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投書】高風險醫療植入物應有「使用者登錄制度」
國內爆發廠商違法製造及販賣骨釘、骨板的事件,而食藥署對產品流向沒有可靠的掌握。這是繼乳房植入物、陰道人工網膜的事件後,再一次暴露政府對醫療器材─特別是長期植入物─管理的不當及無視!
長期植入體內的醫療器材,如:乳房植入物、陰道網膜及人工膝蓋或髖關節等,屬於高風險的醫療器材。植入物是身體的外來物,長期在體內,其材質是否和我們的身體相容?長期使用是否會有不良反應危害健康?是否會被排斥而異位?這些在上市前短期及人數有限的臨床試驗很難完全得知。因此,上市後產品及使用者的後續健康追蹤及監測,以確立長期使用的安全性及有效性非常重要。
英、美、澳、紐及瑞士等歐美國家早自二○○○年起即有人工關節的登錄制度,其累積的資料暴露部分金屬人工關節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促使日後多次產品下架的決策。而最近乳房植入物因被發現和罹患罕見淋巴癌有關聯,導致某廠牌的產品回收,美國的乳房植入物登錄系統位居關鍵角色。
自二○一七年底以來,乳房植入物及陰道網膜的爭議不斷。衛生福利部僅以一紙公文警示相關醫學會,並提醒告知使用者。至於我國有沒有受害者?國內的使用情形為何?應有的對策為何?政府始終無法回答。理由很簡單,因為政府缺乏資料,無法掌握國內的使用狀況!
因此,台灣女人連線數度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對特定高風險植入物建立「使用者登錄」制度,亦即,對於特定醫療器材的使用者,建置其基本資料、手術、相關併發症及後續治療等資訊,以追蹤使用者的健康情形與監測醫療器材風險。同時累計資料,以為未來政策的參考。為平衡使用者的權益,此制度採「自動登錄」,但是使用者可以「選擇退出」。
然而,食藥署一直以似是而非、牽強的說詞來反對,如:國內民風保守、侵犯個人隱私、已有不良事件通報等制度。充分暴露對個資保護概念的貧瘠,及無視行之多年靠廠商及醫師的通報制度非常不良的怠惰。
目前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器材管理法」的草案,檢視其內容不僅沒有對於植入物嚴謹的追蹤及監測,而草案第三條醫療器材的定義,醫療植入物也被遺漏在此法管理之外。我們再次呼籲政府重新檢視草案的內容,制訂一個保護國民的法案!
本篇刊登於自由廣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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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女人不是生育的容器!8 週內終止懷孕公投案,...
作者: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林綠紅
日前「Shofar 轉化社區聯盟」提案「人工流產應在妊娠
8
週內施行」之公投提案,修正《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使人工流產只能於妊娠後 8
週內施行,中選會並將於近期舉辦聽證會以釐清相關爭點。經媒體批露之後,各界質疑聲不斷。
提案單位隨後在臉書粉絲頁上表示:「『心跳法案』是指妊娠
8 週之後(胎兒有心跳)禁止墮胎(原法律是訂 24
週),至於患有有重大疾病(如唐氏症、癲癇)之胎兒,依照優生保健法第
3 章第 9 條 1-5
項的規範,還是可以選擇墮胎。」也就是說,「心跳法案」公投案,會將上述優生保健法的規範保留,作為「除外條款」,因此提案單位針對的是現行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6
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若要施行人工流產,必須在妊娠
8 週內施行。
限縮至懷孕 8
週之內施行,這樣的提案背後對於女性的處境有什麼意涵?
女性選擇權與胎兒生命權,多年折衝才取得平衡
首先,從提案主文來看,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限制的是人工流產的「最後週數」,現行的 24
週其實考量的是母體與胎兒的權益平衡,在醫學上也有實證依據。亦即,超過
24
週的胎兒若離開母體,依現在的醫療水準已有極高的存活率。因此無論胎兒是否具有先天疾病,或懷孕女性有其他的心理、生理考量,到此時都應該以胎兒的生命權為優先,女性或其他成年人的權益應該讓位。
在懷孕滿 24
週前,因為胎兒離開母體的存活率低,此時女性的選擇或考量,包括胎兒的先天疾病、基因缺陷等不適合繼續懷孕的因素會優先被考慮。「24
週」這條線,是經過多年的社會折衝,為的是在人工流產上,讓懷孕女性能在選擇、處境與胎兒的生命權之間有所平衡。
但是,一旦如上述提案的主張,不免讓人疑惑,既然叫「心跳法案」,過了第
8
週,在懷孕女性無意願繼續懷孕的情況下,為何有些妊娠被要求應該繼續,有些卻可終止?難道心跳之間的生命價值不相同嗎?更重要的是,限縮了女性因為個人處境或家庭生活而無可奈何選擇人工流產的權利,從根本上否定了女人對身體的自我決定權。
如同許多聽到此提案的女人第一個反應都是:「8
週,應該還不知道自己懷孕吧?!」性行為後月經該來沒有來,或者有些女人生理期原本就不準時,等身體有異狀時確認懷孕,多數已過了
8
週。此提案若通過,無論女性的處境再如何不適合生養子女都別無選擇,唯一一條路是繼續妊娠,或者被迫以危險、不合法的方式人工流產。無論如何,女人是死、是活,是否無路可走顯然都不在提案的考慮範圍內。8
週其實也只是口惠不實的理由,真正的目的是讓大多數的女人懷孕後都不能因自己的理由決定人工流產。
晚婚與不婚才是少子女化的關鍵,和人工流產權無關!
