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誰造就了「黃安們」?兩個後門條款讓健保法成...
近來因COVID-19(亦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社會開始討論健保納保與保費的適格性,更有立委提出修法構想。不過,若討論健保修法,應著眼全面性考量,過往即因為健保修法常被當成政治祭品,以開後門方式解決爭議,因而引發許多後遺症!
健保的納保對象與保費費基,自2004年完成二代健保改革芻議後,據以草擬修法版本,於2011年1月完成修法,中間歷經許多政治攻防,但僅有少數人從健保專業及全民利益來思考。
本文從納保對象、停復保與相對應的適格性來看近日的爭論何在。
強制納保的精神──為何「 黄安們」可享健保?
根據2011年修法後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簡稱《健保法》)第8條的規定,我國國民健保強制納保的對象為「國籍+戶籍」,除現在已經於國內居住並持續設籍滿6個月之國民外,「國籍+戶籍」的前提是「最近2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換言之,2年內沒有在台設有戶籍且有投保紀錄之國民,並未在強制納保對象內,這些對象多為長期旅居國外者,按現行《健保法》,這些海外國民若要納入健保,須返國後在台灣設有戶籍且持續居住滿6個月,才能加入全民健保;返國未滿設籍與居住6個月者,皆不在健保的強制納保對象中。
至於修法當時為什麼把強制納保排外門檻設在「最近2年內」?有其社會背景。早年旅外僑民返國後立刻可復保、拿健保卡就醫,成為漏洞,因而修法時根據社會保險的社會連帶、國家對國民一視同仁的照顧與國民對國家的權利義務原則,因而我們根據《戶籍法》第16條第3項「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作為2年內若無設籍之國民,得不為強制納保對象的依據,國人若具有「戶籍」,就具備包含稅籍在內的國民義務須一併承擔;未有戶籍者之僑民,返國則必須遷入戶籍且持續等待6個月,以補過去短期返國就可以立刻加入健保的漏洞。
而《健保法》第9條非以「國籍+戶籍」納保的對象中,針對持有長期居留證或受僱的外籍人士,如外籍移工、尚未取得國籍之新移民或國民之外籍眷屬,修法前原本未強制納保,為「得」參加健保、非「應」參加健保。修法後之所以有條件納入強制納保對象,理由亦是社會保險中的「社會連帶與合法移民的平等社會權
」,只要納保,保險的權利義務就相等,保費和給付上不應有差別待遇。
所以我們必須要知道,舉凡具備我國國籍之國民,除上述2年內無設籍者之外,依《健保法》的規定,都必須加入健保。即便是行為引發諸多議論的藝人黃安、或在中國以及其他國家工作或求學及旅外僑民,都和全體台灣民眾一樣,必須繳保費、同時也享有健保就醫的權利。
政治後門爭議1:天外飛來的停、復保條款
如今,之所以會有眾多「黃安們」現象或是僑民返國就醫的爭論,癥結並不在《健保法》母法,而是逾越母法的《健保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健保可以「停保與復保」的規定和例外!
《健保法》規定,被保險人除死亡、失蹤外,並不允許強制納保對象可擅自「停保」,若「中斷投保」必須要被追繳保費、並且加計滯納金罰款。然而,政治卻為了特定人開了「停保與復保」後門,並且愈開愈大,愈開愈亂。
2011年修法前已經存在原有施行細則停、復保之規定,包括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在內,當年參與修法的民間團體極力反對這個「後門條款」,因為其不僅逾越母法授權,也違反保險平等性與公平性,應予廢止。包括外交部、僑委會及其他行政部門卻大力反對廢止,推動修法的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因而妥協,保留「停保與復保」的後門,埋下至今的漏洞,風險由健保埋單!
為什麼「停保與復保」是個後門?要從誰可以申請停復保討論開始!
