵馨基金會
*按單位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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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代孕侵害人權,台灣女人連線反對代孕制度
代理孕母的議題再度引發社會討論,不孕者悲情的處境及傾訴,讓我們難以回絕他們「要求代理孕母」的訴求。但是,作為一個長期推動女性權益的婦運團體,我們又很難不看到代理孕母受到的身心傷害與剝削:女性因此被歧視與物化,且更深陷傳統文化的束縛、無法扭轉命運。
在長時間的慎思下,台灣女人連線認為台灣不應建立代理孕母的制度,理由如下:
一、代孕不只是出借子宮,也不能窄化成個人的事
子宮無法獨立於母體之外孕育胎兒。事實上它是孕母10個月,一天24小時無休地運作,供給養分、氧氣、全部身心的投入。不僅如此,她的家庭,包含先生、孩子、父母及公婆也可能一起投入,家庭生活及家人的關係因此深受影響;如果孕母有工作,同事及雇主也都要配合她的懷孕及生產而調整作業。
因此,代孕不僅是代理孕母自己子宮、身體全部的付出,連家庭、職場都是代孕一環,是集體的付出。這些都是在談論開放代孕時沒有被考量的。
二、代孕還代理健康風險的轉嫁,不能簡化成只是代理懷孕生子
代孕是以人工生殖的技術進行。目前此技術35歲以下的活產率約為35%,所以代理孕母平均要經過2.5到3次的懷孕週期才能成功,對身心健康有很大的影響。而懷孕到生產都有一定的風險。在台灣,妊娠性糖尿病發生率17%、妊娠性高血壓10%,更有子癲前症、產後大出血、羊水栓塞、剖腹產、子宮切除、胎兒、新生兒、產婦死亡或身心障礙等。近年來又有研究指出,試管嬰兒的併發症高於自然產,而代孕比非代孕的風險更高。且會造成較大的心理壓力,有更高比例罹患憂鬱症。亦有研究顯示,懷孕或生產時有併發症的女性,未來發生心血管疾病或糖尿病的風險更高。
因此,代孕不僅是替人懷孕生子,更是承接委託者的孕產風險,甚而死亡的可能。
三、利他代孕的本質是歧視與剝削
為了避免工具化及商業化的批評,「無償利他」的代孕隨之而生。但無償並不是完全沒有金錢的涉入,而是以「必要的成本費用」作為代孕的無償給付。必要成本包含營養費、必要之檢查、諮詢、醫療、照護、委任律師、保險、心理諮商、交通、工時損失、產後護理等等。但是懷孕本身24小時身心的運作付出,以及孕產的健康、死亡風險及產後的健康影響,完全不被列為必要成本。將女人懷孕的付出視為無物,要求女性實現父權社會犧牲奉獻的期待,是對女性的歧視!
所謂的「利他代孕」實質上是代理孕母全部身心與生活的投入與長期付出,又有難以避免的風險,因此決定要代孕的人多為有經濟壓力的弱勢。對於弱勢者的高度付出,給予最低的費用,這就是剝削。
此外,規劃中代理孕母草案,認定代孕子女一出生,委託者即是父母,產後必須交出孩子的一刻,就是將女人的身體工具化,僅作為代理懷孕之用。「利他代孕」終究只是一個掩蓋工具化女性的騙局。
四、代孕生小孩不是身體自主權的展現,反而會傷害身體自主
自主性的展現並非無限上綱,當它的行使危害到自己、他人或侵蝕社會價值及人性尊嚴時,國家亦得介入加以限制;此外,如有任何受到威脅、利誘或被制約的情況,所形成的決定也不是自主權的展現。