在許多「限縮女性人工流產決定權」的主張中,特別在臺灣,總是與少子女化、生育率太低扯在一起,此次的提案也是。彷彿只要讓女人無法人工流產,生育率即會大增。但是這樣的假設真的成立嗎?
2011
年衛福部曾為此以新聞稿駁斥,表示根據調查,「在出生統計資料中也發現,我國各年齡層已婚女性之生育率,近
10
年來並沒有明顯下降,但是各年齡層女性之『有偶率」則大幅滑落。」、「晚婚、不婚,才是少子化最重要的原因。」晚婚、不婚的趨勢這幾年來越演越烈,107
年女性初婚年齡已延至 30.17
歲,生育第一胎的年齡落在 30.9
歲。衛福部過去的回應目前仍可適用,也顯示前述的假設實在很可疑。
在女人爭取生育自主權的歷程中,人工流產的議題一直在選擇權(pro
choice)與生命權(pro life)2
個觀點間拉扯。以美國為例,1973 年 Roe vs Wade
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 7 比 2
的比數,認定德州刑法限制婦女墮胎權的規定,違反美國憲法第
14
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並肯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為當時的人工流產爭議畫下休止符。
1980 年代美服錠(Mifepristone,又稱
RU486)上市與否爭議再起,反對者聲稱,RU486
會因為被濫用而讓終止懷孕變得稀鬆平常,也會鼓勵女性性放縱。但最終在其他國家核准上市後,美國在
2000
年核准上市。雖然近年來在川普主政下,人工流產又有不同的發展。
臺灣則在 1984
年通過優生保健法,當時在「解決人口過剩」、「強國強種」的人口政策大旗下,女人的生育自主權並未被考量。在那個戒嚴的年代,人民被當成國家政策的工具並不意外,但是,如今社會的性別平等應該已是共識,難道不應該有不同的思考?
女人不是生育的容器,請以女性為中心討論生育自主
一生為女性生育自主權奔走、美國生育控制聯盟創辦人山額夫人(Margaret
Higgins
Sanger)曾說:「女人若不能擁有並掌握自己的身體,就不算是自由。」女人不是生育的容器,每個女人都應該有權決定自己和誰、在什麼時間孕育下一代,或選擇在環境不夠好時不生育。每個小孩也應該在被期待中誕生,好好的被對待長大。
想要以限制人工流產「催生」的人也必須理解,終止懷孕無論是為了什麼原因,從來都不是容易的事,決心人工流產對多數女人而言都是痛苦的決定,意外懷孕更沒人想遇到。人工流產議題的討論,在女性的生育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之間,必須「以女人為中心」思考,唯有積極營造性別友善的環境,讓女人感受到這個社會對生產育兒有足夠的支持,女性才能安心生養子女。
本文刊於Right Plus(20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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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實】第19屆婦女健康行動網絡會議暨婦女團體聯...
台灣女人連線於10月4日至5日假台中全國大飯店舉辦「第19屆婦女健康行動網絡會議暨婦女團體聯合研習營」,來自北、中、南及東部的婦女團體、專業團體及新住民團體等代表們齊聚一堂交流,共有23個團體參與。
活動安排了4場專題演講:「2019性別健康熱門議題」、「銀色海嘯,長照真的罩得住您嗎?」、「政府健康政策下的女性自主-從母乳哺育談起」及「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施行法」。最後,與會者就明年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之主題進行討論,決定將以人工流產為主題安排相關行動,集結婦女等相關團體的意見以因應近日「Shofar
轉化社區聯盟」理事長彭迦智領銜提出全國性公投提案。
活動花絮
台灣女人連線洪芳婷執行秘書演講
「2019性別健康熱門議題」
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滕西華秘書長演講
「銀色海嘯,長照真的罩得住您嗎?」
台灣女人連線徐佳青顧問演講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常務理事演講
「政府健康政策下的女性自主-從母乳哺育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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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理事黃淑英出席「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1次委員會...
常務理事黃淑英出席「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1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
* 時間:108年9月18日
* 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
* 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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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長陳書芳出席食藥署「經陰道手術修補網產品管理討...
台灣女人連線長期追蹤陰道人工網膜對女人帶來的健康風險,並檢視各國及台灣對此問題的處理措施。在7月30日本會與立法委員林淑芬召開「婦女健康不容妥協
乳房植入物下架
多國禁用的陰道人工網膜呢?」記者會後,秘書長陳書芳出席了由食藥署召開的「經陰道手術修補網產品管理討論會議」。
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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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務理事黃淑英出席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拜會科技部會議
醫學、科學界長久以來存在性別盲的問題,不僅經常將婦女健康窄化成生殖健康,更常以適用於男性的標準應用於女性身上。然而,由於男女在生理結構、生活方式及生命經驗的不同,許多疾病的風險、症狀、診斷及治療方式存在性別差異,忽略這種差異容易讓女性被誤診、延誤就醫和存活率低等。而在研究中重視性別分析是讓我們得以進一步了解這種性別差異的基礎,政府得以藉此訂定出更適合女性的健康政策。
常務理事黃淑英為行政院性別平等會委員,出席了「行政院性別平等會拜會科技部」之會議,於會議中提案:「落實『人體試驗研究計畫』進行性別分析之策進作為。」,並提出兩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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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科技部參考美國作法,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及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中,負面表列研究計畫「無須納入女性參與者之情形」,並要求未符合情形者應進行性別分析、報告研究結果之性別差異,以供計畫申請者及計畫審查委員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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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科技部設立專案補助以鼓勵細胞、動物研究進行性別分析。
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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