明明母法對於強制納保對象沒有停復保規定,政府卻以施行細則給了某些人「通融」,只要「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無論原因(不管是出國留學、出國工作、出國遊玩、移民等),都可以檢具證明向健保署申請暫時「停保」,就可以自出國當月起「免繳保費」,直到返國那一天起自動「復保」,這些「黃安們」不管是去中國、去美國、日本、歐盟等任何一個外國,都是一樣的情況!
衛福部為降低停保的僑民或其他旅外國民返國後立即使用健保的道德非議,又象徵性規範,返國後要繳納3個月保費才可以再度停保,種種逾越《健保法》母法精神的後門條款,才是埋下今日引發議論「黃安現象」真正的火藥。
有錢出國可暫時不繳、沒錢吃飯卻被保費追著跑
其實不僅旅外的「黃安們」,外交部駐外人員及其眷屬,也在准予「停保與復保」的特例對象裡。
外交部認為,駐外人員與眷屬因公務而長期旅外、不在國內卻要繳健保費,主張駐外期間應該停保、免繳保費。
然而,全民健保納保對象中,為數更多的國軍、軍校生和受刑人皆由不同政府部門百分之百補助保費;何以為數不多、且為國因公駐外的人員及其眷屬,外交部不能持續百分之百補助保費?況且駐外人員即使駐外期間也可能因公返國頻繁,難道能完全排除醫療需求?反而創建一個非常管道,引發更多「後遺症」。
「停保與復保」複雜的規範,更讓許多不懂規則的無辜民眾受累。
申請停保者當中不少短期返國處理事務完又再度出國者,不知道返抵國門的那一刻起,已被註銷停保資格、自動復保;出國後在不知情下形成欠繳保費的狀態,等再度回國才發現,竟要補繳龐大的保費和滯納金。
曾有失業無路可退的民眾向督保盟陳情,口袋只剩下450元,吃飯都不夠了,根本就繳不起健保費(註),能不能申請健保停保?停保期間保證不去用健保卡看病。但是,這些失業的經濟弱勢者,反而沒有申請停保的資格。
買得起機票的人,可以申請健保停保、暫時不用繳保費;買不起公車票和吃飯都困難的人,卻不能停保而要積欠保費和滯納金,這不是很荒謬嗎?
政治後門爭議2:濫發中國人士來台居留證
另一個引起台灣社會熱議的是,「中國人
」納保的議題,這是另一個行政部門凌駕法律的惡例!
首先我們要先釐清的是:中國究竟是不是外國?中國人與外國人應有差別嗎?中國人眷屬和外國人眷屬依親規定上是否有別?
《健保法》中對於外籍人士的強制納保的規定,即文章前述第9條規定,「除在台出生嬰兒外,就是受僱者或是持有長期居留證且在台居住滿6個月」,所以關鍵並不在《健保法》,關鍵在於誰可以是受僱者?誰可以領到得以參加健保的居留證?
2011年,中國人簽證待遇悄放寬
除港澳地區及部分跨國企業的調動外,台灣並未開放中國人士得以受僱身分來台,但2011年修法前,陸委會、衛福部與移民署卻以行政公告開放中國部分人士得以「學術交流、產業科技研究、投資經營管理」等來台,甚至將其入境停留規定優於其他外國人,悄悄地將出入境許可、停留等簽證,改成可以逾180天;而一般外國人停留簽證最多90天,申請延長亦不得逾180天。這些「專業
」中國人士的眷屬,還可以「陪同來台」、「陪同團聚」的名義來台,以第六類地區人口納入健保,延續到現在,完全違背健保立法時居留滿6個月是為了社會保險的社會連帶精神。
當年,民間團體亦強力主張,台灣不能開放此類人員取得長期居留許可就能納保,就算後退一萬步要開放他們納保,至少應比照我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與雇主,於第一類以投保金額表最高等級百分之百自負保費。此建議原獲時任衛生署署長楊志良支持,最後也在行政院和立法院止步,使惡例延續至今。這樣放寬規定的行政後門,即使在服貿協議時因欲吸引中國資金來台而讓可能納保人數達到最高峰,立法院也沒將後門關起來!
