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健康相關政策

【婦權老將】黃淑英倡墮胎自主  盼跟宗教界「對話取代對槓」
【婦權老將】黃淑英倡墮胎自主  盼跟宗教界「對話取...
 李昭安 2017年10月05日 09:38:00   婦女團體多年來建議應修改《優生保健法》,讓女性享有墮胎自主權,但宗教界持不同看法。   女性墮胎自主權論戰又被搬上檯面,學者有意打釋憲戰、爭取女性權益。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民進黨前立委黃淑英接受《上報》訪問時說,她10多年前就開始跟反墮胎的宗教界「筆戰」,不過經多年沉澱, 她主張「以對話取代對槓」,此議題並非鐵板一塊,希望雙方能在女性自主權和生命權間找到交集。 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未滿20歲青少女墮胎必須法定代理人同意,已婚婦女墮胎則須配偶同意。婦女團體質疑這是「父權條款」,因此主張滿18歲青少女就該有自主權,且應刪除已婚婦女墮胎須經配偶同意的規範;不過宗教界不同意放寬,甚至還「加碼」要求女性墮胎前應有「強制思考期」。   現行《優生保健法》規定。(圖文取自法務部/攝影:曾原信)   盼以懷胎時間長短做區隔   此議題吵了10多年沒結論,黃淑英說,她希望跟宗教界溝通一些修法的「底線」,「例如可思考以時間點做區隔,懷胎4個月以下,依女性身體自主權做決定;懷胎4個月以上,就尊重胎兒潛在的生命。」   前立委黃淑英建議,可考慮若懷胎4個月以下,由女性自主決定是否墮胎。(資料照)   不過黃淑英也直言,在同性婚姻合法化議題後,宗教界態度非常硬,支持方與反對方一觸即發。「目前社會氛圍動盪不安,很難理性討論此事」,因此她希望等局勢穩定下來後,雙方再好好溝通、尋求共識。 黃淑英並建議,「政府最好暫時不要處理墮胎自主權議題,尤其政府已經開了年金改革、稅改、一例一休等戰場」,太多議題一起燒,爭議會更難解。   同黨女立委曾因修法槓上   早在1998年,時任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的黃淑英就開始倡議應修正《優生保健法》,以符合婦女生育的現況。 2006年,民進黨立委林岱樺提案修正《優生保健法》,主張墮胎前應強制諮商,且要有6天「思考期」。對此同黨立委黃淑英與婦女團體召開記者會,批評林岱樺的提案把女人視為「弱智」,否定女性有獨立思考與做決定的能力,嚴重歧視女性。 當時時任衛生署副署長的王秀紅,也在立法院委員會審查相關提案時指出,國內曾進行研究,「強制思考期和思考天數,看不出與生育率有關聯性」。     法制局:墮胎罪是最後手段   對於此爭論多年議題,立法院法制局9月初公布「人工流產者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同意權之妥適性研析」報告,其中修法建議部分與黃淑英主張相似。法制局建議,不同時期的胎兒生命,在醫學及社會觀念上有不同意涵,應做不同保護,「在懷孕初期應較尊重孕婦自主決定權,可自主決定人工流產」。   法制局報告指出,《刑法》中墮胎罪的刑罰規範,應是保護胎兒生命的「最後手段」,國家如能採行其他措施,鼓勵或幫助孕婦決定生下胎兒,即不應以《刑法》恫嚇婦女不得墮胎,因此《刑法》中墮胎罪的要件應予限縮。   律師賴芳玉(右一)、交大法學院副院長林志潔(右二)等人曾在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中,提出下修人工流產自主年齡的建議。(攝影:李昆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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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生育議題現況調查問卷報告
2017生育議題現況調查問卷報告