民主社會不允許奴隸制度的存在,即使你「自願」當奴隸,也不可以,因為它踐踏人性尊嚴。而且,這個「自願」的背後通常是貧窮,為了生存不得已的選擇,所以,這樣的自主性是不被認可的。又如自願活體捐贈器官,法律不一定允許,因為移植手術有一定的風險,且捐贈者未來生活機能會有損傷、影響存活,鮮少有人願意冒這樣的危險捐贈。基於對捐贈者健康及生命的重視,以及防止藉「善心之名」,行「買賣之實」的剝削行為,活體捐贈原則被禁止。但是,考慮到至親的愛心,以及捐贈後對捐贈者的健康影響程度,台灣活體捐贈,僅限於肝、腎,且被限制在五等親內,以成全病患求生的需求,並兼顧了相當程度尊重個人的意願及選擇。
所以,當有些人以身體自主性的訴求來合理化代理孕母時,我們的態度是保留的。就社會衝擊的層面來看:代理孕母制度不論是有償或無償都是將代孕簡化成「出借子宮」或「試管嬰兒外加一個別人子宮的天然保溫箱」,將女人工具化、商品化。
而代孕的經濟誘因,也將導致代孕制度成為一個為有錢人建立的制度,有錢人出錢購買會傷害健康或死亡的服務,甚而買斷提供者的身體自主性,將女人變成「生小孩」的工具,透過金錢誘因侵蝕經濟弱勢者的人性尊嚴。
五、沒有可以保護代孕三方的立法、契約及配套
代孕立法和契約牽涉到複雜的新的生命、代理孕母的自主性、不可預期的孕產風險及委託者的需求,更挑戰了社會倫理。因為它的本質是回應需求面而制訂的,旨在確保交付健康的代孕子女。所以,雖然現行國健署的草案強調會重視兒童及代理孕母的權益,但兩者很難兼顧而必須有所妥協。草案規定代孕子女一出生即歸屬於委託者而非生產的代理孕母,是將女性身體工具化。代孕契約涉及難以預期的孕產,契約的標的為活生生的孩子,如生出的孩子為身障、疾病而委託者難以接受時,最大受害者就會是孩子及代理孕母,契約並無法強制委託夫妻對不滿意的代孕子女產生愛,此時契約此時淪為一紙,無法有實質的保障。此外,所謂的配套也不能預防或消除不幸的發生。以保險作為生產重大事故或死亡的配套,事實上不能解決不可逆的一輩子的照護悲劇,或是一個生命的失去,只是買斷了委託者的罪惡感。
六、代理孕母是父權文化壓迫女性的產物
不孕的婦女無法為夫家傳宗接代遭受奚落或歧視,要求有代理孕母來解除她們的壓力。其實這些壓力的根源來自「重男輕女」、「無後為大」、「血緣為大」的父權文化。代孕制度根本上是合理化、深化傳宗接代的思維。而無論是商業或利他形式的代孕都只有經濟優勢者才負擔的起,讓經濟弱勢的女人因此更陷入傳宗接代的壓力束縛而無法解脫。
種族的繁衍是大自然延續生命的方式,並不是以男性為中心的傳宗接代工具!生物科技無法解決長期以來傳統文化的束縛,鬆綁傳宗接代的血緣迷思,才是根本之策。
代理孕母制度滿足個人想要有自己血緣孩子的想望,但讓代理孕母付出巨大的代價,侵犯人的尊嚴及完整性,衝擊社會的價值,且為社會製造更多問題。台灣是一個重視人權、民主的國家,不應該存在這樣的制度。
因此,台灣女人連線反對代理孕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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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報告】「事後避孕藥」放寬為「指示用藥」態度調...
