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健康政策論述

醫美糾紛三部曲 避免醫糾三步驟
醫美糾紛三部曲 避免醫糾三步驟
鑒於醫美不良事件受害者多缺乏社會資源及支持,台灣女人連線於2014年起提供醫美不良事件申訴服務。在我們服務的案件中,有抽脂後患部嚴重凹凸不平,甚至皮鬆肉垮的案例;全身麻醉進行電波拉皮,醒來後卻發現腿部神經受損無法行走的情況;即使是被認為風險較低的微整形,也有發生注射填充物後,鼻子皮膚壞死或眼睛腫大等醫美不良事件。檢視這些醫美不良案例,我們發現這些受害者多數有著相似的醫美就醫經驗三部曲。   醫美糾紛三部曲   術前首部曲:盲從,對自身權益的維護不夠積極!   接受非醫事人員的醫療建議—受害者在決定接受醫美服務前多非由提供諮詢、診斷或建議,其所提供的資訊多偏頗不全、刻意淡化風險資訊,他們自稱諮詢師或美容顧問,但實則為行銷人員,在他們勾畫的美好藍圖下,受害者常會相信其說詞而缺乏對風險評估的戒心,盲目購買了療程。   未了解內容,就聽從指示在各式文件上簽名— 多數的受害者對自己簽訂的同意書內容其實不甚清楚,且常是在接受診所人員的指示下填寫或做記號之處簽名。   未充分思考便立即同意施術— 許多受害者是在手術(施術)當天才見到醫師或看到手術同意書,因此被迫在極短的時間內決定是否同意施術,而在醫師的保證及診所人員的引導下,受害者基於對醫師專業的信任,常不加思索便同意施術。   術後二部曲:挫折,醫病權力關係不平等,求助無門!   醫師敷衍推託,醫病關係破裂— 發生不良事件後,初期醫生常以正常反應、體質、過陣子就會好等說詞來敷衍受害者,當受害者發現遲遲沒有改善,便改以強調施術無疏失,是受害者未按照醫囑自行照護不當,或是不良狀況乃受害者主觀認定等作為推託之詞,於是在受害者期待復原未果的情況下,醫病關係就此破裂。   申請病歷受刁難,內容多不完整詳實— 幾乎所有受害者在申請病歷時都會被診所刁難拖延,待透過申訴取得病歷複本,時間也已相隔數星期或月,且取得的病歷多不完整詳實,如:關鍵的術前、術後對比照片不翼而飛,及術後反應不良狀況的回診資訊未記載於病歷中等。   求助其他醫師受挫,難以獲得專業資源—當受害人因對原醫師已無法信任而尋求其他醫師的協助時,所獲得的回應幾乎都是請她們回原診所處理,或是只願口頭說明原因及提供現況診斷評估,但不願協助開立診斷證明書,此時,原診所也會以受害者自行去其他診所就診,無法認定傷害是該診所造成,撇清其責任。   醫糾三部曲:沮喪,舉證困難權益難保,百口莫辯!   醫師診所姿態高,申訴調解多難成—受害者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最後只能接受不良事件發生的事實,並期望與醫師和解,結束與該診所與醫師之關係,但醫師卻常神隱屢見不到,或是不願退費或賠償。即使透過衛生局申請調處,也是一樣,因此調解多以失敗收場。   醫療訴訟舉證難,醫美權益難保障—由於刑事訴訟須在六個月內提出,許多醫師會以各種方式拖延,導致民眾只能提出民事訴訟。但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受害者)負起舉證責任,在醫療資訊掌握的權力不平等情況下,受害者多會面臨契約內容不清、醫師的口說無憑、病歷資料不全或不詳實、醫醫相護等舉證困難的問題,且術前簽訂的手術同意書雖是受到行銷話術影響而簽的,但卻反而成為醫師證明該項手術是在醫師充分告知後,經受害者同意而進行的有力證據,即便術前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說明風險、副作用,但受害者因是自願簽署所以也百口莫辯。因此,醫美的醫療訴訟在受害人舉證不足的情況下,多難以獲得合理的賠償。   避免醫糾三步驟   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愛美的女性應落實避免醫糾三步驟: 步驟一:要給自己充分的時間思考:醫美手術並沒有急迫性,應充分了解風險資訊,並有足夠的時間審慎評估思考,不要因受到行銷話術引導而衝動決定,對必須立即決定的事項應予以拒絕。   步驟二:千萬不要心存僥倖:醫療風險的機率一般高於大樂透中獎的機會,樂透都有人中。所以,應假設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你是否願意承擔或將如何處置,而不是認為自己沒有那麼倒楣。   步驟三:醫美不是追求美麗的唯一方法:追求美麗的方法有很多種,相較於醫美具有醫療風險,均衡飲食及運動更能健康地調整體態,且美麗是多元的,大家無須盲從商業塑造的標準樣貌,因為,每個人都已擁有最獨一無二的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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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美認證金落漆  品質政府不保證?!(2014/01/24)