如果完全把中國籍人士比照外國籍人士規範,可能問題不大。然而我們透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其大量的授權子法規定,來台事由所核發的特殊入出境許可包羅萬象,除了前面所提的交流與投資事項外,尚有團聚、探親、依親等等,連企業調動者之隨行團聚人員都能納保;而其停留、居留期間規定或是延長要件等等也自外於一般外國人,這種「特殊國與國」關係所開的後門,不僅損壞民主責信與保險的社會連帶,也全部都悄悄地透過例外規定由健保買單。
當修法聲浪再起,歪掉的健保如何改回來?
那麼,究竟這些已經既存的納保對象應該如何納保與使其在保費上更有適格性呢?若要再度推動健保修法,應全面檢討,而非這裡補一塊、那裡加一項,否則只會讓健保更加千瘡百孔,模糊焦點,讓政治利益更有機可乘!
很多人希望以有無繳稅作為納保與保費基礎,比較正確的說法應是有無「稅籍」,而非有無「繳稅」,因為在台國人很多人不必繳稅或沒有繳稅。
健保是繳費制的社會保險,並非以全然稅收制的社會救助制度,社會保險講求保費與給付的平等性,注重社會連帶,前述講的「國籍+戶籍」或是外籍受僱者作為納保基礎的全民健保,就有「稅籍」做依據的意味。
長期改革:以平等原則建構合理的機制與保費
2011年修法時,立法院在衛環委員會不分朝野,歷經數十次條文審查與公聽會,通過《二代健保》以家戶總所得改革條文送交二讀時,執政的國民黨幾位非衛環委員卻臨門聯合推翻自己行政院與衛環委員會通過的版本,引起譁然!當時完全執政的國民黨不僅大開中國人士納保的後門,更加錯失健保改革良機,二代健保改革變形、成民間團體口中的「趴代健保」。
明年(2021年),全民健保恐面臨保費調漲的議題,台灣的健保採齊一費率、風險均攤與量能負擔為原則,然而一代健保以職業別(如勞工、軍公教、職業工會等)和身分別(如雇主、獨立執業專門職業技術人員、眷屬等)作為投保分類並且與保費費基掛勾,已經形成實質上的不公平,也讓量能負擔蒙塵;上次修法後除複製一代健保的不公外,又加上補充保費這個「違章建築」,完全與原本推動的二代健保的家戶總所得背道而馳。
家戶總所得仍是相較於現行費基中,失業者、眷屬等以虛擬所得投保的困境、投保分類有職業與身分別的不公等,較能朝向真正量能負擔。
如今,再次站在健保修法的關口,我們應該全面重新思考:在全民健保大傘底下,誰才是應該強制納保的對象?誰又不應該是擠入大傘底下的人?一旦依法納保,就該秉持社會保險的平等性原則,保費義務與保險給付權利對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個人行為爭議或公眾喜惡,不能做為合法權益被剝奪的理由。
短期補漏:關閉逾越母法的2個後門
但在未能全面檢視與修法改革前,就現行的後門條款,我們呼籲應立即考慮補漏洞措施:
一、全面廢除施行細則逾越母法的停復保規定:
《健保法》並未授權強制納保的被保險人可以辦理停保,具備「國籍+戶籍」之國人,都不能以出國6個月以上之理由而辦理停保,無論出國多久皆持續繳納保費,返國就醫自然是身為台灣人與被保險人應該受到保障的權利,而出境2年以上且戶籍遷出或未具戶籍之國民,若返台或打算落葉歸根定居,則相對應設籍並持續住滿6個月的健保等待期,再以適性納保並未不合理。如此解決「黃安們」現象,而為數不多的駐外人員與眷屬自可由外交部補助保費。
二、應即刻禁止行政單位過度放寬的中國籍人士的健保後門條款或要求適性納保:
應禁止中國人士以「學術交流、產業科技研究、投資經營管理」等來台者、與其相對此等人士之「陪同團聚」、「陪同來台」者持出入境許可簽證等加入健保,這些是相對優勢的階級,無論其是否停留超過180天,我們應在國境管理時要求其檢具一定財力證明文件與投保大於其停留期間之醫療險和意外險之購買證明入境,以維護他們在台期間的健康權。
若政治上無法立刻禁止不當的行政命令後門條款,則應該比照國人雇主與獨立執業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身分別,以第一類投保分級表最高級納保並百分之百自負保費。而我國國民之中國籍眷屬待遇與納保要件,則應與其他外國籍眷屬一致,避免爭議。
上述兩個「後門條款」,皆屬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衛福部即可公告廢除,不必修法;當然立法院亦可主動要求行政單位修改。
健保即使有諸多問題待解,但不可否認它還是台灣最珍貴的資產之一,健保改革不宜奠基在仇恨或政治漩渦中,甚至淪為利益操作,才能為我們的子孫留下永續的健保、留下具有世代正義的健保,不是見縫插針或是做秀的工具!
