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健康相關政策

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自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由於此生殖技術與婦女息息相關,台灣女人連線長期追蹤此議題,並於2005年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草擬、提出「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這個延宕多年的草案於2005年10月6日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第一次草案大體討論,經過多次討論及協商後,終於在2007年3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2007年3月21日總統公佈施行。 Q1:「人工生殖法」在規定什麼? A:「人工生殖法」主要針對不孕夫妻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加以規範,及確保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生殖細胞捐贈人之權益。此外,也針對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對於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新的問題加以規範。如果只是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則不在此法涵蓋範圍。 Q2:人工協助生殖科技是什麼? A:人工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簡稱ART)指利用生殖醫學的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幾種常用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如:人工授精、試管嬰兒(IVF)、胚胎輸卵管植入術、卵細胞質內單一精蟲注射法(ICSI)等等,都是屬於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的範圍。(詳細閱讀) Q3:誰可以接受人工協助生殖手術? A:目前法案中規定,唯有婚姻關係中之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並經過醫療機構檢查評估後才可接受人工生殖手術: 1. 夫妻二人中,一方經檢查診斷罹患不孕症 2. 罹患重大遺傳性疾病 3. 自然生育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4. 夫妻二人中,至少有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不可同時接受捐贈的精子及卵子) 5. 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代理孕母為違法行為) Q4:實施人工生殖有哪些限制? A:1. 不可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 2. 不可以無性生殖。 3. 不可選擇胚胎性別。 4. 不可精卵互贈。 5. 不可指定人捐贈生殖細胞,但醫療院所會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6. 不可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 7. 每次植入胚胎最多4個。 8. 禁止使用混合精液。 9. 禁止使用境外輸入之捐贈生殖細胞。 Q5:捐贈生殖細胞(精子卵子)有何限制? A:1. 男性年齡20-50歲之間。女性20-40歲之間。 2. 不可販賣生殖細胞。 3. 不可指定受贈夫妻。 4. 只可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剩餘細胞需全數銷毀。 5. 只可保存10年,10年後銷毀。 6. 所捐贈之生殖細胞,日後不可請求返還。但除非證明捐贈後出現生育功能障礙,則可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Q6:夫若死亡,妻是否仍可以使用夫生前所儲存之精子或胚胎? A:「人工生殖法」規定,受術夫妻中生殖細胞(精子/卵子)提供者死亡時, 其生殖細胞必須銷毀。如果夫妻有儲存胚胎,一方死亡後胚胎也必須銷毀。原則上,醫療機構每一次施術時,都必須取得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以避免單方要求施術的爭議,因此不只在死亡的案例上,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等情形時,也不能做人工生殖手術。 Q7:如果夫或妻日後發現當初人工生殖手術受到詐欺或威脅時,人工協助生殖所生的小孩怎麼辦? A:夫或妻發現被詐欺或被脅迫後六個月內可提起否認之訴,但子女出生滿三年後則不可提否認之訴。 Q8:單身及同志是否可接受捐贈精子、施行工協助生殖手術? A:「人工生殖法」規定只有婚姻關係中之夫妻才可施行手術。