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1/5)台灣女人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與關心性別平等的民間團體、立法委員 范雲 FAN, Yun、黃捷、郭昱晴、吳沛憶、陳培瑜、林淑芬、張雅琳 Ngalim Tiunn、王正旭、洪申翰 Sun-Han 委員等召開「法務部無視性別平等!刑法墮胎罪早該廢了!」記者會,會中理事長林綠紅發言如下:
為何我們反對法務部提高墮胎罪罰金的修法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林綠紅2024.11.05)
一、這次修法不僅是罰金金額配合調整這麼簡單,根本上是不適當地加重對意外懷孕女性的刑罰
法務部於日前(10/29)預告刑法第288條以下墮胎罪的修法,不是順應CEDAW第四次國家報告國際委員審查意見的建議,廢除墮胎罪,而是反其道而行,大幅提高墮胎罪的罰金。根據法務部面對民眾質疑的說法是「本次修法並未變動最高刑度,僅係配合刑法罰金級距標準調整罰金金額」意思是,罰金的調整是順應時代變遷的調整,由於最高刑度沒有變動,對於墮胎罪的處罰並沒有加重。但是,事實並非如此。近30年來,人工流產除罪化及鬆綁是全球的趨勢,近年來只有四個國家——尼加拉瓜、波蘭、薩爾瓦多和美國增加了新的國家法規用以加嚴限制女人人工流產的權利。而鄰近的韓國,2019年4月南韓憲法法庭做出歷史性判決裁定該國施行66年的人工流產罪是違憲的,因為墮胎罪的存在侵犯了孕婦的自主權。在不以刑罰對待懷孕女性的國際趨勢下,法務部不思考廢除刑法的墮胎罪,反而調高罰金,根本上就是加重對懷孕女性的處罰!
二、為何法務部不研擬墮胎除罪化?
根據今年4月,CEDAW 第四次國家報告行動回應表 112 年度辦理情形會議資料,法務部說明不打算墮胎罪除罪化的原因:提到「刑法第 288 條墮胎罪係處罰不合法之墮胎,並非處罰所有墮胎行為,且墮胎罪係保護特定法益..」所謂的特定法益,包含了「非法墮胎有害民族繁衍,對於國家未來之競爭力及發展有重大影響,此亦為目前政府政策係採取鼓勵生育之原因。」
我們要指出的是,法務部所稱的「不合法墮胎」,其中有許多因為優生保健法修法延宕多年,而無法刪除已婚懷孕女性的配偶同意權,導致因婚姻關係不良卻無法離婚、有家庭暴力不敢離婚等等弱勢女性,因意外懷孕無法取得配偶同意鋌而走險的人工流產。法務部提高罰金,想要處罰的是這群弱勢女性嗎?!
其次,所謂「非法墮胎有害民族繁衍,對於國家未來之競爭力及發展有重大影響」,姑且不論法務部不是經濟部如何證明「非法人工流產對國家的競爭力有重大影響」?而法務部於職權範圍內,為何需要越俎代庖擔憂國家的經濟發展?台灣少子女化延續多年,每年出生率都吊車尾,政府不去思考正向的促進年輕人願生、能養的環境,不積極建構讓育齡女性友善生育的環境,以鼓勵生育。還想方設法、除堅持不廢除墮胎罪,還提高罰金,是認為限縮人工流產可以提高生育率嗎?我們必須提醒法務部,以侵害女性生育自主權為代價,並不會鼓勵生育,或提升生育率,只會惡化女性的性別處境,讓女人更不願生育。
三、為什麼我們反對法務部對墮胎罪增加罰金的修法
婦運前輩劉仲冬教授在「國家政策下的女性身體」一文(收錄於女性醫療社會學,女書文化出版)提到「對女性及生育行為的控制是性別地位的最佳指標。一個女人是否能掌握自己的身體、有自由生養自己想要的孩子?有權決定生幾個孩子?是否能自由取用避孕器材調節生育?是否能以手術方式終結意外的懷孕?等等,都代表且反應女性地位。沒有自由掌控自己的身體,女性其他的自由都是空談」
這幾十年來,台灣一直以優生保健法的架構下,阻卻刑法墮胎罪,假裝我們有完整的生育自主權,但千瘡百孔的優生保健法,並無法讓所有的女人免於墮胎罪的追訴,而現在法務部又提案修法提高墮胎罪的罰金。這是否意味著我們的國家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不尊重?女性地位的倒退?
我們必須重申,人工流產的選擇是屬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的行使,它可以被規範或限制。但是女人意外懷孕無可奈何必須進行人工流產,不是犯罪行為。墮胎罪不應該被提高罰金,而是這個罪應該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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