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活動

「比基尼之夜」看似免費反被消費
「比基尼之夜」看似免費反被消費
  「比基尼之夜」看似免費反被消費  會後新聞稿   進入炎熱酷暑的夏天,各地大游泳池、水上樂園開始紛紛推出各種優惠以吸引民眾,如馬拉灣水上樂園推出7-8月女性在指定時間穿著標準比基尼泳裝可以優惠價入園;台北市青年公園游泳池推出暑期每週三下午五點之後穿著比基尼女性可免費入場,歡迎女性不吝秀出好身材。推出優惠促銷本身並非問題,但我們卻看到這些優惠強調女性一定得穿著比基尼,甚至須符合嚴格的「三片三角形」規定,才能有優惠價或免費入場,廠商擺明著利用人們對女體的偷窺慾望來進行行銷宣傳,已違反公平合理的收費原則,影響民眾權益,更是歧視女性。而台北市政府讓政府委外的廠商以此噱頭作為促銷青年公園游泳池手段,顯見台北市政府並未積極消除社會對女性形象的刻版印象,反而強化對女性身體的物化,更沒有盡到主管機關的監督責任!   為什麼是「女性比基尼之夜」,而不是「男性丁字褲之夜」?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游泳池、水上樂園是民眾運動、遊憩的場所,而不是一個對女性衣著進行嚴格限制、展露與比較女性身體的舞台。這些「穿著比基尼免費入場」的噱頭,是對女性的歧視。它表面上看似是給女性的特別優惠,但實際目的卻是藉物化與消費女性身體,以吸引特定族群入園。不然,他們為什麼不辦一個「丁字褲男性免費入場」?!再者,一般會穿著比基尼的多是身材姣好的年輕女性,這樣的免費措施顯然對身材不符合主流審美觀、不喜展露身體以及年長的女性非常不友善,形成對不同的女性使用者有差別待遇,也再次又強化單一僵化的美貌標準。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陳怡君表示,用比基尼之夜來行銷游泳池,是一種想像力的匱乏與行銷的怠惰、便宜行事。政府一直在提城市行銷,要給人民幸福感,但是在政府的公立游泳池,卻帶頭做「泳池夜店化」的活動,好像要行銷只能用女人的身體吸引特定的族群。     台北市府應落實性別主流化並維護市民的權益 黃淑英理事長表示,民國101年我國已通過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致力消除性別歧視及落實性別主流化。首善之都的台北市政府更應帶頭示範,但今天台北市政府卻任由政府委外的廠商辦理一項完全違反CEDAW精神的活動,加深社會的性別刻板印象。此外,為了鼓勵市民多利用公共設施及鼓勵休閒、運動,政府委外的廠商所推出的優惠促銷應具有普及、合理及公平性,讓不同族群都能享受到的多元優惠方案,如親子之夜、全家老小同行門票降價等。陳怡君理事也認為,全民健康休閒的資源,應該用在全民男女老幼的身上!行銷可以是親子之夜,小孩免費,或是夫妻之夜,讓小小的銅板創造家人同樂、夫妻約會的機會,這也是用優惠找幸福的方法之一。但是,「比基尼之夜」的優惠,不但沒有讓男女老幼均受惠,既使是女性,也得靠暴露大部分的身體去換取,不但不公平,嚴重侵犯市民的權益,更有剝削女性之嫌。而台北市政府身為主管機關未立即提出糾正並要求取消活動,明顯有失責之處,更突顯市府相關行政人員仍缺乏性別意識。 陳怡君理事表示,公務員必須接受性別主流化的訓練,在其擔任北市府女性權益委員會委員期間,發現北市府的員工有受訓的都有一定的性別意識,期待這些公務員在委外的標案時,也能盡到監督、引導的職責,要求廠商的各種方案活動,要符合性別平等的要件,不要再府內府外不同調。   最後,我們要求台北市政府應立即取消具性別歧視的青年公園游泳池暑期「比基尼之夜」優惠,提供符合公平合理原則的優惠給市民。我們也呼籲馬拉灣水上樂園應停止歧視、剝削女性的行銷,讓水上樂園是家庭的、健康的暑期休閒及娛樂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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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誰綁架了建教生權益?」記者會
「是誰綁架了建教生權益?」記者會
是誰綁架了建教生權益? 運用合理不賤價  工時合理不過勞 貧窮子弟有權享有優質多元的建教合作制度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記者會新聞稿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於今年1月2 日由馬總統正式公告後,卻立即引來中南部建教合作學校與特定廠商聯手出面反擊,除大肆威脅不想辦理或停招建教合作班,並聲稱不排除聯署罷免馬總統與提案之林淑芬委員。而身負落實建教生權益重擔之教育部,只見疲於奔命召開說明會試圖向廠商與建教合作學校滅火外,卻未見因應新法有積極之政策落實作為,實讓人憂心建教生專法將因教育部之被動作為,使美意淪為爭議,無異形同綁架了建教生權益!因此聯盟召開記者會針對部分業者及學校大肆抨擊新法之意見予以回應。   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無異逼廠商簽訂不平等條約?    針對部分學校及業者抨擊新法對建教生訓練工時、休假、薪資甚至比一般勞工有更嚴格之規定,無異於是逼廠商簽訂「不平等條約」,且造成兩套管理制度的混淆,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現行勞基法技術生專章即已規定,一般勞工之勞動條件對技術生自應適用之,其中包括適用基本工資。而有關工時之規定為每兩周不得超過84小時,本就不代表工時一定要84小時,且工時可以由勞資雙方藉由工會等機制進行協商,何來建教生領取基本工資就需比照一般勞工工時之不平等疑義?且之所以造成上述爭議,乃過去教育部長期未強力督責甚至放任建教合作學校及廠商對於建教生準用勞基法之相關規定,形成今日建教生工時過長、苛扣生活津貼、未有勞保保障等申訴無門之亂象。