「事後避孕藥」放寬為「指示用藥」態度調查
問卷報告
2024.11
一、摘要
這項調查聚焦於民眾對於「事後避孕藥」放寬為「指示用藥」的態度與觀點,深入探討大眾對藥物規範、取得方式的了解與意見,並從性別、年齡和學歷等變項進行交叉分析,揭示不同群體的立場差異與潛在顧慮。以下是主要調查發現:
(一)相當比例民眾不清楚事後避孕藥為處方藥
55.4%表示知道該規定、35%不清楚該規定,另有9.6%不確定自己是否知道。女性中,53%知道該規定,37.1%不知道,男性中,61.5%知道該規定,不知道的比例為31.3%。顯示男性的整體認知度較高,女性了解度較低。
(二)超過6成5民眾支持事後避孕藥開放為「指示用藥」
多數受訪者贊成藥局直接供應事後避孕藥,女性填答者中贊成占60.6%,男性支持率更高,達79.5%。主要理由為:「方便及時取得」和「提高女性自主」。反對者主要理由為「可能導致濫用」和「缺乏完整的衛教」,反應了對藥品開放的擔心。
(三)民眾對於開放事後避孕藥是否會影響保險套使用的看法分歧
44.8%的受訪者認為事後避孕藥的便利取得不會改變安全性行為,認為保險套在預防性病與避孕方面仍具不可替代性。36.4%則認為可能影響,擔憂開放供應事後避孕藥會降低保險套的使用率,部分人可能因此忽視保險套的防護功能。另有18.8%不確定,顯示部分民眾因缺乏教育或資訊,對政策對避孕行為的實際影響尚無法判斷。
(四)現況釐清
多有民眾表示不清楚事後避孕藥在現行規範下屬於處方藥,甚至有人曾直接於藥局購買,因此有時誤以為可以在藥局直接購買,反映出現行政策的問題。主管機關有義務積極釐清並宣導事後避孕藥的使用現況與相關法規,以避免誤用及誤解,確保民眾能夠在緊急情況下依循正確途徑取得藥物。
總結來說,本次調查顯示民眾對於事後避孕藥的態度主要集中於方便與取得的需求與安全使用的擔憂,反映出政策推行需兼顧自主選擇和教育支持。隨著更多人對於女性自主權的重視,進一步的調查與政策檢討將有助於更全面地滿足社會需求,並確保政策實施的有效性。
二、調查說明
■ 調查單位:台灣女人連線
■ 調查目的:解民眾對藥品取得方式改變的看法
■ 調查方式:線上問卷(google表單)
■ 調查對象:18歲以上成年人
■ 調查時間: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1月5日
■ 樣本數:本次調查共回收問卷357份,有效問卷354份
三、基本概述
在本次問卷調查中,填答者的基本人口特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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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分佈:女性占74.0%(262人),男性約23.1%(82人),另有10人不願透露性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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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分佈:填答者中45歲及以上人數最多,占比30.2%(107人),其次為35-44歲25.7%(91人)、25-34歲22.6%(80人)、18-24歲21.5%(76人)。
■
學歷分佈:大學學歷最多,占54.2%(192人),其次為研究所學歷26.6%(94人),專科9.6%(34人)及高中學歷8.8%(31人)。
■
地區分佈:填答者主要來自北部和南部,分別占43.2%(153人)和40.4%(143人),中部佔比15.1%(54人)、東部1.1%(4人)。
四、對事後避孕藥的認知:是否知道需經醫師看診開立處方箋才可購買?
■
整體認知情況:55.4%表示知道該規定、35%不清楚該規定,另有9.6%不確定自己是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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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差異:女性中,53%知道該規定,37.1%不知道,9.9%表示不確定。男性中,61.5%知道該規定,不知道的比例為31.3%、不確定為7.23%。顯示男性的整體認知度較高,女性了解度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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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差異:在各年齡層中,25-34歲與45歲(含以上)瞭解此規定比例最高,分別占61.3%與61.1%。18-24歲和35-44歲「不知道」和「不確定」的比例較高。
五、支持與反對態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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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度:填答者中66.1%支持將「事後避孕藥」放寬為「指示用藥」,29%表示反對、4.8%無意見。
■
支持態度與性別:女性填答者中,贊成占60.6%,男性支持率更高,達79.5%。數據顯示,男性對於「事後避孕藥」放寬為「指示用藥」的支持度普遍較女性高,反對的比例則較低。這種性別差異可能反映出男性和女性對生育控制與藥物使用的觀點差異。女性可能較為關注藥物的安全性和使用規範,而男性則更傾向於支持便捷取得藥物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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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態度與教育程度:專科學歷的支持率最高,達79.4%,其次為高中學歷(70.9%)和大學學歷(67.4%)。研究所學歷者的支持比例相對較低,為56.3%。這種學歷差異可能反映了不同教育程度對健康風險、藥物安全性和政策影響的不同關注點。
■
支持態度與年齡:整體而言,各年齡層的支持比例都超過一半,其中18-24歲和25-34歲年齡層的支持比例相對較高,分別為66.7%和68.8%。35-44歲支持比例為67%,45歲及以上年齡層的支持比例略低,為61.1%。
反對比例隨年齡增長而略有增加,18-24歲的反對比例為24.4%、25-34歲27.5%,35-44歲為30.8%,而45歲及以上的反對比例最高,達到34.3%。顯示年齡較高的族群有相對保留的態度,可能與該年齡層對藥物安全性和使用習慣的考量較多有關。此外,各年齡層的「沒意見」比例皆較低,顯示多數填答者對此政策有明確立場。
六、支持理由分析
■
「方便及時取得」和「提高女性自主」為主要原因:在支持事後避孕藥轉類的原因中,主要集中在「方便及時取得」(34.9%)和「提高女性自主」(33.3%)這兩項。
■