2017生育議題現況調查問卷報告 台灣女人連線 一、摘要 為瞭解國內民眾對生育相關議題的認知與意見,今年528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於會前針對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生產計畫、母嬰親善環境、產後照護需求等議題進行問卷調查,以瞭解民眾對議題的認知與意見。   本次調查共有1858份有效問卷,其中女性佔91.6%,並且超過85%年齡在20-40歲間,其所反應之態度與意見,應具參考價值。   首先,「生產事故救濟制度」在台灣女人連線12年的堅持推動下,已於201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女性的生產風險由國家承擔。意即當發生重大生產事故時,國家即時給予救濟,減輕婦女及其家人承受的傷痛,避免醫療糾紛或訴訟之二度傷害。這是由國家承擔女性生產風險的世界首例,為女性權益一大進步。然而法案上路時間尚短,超過85%女性仍不知曉此制度,政府應積極地宣導。   其次,在生產計畫部分,超過95%女性表示孕產婦及其家人在產前需要瞭解「生產過程」。而對「生產過程」理解的內容,90%以上女性認為應該包含「生產風險(如難產、胎位不正等)及對應的醫療處置」、「產程產婦身體的變化 (如:子宮頸張開程度、破水等)」、以及「醫事人員處置的選擇 (如:剃毛、灌腸、會陰切開、無痛分娩等)」,顯見女性期待自主參與產程處置的決定,政府應正視並滿足這樣的需求。   第三,母嬰同室的部分,超過70%女性認為在醫療院所產後母嬰同室的時間應該由產婦自己決定,僅有7.4%認為需要24小時同室。這顯示為推動母乳哺育,政府「硬性」鼓勵24小時母嬰同室的作法,既不母親親善,亦不符合女性的需求,政府應檢討推動母乳哺育的策略的合宜性。   最後,在產後照護需求部分,將近95%女性在產後有「坐月子」,其中選擇在家中或在機構坐月子者約各半;女性選擇到機構坐月子的主要原因是「專業化照護」與「獲得充分休息」;對於在機構中坐月子的經驗,超過75%的女性獲得非常充分與充分的休息。然而,近年來民眾對產後照護機構的需求急速增加,卻有將近85%的女性無法分辨「坐月子中心」和「產後護理之家」的差異,多數民眾將兩者誤解為「都必須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兩者都可以提供醫療與護理服務」,可能導致對服務內容的錯誤期待與消費落差,並且在發生意外或糾紛時無法有效地申訴、檢舉。   二、問卷說明 1. 問卷目的:本問卷欲調查民眾對生產事故救濟制度、生產計畫、母嬰親善環境、產後照護需求等生育議題的認知與意見。 2. 調查時間:2017年3-4月 3. 調查對象:參與全台10場「生育大小事‧國事家事女人事」座談會之與會者及一般民眾 4. 進行方式:於座談會進行前填寫、小兒科診所隨機發放填寫,以及網路問卷。 5. 問卷總數:有效問卷1858份,其中女性佔91.6%、男性8.07%、未填性別0.32%[1]。   三、問卷內容 1. 基本資料 以下資本資料除「性別」(圖1)外,皆為女性數據統計。 本次調查填答者年齡分佈最高在30-39歲51.03%,其餘年齡分佈依序為20-29歲27.02%、40-49歲9.73%、50-59歲5.72%、60歲(含)以上5.01%、19歲(含)以下1.47% (圖2)。 教育程度部分,比例最高為大專院校64.24%,其餘分佈依序為碩士21.75%、高中職9.69%、國中1.89%、博士1.36%、國小(含以下)1.06%(圖3)。 填答者居住區域,47.83%於北部、23.74%於南部、22.8%於中部、4.17%於東部、0.18%於離島(圖4)。       2. 生育議題現況分析及討論 (1) 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超過85%女性不知道承擔女性生產風險的「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85.08%的女性不知道「生產事故救濟制度」,14.92%女性知道此制度(圖5)      「生產事故救濟制度」已於201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本法的主要精神在女性的生產風險由國家承擔,進而降低醫療糾紛,提升醫療品質。這是由國家承擔女性生產風險的世界首例,為女性權益一大進步。然而法案上路時間尚短,正式施行未滿一年,超過85%女性仍不知曉此制度,實有宣導的必要。   (2) 生產計畫 ◈超過95%女性表示孕產婦及其家人在產前需要瞭解「生產過程」 96.87%的女性表示孕產婦及其家人在產前需要瞭解「生產過程」,0.78%女性則認為不需要,2.35%女性沒有意見。(圖6)。 90%以上女性認為「生產過程」應該包含:生產風險及對應的醫療處置、不同產程產婦身體的變化及醫事人員處置的選擇 96.88%的女性認為對「生產過程」的理解應該包含生產風險(如難產、胎位不正等)及對應的醫療處置、95.33%女性認為應包含不同產程產婦身體的變化 (如:子宮頸張開程度、破水等)、90.65%認為應包含醫事人員處置的選擇 (如:剃毛、灌腸、會陰切開、無痛分娩等) (圖7)。      生產計畫是指孕產婦在充分了解生產過程、生產風險與相對應的醫療處置選擇後,與醫療專業合作,有自主性地參與,作出選擇,減低過度醫療。除了可幫助產婦理解生產時身體將會發生的變化,在面對突發狀況時,產婦及家屬亦能降低驚慌情緒、理解醫療處置,有助醫病關係的和諧。 調查數據顯示,女性想要獲得生產風險、於產程中身體的變化的資訊,以及參與醫事人員處置的選擇等,亦即女性認為「生產計畫」對於產婦是重要的。衛生福利部在2014年推動以生產計畫為主概念的「友善多元溫馨生產醫院試辦計畫」,總體滿意度高達90%以上。其中對於提供資訊讓產婦瞭解產程進展部分,更是100%的產婦都覺得獲得幫助。問卷調查與試辦計畫的結果一致地顯示女性對於生產自主性的重視與期待。 生產自主性的落實有賴完整、專業的生產資訊,婦團要求生產計畫的相關資訊應納為孕婦健康手冊的必要章節,並以親子教室進行衛教,以減輕產科醫師負擔。但經過多年與醫界及政府單位的溝通,生產計畫的具體內容與執行方式卻仍無共識,有待政府強力支持。   (3) 母嬰同室 ◈70%以上女性認為產後於醫療院所中每日「母嬰同室」的時間應該由產婦自己決定 對於產後在醫療院所中,每日「母嬰同室」最適合的時間,71.55%的女性認為該由產婦自己決定、17.92%認為應該白天同室晚上不同室、7.44%認為應該24小時同室、3.1%則認為不需要母嬰同室(圖8)。     根據問卷數據,顯示女性想要自己決定與新生兒的共處時間,而不是被硬性規定。然而,政府為了推動母乳哺育,自2001年起推動「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認證」。根據國民健康署資料,平均每5個新生兒有4個是在母嬰親善醫療院所誕生。這看似成功、溫馨的政策,實際操作上,因為評鑑制度要求提升母乳哺育及母嬰同室率,出現醫療院所為求良好評鑑成績,以幾近強迫的方式要求母親配合的現象,忽視母親的需求、選擇與自主性,對母親並不親善。在70%以上女性認為應該自己決定「母嬰同室」時間的狀況下,更顯示為推廣母乳哺育,要求產後女性24小時母嬰同室的策略有違女人的意願。 事實上,近年來針對母乳哺育政策,國外已有諸多反省與修正。主要的方向是:給予母親充分正確的資訊選擇不同的哺育方式;不再「積極促進」母乳哺育,而改以「支持」;避免責備、評價無法或不願哺餵母乳的女性。政府應積極面對並檢討「母嬰親善」政策,提供正確充分的哺育訊息,尊重女性哺育自主性。提倡支持女性哺育選擇之觀點,避免形塑「母乳哺育」為尊之唯一價值觀。從無形的情感支持至有形的育兒措施,建立友善的母、嬰環境。   (4) 產後照護需求 ◈將近95%女性產後有「坐月子」,其中在家中或在機構中各約有40% 94.23%的女性或其家人產後有「坐月子」、5.77%沒有「坐月子」(圖9)。 44.8%的女性或其家人選擇在家中坐月子、43.62%在機構坐月子、11.58%有在家中與機構坐月子(圖10)。       ◈選擇到機構坐月子主要為了「專業化照護」與「獲得充分休息」 選擇到機構坐月子的原因中,專業化照護佔29.21%、獲得充分休息佔27.43%、環境舒適佔13.74%、不想麻煩別人佔11.1%、家中無親屬可協助產後照護佔8.34%、避開親友過度探訪佔7.88%、因為親友建議有1.9%、其他原因則佔0.4%(圖11)。 在機構坐月子是否有得到充分的休息,51.44%女性表示充分、25.26%表示非常充分、19.67%表示普通、3.33%表示不太充分、0.3%為非常不充分(圖12)。         ◈將近85%女性不知道「坐月子中心」與「產後護理之家」的差別,最多民眾誤解的是「兩者都必須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針對「坐月子中心」與「產後護理之家」的差別,84.4%女性不知道兩者的差異,15.6%女性知道其中差別(圖13)。 