醫美認證金落漆 品質政府不保證?!(2014/01/24)
美容醫學系列記者會(二) 美容醫學品質認證週年檢視 醫美認證金落漆  品質政府不保證?! 台灣女人連線、立法委員吳宜臻辦公室 聯合記者會 會後新聞稿 2014/01/24     2013年1月,衛生署為解決醫美亂象,宣布推動美容醫學機構認證,以提升醫療品質,並由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執行,鼓勵醫美醫療機構以自願參與的方式參加認證。政策實施已經一年,通過認證的醫療機構全台卻只有3%,即使是已通過認證的醫療機構,竟然還出現違法情事,衛福部卻誇言要提升醫療品質,民眾的醫療安全及品質難以保障!   政策推動無力 認證成效不彰 截至目前為止,全台大約有800家醫美醫療機構,但僅有43家提出申請醫美品質認證,計有25家通過,亦即全台申請機構僅5%,通過的只有3%。不僅全台多所集團式經營的連鎖醫美診所如韓風、愛爾麗、元和雅等未見參加,連設有醫美中心的公立醫院都未積極配合國家政策,43家有從事美容醫療業務之公立醫院,僅有北榮、中榮及高雄榮總有取得認證。吳宜臻委員認為,由上述種種跡象顯示,醫美品質認證政策成效不彰,根本無法落實醫美醫療品質保障之承諾。   通過認證仍違法  品質安全沒保障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更離譜的是,不但醫美認證通過家數寥寥無幾,就連已經通過認證的醫療院所,也出差錯!通過認證的醫療院所有2成(5家)違法施做未經人體試驗之療程(PRP);4成(10家)在網站上違法推出特惠活動或節慶專案廣告;另外,至少有2家醫療院所聘僱諮詢師違法提供醫療診斷,建議醫用者可執行之醫療方式。如果醫療院所連基本醫療法規和認證規範都無法遵守,怎能通過認證?又如何能保證醫療安全和品質?近日年關將近,有不少民眾可能會將年終獎金投入醫美療程,若連取得認證的醫療機構都無法信任,台灣整體的美容醫學環境與品質更令人擔憂!   對此,醫事司司長李偉強說明,醫美診所宣傳或施行PRP療程或美白針,皆已違反醫療法,專案優惠或促銷活動也已違反醫療廣告相關法規,針對通過的認證的25家醫療機構若有違法情事,經醫策會確認後將處暫時或永久終止認證。   醫美亂象充斥  政府應有積極作為 黃淑英理事長認為,政府推動醫美認證之立意良善,但從醫美認證這一年的落實情形來看,明顯違法之醫療機構卻可通過認證,顯示認證的審查機制有問題,有檢討與改善之必要;未來醫美認證政策能否擴大推展,提升醫美醫療品質,我們有極大的疑慮。對於當前醫美環境仍普遍存有違法廣告氾濫、諮詢師充斥、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等情況,我們認為政府除了推動認證制度外,應有更積極的政策來進行管理,因此我們呼籲政府:   一、加強醫療機構違法稽查:落實違法廣告及聘僱非醫事人員提供醫療諮詢之取締,並提高罰則。   二、公布違法醫療機構名單:政府應公布違法醫療機構名單及違法事項,讓民眾得以評估選擇。   三、落實告知同意機制:政府應訂定醫美定型化合約及手術同意書範本,內容應包含審閱期及醫美技術說明書的提供,並落實醫師善盡告知義務,以確保民眾就醫權益。   同時,黃淑英理事長也呼籲民眾,若醫療機構有違法廣告或由諮詢師提供診斷建議之情事,務必拒絕消費,並主動向當地主管機關檢舉,以避免發生醫療糾紛,保障自身權益及安全。另,台灣女人連線為保障民眾就醫安全,落實對醫美政策的監督,有提供醫美不良事件申訴服務,若有民眾遇到相關問題,可撥打(02)3322-1340或來信TWL555@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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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12/15 政府無能,女人買單!指定接生費 女人肚皮流血 荷包失血 婦團吐血(新聞稿)
2012/12/15 政府無能,女人買單!指定接生費 女人肚...