醫療院所如違法 對單身女性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手術,將依醫師法規定懲戒。 Q9:為何只開放給異性戀夫妻,而不開放給同志伴侶也可施行工協助生殖手術? A:此法主要對象是「病理上被診斷為不孕症者」,而不僅僅是「有生育意願者」, 若就此脈絡而言,並非只要夫妻就可以做人工生殖手術;在「病理上被診斷為不孕症者」的前提之下,即使適用對象不以夫妻關係為限,無論異性戀、同性戀,都一樣難以適用。 另外,人工生殖法是特別法,除了人工生殖的部分有所規範,其他關於父母子女關係親權行使,甚至後續的繼承等等,還是必須回歸民法。目前同志關係多數不被原生家庭認可的情況,該子女的處境更是令人擔心。舉例來說,若女同志伴侶間懷孕的一方萬一不幸過世,另一方無法使得該子女有繼承權,無法於身後照顧該子女,如果死亡一方的家屬不認同這個小孩該怎麼辦? 考慮到子女最佳利益的立場,當務之急,依然是從根本大法--民法著手,放寬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的限制,爭取同居與同志共組家庭合法的權利,以期一步一步的朝著更性別平等、去歧視的方向,讓單身生子及同志夫妻都可逐步放寬。 這幾年來生殖科技不斷地在進步,許多不孕症夫妻也對於人工協助生殖抱持著希望的態度。然而這項新科技真的如此神奇且安全嗎?事實上,根據2008年的報告,目前台灣試管嬰兒生殖技術的活產率僅為27.1%,而安全性的部分,英國政府資助的醫學研究委員會(_Medical Research Council_)在2004年年底時業已表示,要証明人工授精手術安全的證據目前其實是不足的,仍然需更大量、並更精密的追蹤調查,以確保試管嬰兒及母親的健康。而2008年8月的英國醫學期刊_(__British Medical Journal)_也再次提出質疑,認為透過醫療介入的方式來幫助不孕夫妻懷孕效果可能不如預期。 人工生殖科技對於女性健康的影響: 許多研究發現,為了作試管嬰兒手術(IVF)而打排卵針的婦女,較容易出現一些如流產、大量出血、子宮外孕、或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HSS)的併發症,最嚴重者甚至死亡。此外,每7位施行試管嬰兒手術的女性,就有1位會因為嚴重的併發症而住院,機率比自然懷孕的婦女高出一倍。早產、子癲前症、難產、及剖腹產的情況也比一般婦女高。 人工生殖科技對於小孩健康的影響: 接受過不孕症治療的夫妻,將來生下的小孩容易出現自閉症的機率是其他人的4倍,也較容易有癌症、及腦性麻痺、智力遲緩等問題的出現。除了癌症等重大疾病之外,小孩得到注意力不足過動障礙症增加了40%;對聽力及視力的影響將近兩倍;而住進新生兒加護病房、住院3天以上的機率也比一般人高30%。 2007年一項針對從軍男性所做的例行健康檢查研究中發現, 母親曾接受過不孕症治療所生的男性,明顯有生殖健康受損的問題。包括精子濃度比其它人低了46%、精蟲數也少了45%、睪丸較小、能動及外觀正常的精子較少、男性激素也較低等問題。但這些問題並不具有統計顯著性,跟哪些機制的介入有關目前也仍然不明,因此仍需更大型的研究。現在生活壓力越來越大,環境及心理因素都有可能使人不孕,因此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人也越來越多。雖然不孕症在男女身上都有可能發生,但畢竟懷孕的還是女人,所有侵入式的手術也都是在婦女身上施行,但是關於手術對婦 女身體健康風險的研究在台灣卻一直不受重視。我們希望以上研究報告能提醒國內各界的注意,並能從女性身體健康的立場,重新檢視人工協助生殖科技。雖然大部分試管嬰兒的小孩都很健康,不過民眾有權利瞭解醫療院所可能會造成的傷害,這也應該是民眾接受手術之前必須知道、納入考慮要件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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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要點
人工生殖法要點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經過三次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及賴清德版之「人工生殖法草案」 ,與黃淑英委員所提之「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後,這個延宕了十多年的法案終於在2006年5月22日初審通過。要點如下: 1. 法案名稱訂為「人工生殖法」 2. 「諮詢委員會」,確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法人得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精卵銀 行)。但手術施行仍須核准之醫療機構。 4. 捐贈者: * 年齡上限男性為五十歲,女性為四十歲。 * 無償捐贈。 * 無國籍限制。 * 結婚者不需經過配偶同意。 * 所捐贈之細胞只能供活產一次、保存期限為十年。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不得指定受捐贈對象。 * 捐贈後不得請求返還,除經過診斷證實有生育障礙。 5. 受術者: * 無年齡上限 * 需為在婚姻關係中之夫妻 * 一方不孕或有重大遺傳疾病。 * 妻需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 夫妻需有一方有生殖細胞 * 不得指定捐贈對象,但可知捐贈者之種族、膚色、血型資料。 * 每次實施手術前均需夫妻雙方再次書面同意 * 婚姻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人工生殖之胚胎必須銷毀 * 夫妻間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或死亡時,生殖細胞必須銷毀。 6. 人工生殖子女 * 既使受術夫妻婚姻撤銷或無效,人工生殖子女同樣視為婚生子女。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結婚對象有近親之虞者,針對親等的部分向主管機關查詢。 7. 人工生殖機構及醫療院所 * 申請許可核准後之有效期限為3年,屆滿需再次申請。 * 手術前有對捐贈者或受術夫妻生理及心理檢查評估之義務,並製作紀錄。手術後也需將施術情形製作紀錄。 * 施行人工生殖前,必須先向受術夫妻說明其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之併發症、危險、及其它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瞭解及夫妻雙方書面同意。 * 使用生殖細胞前,須經主管機關查核才可使用。 * 因歇業或其它因素要轉贈生殖細胞時,必須有細胞提供者之同意。 * 不可使用培育超過7日,及專供研究用途之胚胎。 * 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最多4個。 8. 意圖營利、仲介細胞買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9. 以詐欺、脅迫等方式使人施行人工生殖者,包括教唆犯及幫助犯,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告訴乃論罪,刑度由法官決定。 衛生署人工生殖相關辦法請見:http://www.bhp.doh.gov.tw/ectogenesi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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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營利化誰倒楣
醫療營利化誰倒楣
醫療營利化誰倒楣 2013/8/9   行政院長江宜樺拍板定案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方案在今(8/9)日對外宣布,其中國際醫療服務中心部分預計先在桃園、松山二空港設立「前店」,並搭配39家醫美、健檢、重症醫療院為「後廠」。依照「前店後廠」的規劃以及將台灣整個開放成為「自由貿易島」的終極目標,「國際醫療」顯然就是蓄意將台灣整體醫療服務往營利化的方向進行的手段。   其實長期以來,醫療服務是否可以營利化、公司化的爭議從未曾在公共衛生和醫療經濟學的領域缺席。支持營利者認為,醫療服務無法獨善於藥品、醫材等營利產業之外而不營利,且市場化(商品化)的力量,可以提升有限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率,每個人會依自己的偏好,理性選擇最佳的方案以減少浪費。反對營利者則認為,營利將帶來資源的扭曲,過度的追求利潤將會造成價格高漲,首當其衝被犧牲的就是沒有錢看病的窮人、經濟弱勢的女人以及利潤不高的偏遠地區,造成醫療資源的城鄉失衡。此外,營利化也可能會出現沒有利潤可圖的疾病/病人就不被積極治療,而利潤大的醫療服務/治療又被過度使用的問題,例如長期呼吸器泛濫就有類似的爭議。營利化的結果對一般民眾更可能造成醫療的階層化問題,衝擊醫療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及窮人就醫的可近性,例如有錢人可使用各種高科技產品、住高級病房,窮人可能要睡走道或甚至連最基本的醫療都要不到。   WHO在 2003年表示社經地位越低者壽命越短且病痛越多。貧窮的因素有很多可能,雖有人歸咎是個人行為(如懶散)所導致,但社會結構也始終難逃其咎。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Amartya Sen說,健康是人類追求任何自由或一切事物時最基本、最重要應具備的條件。如果一個社會結構讓人落入貧窮,而若醫療體系又因為醫療營利化導致階層化不讓窮人擁有健康這個基本條件使其有機會去脫離貧窮,其實已經牽涉到雙重的社會不正義的問題了。   當一個人飢餓時,也許他可以隨心所欲選擇不同價位的食物,可以選擇高價牛排,也可以選擇在家自己煮。如果吃不起牛排可以不要吃,但生病時卻是不能不看醫生。一般的商品是可有可無,但是醫療卻是攸關健康甚至生死,尤其是在面對不可預期的疾病或意外風險事故時,負擔不起的醫療費用往往會成為個人或家庭陷入貧困。這就是醫療的屬性不同於其他商品的地方,也是醫療服務不應該商品化、營利化的最根本主要的原因。台灣在健保出現之前賣房賣女兒以籌錢治病的悲劇其實離現在並不算遠,我們不應該如此健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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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向百姓提款 不思積極改革 部分負擔調漲案 衝擊1060萬人(2013/07/23)
只向百姓提款 不思積極改革 部分負擔調漲案 衝擊1060...