我們已經失去過一次健保改革的機會,呼籲朝野啟動真正二代健保的改革,特別是目前再度完全執政的民進黨,應落實蔡英文總統2016年競選時即提出的家戶總所得政見!
本篇刊登於報導者(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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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回應「人工流產強制六天思考期及諮商輔導」...
回應「人工流產強制六天思考期及諮商輔導」公投提案
民間團體聯合聲明稿
2020.01.06
親愛的中央選舉委員會 您好
我們是一群由國內婦女、性別、醫事等團體所組成的民間團體聯盟。繼限制人工流產應於妊娠8週內施行之提案後,領銜人彭迦智先生於2019年11月12日再提出另一案,要求「優生保健法應增訂條文規定人工流產應有六天思考期及諮商輔導」。針對再次出現嚴重侵害女性生育自主權的提案,我們要對其表達強烈關切之意,懇請諸位委員在審核此案前能慎重再三思考。
公民投票乃國民直接行使民權的方式,從案件受理、審核成案、進行連署、舉辦正反意見電視辯論會等階段到最後正式付諸公投,所有過程須耗費龐大社會及國家資源的投入;同時,每項公投案的投票結果,更會影響公投案中議題利害關係人的生活甚至是命運。因此,中選會作為主管機關更應嚴肅、謹慎面對受理公投提案之後的每一項程序。
在此,我們要向委員們提出下列意見:
*
此公民投票案理由書內容所引用之資料未提供來源出處,難以採信
公投案理由書中用以輔助論述其主張的證據資料乃中選會審核案件之重要參考依據,其內容應具有可查證的出處來源,然此公投案理由書在舉證、引用資料工作上卻處處充滿瑕疵。理由書引用包括「台灣有超過百分之六十的婦女,是在婆家、丈夫或男朋友強迫下墮胎」、表一「歐洲最低墮胎率的國家」、表二「思考期與墮胎率關聯統計」等資料,皆未註明資料來源與產生年份;甚至引述未具名路人甲乙之發言內容,如,「一位校長說…」、「一位婦產科醫師說…」及「一位大學醫學院院長則強調…」,實無法成為「共識」之論述基礎。
攸關全國性重要事務之公投,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本應更加嚴謹,但此案理由書資料粗糙、偏頗,明顯缺乏可信度,在此狀況下,要如何排除提案領銜人自行杜撰該些資料之可能性?我們認為,中選會作為主管機關,應駁回此類理由書,命其重新補件再進行審核,或是直接撤回案件。同時進一步建議,中選會應對公投提案的理由書撰寫及受理條件設立相關規定,以杜絕類似情形不斷發生,減少國家及社會資源不必要的浪費。
* 此公民投票案主文內容不符立法體例
此公民投票案主文-「你是否同意,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應增訂第七款條文:『除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健康之急迫性者外,於施行人工流產前,應有六天思考期,並由政府委託社福單位及醫界,協同安排諮商輔導等評估,並需充分尊重當事人之隱私權。』」,乃針對可施行人工流產之情事所列之但書。其與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為針對可施行人工流產之情事種類進行規定,兩者明顯不應歸類於同一項次。主文所訴求之內容如要處理,應於第二項或另立其他項次為之。我們認為,此公投案的主文文字已違反立法體例,不可使其直接通過審核。
*
此公民投票案舉辦聽證會應邀請婦女/性別團體出席
依據公民投票法規定,若提案審核出現應補正之情事者,中選會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前次舉行「人工流產限縮於八週內施行」提案聽證會,僅提案領銜人及其輔佐人、學者專家以及相關行政機關出席會議,而女性是與人工流產議題最直接相關的重要利害關係人,代表女性聲音的國內婦女/性別團體卻沒有任何一個團體受邀出席提供意見,我們深感遺憾。
此次提案內容同樣意圖侵害女性身體自主權,因此,我們要再次強烈表達欲出席參與聽證會的訴求,聽證會應讓各方意見有公平的機會可以呈現予提案領銜人及社會大眾所瞭解,希望中選會不要再忽視並排除女性的聲音了!
