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通過,擺脫賤價生的第一步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
新聞稿
「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終於在今 (十四日) 日三讀立法通過,為台灣三萬五千名建教生的權益保障向前邁開一大步。過去建教生身分妾身未明,遊走於勞動與學習之間的模糊身分,將因本法的通過,讓學校、建教生與合作廠商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與責任歸屬,獲得明確的劃分。
建教合作已經辦理四十三年,但由於產業與社會現況發展,卻逐漸喪失其原有學習技術的基本價值,而建教生兼具學生與勞工的雙重身份的曖昧關係,近來更淪為不肖企業大量進用以替代一般勞工,成為的廉價勞力的現象。各種建教生被廠商濫用剝削的申訴個案,屢見不鮮。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表示,這是值得高興且歷史性的一刻!兩年多前青少年、勞工、婦女、教師、家長等團體共同組成「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在聯盟成員兩年半的努力、前任立委黃淑英、現任立委林淑芬、吳宜臻及鄭麗君等委員的努力不懈,以及各黨團在協商後迅速簽屬此法案,終於今日通過該部新法,讓本案能於此會期通過。記者會現場並將兩個大”賤”字踩破,象徵告別建教生淪為賤價生的時代,迎接新而優質的建教合作制度的來臨,也期許未來新法能共創學廠校三贏。
「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通過,無異是對當前建教合作部分亂象的政策回應,藉由該法的通過,對於建教生之生活津貼、訓練時間、申訴權益、機構與學校責任都有新的規定,將建教合作導回到正軌。新通過的該法,有下列的重點:
一、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目前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金額,特別是服務業的建教生,大都低於基本工資水準,為了保障建教生基本權益,本法特別規定,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且機構必須提供生活津貼明細表給建教生,避免津貼被不明項目所苛扣。
二、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每日訓練起訖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接受訓練。為了保障建教生在訓練期間的身心健康,不被機構過度侵犯其訓練學習權益,每天訓練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兩周八十小時。由於某些訓練機構為服務業,中間會有空班時間,但為了避免廠商偷渡空班時間作為訓練時間,因此,將每日再訓練機構的起迄時間訂為十二小時的上限,即使中間有空班時間,每日也必須在十二小時之內完成訓練。
三、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且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為了讓建教生能在機構內學習到技能,因此企業一定要有足夠的員工來營造學習環境,因此維持現行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而且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得包含廠商僱用之外勞。而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二人,是為了讓學生在生活與學習上能彼此有所照應,這項規定比起既有不得低於三人的規定,有所放寬,但希望前述校方兩周一次的定期訪視,能夠改善學生可能在機構孤立無援的地位。
四、教育部每二年要公布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由於建教生權益受損個案不時發生,為了讓社會大眾了解建教生之訓練現況,該法第四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二年針對本法所訂建教生權益保障事項進行調查,並公布調查報告。而調查的結果,也應作為各級主管機關未來作為選定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的參考。
五、「從事派遣業務」、「兩年內裁員超過十分之一」與「兩年內違反勞動法令」的機構,不得參加建教合作。為了管控建教合作機構之素質,避免不良廠商發生剝削學生情事,原來官方版對於廠商的商業登記等消級要件之外,本聯盟要求增列了這三點規定也獲得朝野立委同意通過,未來期能吸引優質建教合作機構來參與建教合作。
六、新設置「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未來教育部將設立獨立公正客觀的「建教合作審議小組」由廠商、家長、教師、勞工等社會團體代表與學者專家共同組成,負責審理建教合作申請案,取代過去由行政部門主導的作法,並且定期檢討淘汰不合時宜的實施建教合作的行業類別,並對於要新增的行業類別之妥適性,進行審查。
七、建教合作機構之學分採計不得超過六分之一。為了讓建教生在學校獲得更多技能知識上的學習,承擔更多教學責任,建教生於建教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經學校考查合格者,得採計為職業技能訓練學分;其採計之學分數,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六分之一。
八、學校至少每兩週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一次。該法規定每兩個星期學校將指派老師以不預告的方式訪視機構,如有發現機構未依照建教合作計畫、訓練契約者,應立即通知學校,學校並應要求機構改善,以維護學生訓練權益保障。
九、各縣市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本法規定,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生的申訴,應遴聘具備教育、心理輔導、法律、勞工等專長之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五人,組成建教生申訴審議會來處理學生的申訴。由於目前許多建教生遭遇不當對待,權益受損時,常求訴無門,有時學校也無積極作為,本法規定學校教育主管機關應設申訴審議會,以處理學生申訴,並立即進行調查處理。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在2010年8月成立以來,就不斷為了建構一個更完善更優質的建教合作學習環境而努力不懈,也曾透過林淑芬、吳宜臻等立法委員提出民間版的立法版本,本次立法,本聯盟特別感謝兩位立法委員的努力不懈,讓民間團體的呼籲,有部分融入成為該法的精神與規範。本聯盟認為「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的通過,將可避免發生劣幣驅逐良幣的反淘汰現象,讓優質的建教合作機構繼續擴大發展,讓建教生可得到更充實的訓練機會,對於未來的就業有更好的技能基礎,這將是建教生權益保障的第一步,也是建教生避免成為賤價生的開始。
◎ 建教生多了哪些新的權益保障?
【運用要合理】每機構人不得低於兩人,不超過四分之一
【不再賤價生】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不會再過勞】訓練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兩週不超過80小時
【工時要合理】PM20:00~AM6:00不能訓練,起訖不超過12小時
【公平受教權】職業技能訓練學分不超過六分之一
◎ 教育機關多了哪些責任?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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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兩年公布建教生權益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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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建教合作審議小組」,定期檢討行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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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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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接受處理學生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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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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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每兩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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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廠商”不能”參加建教合作?
Ø 「從事派遣業務」
Ø 「兩年內裁員超過十分之一」
Ø 「兩年內違反勞動法令」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組成團體: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