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健保『不保』!服貿協議熱熱簽 全民健保快快倒 (2013...
健保『不保』!服貿協議熱熱簽 全民健保快快倒
102年6月21日下午兩點,兩岸兩會於上海簽訂『服務貿易協議』,對陸開放64項產業,衝擊層面涉及近60%、600萬的服務業就業人口,其中涉及開放自然人來台,與開放項目第八項『健康與社會服務業』中允許陸資來台以合資形式設立醫院,資金無設限,並且同意陸資醫院可有三分之二大陸及非醫事人力董事席次,恐涉使全民健保『不保』,陸資醫院恐生『吃台灣健保、吸台灣人才、利大陸醫療』效益,影響甚遠。為此,立法委員陳節如、劉建國與民間監督健保聯盟今日(27日)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當局懸崖勒馬,以免發生『服貿熱熱簽
健保快快倒』的危機。
資金比例不設限 出賣醫療核心能力
台灣並不缺醫院,為何此次服貿協議卻開放陸資得以來台設立醫院?台灣相較於大陸的醫療優勢,除了醫學教育與醫療品質之外,最重要的核心技術便是健保與醫院的管理制度與人才,並非資金!服貿協議對陸開放項目第八項(見附件)『健康與社會服務業』中允許陸資來台以合資形式設立醫院,並且同意陸資醫院中有三分之一董事可以是大陸人士、三分之一董事是非醫事人力,因此大陸人士與非醫事人力將全面掌握該醫院,資金創造市場,衝擊醫療自主性,將加速醫療的商品化與市場化,台灣人自費比率也恐將一飛沖天。更令人憂心的是,陸資合資在台之財團法人醫院,不需另行新建,只需買下或投資台灣現行中小型財團法人醫院,表面是合資,但資金比例卻無設限,可以是1%入股,也能是99%合資,除了取得至少三分之一董事席次外,更可利用台灣穩定的健保制度與優秀的醫療人才的,密切、正式、不避諱的為大陸提供醫事訓練與服務,以台灣優秀的名醫訓練大陸的醫生,將台灣的醫療及醫管人才從醫院體系掏空,服貿協議架構之下,連同會計師都可以專業人士名義,一併來台進行帳務管理,陸資醫院就能夠『拿台灣健保的錢、用台灣醫療的人才,去發展大陸的醫療產業』,嚴重以資金為名,實則政府帶頭出賣台灣醫療核心能力。
自然人來台開放,前仆後繼,衝擊健保納保正義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署資料顯示,96年至98年三年間大陸人士入境分析,以經貿、投資、產業交流等名義來台者約十八萬人,98年更超越96年與97年的總和,人數成長率210%,扣除以觀光名義入境之陸客,經貿名義約佔總來台陸客數26%人口,服貿協議更開放專業人士得以自然人名義來台,且初次停留期間為三年,得無限制申請延長,而每一位專業人士皆可根據兩岸相關法規申請配偶與子女來台,除親等限制外,並無人數管制,這些『服貿新貴』恐成為健保『新客戶』。只要20萬美元,便可『合資』台灣醫院,達270萬美元,就可以至少45人來台持有長期簽證的協議(請見附件二),目前大陸人士來台,除陸籍配偶與依親團聚者外,皆以『第六類』身分納保,現行政府每人每月補助40%保費(目前是500元),納保適格性令人擔憂。大陸專業人士來台之納保性屢遭詬病,因二代健保未能廢除六類十四目,因此政府長期以來容許以投資經營、學術交流、產業交流等名義來台之大陸人士,與台灣失業人口一樣,在第六類納保,損及納保公平性。我們呼籲,因服貿協議名義來台者,其配偶與子女隨同來台與投資無關,不應取得六個月以上之居留證且不應納入健保,其專業人士來台取得六個月以上居留資格者,應比照台灣雇主與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以第一類身分納保,並百分之百自負保費。
我們呼籲馬政府,勿以開放投資之名,行出賣台灣之實!服貿協議牽涉76%GDP,衝擊數十項台灣產業核心能力,不應一意孤行!健保是台灣重要的資產,台灣醫療正面臨崩壞、人力過勞、品質下降、商品化嚴重等危機,此時我們需要的不是陸資,我們需要的是政府改革的決心!!
