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代理孕母不是選擇權,而是制度化的身體剝削

文/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黃淑英

在代理孕母議題的論戰裡,支持者總以「生育權」與「身體自主權」包裝這項制度,認為只要雙方同意,女性的身體就可以成為契約標的。然而,這樣的論述刻意忽略了一個殘酷的現實:在不對等的經濟與性別權力結構中,所謂的「自願」,往往只是貧困與壓迫下的選擇,而「契約的知情同意」常成為委託者的避風港。

 

在日本,婦產科醫學會自2003年起即正式禁止會員參與代理孕母。這是對女性身體價值的最低限度尊重。懷孕與分娩從來不是中性的勞務行為,而是伴隨高風險的醫療歷程:妊娠高血壓、產後出血、憂鬱症,甚至死亡,都是真實存在的可能性。將這樣的風險制度化轉嫁給另一名女性,只為滿足他人「有自己血緣關係的小孩」,本質上就是以金錢交換女性健康與生命。

 

支持者常辯稱:「只要禁止商業化,採取利他型就可以避免將女人的身體物化的問題」。然而,現實是,利他與商業之間的界線極其脆弱。所謂的「無償利他」就是以「成本計費」,僅給予生活費、律師費、仲介費等,但事實上往往出現變相報酬;而一旦制度存在,市場與仲介勢必進場,將女性的生殖能力重新包裝為商品。歷史已反覆證明,女性身體一旦進入市場邏輯,保護條款終將敗給利潤誘因。

 

代理孕母制度要求女性在經歷懷胎十月、建立生理與心理連結後,必須「依約交付」嬰兒,否則可能承擔違約責任。這不只是對情感的強行切割,更是對女性作為母親之人格尊嚴的否定。代孕不應被拆解為子宮功能的租賃服務。

 

更令人不安的是,代理孕母制度往往鎖定社會中最弱勢的女性。無論在亞洲或歐美,大量案例顯示代理孕母多來自經濟困難階層、單親家庭或移民女性。她們並非真正「自由選擇」,而是在租金、醫療費、子女教育費的壓力下,被迫釋出自己九個月的身體使用權。這不但是不平等的付出,更是結構性剝削。

 

有人說,拒絕代理孕母是剝奪不孕者的權利。然而,沒有任何人的「成為父母之權」可以建立在他人身體受傷害的基礎上。社會若真要回應不孕家庭的渴望,應投入更多資源於收養制度改革、育兒支持、與去污名化的家庭多元政策,而不是創造一個新的女性犧牲階層。

 

2025年初,日本國會已有提出包含「明文禁止代理孕母」條款的人工生殖相關法案。7月,聯合國有關代孕的報告指出,代理孕母的實務具有對婦女與兒童的剝削與暴力特性,其將女性身體商品化與物化,強化父權規範,並使代理孕母及兒童暴露於嚴重的人權侵害之中。報告建議,在國際層面採取措施,逐步消除所有形式的代理孕母制度。在全面禁止之前,各國須採取行動防止持續傷害,並加強對涉入代理孕母安排之婦女與兒童權利的保護。

 

台灣是一個尊重人權的社會,不應讓代孕合法,深化父權制度最古老的壓迫形式:傳宗接代。

 

 

★本文刊登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代理孕母不是選擇權 是制度化的身體剝削〉(2026.01.16),此為投書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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