* 此公民投票案已明確違反CEDAW公約精神
我國已於2012年正式將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入法化,並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適用於相關法規及行政措施。
根據CEDAW第12、16條及1999年聯合國經會議通過之24號一般性建議,皆強調締約國應消除一切對婦女計畫生育方面的限制及確保「婦女擁有與男子相同的權利,自由、負責地決定子女人數和生育間隔。」因此,一旦提倡「強制諮商輔導」、「強制六天思考期」等侵害女性生育自主權行為的公民投票案通過中選會審核,則根本牴觸政府所訂立的法規,更與聯合國CEDAW公約精神背道而馳。
共同聲明團體:中華民國助產師助產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中縣木棉花愛縣關懷協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女性學學會、台灣生育改革行動聯盟、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台灣寶貝協會、南投縣家長關懷教育協會、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澎湖縣水噹噹婦女會、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依照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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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高風險醫療植入物應有「使用者登錄制度」
國內爆發廠商違法製造及販賣骨釘、骨板的事件,而食藥署對產品流向沒有可靠的掌握。這是繼乳房植入物、陰道人工網膜的事件後,再一次暴露政府對醫療器材─特別是長期植入物─管理的不當及無視!
長期植入體內的醫療器材,如:乳房植入物、陰道網膜及人工膝蓋或髖關節等,屬於高風險的醫療器材。植入物是身體的外來物,長期在體內,其材質是否和我們的身體相容?長期使用是否會有不良反應危害健康?是否會被排斥而異位?這些在上市前短期及人數有限的臨床試驗很難完全得知。因此,上市後產品及使用者的後續健康追蹤及監測,以確立長期使用的安全性及有效性非常重要。
英、美、澳、紐及瑞士等歐美國家早自二○○○年起即有人工關節的登錄制度,其累積的資料暴露部分金屬人工關節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促使日後多次產品下架的決策。而最近乳房植入物因被發現和罹患罕見淋巴癌有關聯,導致某廠牌的產品回收,美國的乳房植入物登錄系統位居關鍵角色。
自二○一七年底以來,乳房植入物及陰道網膜的爭議不斷。衛生福利部僅以一紙公文警示相關醫學會,並提醒告知使用者。至於我國有沒有受害者?國內的使用情形為何?應有的對策為何?政府始終無法回答。理由很簡單,因為政府缺乏資料,無法掌握國內的使用狀況!
因此,台灣女人連線數度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對特定高風險植入物建立「使用者登錄」制度,亦即,對於特定醫療器材的使用者,建置其基本資料、手術、相關併發症及後續治療等資訊,以追蹤使用者的健康情形與監測醫療器材風險。同時累計資料,以為未來政策的參考。為平衡使用者的權益,此制度採「自動登錄」,但是使用者可以「選擇退出」。
然而,食藥署一直以似是而非、牽強的說詞來反對,如:國內民風保守、侵犯個人隱私、已有不良事件通報等制度。充分暴露對個資保護概念的貧瘠,及無視行之多年靠廠商及醫師的通報制度非常不良的怠惰。
目前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器材管理法」的草案,檢視其內容不僅沒有對於植入物嚴謹的追蹤及監測,而草案第三條醫療器材的定義,醫療植入物也被遺漏在此法管理之外。我們再次呼籲政府重新檢視草案的內容,制訂一個保護國民的法案!