在對「坐月子中心」與「產後護理之家」的認識中,最被誤解的是「兩者都必須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兩者都可以提供醫療與護理服務」(圖14)。     根據上述數據,產後坐月子的女性將近95%。為避免女性沿襲坐月子期間不洗澡、不洗頭等舊習,衛生單位應宣導正確產後休養資訊,導正觀念,以促進健康、衛生的產後照護。 而在坐月子場所部分,在家中或在機構坐月子者各約有40%,顯示近年來民眾對產後照護機構的需求急速增加。然而,卻有將近85%的女性無法分辨「坐月子中心」和「產後護理之家」的差異,多數民眾將兩者誤解為「都必須經過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以及「兩者都可以提供醫療與護理服務」,可能導致對服務內容的錯誤期待與消費落差,並且在發生意外或糾紛時無法有效地申訴、檢舉。      [1] 本次問卷調查所得資料以女性為多數,佔總數超過90%,因此分析報告將以女性之數據資料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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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管太多嗎?不同角度思考醫美廣告規範
政府管太多嗎?不同角度思考醫美廣告規範
政府管太多嗎? -不同角度思考醫美廣告規範   衛福部新增禁止的醫療廣告行為,對醫美領域影響甚鉅,引起醫美醫師及藝人們群起反彈,認為政府管太多。但對此新規範及社會反應,我們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政府真的管太多嗎?有整型醫師表示台灣醫美整型技術優於南韓,只因不擅「包裝」才輸給韓國,認為政府管太多。事實上,「包裝」是行銷的概念,而醫療是有科學驗證的行為,怎能「包裝」?為何需要「包裝」?若認為醫美需包裝行銷,就是將醫美使用視為消費行為。如此一來,便同時落到醫療法與消基法的管轄範圍,並會被課徵營業稅,相信這並非醫美界所樂見。更何況,醫美廣告的對象是健康的人,為避免使用者承受不必要的風險,嚴格管理是必要的。   其次,就禁止刊播術前/後比較及藝人影像部分,其實禁播並非重點,影像是否呈現真正的改變才是關鍵。影像是可操弄的,透過髮妝效果、攝影技巧與修片技術,術前/後差異很可能不是真正的手術成果。因此,無論在廣告、諮詢或衛教時,術前/後影像應以同樣的方式拍攝受術者「素顏」樣態,並且不得修片誤導!法國在2015年已立法,任何商業用的模特兒照片若經修圖,都必須加註說明,否則會被罰款。因此,如果能做好規範讓「改變」真實呈現,就不必在禁與不禁或代言者身份上糾結了。   最後,衛福部擬將醫美廣告列為事前審查,固然立意良善,但審查過程勞民傷財,且涉及各種主觀認定,實非易事。近年來,醫美使用有年輕化的趨勢,據調查,29歲以下受訪者有56%想做醫美。為了不讓兒童及青少年暴露於不真實及不健康的身體意像中,整型大國-南韓在2014年即對公共交通範圍裡的整型廣告作數量限制,並禁止在學校附近刊登;今年倫敦亦立法禁止地鐵站、公車站內出現行銷「完美身材」的廣告。台灣應該借鏡他山之石,考慮禁止在中/小學附近、大眾交通系統等處刊登醫美廣告,讓正在建立性別與自我意識的青少年避開各種扭曲身體意向的資訊。   正值醫美廣告亂象充斥,衛福部為保障使用者權益,積極處理,實該予以肯定。但思考相關規範時,需要更多討論。     本文刊登於2016年10月6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台灣女人支持醫美廣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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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緊急避孕藥,要醫師開藥才可以取得?
事後緊急避孕藥,要醫師開藥才可以取得?