性別差異:男女在支持理由上差異不大,主要集中在「方便及時取得」和「提高女性自主」這兩項。具體來看:
◎
女性:36%的女性支持者認為「方便及時取得」是主要理由,1%選擇了「提高女性自主」。女性選擇「不需掛號候診」比例為19.8%、「藥品較無健康疑慮」10.1%。
◎
男性:男性中「方便及時取得」和「提高女性自主」的比例分別為7%和31.6%。男性選擇「不需掛號候診」的比例為19.9%,而相較於女性,男性對「藥品較無健康疑慮」的重視稍高,達15.9%。
■ 年齡差異
◎
各年齡層支持理由皆集中於「方便及時取得」和「提高女性自主」。
◎
「35-44歲」年齡層逐漸重視「藥品較無健康疑慮」(13.9%)。
◎
45歲及以上年齡層對「提高女性自主」的支持比例最高(35.8%),同時對「藥品較無健康疑慮」的重視比例也達7%。
■ 開放性的支持理由
◎
多數醫院白天候診,不一定有即時找得到合適夜診診所,年輕女孩若要隱瞞,不一定有機會請及時請假偷跑去看診
◎
社區藥局藥師才真的有空跟婦女解說用藥注意事項
◎
很多藥品其實在先進國家,由藥師指導就能使用,如此可以節省健保和醫療資源,也能發揮最大效益
◎ 確保阻斷效力
◎ 方便未成年少女取得,以免延誤就醫
◎
青少年容易取得可以避免過早承擔養育孩子的壓力
◎ 能降低非自願性懷孕
◎ 盡早開放,只是個避孕藥不要搞得那麼複雜
◎ 事後避孕可以減少墮胎
◎ 女性自主應被重視!
◎ 生育屬於女性自主的重要一環
◎ 尊重年輕世代自主管理
◎
這東西很有必要方便取得啊,避孕總有遺漏的時候
七、反對理由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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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導致濫用」和「缺乏完整的衛教」為主要擔憂:在反對事後避孕藥轉類的原因中,主要集中在「可能導致濫用」(26.8%)和「缺乏完整的衛教」(26.4%)這兩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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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差異:男女在反對理由上差異不大,主要都擔憂「可能導致濫用」。具體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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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要理由是「可能導致濫用」(27.6%)、「缺乏完整的衛教」(25.6%)和「擔憂青少年可輕易取得」(25%)。對「健康的疑慮」則有8%。顯示出她們對於使用者教育和可能濫用的顧慮較為顯著。
◎
男性:4%關注「可能導致濫用」。對「健康的疑慮」與「缺乏完整的衛教」同為24.3%。另有23%提出「擔憂青少年可輕易取得」的理由。
■ 學歷差異
◎
高學歷者的擔憂集中在濫用與衛教不足:在研究所學歷群體中,選擇「可能導致濫用」和「衛教不足」的比例高於其他學歷層次(56%、44%),顯示出高學歷者可能更關注政策實施後帶來的社會影響,以及目前衛生教育不足對健康風險的影響。
◎
中等學歷群體的反對理由較分散:中等學歷(如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中,選擇反對理由的比例相對平均,沒有單一特定的顧慮特別突出,可能表明這些群體對此議題的理解和考量更多元。
■ 開放性的反對理由
◎ 助長熟人權勢性侵
◎ 改變現行制度代表官方認可此等非常手段常態化
◎
事前不避事後才避。本來就要負擔更多成本代價。包含不便利性。
◎
會影響真正有需要的人卻又沒有辦法由醫師開立處方的人
◎ 扼殺一個新生命,及性氾濫增加
◎
此種藥物仍有對身體的危險性,還是經醫師評估後再使用比較好。
◎ 造成家庭及社會上的問題更多
八、藥局購買事後避孕藥是否會降低保險套的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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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的受訪者認為不會降低保險套的使用、36.4%認為會,另有18.8%表示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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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差異:女性受訪者中有45%認為「會」降低保險套的使用、51%認為「不會」;男性中則有36%認為「會」,而有58%認為「不會」。不論性別,皆超過半數認為不會影響保險套的使用,相較下,這顯示男性較不擔心,而女性則相對更擔憂此類改變可能帶來的影響。
■
年齡差異:18-24歲的受訪者中,有42%認為「會」影響保險套使用,53%認為「不會」;25-34歲年齡層中,40%認為「會」,而55%認為「不會」。35-44歲年齡層的看法較為分散,47%認為「會」,48%認為「不會」。而在45歲及以上的年齡層中,僅有35%認為「會」,而60%認為「不會」。數據顯示,年齡較高的受訪者傾向於認為藥局購買事後避孕藥「不會」影響保險套使用,年輕群體則相對更擔心會因此降低保險套使用頻率。
■
學歷差異:研究所學歷的受訪者中,47%認為「會」影響保險套的使用,50%認為「不會」,顯示出高學歷者對於此議題的顧慮較多。大學學歷的受訪者則有59%認為「不會」,而認為「會」的比例為37%,表示大學學歷者對於藥局販售事後避孕藥的影響相對較少擔心。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歷的受訪者中,61%認為「不會」,35%認為「會」。
九、調查結果與政策建議
(一)生育自主
本次問卷,女性填答者6%、男性填答者79.5%支持政策放寬,理由集中在「方便及時取得」與「提高女性自主」。這顯示出台灣民眾對於生育自主權的重視及強烈需求,且不分性別。藉由讓女性能夠自行購買事後避孕藥,可進一步強化女性的生育控制,減少對醫療系統的依賴。在性別權益平等的推動下,此政策變更若實施,將為女性提供更多元的避孕選擇。
(二)教育的需求
反對意見中,多數擔心藥物濫用及缺乏完整衛教,這顯示出台灣社會對於「指示用藥」的認知仍需提升。為確保政策實施不會帶來負面影響,建議在推行「事後避孕藥」放寬為「指示用藥」的同時,積極展開衛教活動,強化藥師角色,並加強學校健康課程對避孕知識的普及教育,減少青少年可能的誤用風險。
(三)公共衛生觀點
多數填答者支持「事後避孕藥」改為「指示用藥」,顯示出民眾對便捷取得醫療資源的高度需求。這反映出在台灣公共衛生體系中,讓避孕藥物更易取得可促進健康公平性,減少不必要的醫療門診壓力,並提高醫療資源的有效利用。然而,需注意部分反對者提出的「濫用風險」與「缺乏完整衛教」的擔憂,顯示出若要推行放寬政策,必須輔以充足的教育資源,確保民眾理解事後避孕藥的正確使用。並且,若缺乏完善配套,可能造成更大的衛生負擔。