只向百姓提款 不思積極改革 部分負擔調漲案 衝擊1060萬人   第七次民間健保會今天召開,今天也適逢衛福部掛牌上路,首任部長才提及要給民眾提高『幸福指數』,期許衛福部要剷除因病而貧或因貧而病的問題,而諷刺的是,民間健保會發現,本週五衛福部後的第一次健保會卻是要討論如何從民眾口袋拿錢的『部分負擔調漲案』,民眾顯然不會覺得幸福! 健保會幕僚自廢武功,推說『部分負擔案』只是『諮詢』   健保會七次會議中,再次討論爭議多時的部分負擔調漲案,然而,健保會之幕僚單位卻於議程上直接載明部分負擔的調漲屬保險政策『諮詢』事項,健保會討論僅供主管機關參考,部分負擔涉及保險給付範圍、保險收支與被保險人重大權益,此等重要事項,當然必須經由健保會審議,幕僚竟自廢武功,並且越俎代庖,理應協助委員執行職務的幕僚,竟削弱健保會的功能,實屬遺憾,再次證實健保會功能令人擔憂! 反對『只向百姓提款,不思積極改革』之調漲案   健保歷經數次部分負擔調整案,皆以抑制醫療使用為理由,事實證明,部分負擔的調漲,無法降低醫療利用,反而處罰需要就醫的民眾,形成就醫障礙。本次部分負擔調漲案涉及層面歷年最大,影響人數歷年最多。涉及五大重要項部分負擔同步調漲,影響深遠,包含恢復領取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藥品部分負擔0-200元、門診31次以上者之部分負擔採定率20%、門診復健物理治療及中醫針灸脫臼整復同一療程,第二次起加收部分負擔50元、急診各醫療層級提高部分負擔50-250元,醫學中心最高700元等五大項,影響人數高達1059.6萬人!對此,民間健保會表示,政府只想走捷徑,以浪費汙名化民眾,只向百姓提款,卻不思健保制度性改革,呼籲健保會應嚴格把關。 被汙名化的病人,被誤導的浪費   健保署意欲恢復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藥品部分負擔之理由為『總領藥高』,並意有所指慢性病人浪費藥品,然而,慢性病人為降低門診次數,才領取連續處方箋,且慢性病人領取連續處方箋者多為多重慢性病患者,特別是65歲以上老人,健保未能提供良好之整合醫療服務在先,後IC卡未能發揮藥品查核功能在後,因此若慢性病人領取藥品產生浪費,必然是制度性的浪費,這點從健保每年對健保會補助藥師公會施行居家藥事服務之成效中,已不待言。此次門診就醫次數年度累計達31次以上之病人,甚至加重含藥品費用在內之門診部分負擔採定率20%收取(一般病人藥品採定額,最高200元),台灣慢性因為扭曲的給付,而得不到整合性服務,因為就醫次數的增加,台灣病人長期以來被政府汙名化成愛看病,實情是歐美國家的門診就醫次數因為實施DRG、中醫與牙醫、復健等就醫次數均不列入門診次數計算,加上家庭醫師制的成功,而形成民眾就醫次數較低、專科轉診由專業醫師協助的現象,而,我們政府只會以汙名化病人來掩飾其怠惰與失職。 急診部分負擔漲幅逾50%,不符健保價值   民眾至急診有相當複雜的因素,絕大多數都不是浪費,而因診斷之限制,所有的醫師都無法當下決定是否浪費或為不必要之急診,因此多次研擬急診輕症不給付,都遭到質疑。而,民眾至急診原因中,大多數理由為非自願性因素,如根據基層總額的調查,一部分民眾乃因假日無門診,因此轉向急診就醫;另一因素則為因意外或外傷,基層無法處理外傷,或是因為緊急救護而必須到急診,若因此調漲民眾部分負擔,是嚴重道德危害!此次方案中,若民眾被迫到台大、榮總、長庚等醫學中心急診,基本部分負擔為700元,加上掛號費等,將逾千元,以一個月薪資22K的民眾來說,單次急診費用就直逼月所得5%,形成嚴重負擔!急診以緊急醫療為主,留給需要的人是對的事情,但政府不思其他紓解與教育之道,卻以提高部分負擔來抑制需求,恐怕也無法阻擋民眾對健康的渴望。   