  你可能想知道: 民眾認為事後避孕藥應不應該變為指示藥--問卷結果 開放事後避孕藥好不好--懶人包     事後緊急避孕藥,要醫師開藥才可以取得?   在台灣,事後緊急避孕藥(事後避孕藥)是處方藥,即妳需要找醫師為妳開立處方箋,才能取藥。在國際間如美國、法國、英國、澳洲等將事後緊急避孕藥放寬為非處方藥,但是部分國家有年齡限制。國外對於事後避孕藥的管理鬆綁主要的原因是讓女人能方便取得藥物,在性行為後很短的時間內(72─120小時)服用,以達到不懷孕的目的。台灣是否也要順應這樣的趨勢?讓我們積極地來思考。   處方藥為什麼要改為非處方藥? 就民眾的立場,非處方藥讓民眾不需要看醫師就可以從藥局取得,不但方便、及時、省時,且沒有掛號費、診療費,花費也較少。 就政府的立場,當處方藥被確認使用安全無虞且不會對社會、生態環境造成不良效應時,可以放寬管制,以利民眾。 就藥商的立場,非處方藥可以做廣告、行銷,且藥物取得的門檻低會增加市場的用量。   事後避孕藥安全嗎? 支持鬆綁事後緊急避孕藥政策的人認為,事後避孕藥已上市30年,副作用輕微,如噁心、出血等,是安全且有效的。 反對者認為經常服用可能導致以後避孕失敗率上升、經期不規律等問題增加;此外,目前多數的事後避孕藥所含的荷爾蒙比一般口服避孕藥高10倍之多,其對於女性經常服用以及發育中青少女健康影響的研究仍然缺乏,因此,無法確立此藥物對女性健康的長期安全性。此外,研究文獻顯示,事後避孕藥的成功率為52~94%;其實,有效性是被質疑的。[1]   處方藥取得耗時,將無法達到「緊急避孕」的效果? 支持者認為由於事後避孕藥越早服用越有效,因此若維持事後避孕藥為處方藥,必須看診才能取得藥物,時間的拖延不利於急需此藥的女性。 反對者則認為,在國外的確有等排門診的問題,但台灣的門診(除了偏遠地區)相較於國外,是普及且方便的,取得處方箋並不會被拖延。再者,研究指出,事後避孕藥列為處方藥會促使青少女做常規的婦科檢查,進而降低性傳染病風險。[2]   方便取得事後避孕藥是否會影響安全性行為的落實? 支持鬆綁者指出,國外多個研究顯示鬆綁並不會增加有風險的性或避孕的行為。 反對者認為台灣國情和其他國家很不同。在國外,政府積極地從小推動安全性行為的教育,在校園不避諱談性、也有在大學校園販售保險套的配套,因此,人民瞭解事前的避孕及避病措施的重要及必要,事後避孕是「突發、意外時」的避孕方法。在台灣,保守的性教育以「禁慾」及「真愛」來教導學生如何看待性,忽略安全性行為教導。人們缺乏安全性行為的養成,已經容易選擇事後避孕丸當成的避孕的方式,一旦放寬事後避孕藥的管理,人們更易因藥物取得方便而依賴成常規使用,進而更加忽略安全性行為的落實以及性傳染病的風險。國外研究指出,事先準備事後避孕藥的人比要處方箋才拿得到藥物的人更會使用事後避孕藥(44%vs29%),當選擇戴保險套的可能性降低時,女性將淪為避孕的承擔者,也增加性病感染的風險。[3]   自由取得事後避孕藥是落實女性身體自主權? 支持者認為自由取得事後避孕藥是落實女性身體自主權。 反對者認為事後避孕藥在台灣合法上市本身就是要讓女性能自主掌握身體的狀況,但是,自主不是沒有上限的。如果藥物自由取得會危害健康,或對社會、生態環境造成不良效應時,就會以「處方」作為門檻,保護使用者。例如,抗生素是處方藥,如因主張使用者的身體自主權而將之改為非處方藥,可自由取得,可能會形成濫用,進而產生具抗藥性的細菌;不但對身體有害,也影響生態的平衡!要落實女性自主性,就應該採事先避孕、避病的性行為,如果發生沒有「保護」的性行為,則更應該負責任地及時取得處方箋,這才是身體自主權的內涵。   事後避孕藥的兩難? 支持者認為因為不敢去看醫師取得處方,因此,後來可能生了不預期的孩子或必須做人工流產,對這些女人是沈重的負擔。 反對者認為很多男人不愛用保險套,因此事先準備事後避孕藥給女人使用,可以說是藥物縱容了男人,添加了女人的負擔。   [1]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2016, Feb)._Emergency Contraceptive._[Fact Sheet]. Retrieved Aug 19,2016 from 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 http://who.int/mediacentre/factsheets/fs244/en/ [2] Stewart HE, Gold MA, Parker AM. _The impact of using emergency contraception on reproductive health outcomes: a retrospective review in an urban adolescent clinic_. Journal of Pediatric & Adolescent Gynecology, 2003, 16:313-318. [3] Harper CC, et al. _The effect of increased access to emergency contraception among young adolescents_. Obstetrics & Gynecology, 2005, 106:481-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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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的看法
對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的看法
台灣女人連線 對優生保健法的看法 台灣女人連線近日與專家學者及相關民間團體針對人工流產做了討論,並對人工流產前的「配偶同意權」、「諮商」及「未滿18歲之未婚婦女人工流產同意權」等闡述了建議。   一、配偶同意權 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婦女有配偶者,依第9條第六款規定「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 101年行政院版的「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第11條要求,「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施行人工流產者,有配偶者,應於簽具同意書前告知其配偶。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或因告知配偶顯有危 害懷孕婦女安全之虞者,無須告知。 此次討論中部分人士認為將配偶同意內容直接刪除,亦即婦女若欲以第9條第六款之條件接受人工流產,可不用經配偶同意,但醫療機構於實施前應提供諮詢。 台灣女人連線認為,當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須法律規定婦女也會一起與先生討論共度難關,但是當夫妻關係有問題時,有時取得同意並非尊重,而是挑釁,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衝突。我們認為女性發現懷孕後,不會不經思考、驚慌失措就墮胎,因此女性身體的主導權,應該回歸於女性來決定,國家法律應尊重女性身體自主權,刪除「配偶同意權」,不應再設下重重關卡阻礙女性的權利,甚而危害女性的健康。   二、實施人工流產前的諮商 現行條文未有人工流產前的諮商/詢之規定。 