因此過去廠商如能確實遵守相關規定,新法並不會造成過多進用成本,自然不會有對業界太嚴苛的問題。而針對過去建教生申訴無門之情形,聯盟建議教育部因依法盡速責成縣市政府成立建教合作申訴審議會,提供建教生及家長相關權益諮詢與申訴管道。   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廠商拒收造成貧窮子弟受害? 針對部分學校及業者抨擊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某立委聲稱有近七成業者想要退出建教合作制度,將造成中南部經濟弱勢之貧窮子弟無建教合作機會而受害。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建教合作制度的本義乃在於透過職場學習培養技術人才,並為業者所留用,並非是為了解決貧窮子弟經濟收入之社會福利措施。且大部分中南部建教生來自勞工階級或經濟困難之家庭,貧窮子弟有就業養家或自立生活之需求,建教合作制度更應該提供其優質且具勞動尊嚴的建教合作機會,而非任由學校與廠商為尋求替代勞力的牽拖之詞。因此教育部應盡早組成建教合作審議評估小組,針對新法上路後無法安置之建教生,積極規畫替代方案,並制定建教合作友善職場之評估指標,才能對貧窮子弟建教生有尊嚴的勞動保障!   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將扼殺傳統產業? 針對部分學校及業者抨擊新法對建教生勞動條件保障高標準,將扼殺傳統產業, 甚至有業者表示現在傳產業都得仰賴建教合作的學生及外勞苦撐,他們抱怨明明已經在缺工了,政府卻仍舊無法通融給予協助。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教育部實施了近45年的建教合作制度,引進之行業及產業屬性的確未做好相關配套規劃,已經失去了育材的本意。日前監察院對於教育部有關辦理建教合作教育之糾正文中,明確指出教育部自民國93年頒布「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後,把關評估建教合作機構審核人力嚴重不足,且大量開放建教合作業務,導致源頭管理不善而造成今日建教生於特定職種行業被賤價使用或濫用的結果,聯盟認為此無異於形成另一種建教合作制度的壟斷!為何現行的建教合作行業大量集中於電子業、美髮美容、流通及餐飲服務等特定行業,且高達九成是由私立高職興辦?此與教育部過去缺乏一套因應社會發展的建教合作政策架構有關。聯盟建議教育部應參照國際經驗,如英國的新學徒制度(見附表)發展出一套多元且優質的建教合作制度,才不會讓特定區域學校與行業壟斷建教資源,造成「南生北送」、「強制勞動」等怪異現象,而將教育訓練成本轉嫁至建教生身上。    為免於教育部被特定廠商與學校之立場綁架而讓專法空轉,讓建教生權益面臨空窗期,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除再度強調新法精神將提供貧窮子弟一個運用合理不賤價、工時合理不過勞的多元優質建教合作制度,並對教育部提出三項訴求:   * 依法盡速成立責成縣市政府成立建教合作申訴審議會,提供建教生及家長相關權益諮詢與申訴管道。   * 依法盡速成立建教合作審議評估小組,針對新法上路後無法安置之建教生,積極規畫替代方案,並制定建教合作友善職場之評估指標。同時強化建教合作機構審核制度,研議引進多元化之建教合作制度與行業。   * 依法盡速針對建教生、家長、學校與建教合作廠商召開法令說明會,並公開說明開始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之明確日期, 102學年度第1學期之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應完全適用落實新法之相關規定。     出席人員:民進黨林淑芬委員、台灣勞工陣線張烽益監事、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葉大華秘書長、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胡孟瑀執委、全國產業總工會黃吉伶副秘書長、全國家長團體聯盟黃聰智常務監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黃耀南副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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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通過,擺脫賤價生的第一步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通過,擺脫賤價生的第一步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通過,擺脫賤價生的第一步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 新聞稿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終於在今 (十四日) 日三讀立法通過,為台灣三萬五千名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向前邁開一大步。過去建教生身分妾身未明,遊走於勞動與學習之間的模糊身分,將因本法的通過,讓學校、建教生與合作廠商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獲得明確的劃分。     建教合作已經辦理四十三年,但由於產業與社會現況發展,卻逐漸喪失其原有學習技術的基本價值,而建教生兼具學生與勞工的雙重身份的曖昧關係,近來更淪為不肖企業大量進用以替代一般勞工,成為的廉價勞力的現象。各種建教生被廠商濫用剝削的申訴個案,屢見不鮮。