此外,針對是否影響保險套使用率,亦應有深入的評估,以免影響疾病防治。
十、政策建議
基於以上分析結果,建議政府可逐步推行「事後避孕藥」改為「指示用藥」的政策,但須注意以下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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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用藥衛教:配合政策推動,針對女性及青年族群提供更全面的衛教資源,確保他們理解事後避孕藥的正確使用方法,減少誤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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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學校性教育:教育相關體系應強化相關教育課程,增加關於避孕及性健康的知識,減少青少年因缺乏正確認知而誤用藥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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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政策引導與保障:為平衡各方需求,政府可考慮制定指導方針,例如限制事後避孕藥的購買年齡,或在購買時需由藥師提供簡單說明,以減少社會對濫用和青少年健康的顧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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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效益評估:在推行「事後避孕藥」放寬為「指示用藥」後,持續進行效益及安全性評估,以數據為基礎調整政策,確保女性健康權益與公共衛生利益的平衡。
附錄:對於事後避孕藥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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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某次性行為後發現保險套破損,未經看診,直接在藥局購買到事後避孕藥,以至於我一直以為這是可以自由購買的。原來竟然不是,那也太可怕了,我當時週末晚上根本找不到看診的診所,除非去大醫院急診。太誇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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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清楚事後避孕藥跟手術對身體造成的影響的差距,有點難選
* 不想讓一些人認為吃事後就好,所以不戴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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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是處方藥,但在藥局遇過不只一次有人未持處方箋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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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在年輕時在藥局買到,現在回想很感謝當時願意賣我的藥師,因為他減低了當時我可能面對的焦慮與罪惡感,也不需要依靠別人的經濟支援。那是我人生唯一一次服用事後避孕藥,以女性的觀點我是感謝的,但同時我也知道有些男性會因為這樣認為更不需要為自己的行為後果負有責任感。但給予女性這樣的選擇權,我認為還是好的。
* 好像蠻多人都已經能在藥局直接買到了…
* 需要配套要有更完整的安全性行為教育
* 身體是自己的,要不要吃由自己決定。
* 經期真的會亂掉也很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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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導致在"性"認知上有所偏差,例:不尊重身體、複雜性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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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贊成,但又擔憂,取得容易,怕會被濫用,所以預防醫學的配套措施要做好要做完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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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多加宣導事前避孕方式的種類,而非讓事後避孕藥方便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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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避孕藥容易傷身,但也能夠讓未成年初嚐禁果的孩子們多一份保障。
* 不會造成一些懷孕拿小孩的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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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的青少年更加開放,堵不如疏,想要禁止他們偷嚐禁果是不可能的,還不如提供更方便的避孕管道,避免後續更加嚴重的問題(未成年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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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發生一夜情也不要生孩子,服用避孕藥可以減少墮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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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驗過掛號候診真的非常不方便,希望提高女性自主可以開放。但是衛教絕對是非常重要的措施,不能只是配套而已。希望從成人/家長做起衛教,成人所營造的社會氛圍、家庭氣氛影響兒童青少年最多;不要再只要求學校要老師教,因為就算學校老師認真設計教學,通常也會因為顧慮家長而不能施行。