101年行政院版的「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要求,懷孕婦女「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醫療機構實施人工流產前應先提供諮詢,並於三日後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 此次討論則僅建議,醫療機構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前,應於實施前提供諮詢。 台灣女人連線認為,不管是成年、未成年,其實每個女人都不希望面臨「要不要人工流產」這個難題。當一個女人知道自己意外懷孕的那一刻起,她已經時時刻刻都在思考著這個問題。並且當中也與家人、朋友、甚至專家們不斷反覆討論及商量,幾乎很少女性是在知道懷孕的當下就決定要人工流產。因此要求婦女再回家重新思考,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嚴重歧視。 此外,101年行政院版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雖送進立法院,但無民意基礎及共識,並未進入立法審議階段。   三、未滿18歲之未婚婦女之人工流產同意權 現行條文第9條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依第9條第1至6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 101年行政院版「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第12條要求,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者,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同意權或有停止親權或 監護權之事由時,由當地社 政主管機關,依其最佳利益行使同意權。 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懷孕婦女應經輔導諮商 ,始得為之。  此次討論認為,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者,應得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欲實施人工流產者而無法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書者,或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不願尋求法定代理人同意時,當地社政主管機關可依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之聲請,如認為其足夠成熟並可做出告知後同意,應尊重其人工流產決定。如認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尚未足夠成熟以做出告知後同意,當地社政主管機管得依其最佳利益行使同意權。 台灣女人連線認為,為充分了解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的情況及其最佳利益,建議增訂諮詢或諮商程序,在其接受人工流產前由社政單位給青少年諮詢或諮商,並且本會建議為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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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正式上路
生產事故救濟制度 正式上路
生產事故救濟 2016年6月30日正式上路!!   生產事故救濟是指生產發生事故時,由國家設立的基金救濟受害者,以承擔女人生產風險,降低醫病對立。   Q:哪種生產事故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  因生產所致產婦、胎兒(33週以上)或新生兒(出生28天內)之死亡或重大傷害者,不論事故是發生在醫療院所內、就醫途中或是家中。 所謂重大傷害是指身心障礙中度以上、子宮切除致喪失生育功能者。   Q:要如何申請  在生產事件後兩年內,產婦(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資料向衛福部申請: * 申請書 * 孕婦健康手冊 * 產婦生產過程之醫療/助產機構之病歷摘要或紀錄 * 孕婦懷孕期間有慢性病或與生產事故相關之其他疾病診察與治療者,其病歷摘要 * 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死亡(死產)證明書 * 申請人與受害人之關係證明  若非當事人申請,則需另附申請人與受害者之關係證明,也可以填具委託書,委託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代為申請。   Q:救濟金額是多少? 死亡給付:產婦最高200萬元                   胎兒或新生兒最高30萬 重大傷害:極重度障礙最高150萬                   重度障礙最高130萬                   中度障礙最高110萬元                   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最高80萬元   Q:對於申請結果不接受者,要如何? 對救濟給付審定不服者,可以 1、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提起刑事訴訟(知悉事故後半年內提出)或民事訴訟(知悉事故後2年內提出)   Q:在和醫療院所進行調解或和解時,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金嗎? 生產事故救濟金是國家編列預算承擔產婦生產風險,所以無論你是否領取救濟金都還是可以和醫院調解。   Q:申請了救濟金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產婦或家屬(其代理人)申請救濟金,則不得再提起民、刑事訴訟。   Q:在訴訟中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金嗎? 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不得申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 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 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Q:領取了救濟金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可以。但是你必須將救濟金返還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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