本篇刊登於自由廣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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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女人不是生育的容器!8 週內終止懷孕公投案,...
作者: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 林綠紅
日前「Shofar 轉化社區聯盟」提案「人工流產應在妊娠
8
週內施行」之公投提案,修正《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使人工流產只能於妊娠後 8
週內施行,中選會並將於近期舉辦聽證會以釐清相關爭點。經媒體批露之後,各界質疑聲不斷。
提案單位隨後在臉書粉絲頁上表示:「『心跳法案』是指妊娠
8 週之後(胎兒有心跳)禁止墮胎(原法律是訂 24
週),至於患有有重大疾病(如唐氏症、癲癇)之胎兒,依照優生保健法第
3 章第 9 條 1-5
項的規範,還是可以選擇墮胎。」也就是說,「心跳法案」公投案,會將上述優生保健法的規範保留,作為「除外條款」,因此提案單位針對的是現行優生保健法第
9 條第 6
項「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若要施行人工流產,必須在妊娠
8 週內施行。
限縮至懷孕 8
週之內施行,這樣的提案背後對於女性的處境有什麼意涵?
女性選擇權與胎兒生命權,多年折衝才取得平衡
首先,從提案主文來看,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限制的是人工流產的「最後週數」,現行的 24
週其實考量的是母體與胎兒的權益平衡,在醫學上也有實證依據。亦即,超過
24
週的胎兒若離開母體,依現在的醫療水準已有極高的存活率。因此無論胎兒是否具有先天疾病,或懷孕女性有其他的心理、生理考量,到此時都應該以胎兒的生命權為優先,女性或其他成年人的權益應該讓位。
在懷孕滿 24
週前,因為胎兒離開母體的存活率低,此時女性的選擇或考量,包括胎兒的先天疾病、基因缺陷等不適合繼續懷孕的因素會優先被考慮。「24
週」這條線,是經過多年的社會折衝,為的是在人工流產上,讓懷孕女性能在選擇、處境與胎兒的生命權之間有所平衡。
但是,一旦如上述提案的主張,不免讓人疑惑,既然叫「心跳法案」,過了第
8
週,在懷孕女性無意願繼續懷孕的情況下,為何有些妊娠被要求應該繼續,有些卻可終止?難道心跳之間的生命價值不相同嗎?更重要的是,限縮了女性因為個人處境或家庭生活而無可奈何選擇人工流產的權利,從根本上否定了女人對身體的自我決定權。
如同許多聽到此提案的女人第一個反應都是:「8
週,應該還不知道自己懷孕吧?!」性行為後月經該來沒有來,或者有些女人生理期原本就不準時,等身體有異狀時確認懷孕,多數已過了
8
週。此提案若通過,無論女性的處境再如何不適合生養子女都別無選擇,唯一一條路是繼續妊娠,或者被迫以危險、不合法的方式人工流產。無論如何,女人是死、是活,是否無路可走顯然都不在提案的考慮範圍內。8
週其實也只是口惠不實的理由,真正的目的是讓大多數的女人懷孕後都不能因自己的理由決定人工流產。
晚婚與不婚才是少子女化的關鍵,和人工流產權無關!
在許多「限縮女性人工流產決定權」的主張中,特別在臺灣,總是與少子女化、生育率太低扯在一起,此次的提案也是。彷彿只要讓女人無法人工流產,生育率即會大增。但是這樣的假設真的成立嗎?