記者會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第八項、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臺灣方面非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1]
八、健康與社會服務業
A.醫院服務業(CPC9311)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資形式捐助設立非營利的醫療財團法人醫院,提供醫院服務。此外:(i)未持有臺灣方面身分證明文件的自然人擔任董事會董事合計不得超過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ii)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必須具有臺灣醫事人員資格。
(4)除模式(3)所列內容外,不予承諾。
_
_
其他
—無操作員醫療設備之出租或租賃服務業
(1)沒有限制。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獨資、合資、合夥及設立分公司等形式設立商業據點,提供無操作員醫療設備租賃服務。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C.社會服務業
—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福利機構
(1)技術上不可行。
(2)沒有限制。
(3)允許大陸服務提供者在臺灣以合夥形式設立小型老人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大陸服務提供者出資比例須低於50%,不具控制力。
(4)同「電腦及其相關服務業」的承諾。
-------------------------
[1]
服務部門的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服務部門的內容參照聯合國中央產品分類暫行版(CPC,
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ST/ESA/STAT/SER.M/77)。
附件二:大陸人士來台一覽表
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之申請文件表」,
中資來台投資金額與中國籍人士來台工作人數,關係如下:
投資金額
董事監察人
經理
主管及技術人員
合計
20萬美元
2
1
0
3
30萬美元
2
1
1
4
70萬美元
3
1
1
5
80萬美元
3
1
2
6
120萬美元
4
1
2
7
130萬美元
4
1
3
8
170萬美元
5
1
3
9
180萬美元
5
1
4
10
220萬美元
6
1
4
11
230萬美元
6
1
5
12
270萬美元
7
1
5
13
280萬美元
7
1
6
14
330萬美元
7
1
7
15
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不是15人,而是至少15個家庭(15X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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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25 全民的權益,全民一起決定 落實對等協商...
第六次民間健保會 會後新聞稿
全民的權益,全民一起決定
落實對等協商精神 依法辦理公聽會
第六次民間健保會今天召開,針對前次官方健保會會議記錄,及即將於本週五召開之第六次健保會議成進行討論,會後並達成下列建議。
要求付費者代表爭取協商談判之實質對等
健保會六次會議中,絕多數篇幅均為總額事項之報告與協商方式之討論,然而在第六次會議中,預備定案的總額協商共識會議方式,卻仍不見醫界與付費者代表之實質對等,醫院、西醫基層、牙醫及中醫等各醫療總額部門之協商談判代表,除健保會委員本人主談外,尚可推派『若干名非委員之協商代表』,進行幕僚與答詢工作,而付費者端之談判代表卻僅有『付費者委員本人』,因此在人數、專業與幕僚分析工作上,就已產生『形式上的不公平』,不符對等協商精神。我們強烈要求,為確保民眾權益,健保會之付費者代表,亦應同時爭取『等量』之協商代表共同進入總額談判,為主談委員擔任專業資訊分析、諮詢等工作,強化付費者代表監督能量。
總額公式之討論,應依法召開重大議題公聽會
健保會已連續五次進行總額協商之架構與通則之討論,會議醫界代表屢次提及總額成長公式中之非協商因素,應予檢討,而消費者代表在相關會議中亦有所建議,惟難以形成共識。我們認為,總額成長公式涉及全民利益,且為健保之重大事項不言可喻,不應交由經建會少數人或健保會自行決定,而此一議題已符合依健保法第五條第三項所訂之『重要事項』要件,依法應辦理相關公民參與活動。總額公式與人口成長、人口老化、醫療服務成本、民眾消費與自費能力、GDP、GNP等等皆有關連,影響健保永續經營,因此在健保實施十八年後,有必要重新檢討。我們強烈呼籲衛生署及健保會,應依法召開公聽會,廣泛蒐集民意,『全民的權益,全民一起決定』,訂出合理之成長內涵。
投保級距提高應符合法定要件,調整前應先修法並進行弱勢衝擊評估
本次健保會為回應立法院臨時提案之建議,針對投保金額最高上限是否提高至254,300元或303,000元乙案進行討論,民間健保會並不反對投保金額上限的提高,然而依據健保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投保上限調漲之要件需為『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數之百分之三…』,然根據健保局102年3月底之統計,現行最高投保金額182,000元之被保險人數僅佔被保險人總數之0.3%,遠低於法定3%之標準,民間健保會呼籲衛生署與健保會,調高上限級距應符合法定要件,或進行第十九條之修法。另,上限投保金額之調整,除使補充保費收入遞減外,同時影響以『平均投保金額』納保之各類對象之平均保費,使其保費因此制度性的被迫提高,特別是弱勢的第六類失業勞工被保險人,健保會應於決策前同時要求相關單位進行影響評估,避免衝擊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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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的權益,全民一起決定 落實對等協商精神 依法辦...
