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店家因拒絕男性求職而遭投訴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其拒絕理由為「餐廳外場制服專為女孩設定,不適合男生穿著」,因此直接表明「我們不要男生」。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七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亦即,工作應以求職者能力及專業是否勝任為徵才條件,除非工作內容確實有限制性別的必要,例如男性服飾廣告模特兒可以限男性、女演員可以限女性等特殊情況,不能任意設定條件以限制特定人的求職權益。然而此事引起一些爭議討論,有人認為店家以「可愛女孩」為特色並限制性別無不妥,例如女僕餐廳,然而這樣的說法,似是而非。
行銷特色為自由市場範疇,店家有權自行訂定,但卻必須符合現行法律規範,比如若開設「上空餐廳」,以服務員上空為特色,便會因女性服務員露點而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同樣,女僕餐廳以「女僕」為餐廳特色,只雇用女性,在求職門檻上便出現排斥男性的先設條件,已涉嫌「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而餐廳外場服務員工作內容同時適合男女,也不適用第七條的但書「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所以店家不能因行銷特色而對特定性別進行限制。
性平法認同某些工作有特定性別的需求,卻成為民眾及店家的盲點,誤以為雇主得以恣意根據自由市場需求,而做出排斥特定性別或性傾向的求職門檻。但其實除了工作內容牽涉到男女生理構造差異以外,比如醫學人體研究、內衣廣告等,任何工作都不應對求職者的性別及性傾向設限。
此外,部分民眾質疑女僕餐廳雇用男僕,是否涉嫌廣告不實?事實上, 日本的女僕餐廳是可以雇用男僕的,只要這些男性願意穿著店裡規定的制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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