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這是值得高興且歷史性的一刻!兩年多前青少年、勞工、婦女、教師、家長等團體共同組成「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在聯盟成員兩年半的努力、前任立委黃淑英、現任立委林淑芬、吳宜臻及鄭麗君等委員的努力不懈,以及各黨團在協商後迅速簽屬此法案,終於今日通過該部新法,讓本案能於此會期通過。記者會現場並將兩個大”賤”字踩破,象徵告別建教生淪為賤價生的時代,迎接新而優質的建教合作制度的來臨,也期許未來新法能共創_學廠校三贏_。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通過,無異是對當前建教合作部分亂象的政策回應,藉由該法的通過,對於建教生之生活津貼、訓練時間、申訴權益、機構與學校責任都有新的規定,將建教合作導回到正軌。新通過的該法,有下列的重點: 一、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目前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金額,特別是服務業的建教生,大都低於基本工資水準,為了保障建教生基本權益,本法特別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機構必須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給建教生,避免津貼被不明項目所苛扣。 二、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每日訓練起訖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為了保障建教生在訓練期間的身心健康,不被機構過度侵犯其訓練學習權益,每天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兩周八十小時。由於某些訓練機構為服務業,中間會有空班時間,但為了避免廠商偷渡空班時間作為訓練時間,因此,將每日再訓練機構的起迄時間訂為十二小時的上限,即使中間有空班時間,每日也必須在十二小時之內完成訓練。  三、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為了讓建教生能在機構內學習到技能,因此企業一定要有足夠的員工來營造學習環境,因此維持現行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而且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得包含廠商僱用之外勞。而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是為了讓學生在生活與學習上能彼此有所照應,這項規定比起既有不得低於三人的規定,有所放寬,但希望前述校方兩周一次的定期訪視,能夠改善學生可能在機構孤立無援的地位。 四、教育部每二年要公布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由於建教生權益受損個案不時發生,為了讓社會大眾了解建教生之訓練現況,該法第四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針對本法所訂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而調查的結果,也應作為各級主管機關未來作為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的參考。 五、「從事派遣業務」、「兩年內裁員超過十分之一」與「兩年內違反勞動法令」的機構,不得參加建教合作。為了管控建教合作機構之素質,避免不良廠商發生剝削學生情事,原來官方版對於廠商的商業登記等消級要件之外,本聯盟要求增列了這三點規定也獲得朝野立委同意通過,未來期能吸引優質建教合作機構來參與建教合作。 六、新設置「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未來教育部將設立獨立公正客觀的「建教合作審議小組」由廠商、家長、教師、勞工等社會團體代表與學者專家共同組成,負責審理建教合作申請案,取代過去由行政部門主導的作法,並且定期檢討淘汰不合時宜的實施建教合作的行業類別,並對於要新增的行業類別之妥適性,進行審查。 七、建教合作機構之學分採計不得超過六分之一。為了讓建教生在學校獲得更多技能知識上的學習,承擔更多教學責任,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 八、學校至少每兩週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一次。該法規定每兩個星期學校將指派老師以不預告的方式訪視機構,如有發現機構未依照建教合作計畫、訓練契約者,應立即通知學校,學校並應要求機構改善,以維護學生訓練權益保障。 九、各縣市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本法規定,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生的申訴,應遴聘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五人,組成建教生申訴審議會來處理學生的申訴。由於目前許多建教生遭遇不當對待,權益受損時,常求訴無門,有時學校也無積極作為,本法規定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申訴審議會,以處理學生申訴,並立即進行調查處理。