* 小心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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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避孕藥為許多年輕人保護自己的一種途徑,在性方面18歲成年可自由決定,而父母不一定是開放性溝通或者尊重小孩,若事後避孕藥為處方藥物,也算是違背了法律成年自由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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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教宣導需簡單扼要,國小就需要,不要避諱談論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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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女生能避免吃事後避孕藥就盡量避免,因為對女性身體反應較大也較有害。
* 應該有完善公開的宣導說明其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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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可增加說明「使用避孕藥會提高子宮外孕的機率」
* 用藥衛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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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醫師處方箋的藥物就是因為需要醫師針對副作用適應症進行說明。事後避孕藥>男性要求不戴套>性病傳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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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擔憂性侵受害者自己買藥吃,或者加害者逼受害者吃,而使得性侵案情受到掩蓋,減少因為醫院介入及早發現的機會。(尤其是家內性侵或是離家成年少女遇人不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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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女性身體自主前的提升,只要讓女性清楚用藥風險,就可以自行購買避免更多非預期懷孕導致的社會問題
* 還是要教育好使用保險套 避免過度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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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太多藥品都被醫師團體把持,沒有讓藥師把關,用藥安全真的很不好,政府要檢討不要一直被醫師團體挾持!
* 處方藥品要經醫師開立,容易錯過吃藥的最佳時機
* 事前跟事後請都轉成指示藥品,方便取得藥物
* 重點在於了解青少年對性關係的態度.
受傷再補救對心理都是一種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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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作方面需要經期提前者來說,不需要向醫生拿處方籤真的方便
* 解決青少年未預期的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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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局藥師可諮詢購藥即足夠,掛號會錯過絕佳避孕時機,診所大半夜和週末不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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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避孕藥相對事前避孕藥副作用大,需要審慎評估後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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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同意氾濫生殖,或不做任何保險措施,那可不行,如只是像文內所述的“用以應對緊急況,以降低女性非預期懷孕的風險”,我覺得應該是可以,盡可能尋求平衡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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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太容易,擔心未成年男女濫用,受害的往往是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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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婚,未預期懷孕,隔天就使用事後避孕藥,但是仍然懷孕,雖然機率極低,也不代表不可能,我也希望女性能對是否懷孕有更多自主權。避孕器其實也是不錯選擇,使用年限長,其實不貴
* 實際上不需處方也很容易購買
* 賣的太貴了,要半價!