我國政府投資在醫療的資金,遠低於OECD國家約20%,形成民眾自費比例已高達近37%,甚至連近期狂犬病疫苗施打都打算由健保買單,加重健保財務負擔。政府應該思索健保支付制度改革,而非從民眾口袋拿錢,部分負擔調漲只會形成醫療階級化,並且導致窮人就醫可近性降低,延誤就醫,恐怕因貧而病將會死灰復燃,民眾會增加的只是痛苦指數,何來幸福?   在政府提出支付制度改革方案前,我們反對任何的部分負擔調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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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孕制度不可貿然開放
代孕制度不可貿然開放
婦女、兒童團體聯合聲明稿 代孕制度不可貿然開放 2013/7/9    是否該開放代理孕母合法無論在國內外都是爭議相當大的議題,尤其是此制度所衝擊到身體商品化之人性尊嚴問題、自主權及隱私權問題、以及當中的性別、階級剝削等問題更是為各界所關注。在此之際,衛生署卻出現黑箱作業的「人工生殖法」版本,除了將開放代孕制度的政治責任推卸在2012年所舉辦之「代孕制度公民審議會議」中19位公民的決議上,更試圖把所有爭議以「代孕契約之格式、內容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一筆帶過,我們認為其政策制定過程中政治操作手段極為粗糙、令人擔心。這個諸多爭議的「代孕制度」若貿然開放,勢必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因此婦女、兒童團體共同發表聲明,沉痛呼籲各界能冷靜再想想,千萬不要讓問題多多的代孕制度草率通過。 代理孕母本身面臨諸多健康風險   台灣女人連線表示,從健康的觀點來看,懷孕生產本身便有其風險,包括:羊水栓塞、子宮外孕、不孕、植物人、死亡、胎死腹中、早產、不健康的新生兒等。代孕除了上述的風險外,還可能面臨減胎造成感染或致死、多胞胎的問題。這些風險不是口頭上的語言或統計上的數字,而是實實在在會發生的事情。此外,代孕不是孕母提供子宮而已,它是一個人10個月的生理、心理、生活及生命的全部投入,而她的先生、小孩、整個家庭甚至工作也一起捲入其中,深受影響。因此,為了滿足不孕者的需求,讓健康的孕母承受這些風險及複雜的處遇,不夠厚道,也有違社會倫理。如果媽媽因代孕而死亡,那麼我們將如何面對她的小孩? 小孩將淪為“商品”   兒福聯盟擔憂,孕育生命的過程本來就充滿許多的風險與不確定性,若孩子出生後不如預期,如:身心障礙、發展遲緩或其他疾病,委託夫妻是否能完全接納孩子的不完美?給孩子最好的愛與照顧?抑或是孩子在此時便淪為「物品」,被討論瑕疵的原因與可能,而孕母此時便成為合理的代罪羔羊,雙方爭戰過程中,孩子是否會有被排斥,視為「瑕疵品」,想要退貨的可能?   觀察台灣目前人工生殖法的立法方向與精神,孕母基本上只是出借子宮之人,與孩子毫無關係,且亦無強調委託夫妻應與孩子討論代孕之事,以及讓孩子與孕母有所聯繫之必要性。孩子的基本權益完全被犧牲與忽視,孩子對於身世知的權利在哪裡?孩子未來要如何面對與接納自己的身世?大人們自私的為孩子決定了他的生命如何開始及從何時開始計算,卻無法解決孩子一生必須面對與背負的壓力。 代孕制度將侵害人性尊嚴並造成階級剝削   開放代孕制度合法最根本的衝將便是身體商品化、人性尊嚴的問題。原本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乃為維護人性尊嚴、避免將人工具化,因此法律禁止器官買賣,也禁止蓄奴。