  政府無能,女人買單! 指定接生費 女人肚皮流血 荷包失血 婦團吐血 新聞稿   2012.12.15   日前衛生署邀集婦產科醫學會、醫改會及消基會開會研議欲規定:產婦要支付「指定接生費」,如果要求其主治醫師在非值班時間回醫院接生。婦女團體認為,健保生產給付已包含主治醫師在自然產時待產的加班費用。衛生署不積極監督醫院合理付給醫師,卻反過來向婦女加收費用,顯見這個政府的無能!婦女團體無法認同,更無法接受。 生產給付已涵蓋醫師非值班時費用   一直以來,健保給付自然產與剖腹產是不同的,自然產約18,000點,剖腹產3萬2千點。2005年在婦女團體的要求下,一方面考慮自然產時醫師於非值班時間待產、接生的付出,一方面鼓勵自然產,將自然產給付點數調高至與剖腹產給付值相同。所以,調高的費用一萬多點實際上就是產科醫師「非值班時間」(加班費)的給付。婦女根本不需要再另外付費。 調高給付未真正落實到醫師身上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婦產科醫師說,除了接生費,他們幾乎沒有領到加班費!也就是說,1萬3千多點給醫師的「勞務給付」,都進了醫院的口袋,變成醫院的「利潤」!前年婦產科、兒科等調高門診費17%,醫生也說,沒有反應到他們的收入上。由此可見,醫生沒有得到應有的合理給付,主要原因是「醫師被醫院剝削」所致。健保局對於醫院與醫師之間「健保給付拆帳」的問題提不出解決的辦法,卻擺爛要婦女「自費」。這種將政府管理無能以及醫師遭醫院剝削的代價,轉嫁到已繳交健保費用的婦女身上,生產的女人等於是被剝了兩次皮!我們無法接受!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表示,醫師反應給付不夠,衛生署就應該要求計算醫師從孕婦做產檢開始後所有的醫療服務費用,檢討目前生產給付點數是否反映醫師負荷量,對給付進行調整,不應另向婦女收取費用。衛生署長期在推動責任醫師制的概念,若未來還收取指定接生費,衛生署就是在自打嘴巴!醫院已從產婦自費項目賺取大筆利益,若另再收取指定接生費,將使產婦被階級化! 貿然實施弱勢婦女將受害最大   生產時,涉及到兩個生命的安危,因此一個經長期培養成的信任的醫病關係,對產婦是重要的。婦女生產都希望由替自己產檢、了解自己狀況且信賴的主治醫師接生。如果指定接生費貿然實施,弱勢婦女若不是在自己的醫師值班時間臨盆,因付不出額外費用,只能接受由醫院指派之值班醫師接生,便會被迫喪失這項權益!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表示,現今生產醫療化的問題已奪走女性許多的生育自主權,不應再收取指定接生費,剝奪弱勢女性由信任的醫師接生的權利。此外,婦女的自費也未必最後真正回饋到醫師,所以,不論由婦女付指定接生費或由醫院指派值班醫師接生,醫院都是最大的獲利者。   台北市女權會理事長劉嘉怡表示,婦女都希望由為自己產檢的醫師接生,且生產本來就無法事先預知時間,若因婦女在主治醫師非值班時間生產,要向婦女另外收取一筆費用,嚴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顧問沈采穎表示,生產是對女人非常重要的事,指定接生費的討論,衛生署卻不找女人,全然忽視婦女與胎兒的權益。 產科給付過低,產科凋零的關鍵   近年來,婦產科招不到住院醫生,婦產科醫生平均年齡高出醫生平均年齡5-7歲。2009年立委黃淑英指出產科給付不合理:剖腹產給付比割盲腸少、產科超音波給付比新生兒四肢或腹部超音波少、產檢的給付偏低等,要求衛生署檢討給付標準。至今,我們仍未看到政府承諾,在2012年底完成給付改革的蛛絲馬跡。   台灣女人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女權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等婦女團體及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堅決反對指定接生醫師費,我們要求政府: 1、落實RBRVS的精神,提高健康保險的生產給付以及國健局的產檢的給付。 2、明訂生產給付中接生費、加班費的給付點數,杜絕醫院對於醫生的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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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8「醫師已過勞 民眾要自保」-回應謝炎堯醫師
2012/04/28「醫師已過勞 民眾要自保」-回應謝炎堯醫師
醫師已過勞 民眾要自保   拜讀謝炎堯醫師大作「為何從醫?為誰從醫?」之後令人感到不勝唏噓,血汗過勞的基層醫師與管理階層醫師認知差異原來如此之大,醫界內部分裂程度莫此為甚,醫師納入勞基法顯然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   國內醫師工時問題一直為人詬病,台大楊銘欽老師2007年針對住院醫師之研究發現醫師平均工時高達122小時;2011年台灣醫學生聯合會與今周刊之問卷亦發現每周工時80小時以上的醫師不在少數,許多連續工時更是在33小時以上。謝醫師認為文明世界沒有任何國家把醫護人員視同勞工管理的同時,不知是否想過文明世界裡有哪個國家把醫師視同勞工在剝削?   許多民眾對於醫師仍停留在專業權威及高薪的印象,「醫師」對於許多人而言還是「高高在上」,因此近年來醫師過勞問題無法得到大眾的響應,甚至不少人還會嘲諷表示嫌累可以不要當。殊不知國內各科醫師處境及勞動條件差異極大,醫師們內部的階級差異更大。但無論醫界內部利益衝突的問題如何,民眾如果知道要幫自己看診治療甚至開刀的醫生已經超過24小時沒睡覺,真的能夠安心嗎? 如果你知道飛機火車或長途客運的駕駛已經超過24小時沒睡,你還敢搭他的車嗎?   工作16小時已是人體的極限,而連續工作18小時以上的住院醫師,發生嚴重誤診的機率將是一般住院醫師的5倍,24小時不眠不休工作的住院醫師之反應能力其實就像喝醉酒一樣。