2011
年衛福部曾為此以新聞稿駁斥,表示根據調查,「在出生統計資料中也發現,我國各年齡層已婚女性之生育率,近
10
年來並沒有明顯下降,但是各年齡層女性之『有偶率」則大幅滑落。」、「晚婚、不婚,才是少子化最重要的原因。」晚婚、不婚的趨勢這幾年來越演越烈,107
年女性初婚年齡已延至 30.17
歲,生育第一胎的年齡落在 30.9
歲。衛福部過去的回應目前仍可適用,也顯示前述的假設實在很可疑。
在女人爭取生育自主權的歷程中,人工流產的議題一直在選擇權(pro
choice)與生命權(pro life)2
個觀點間拉扯。以美國為例,1973 年 Roe vs Wade
案,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 7 比 2
的比數,認定德州刑法限制婦女墮胎權的規定,違反美國憲法第
14
修正案「正當法律程序」條款,並肯認婦女的墮胎權受到憲法隱私權的保護,為當時的人工流產爭議畫下休止符。
1980 年代美服錠(Mifepristone,又稱
RU486)上市與否爭議再起,反對者聲稱,RU486
會因為被濫用而讓終止懷孕變得稀鬆平常,也會鼓勵女性性放縱。但最終在其他國家核准上市後,美國在
2000
年核准上市。雖然近年來在川普主政下,人工流產又有不同的發展。
臺灣則在 1984
年通過優生保健法,當時在「解決人口過剩」、「強國強種」的人口政策大旗下,女人的生育自主權並未被考量。在那個戒嚴的年代,人民被當成國家政策的工具並不意外,但是,如今社會的性別平等應該已是共識,難道不應該有不同的思考?
女人不是生育的容器,請以女性為中心討論生育自主
一生為女性生育自主權奔走、美國生育控制聯盟創辦人山額夫人(Margaret
Higgins
Sanger)曾說:「女人若不能擁有並掌握自己的身體,就不算是自由。」女人不是生育的容器,每個女人都應該有權決定自己和誰、在什麼時間孕育下一代,或選擇在環境不夠好時不生育。每個小孩也應該在被期待中誕生,好好的被對待長大。
想要以限制人工流產「催生」的人也必須理解,終止懷孕無論是為了什麼原因,從來都不是容易的事,決心人工流產對多數女人而言都是痛苦的決定,意外懷孕更沒人想遇到。人工流產議題的討論,在女性的生育自主權與胎兒生命權之間,必須「以女人為中心」思考,唯有積極營造性別友善的環境,讓女人感受到這個社會對生產育兒有足夠的支持,女性才能安心生養子女。
本文刊於Right Plus(2019.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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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懷孕醫師免值班不是善待 只是基本的正義
為因應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衛福部提出相關指引草案。日前有男性醫師投書表示,懷孕和哺乳的住院醫師不必夜間工作將不利學習,可能導致女醫師日後醫療糾紛纏身,在職務升遷上受害。甚至傳出醫院代表說「因為女性住院醫師變多,所以要提高住院醫師正常工時上限」。就是此等似是而非的歧視觀點,讓懷孕醫師不敢拒絕夜間工作,才需要政府立法保護。
我國勞基法、性平法等法令有「母性保護」內容,保障女性健康及就業,例如雇主不得使懷孕及哺乳女性夜間工作、產假、育嬰假等。母性保護並非善待、更非特權,女性生產不僅為其個人生子,更是國家未來的人力,因此國家有責任照顧母親與胎兒的健康和安全。
納入勞基法的醫師理應適用相關規範,甚至考量其高壓的工作環境,應可進一步優於基本規定。事實上,現行的醫院評鑑裡已要求比照勞基法,讓懷孕女醫師夜間休息,適用對象不只住院醫師而是所有醫師,這並非新的規定。衛福部的資料更顯示,這條評鑑內容自實行以來達成率是100%。但見近期醫院代表與大老如此驚奇的反應,評鑑可能只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集體作戲。