我們國家也因基於對人性尊嚴及生命的重視,以及防止藉「利他」之名,行「買賣之實」的剝削行為,將活體器官捐贈限於五親等內,不允許一般「善心人士」的捐贈。對於急迫並攸關生死並的「救命」需求我們都這樣嚴謹地規範,對於想要有一個小孩的慾望需求,是否可以要比活體捐贈更寬鬆?   台灣女人連線表示,目前找人代孕的價碼至少100萬起跳,在如此昂貴的價格之下,委託夫妻勢必要找一位風險最小、最為聽話順從的孕母來代為生產,而經濟困窘者自然會成為首選。因此實際運作上,代孕制度就會變成為有錢人設計的制度,讓有錢人有特權可以出錢購買會傷害他人健康或死亡的服務,甚而買斷提供者的身體自主性,將女人變成「生小孩」的工具,透過金錢誘因侵蝕經濟弱勢者的人性尊嚴。在台灣貧富差距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之下,更可能造成女性階級間的剝削問題。 台北市女權會認為,醫療科技的植入,使女體成為嬰兒生產線。生命的孕育一旦工具化,女性身體經驗則將被忽視。尤其代理孕母除了出借子宮,還必須承受一連串的身體健康調適、心理與社會的壓力;在分娩之後,孕母必須將胎兒交出,要求懷胎的女性對胎兒作情感切割是相當殘忍的。代孕行為,也顯現出委託者與孕母權力支配不平等,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之下,孕母的權利將容易被剝削,其隱私和健康都將因為外在的介入而失去保障。女權會希望能夠重新思考醫療生殖伴隨而來所花費的成本代價。當醫療生殖成為「不孕夫婦傳宗接代」的唯一途徑,這樣的進步反而成為父權的複製以及延續。  婦女救援基金會也表示,儘管不孕夫妻期望藉由此制度爭取養兒育女之權利,然而孕母的身心安全、身體自主權、個人隱私權,以及不被化約為商品等身而為人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卻絕不應為此而遭受忽視、剝奪。此外,孕母亦可能在懷胎十月的過程中,與腹中胎兒產生情感,致使在代孕契約結束後導致分離焦慮等心理壓力。而這些問題,絕非單純透過一紙契約即可解決。   國民健康局多年來急欲開放代理孕母,然而,台灣現在究竟有多少人有此需求?而開放代孕制度對於整體人權及健康不平等的影響為何?相關評估至今卻仍極為匱乏。但代理孕母的議題牽扯到許多不易解決的爭議,因此更應該小心處理、謹慎與各界討論。我們認為,是否應開放代孕制度應先有各界基本共識才能立法、絕不能草率開放,更不能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將人民權利義務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任其私自決定。 共同聲明團體:台北市女權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展翅基金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兒童福利聯盟、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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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6/27 健保『不保』!服貿協議熱熱簽 全民健保快快倒 (新聞稿)
2013/06/27 健保『不保』!服貿協議熱熱簽 全民健保...