這段研究結果在這兩年爭取醫師納入勞基法的論述中不斷重複出現。醫師也是人,民眾要知道,醫師自己也要知道。醫師納入勞基法是對醫師的保障,更是對民眾就醫安全的保障。雖然有時我們會從報章媒體上得知一些醫師的不肖行為,但我們要相信絕大部分的醫師都是相當敬業盡責,即便納入勞基法,也不會因此違背自己的專業、責任及榮譽出現拒絕照顧病人或是下班時間一到就打卡走人的事情。謝醫師自己也要有信心。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28/today-o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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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記者會(新聞稿)
2012/12/18「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記者會(...
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 --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根本是張芭樂票!       衛生署為順應醫界的要求,以解決「四大皆空」為由,擬修改醫療法82-1條,「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為限,負刑事上責任」,然卻遭質疑此舉將損害民眾權益,因而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作為配套,希冀透過醫療事故補償機制來說服民眾。然行政院所送出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不但看不出來政府在醫療糾紛時將如何協助民眾,事故補償機制也不知何時才會成立,甚至還限定未提起訴訟或撤銷告訴之民眾始得獲取補償金,令人質疑補償機制根本是在幫醫事人員減少被告機會,而不是解決民眾在面對醫療糾紛時面臨的無助及身心煎熬!   l 面對資訊不對等的醫療糾紛,政府依然壁上觀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民眾除了要承受自身/家屬身體傷害所帶來的心理壓力及負擔外,更因醫療高度的專業及資訊不對等很難獲得「醫療真相」。 在衛生署即將限縮醫事人員之刑事責任下,民眾舉證之困難度相對亦提高。衛生署雖要求各縣市應成立專業諮詢機構,但該機構應扮演怎樣的角色?是僅提供民眾醫學專業的諮詢?或是要以「陪伴」的角色協助家屬走過醫療糾紛之陰霾?所謂的專業諮詢機構應當具備何種資格?如何扮演公正中立的角色亦隻字未提,令人質疑專業諮詢機構是否真能協助民眾釐清專業知識?還是另一個「說服」民眾接受調解的機關?   l 醫療事故補償只是一張空頭支票(淪為避免醫事人員面臨醫療訴訟之工具)  在討論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時,專家學者均認為必須建置補償基金,保障病人權益,然衛生署所規劃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卻必須等政府財政可負擔後方可能實施,就目前政府之財政狀況及政府保障民眾權益之決心,兌現之日恐怕是遙遙無期,民眾無法接受一張沒有兌現日期的空頭支票!       再者,醫療事故基金之設置應是在不論對錯的前提下,先補償民眾,讓民眾免除長期訴訟之煎熬,國家並藉此收集醫療事故,建立資料庫以作系統性原因分析,進而提升醫療品質,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為精神。然衛生署所規劃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卻要求民眾必須放棄訴訟權利,甚至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還要陳報不追究之意,並獲檢察官不起訴始得獲得補償,醫療事故基金淪為替醫事人員免除刑責之和解金!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攸關全國民眾之重大權益,然行政院的版本只看到行政院/衛生署急著替醫事人員免除刑責與訴訟,卻見不到政府對於處於醫療糾紛弱勢端的民眾有何積極、協助之角色,更看不到衛生署面對醫療糾紛所要扮演的角色為何?要如何提升醫療品質?因此,立法委員吳宜臻、陳節如以及督保盟、台灣女人連線共同召開記者會除對於衛生署「以醫事人員」為中心之版本表示遺憾外,亦希望立法院在審查時,可以真正站在「以病人為中心」之立場來進行修法,以確保民眾之權益。     我們要求,「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應納入以下條文: 一、        政府應協助與陪伴民眾處理醫療糾紛事件。 二、        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應與醫療法82-1條同時實施。 三、       重新檢討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之精神,以不問過失為前提來補償民眾,並釐清事實,以防事故再發生及提升醫療品質。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吳宜臻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節如國會辦公室、台灣女人連線、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相關法條: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醫事專業知識諮詢及醫療糾紛事件之諮商。   