而在就業部分,女醫師從學習階段就面臨多重阻礙。日本在去年傳出因為女醫師結婚、生產等因素離職或留職停薪造成醫院人力不足,醫學院直接減少女性學生數量,長年對女考生扣分,引發社會撻伐。停止不正當扣分後,今年有四所大學醫學部的女性合格率都大於男性,而且分數都提高。可見若能有公平的機會,女性便能發揮所長。然而即便如此,女醫師職業發展還是受到結婚、生產、照顧小孩等因素的限縮,讓她們在選擇科別時空間較小,例如女醫師較少走外科或產科,工作也因顧慮較多而無法發揮致使升遷困難。
數年前,美國降低醫師的工時後選擇外科的女醫師變多了,這便是從制度上解決阻礙女性發揮潛力的障礙最好的例子。台灣還有許多努力空間,提供懷孕女性友善職場環境僅是基本的價值。期待衛福部及勞動部落實母性保護及保障女性就業,提供女醫師較為合理的工作環境,並在過程中對違反性平概念的言論有所反應,以正視聽。
本篇刊登於自由廣場(2019.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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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專業不是專橫,應該要經得起檢驗
報載昨(5月3日)衛福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下稱審議小組)的委員們召開記者會表示:「痛痛女孩Bella的關節症狀,為特殊體質所致的幼年型特發性關節炎。建議衛福部再上訴。而專業判斷不應受法律干擾,要求法院尊重專家意見。」
的確,法院應當尊重專業的意見,不干擾專業判斷。但是專業判斷如果有違事實或疑慮,也應該要禁得起檢驗。在Bella申請疫苗傷害救濟時,審議小組專業判斷的的結論中寫著:
「_個案本次接種後發生多處關節疼痛腫脹之情形,係與本身過敏性疾病相關之幼年型關節炎有關,與疫苗仿單在症狀不同,又個案5個月前接種第一劑疫苗時並未出現不良反映的情形。……與接種無關,……不予救濟_」
首先,審議小組審議時並沒有Bella罹患幼年型特發性關節炎病史的證據,且小組內更沒有醫師診斷過Bella的狀況下,竟然就直言「她原本就罹患了幼年型關節炎」。無論是法規或是專業要求,這難道符合醫師們專業的表現?還是審議時專業倫理不足呢?如此審議,隔空診斷,他們難道不欠花樣年華般的Bella一個道歉嗎?
再者,政府在藥物上市後,都會有上市後的追蹤監測。其目的是要瞭解有無因為藥物臨床試驗的時間限制、受試者人數或人種有限等,而未發現的不良反應,以確立藥品的真正安全性。藥物傷害救濟與補償的範圍除了仿單上已知的副作用,當然也包含仿單上沒有,上市後才發現的有關聯或無法排除關聯的不良反應。審議專家們怎麼會認為不良反應和仿單的症狀不同,或是以前沒出現過,就不符合救濟的條件?
更何況,曾幾何時,疫苗相關的不良反應一定要發生在第1劑才算數?!在國外,人類乳突病毒(HPV)疫苗的不良反應發生在第2、3劑的不乏其數!美國法院2015及2017年的兩個判例,也都是發生在第二劑的疫苗注射後。
其後,受害家屬對審議結果不服,依法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的委員們(律師及官方代表)非常尊重審議小組專業,完全採納審議小組的說法─「且訴願人……發生症狀之型態為多發性,與該仿單所載症狀不完全相符,應為其自身罹患之幼年型風濕性關節炎所致」,駁回訴願。
衛福部的訴願會對衛福部的審議小組完全沒有絲毫異議,連進一步的疑問都沒有,受害者與家屬的權益就這樣被掩沒了。這樣的專業判斷如果不被檢視並更正,受害者的委屈如何伸張?又要如何要回公道?所以受害者與家屬只能轉而尋求法院的救濟!
更可議的是,審議小組作為一個衛生福利部下、原屬於一個專業獨立且中立的第三人組織,竟因為專業意見被挑戰,直接跳出來召開記者會反駁法院判決的不是,似有不當之處。然後再呼籲衛福部做「提起上訴」的決定,儼然公親變事主,更違其應有職責與保密及中立的立場。
在這場以維護審議小組專業尊嚴為名的醫師槓上法官的交鋒中,可憐的Bella和她疲憊的家人變成祭品,又再度地被傷害了!!
本篇刊於自由廣場(201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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