   陳節如立委國會辦公室、劉建國立委國會辦公室、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健保『不保』! 服貿協議熱熱簽 全民健保快快倒   102年6月21日下午兩點,兩岸兩會於上海簽訂『服務貿易協議』,對陸開放64項產業,衝擊層面涉及近60%、600萬的服務業就業人口,其中涉及開放自然人來台,與開放項目第八項『健康與社會服務業』中允許陸資來台以合資形式設立醫院,資金無設限,並且同意陸資醫院可有三分之二大陸及非醫事人力董事席次,恐涉使全民健保『不保』,陸資醫院恐生『吃台灣健保、吸台灣人才、利大陸醫療』效益,影響甚遠。為此,立法委員陳節如、劉建國與民間監督健保聯盟今日(27日)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當局懸崖勒馬,以免發生『服貿熱熱簽 健保快快倒』的危機。   資金比例不設限 出賣醫療核心能力   台灣並不缺醫院,為何此次服貿協議卻開放陸資得以來台設立醫院?台灣相較於大陸的醫療優勢,除了醫學教育與醫療品質之外,最重要的核心技術便是健保與醫院的管理制度與人才,並非資金!服貿協議對陸開放項目第八項(見附件)『健康與社會服務業』中允許陸資來台以合資形式設立醫院,並且同意陸資醫院中有三分之一董事可以是大陸人士、三分之一董事是非醫事人力,因此大陸人士與非醫事人力將全面掌握該醫院,資金創造市場,衝擊醫療自主性,將加速醫療的商品化與市場化,台灣人自費比率也恐將一飛沖天。更令人憂心的是,陸資合資在台之財團法人醫院,不需另行新建,只需買下或投資台灣現行中小型財團法人醫院,表面是合資,但資金比例卻無設限,可以是1%入股,也能是99%合資,除了取得至少三分之一董事席次外,更可利用台灣穩定的健保制度與優秀的醫療人才的,密切、正式、不避諱的為大陸提供醫事訓練與服務,以台灣優秀的名醫訓練大陸的醫生,將台灣的醫療及醫管人才從醫院體系掏空,服貿協議架構之下,連同會計師都可以專業人士名義,一併來台進行帳務管理,陸資醫院就能夠『拿台灣健保的錢、用台灣醫療的人才,去發展大陸的醫療產業』,嚴重以資金為名,實則政府帶頭出賣台灣醫療核心能力。    自然人來台開放,前仆後繼,衝擊健保納保正義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署資料顯示,96年至98年三年間大陸人士入境分析,以經貿、投資、產業交流等名義來台者約十八萬人,98年更超越96年與97年的總和,人數成長率210%,扣除以觀光名義入境之陸客,經貿名義約佔總來台陸客數26%人口,服貿協議更開放專業人士得以自然人名義來台,且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得無限制申請延長,而每一位專業人士皆可根據兩岸相關法規申請配偶與子女來台,除親等限制外,並無人數管制,這些『服貿新貴』恐成為健保『新客戶』。只要20萬美元,便可『合資』台灣醫院,達270萬美元,就可以至少45人來台持有長期簽證的協議(請見附件二),目前大陸人士來台,除陸籍配偶與依親團聚者外,皆以『第六類』身分納保,現行政府每人每月補助40%保費(目前是500元),納保適格性令人擔憂。大陸專業人士來台之納保性屢遭詬病,因二代健保未能廢除六類十四目,因此政府長期以來容許以投資經營、學術交流、產業交流等名義來台之大陸人士,與台灣失業人口一樣,在第六類納保,損及納保公平性。我們呼籲,因服貿協議名義來台者,其配偶與子女隨同來台與投資無關,不應取得六個月以上之居留證且不應納入健保,其專業人士來台取得六個月以上居留資格者,應比照台灣雇主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以第一類身分納保,並百分之百自負保費。      我們呼籲馬政府,勿以開放投資之名,行出賣台灣之實!服貿協議牽涉76%GDP,衝擊數十項台灣產業核心能力,不應一意孤行!健保是台灣重要的資產,台灣醫療正面臨崩壞、人力過勞、品質下降、商品化嚴重等危機,此時我們需要的不是陸資,我們需要的是政府改革的決心!!     記者會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第八項、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1] 八、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A.醫院服務業(CPC9311)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醫院服務。此外:(i)未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擔任董事會董事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ii)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臺灣醫事人員資格。 (4)除模式(3)所列內容外,不予承諾。 _  _ 其他 —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服務業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無操作員醫療設備租賃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C.社會服務業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大陸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 [1] 服務部門的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服務部門的內容參照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暫行版(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ST/ESA/STAT/SER.M/77)。   附件二:大陸人士來台一覽表   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中資來台投資金額與中國籍人士來台工作人數,關係如下: 投資金額 董事監察人 經理 主管及技術人員 合計 20萬美元 2 1 0 3 30萬美元 2 1 1 4 70萬美元 3 1 1 5 80萬美元 3 1 2 6 120萬美元 4 1 2 7 130萬美元 4 1 3 8 170萬美元 5 1 3 9 180萬美元 5 1 4 10 220萬美元 6 1 4 11 230萬美元 6 1 5 12 270萬美元 7 1 5 13 280萬美元 7 1 6 14 330萬美元 7 1 7 15 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不是15人,而是至少15個家庭(15X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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