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在2010年8月成立以來,就不斷為了建構一個更完善更優質的建教合作學習環境而努力不懈,也曾透過林淑芬、吳宜臻等立法委員提出民間版的立法版本,本次立法,本聯盟特別感謝兩位立法委員的努力不懈,讓民間團體的呼籲,有部分融入成為該法的精神與規範。本聯盟認為「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通過,將可避免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的反淘汰現象,讓優質的建教合作機構繼續擴大發展,讓建教生可得到更充實的訓練機會,對於未來的就業有更好的技能基礎,這將是建教生權益保障的第一步,也是建教生避免成為賤價生的開始。     ◎    建教生多了哪些新的權益保障? 【運用要合理】每機構人不得低於兩人,不超過四分之一 【不再賤價生】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不會再過勞】訓練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兩週不超過80小時 【工時要合理】PM20:00~AM6:00不能訓練,起訖不超過12小時 【公平受教權】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不超過六分之一     ◎    教育機關多了哪些責任? 教育部   每兩年公布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   設置「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定期檢討行業類別   縣市教育局   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接受處理學生申訴   學校   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每兩週一次                 ◎    哪些廠商”不能”參加建教合作? Ø   「從事派遣業務」 Ø   「兩年內裁員超過十分之一」 Ø   「兩年內違反勞動法令」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組成團體: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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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茶葉蛋、陳冲就滾蛋」,要求行政院調漲基本工資
「沒有茶葉蛋、陳冲就滾蛋」,要求行政院調漲基本工資
「沒有茶葉蛋、陳冲就滾蛋」,要求行政院調漲基本工資   基本工資調整案的核定,本(二十四)日行政院將由政務委員管中閔與薛承泰共同主持會議做最後決定。但行政院高層日前頻頻放話,行政院陳冲院長從一開始,就無意調升基本工資,是打壓台灣低薪勞工的最大幕後黑手。   早在今年八月初陳冲早已公開發言自2007下半年至今,基本工資調整8.7%已經高於消費者物價指數6.9%,要大家「平靜一點看問題」,基本工資調整「不能用喊的」。之後,管中閔配合演出認為,「從企業成本考量,電價緩漲,基本工資也應緩漲」、「應提出精確數據進行科學分析」等,這些跡象都顯示,行政院將不會核定本次的基本工資調整方案。   基本工資隨物價指數同步調整1.42%,只是必要的消極做法,更重要的是,基本工資必須隨生產力的提高而調升。生產力的提高來自於更多資本的累積與技術進步,根據統計99年製造業勞動生產力上升指數17.24%、100年上升3.42%,基本工資難道不應該跟著調整嗎?   陳冲緩漲基本工資的背後邏輯思維,就是要靠出口來拉抬GDP。但多年來,政府已為廠商創造了許多低成本的環境,包含引進外勞、僱用補貼、租稅優惠等措施,但出口仍然衰退不振,產業結構依然無法升級,還導致貧富差距擴大、青年貧窮、勞資對立日益明顯的惡果。如果還要進一步擴大引進外勞、阻升基本工資,出口就會變好、產業結構就會改善嗎?   我們知道,出口和民間消費都是我國GDP的重要元素。現階段要提振GDP,不能再靠出口,反之,提振內需、擴大民間消費才是有效之道。由於低薪勞工大部分所得都用來支應生活開銷,讓所得更平均,其消費力道將非常之大。因此,適度調高基層勞工的工資,將更強化勞工的購買力,只有藉此穩住GDP才是有效果的正途。   目前亞洲其他三小龍各國大學畢業生起薪,新加坡是2,800新幣(約合67,500新台幣)、韓國是174萬韓元(約合45,300新台幣)、香港是9,000港幣(約合34,000新台幣),而台灣只有26,577新台幣。更重要的是,過去半年,當台灣出口不斷衰退之時,其他三國出口還是正成長。在低工資環境下,政府拼出口拼不過人家,還要拿勞工當祭旗,這樣的財經內閣難道不用負責?   我們呼籲,經濟成長的目的如果只是為了GDP成長,以低薪過勞的「血汗經濟」來換取「流血GDP」的成長,那這個財經內閣的陳腐老舊的經濟發展思維,絕對不是台灣人民所要的發展方向。台灣女人連線也表示,行政院告訴我們基本工資影響的是少數人,因為經濟不景氣,要大家共體時艱,但基本工資影響到的多數卻是二度就業及弱勢婦女,行政院要我們與財團共體時艱,對弱勢婦女卻連一顆茶葉蛋的溫飽都不給。因此,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女人連線等團體今天來到行政院前表達意見,如果本次行政院沒有核定基本工資的調整方案,那除了王如玄必須負責下台之外,陳冲也必須滾蛋下台,內閣必須重新改組,重灌政府的經濟發展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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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性別霸凌!費鴻泰應立即道歉!