* 請不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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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更多的衛教科普再來開放,讓用藥人有足夠資訊足以判斷利弊
* 事後藥的傷害性還是太大了
比起事後藥不如加強推廣事前避孕藥(調經藥)
* 其實發現最大的問題是宣導很多人都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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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避孕藥取得困難,會降低非預期性行為的避孕意願,而決定賭一把。
* 這種藥物應考慮可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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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事後避孕丸開放指示用藥?女性權益優先!
(文/黃淑英、陳儀軒)
日前,食藥署再度欲將事後避孕藥從處方用藥改成指示用藥。然與8年前一樣,因藥師與醫師之間的爭議而再度擱置。我們肯定藥師與醫師皆以女性的健康及權益為出發點,然而,兩方都沒有提出具體的作法支持他們的堅持,很容易讓人們誤以為是利益的爭議。事實上,在即使沒有處方箋也能在藥局直接取得事後避孕藥的現在,政府應該思考的是使用者──女性──的健康、需求及安全性行為的重要,而不是困在醫、藥間的角力中,沒有作為地維持現狀。
為了瞭解社會對事後避孕藥是否開放為指示用藥的態度,10月中,台灣女人連線針對此進行了一份線上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有近5成的填答者不知道事後避孕藥是處方用藥。而超過6成5的民眾支持開放,與2016年台女連進行的調查7成支持幾乎是一致的。問卷結果中,認為事後避孕藥應維持處方用藥的民眾擔心開放後「可能導致濫用」與「缺乏完整衛教」;支持開放的民眾則認為如此可以「方便即時取得」與「提高女性自主」。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及醫學實證,事後避孕藥不影響女性長期健康,但仍有副作用。女性可能會經歷荷爾蒙變化引起月經失調,預測排卵變得更困難,增加意外懷孕的可能,更何況事後避孕藥效果並非100%。使用時缺若乏這些知識,女性身心可能受到傷害。因此,這些健康的衛教的提供對於女性十分重要。通常就醫取藥較會得到這方面的衛教。
然而,事後避孕藥有72小時的服用時效,越早服用避孕機率越高。因此,取得藥物的可近性、方便性及成本對於女性是很重要的。而看醫師拿藥要掛號、等診、問診,取得藥物的門檻遠高於自行去藥局購買,也可能錯過用藥的最佳時間。因此,開放成指示用藥可以增加使用的自由度。
相對的,人們也擔憂方便取得會不會形成濫用?未成年人也可以取得?會不會因此取代保險套的使用,而成為安全性行為的破口,更讓女性獨負避孕的責任?!
是否變更事後避孕藥管理方式,各有利弊,政府的考量應兼顧藥物對女性健康的影響、取得的可近性、以及完整的衛教以保障女性的知情權。無論放寬或維持現狀,應有完善配套及積極的作為以滿足女性的需求。
政府若要維持處方用藥,就應該落實現有法令規定,取締藥局販售事後避孕藥,研議降低就醫取藥的門檻,並加強醫師落實衛教,以確保法令有確實達成其訂立目的;若開放成指示用藥,則要確保事後避孕藥是由「藥師」提供,規定且落實藥師在給藥時必須提供扼要、易讀的重要衛教資訊。同時思考年齡的限制及加強校園青少年安全性行為的認知及實踐。才能將事後避孕藥對女性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也確保公共衛生安全、推廣正確的安全性教育。
本文於2024.11.17刊登於《自由廣場》,此為投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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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稿】「法務部無視性別平等!刑法墮胎罪早該廢了...