全民的權益,全民一起決定
落實對等協商精神 依法辦理公聽會
第六次民間健保會今天召開,針對前次官方健保會會議記錄,及即將於本週五召開之第六次健保會議成進行討論,會後並達成下列建議。
要求付費者代表爭取協商談判之實質對等
健保會六次會議中,絕多數篇幅均為總額事項之報告與協商方式之討論,然而在第六次會議中,預備定案的總額協商共識會議方式,卻仍不見醫界與付費者代表之實質對等,醫院、西醫基層、牙醫及中醫等各醫療總額部門之協商談判代表,除健保會委員本人主談外,尚可推派『若干名非委員之協商代表』,進行幕僚與答詢工作,而付費者端之談判代表卻僅有『付費者委員本人』,因此在人數、專業與幕僚分析工作上,就已產生『形式上的不公平』,不符對等協商精神。我們強烈要求,為確保民眾權益,健保會之付費者代表,亦應同時爭取『等量』之協商代表共同進入總額談判,為主談委員擔任專業資訊分析、諮詢等工作,強化付費者代表監督能量。
總額公式之討論,應依法召開重大議題公聽會
健保會已連續五次進行總額協商之架構與通則之討論,會議醫界代表屢次提及總額成長公式中之非協商因素,應予檢討,而消費者代表在相關會議中亦有所建議,惟難以形成共識。我們認為,總額成長公式涉及全民利益,且為健保之重大事項不言可喻,不應交由經建會少數人或健保會自行決定,而此一議題已符合依健保法第五條第三項所訂之『重要事項』要件,依法應辦理相關公民參與活動。總額公式與人口成長、人口老化、醫療服務成本、民眾消費與自費能力、GDP、GNP等等皆有關連,影響健保永續經營,因此在健保實施十八年後,有必要重新檢討。我們強烈呼籲衛生署及健保會,應依法召開公聽會,廣泛蒐集民意,『全民的權益,全民一起決定』,訂出合理之成長內涵。
投保級距提高應符合法定要件,調整前應先修法並進行弱勢衝擊評估
本次健保會為回應立法院臨時提案之建議,針對投保金額最高上限是否提高至254,300元或303,000元乙案進行討論,民間健保會並不反對投保金額上限的提高,然而依據健保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投保上限調漲之要件需為『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數之百分之三…』,然根據健保局102年3月底之統計,現行最高投保金額182,000元之被保險人數僅佔被保險人總數之0.3%,遠低於法定3%之標準,民間健保會呼籲衛生署與健保會,調高上限級距應符合法定要件,或進行第十九條之修法。另,上限投保金額之調整,除使補充保費收入遞減外,同時影響以『平均投保金額』納保之各類對象之平均保費,使其保費因此制度性的被迫提高,特別是弱勢的第六類失業勞工被保險人,健保會應於決策前同時要求相關單位進行影響評估,避免衝擊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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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2 民間健保聯盟「民間健保會」新聞稿
民間健保聯盟「民間健保會」新聞稿
因應健保會第1屆102年第5次健保會委員會會議,將於星期五召開,民間監督健保聯於今天召開民間健保會,針對健保會上次會議之執行情形,以及本次會議討論之議程進行討論,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召集人黃淑英表示:「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11條應於開會七日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並對外公開之;然而,針對本聯盟及民眾關心的補充保費報告案,並無提供委員及民眾相關資料,這樣不僅會影響委員討論的品質,也剝奪了民眾知的權利」。因此,督保盟除表達嚴正抗議之外,也呼籲健保會之委員應要求健保會改善,確實落實相關辦法之規定。