停止性別霸凌!費鴻泰應立即道歉!
  停止性別霸凌!費鴻泰應立即道歉! 跨黨派女立委與民間婦團 要求送交紀律委員會 立法院應立即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   國民黨立委費鴻泰6月12日在程序委員會爆粗口事件,卻遲遲拒絕道歉,引發民間婦女團體與跨黨派的女立委,對於國會長期出現性別歧視言論、性別霸凌文化的不滿。尤其立委享有言論免責權,如果國會不能自律,如何做出人民表率?   例如2007年11月22日,國民黨立委李嘉進在立法院教育委員會質詢時任青輔會主委鄭麗君,曾經辱罵鄭麗君「看到這種人,他X的,就噁心」、「丟臉加三級,可恥加三級」等人身攻擊的暴力語言,又說出「沒采妳生水水又年輕」、「妳不配接受質詢」等性別歧視的不當言詞。   當時婦女新知基金會曾經去函立法院,要求依據「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二款「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將李嘉進立委送交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處置,以落實國會自律。   依據立法院紀律委員會之業務執掌載明:(一)院會主席裁示交付之懲戒案件(二)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三)委員會主席裁決移送院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件。然而,當時立法院及王金平院長,對於婦女新知基金會之函文訴求,並無積極回應。   其實立法院早就於2007年1月5日三讀通過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同年2月9日經總統批准加入。但同年11月22日立委李嘉進粗話事件,立法院卻忘了自己通過的公約,令紀律委員會名存實亡。   2009年立法院又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將公約國內法化,當時一併通過附帶決議:「政府應依公約規定,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監督機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定之。」   但立法院至今尚未成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監督機制。尤美女委員曾於今年3月27日立法院院會提案,建議立法院應儘速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當日決議為交付朝野協商。但至今王金平院長仍尚未召集朝野協商。   這次又發生費鴻泰立委性別歧視言論的事件,台灣女人連線認為國民黨不能劃清界線,應顧及社會價值及黨的形象,規範自己立委,要求費鴻泰出面道歉;同時也呼籲國民黨的女立委,要意識到工作場域中男性沙文的語言暴力,督促黨內同志出面向全國女性道歉;並要求立法院將費鴻泰送交紀律委員會,不能在國會殿堂姑息這樣的語言暴力,因此跨黨派女立委與民間婦女團體共同呼籲: 一、費鴻泰立委應立即道歉! 二、請王金平院長將費鴻泰立委爆粗口事件,送交紀律委員會處置,使國會自律能確實消除性別霸凌文化。 三、請王金平院長儘速召集朝野協商,使國會儘快成立「性別平等專案小組」,落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推動國會當中的性別平等、消除歧視,以符合人民期待,向社會做出良好示範。立法院「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並應配置專責人員,彙整各項法案的「性別影響評估」及預算案的性別分析報告,提供所有立委參考。   出席團體: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勵馨基金會 民進黨、台聯之各聲援女立委:鄭麗君、田秋堇、陳亭妃、林岱樺、葉宜津、陳節如、蕭美琴、何欣純、薛淩、林淑芬、黃文玲、林世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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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建教生權益,專法盡速審完畢
保障建教生權益,專法盡速審完畢
保障建教生權益,專法盡速審完畢 捍衛建教生權益,民間版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出爐了   近年來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多次踢爆建教合作制度剝削建教生的弔詭現象,深受社會大眾重視。然而,仍有不計其數的建教生仍遭受超時工作、苛扣生活津貼、強迫加班...等惡劣勞動條件,更甚者被惡意辱罵、雇主以退廠作為手段要求學生配合公司制度、巡場教師對學生的反應不予理會...等慘況(詳如附件一)。如此離譜狀況一再重演,聯盟認為唯有透過訂定專法,才能促使學校及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正視建教生受教權及勞動權,負起落實教育訓練的責任,避免學生淪為廉價勞工。   因此,本聯盟將秉持「捍衛建教生勞動權及受教權」、「設置公正審議會檢討建教合作行業類別」、「建立公正申訴審議會」、及「反對輪調人數鬆綁」之精神,認為法案應以建教生權益為主,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之利益為輔,與吳宜臻辦公室、林淑芬辦公室及鄭麗君辦公室,透過密集討論擬具了民間版的「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除了保留行政院版原有的保障措施之外,更補充與加強了對建教生、建教合作機構與學校三方之間,更完整的權利義務之規範,且罰則更為加重。   今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排定併案審查「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聯盟呼籲立法院朝野能共同盡速通過,以專法的設立使建教合作能回到正軌,符合建教合作之初衷。   