今日(11/5)台灣女人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與關心性別平等的民間團體、立法委員
范雲 FAN,
Yun、黃捷、郭昱晴、吳沛憶、陳培瑜、林淑芬、張雅琳
Ngalim Tiunn、王正旭、洪申翰 Sun-Han
委員等召開「法務部無視性別平等!刑法墮胎罪早該廢了!」記者會,會中理事長林綠紅發言如下:
為何我們反對法務部提高墮胎罪罰金的修法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林綠紅2024.11.05)
一、這次修法不僅是罰金金額配合調整這麼簡單,根本上是不適當地加重對意外懷孕女性的刑罰
法務部於日前(10/29)預告刑法第288條以下墮胎罪的修法,不是順應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委員審查意見的建議,廢除墮胎罪,而是反其道而行,大幅提高墮胎罪的罰金。根據法務部面對民眾質疑的說法是「本次修法並未變動最高刑度,僅係配合刑法罰金級距標準調整罰金金額」意思是,罰金的調整是順應時代變遷的調整,由於最高刑度沒有變動,對於墮胎罪的處罰並沒有加重。但是,事實並非如此。近30年來,人工流產除罪化及鬆綁是全球的趨勢,近年來只有四個國家——尼加拉瓜、波蘭、薩爾瓦多和美國增加了新的國家法規用以加嚴限制女人人工流產的權利。而鄰近的韓國,2019年4月南韓憲法法庭做出歷史性判決裁定該國施行66年的人工流產罪是違憲的,因為墮胎罪的存在侵犯了孕婦的自主權。在不以刑罰對待懷孕女性的國際趨勢下,法務部不思考廢除刑法的墮胎罪,反而調高罰金,根本上就是加重對懷孕女性的處罰!
二、為何法務部不研擬墮胎除罪化?
根據今年4月,CEDAW 第四次國家報告行動回應表 112
年度辦理情形會議資料,法務部說明不打算墮胎罪除罪化的原因:提到「刑法第
288
條墮胎罪係處罰不合法之墮胎,並非處罰所有墮胎行為,且墮胎罪係保護特定法益..」所謂的特定法益,包含了「非法墮胎有害民族繁衍,對於國家未來之競爭力及發展有重大影響,此亦為目前政府政策係採取鼓勵生育之原因。」
我們要指出的是,法務部所稱的「不合法墮胎」,其中有許多因為優生保健法修法延宕多年,而無法刪除已婚懷孕女性的配偶同意權,導致因婚姻關係不良卻無法離婚、有家庭暴力不敢離婚等等弱勢女性,因意外懷孕無法取得配偶同意鋌而走險的人工流產。法務部提高罰金,想要處罰的是這群弱勢女性嗎?!
其次,所謂「非法墮胎有害民族繁衍,對於國家未來之競爭力及發展有重大影響」,姑且不論法務部不是經濟部如何證明「非法人工流產對國家的競爭力有重大影響」?而法務部於職權範圍內,為何需要越俎代庖擔憂國家的經濟發展?台灣少子女化延續多年,每年出生率都吊車尾,政府不去思考正向的促進年輕人願生、能養的環境,不積極建構讓育齡女性友善生育的環境,以鼓勵生育。還想方設法、除堅持不廢除墮胎罪,還提高罰金,是認為限縮人工流產可以提高生育率嗎?我們必須提醒法務部,以侵害女性生育自主權為代價,並不會鼓勵生育,或提升生育率,只會惡化女性的性別處境,讓女人更不願生育。
三、為什麼我們反對法務部對墮胎罪增加罰金的修法
婦運前輩劉仲冬教授在「國家政策下的女性身體」一文(收錄於女性醫療社會學,女書文化出版)提到「對女性及生育行為的控制是性別地位的最佳指標。一個女人是否能掌握自己的身體、有自由生養自己想要的孩子?有權決定生幾個孩子?是否能自由取用避孕器材調節生育?是否能以手術方式終結意外的懷孕?等等,都代表且反應女性地位。沒有自由掌控自己的身體,女性其他的自由都是空談」
這幾十年來,台灣一直以優生保健法的架構下,阻卻刑法墮胎罪,假裝我們有完整的生育自主權,但千瘡百孔的優生保健法,並無法讓所有的女人免於墮胎罪的追訴,而現在法務部又提案修法提高墮胎罪的罰金。這是否意味著我們的國家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不尊重?女性地位的倒退?
我們必須重申,人工流產的選擇是屬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行使,它可以被規範或限制。但是女人意外懷孕無可奈何必須進行人工流產,不是犯罪行為。墮胎罪不應該被提高罰金,而是這個罪應該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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