為推動直轄市、縣(市)辦理前項諮詢或諮商事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一項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輔導方式與前項補助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為促進病人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醫療事故補償,分擔醫療事故風險。   前項醫療事故之補償,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財源狀況及急迫程度,分階段訂定適用醫療機構、科別、類型或項目,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三十一條 醫療事故之補償,以中央主管機關作成審議決定時,有相當理由可懷疑醫療事故之發生非因醫事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亦非醫事人員無過失為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補償︰ 一、應依藥害、疫苗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二、屬於病人原有疾病之病程進展致生意料中之死傷。 三、非以治療疾病目的之美容醫學醫療行為。 四、同一醫療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並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 五、申請補償資料虛偽或不實。   六、本法施行前已發生之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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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9/03「個資法分階段實施=違憲」聯合記者會(會後新聞稿)
2012/09/03「個資法分階段實施=違憲」聯合記者會(會後...
個資法分階段實施=違憲 聯合記者會   行政院於8月30日發表新聞稿,確定二年前立法院已通過之個資法將分階段實施,部分條文將暫緩施行,並再提立院修法。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可提出覆議。覆議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並施行法律。   然而,行政院在當初提出修法草案時,並未作好評估,對於民間團體所提供之修法意見也多不予採納,立法期間亦未針對爭議條文做充分討論。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行政院既不公告實施,亦未採取憲法規定之做法,反而自行選擇性將部分條文凍結、暫緩施行。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女人連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等社團一致對行政院此一不尊重立法院決議,違反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及嚴重侵害人民基本權利的行為,發表嚴正譴責。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邱文聰指出,若任何有爭議的條文都應該暫緩施行,最該暫緩施行的應該是<集會遊行法>及<都市更新條例>等惡法,但行政院對於國家侵害人民權利的法案,就說惡法依法,對於保障人民權利的法案,卻只要有爭議就暫緩施行,根本是二套標準。立委吳宜臻也要求出席記者會的法務部司長說明,行政院到底是依據哪一條法來公布個資法分階段施行,但法務部司長對此並無正面回應。   2010年,行政院之所以提出個資法修法,正是因為有太多個資外洩、詐騙案件頻傳及業者普遍濫用不當蒐集來的個資做行銷,造成民眾日常生活的許多困擾。然而,2010年立法院通過修法之後,行政院卻擅自將法案暫緩、不公告施行,造成新舊法交替的嚴重空窗期危機。最後,行政院竟然擅自決議今年十月一日只先施行部分條文,而造成行政權嚴重侵犯立法權的憲政危機。   針對行政院暫緩施行的條文,其中第六條,在行政院新通過的修正條文中新增更多條件下可蒐集敏感性個人資料。台灣人權促進會指出,此一修正非但違背敏感性個人資料不得任意蒐集的原則,更將敏感性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利用原則與一般性個人資料劃上等號,對於敏感性個人資料保護明顯不足。 此外,行政院暫緩施行原修正草案第五十四條,讓原本業者未告知當事人所蒐集的個資,依然不須履行補告知的規定,並讓業者目前仍可持續利用這些個資。行政院新提出的修法草案更允許業者可以無限期保有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即使不利用也無庸銷毀。   台灣女人連線與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再次呼籲,個資法有問題的條文,並非只有行政院目前提出來的條文,若要修法,就應該重新通盤檢討,行政院切莫再度便宜行事,釀造更多的個資保障問題及憲政危機!     主辦單位:台灣守護民主平台、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立法委員吳宜臻國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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