1.設置「建教合作審議會」,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未來教育部應設立獨立公正客觀的「建教合作審議會」,負責審理建教合作申請案,取代過去由行政部門主導的作法,並且定期檢討、淘汰不合時宜的實施建教合作的行業類別,對於要新增的行業類別之妥適性,應可參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進行審查。 2.一年級在校學習專業課程,二年級進行輪調。業者於本聯盟舉辦的論壇多次強調一年級心智發展、技術及理論不純熟,導致廠商需多加照顧,耗時耗力,且有可能會觸犯勞基法童工之相關規定。因此民間版認為,一年級應在校學習專業技能及專業養成,二年級具備理論及技能後再輪調至機構,更能保障學生的受教權與勞動權。 3. 教育部與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目前許多建教生遭遇不當對待,權益受損時,常求訴無門,有時學校也無積極作為,因此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該設置前述申訴審議會,其委員應置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由具備勞工、法律、教育事務相關經驗之專業人士擔任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全體人數三分之一,以處理學生申訴,並立即進行調查處理。 4.專任教師每兩班應設置五人,每周應訪視一次。為消弭現行建教合作班專任教師不足的現狀,民間版認為必須要求學校配置足夠的專任教師,才能確保建教生受教權。又,行政院版規定每兩個星期學校才指派老師訪視建教合作機構,這對於機構內訓練之學生的照顧恐有遺漏,為加強對機構的監督,民間版認為必須每週一次。而且強制學校訪視如有發現機構違反勞動法令者,應立即通知當地勞工局,做必要的處置。 5. 堅持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且不得低於三人。為了讓建教生能在機構內學習到技能,因此企業一定要有足夠的員工來營造學習環境,因此維持現行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而且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得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十一款聘用之外國人。另外維持現行規定,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三人,是為了讓學生在生活與學習上能彼此有所照應。 6. 生活津貼給付基準由教育部訂定,並定期檢討是否調整。現行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金額,任由學校與機構議定,建教生只有默默接受。教育部應明確訂定給付基準,並以勞委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模式,定期檢討是否應該適度調整。 7.合作機構與學校超過三十公里者,應增列訪視計畫。現行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不算少數,且建教生輪調至機構時,校方毫無人力與資源關心學生受訓之情形,因此民間版認為應課予學校更嚴謹的義務,以確保建教生在教育訓練期間,學校具備完善輔導機制,協助學生適應教育訓練生活,並能定時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合作機構依建教合作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執行之情形。 8.明訂建教合作機構應保存出勤紀錄一年。聯盟成員近兩年來多次受邀擔任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委員,但評估時常發生建教合作機構無法提供建教生的訓練紀錄及出勤紀錄,供委員檢閱,造成評估建教合作機構的困難。且為確保發生勞動權或受教權爭議時有其佐證資料,民間版要求建教合作機構應保存建教生出勤紀錄或簽到簿,及每日接受訓練情形一年,以供備查。 9.訓練時間起迄不超過十小時。行政院版允許建教合作機構因為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的需要,符合要件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於訓練契約中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之起迄時間。民間版為了避免以間歇性工時之名,行連續性工時之實,變相八十四條之ㄧ侵害建教生權益,明訂建教生每日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之工作起迄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10.禁止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的掛勾,收取回扣罰5至25萬。為避免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的不當利益關係,導致建教生權益受損,明訂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的代理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的處罰規定。   目前「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共有四個版本,建教生權益問題受到立委重視實屬難得可貴,本聯盟期待「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能早日在立法院進行討論並獲通過,避免建教生權益受損事件一再發生。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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