在第4次健保會委員會議中,由老人福利聯盟秘書長吳玉琴委員及消基會代表謝天仁委員所提資訊透明公開之提案,會議決議:「……對各項議案討論之利幣尚難論斷,且須配合經費、場地設備等現行問題分階段規劃,所以初步可先試行錄影供委員閱聽參考,再就衛生署遷至新辦公大樓後之會議場地狀況評估辦理」,但從會議記錄中許多反對的理由牽強,甚至以生命財產安全等理由反對之。民間健保會表示,資訊公開是健保法修法之重要精神,民眾有權利知道健保會之討論狀況,因此本聯盟呼籲健保會不應違背健保法修法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之精神,還給所有被保險人知的權利。
在本次健保會討論事項第三案,欲將低收入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投薪資,與高收入專門及技術人員作區隔」。民間健保會表示,現行健保之收費方式是不考慮收入高低而係以身分別為基準,原本規劃的「二代健保」以「家戶總所得」為收費基礎,本可一勞永逸的解決上述問題,因此,倘若本次健保會要討論此提案,也應一併討論其他被保險人類別的相同問題,例如失業勞工及其家屬為六類保險人的虛擬所得爭議。督保盟重申,以「家戶總所得」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此外,針對健保基金「專款專用」項目下之各試辦計劃,應提出評估報告,並建立計劃之退場機制,以免耗費有限的健保資源。
最後,民間健保聯盟重申,資訊公開為政府引以為傲的精神,因此希望衛生署及健保局應確實遵守資源公開之各項規定,事先提供所有會議相關資源,並立即規劃VOD的建制,同時,呼籲健保改革小組應全面檢討保費收費公平性之問題,作全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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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健保聯盟「民間健保會」5月份例會 (2013/05/22)
民間健保聯盟「民間健保會」5月份例會
因應健保會第1屆102年第5次健保會委員會會議,將於星期五召開,民間監督健保聯於今天召開民間健保會,針對健保會上次會議之執行情形,以及本次會議討論之議程進行討論,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召集人黃淑英表示:「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第11條應於開會七日前分送各出席、列席人員,並對外公開之;然而,針對本聯盟及民眾關心的補充保費報告案,並無提供委員及民眾相關資料,這樣不僅會影響委員討論的品質,也剝奪了民眾知的權利」。因此,督保盟除表達嚴正抗議之外,也呼籲健保會之委員應要求健保會改善,確實落實相關辦法之規定。
在第4次健保會委員會議中,由老人福利聯盟秘書長吳玉琴委員及消基會代表謝天仁委員所提資訊透明公開之提案,會議決議:「……對各項議案討論之利幣尚難論斷,且須配合經費、場地設備等現行問題分階段規劃,所以初步可先試行錄影供委員閱聽參考,再就衛生署遷至新辦公大樓後之會議場地狀況評估辦理」,但從會議記錄中許多反對的理由牽強,甚至以生命財產安全等理由反對之。民間健保會表示,資訊公開是健保法修法之重要精神,民眾有權利知道健保會之討論狀況,因此本聯盟呼籲健保會不應違背健保法修法資訊公開及民眾參與之精神,還給所有被保險人知的權利。
在本次健保會討論事項第三案,欲將低收入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投薪資,與高收入專門及技術人員作區隔」。民間健保會表示,現行健保之收費方式是不考慮收入高低而係以身分別為基準,原本規劃的「二代健保」以「家戶總所得」為收費基礎,本可一勞永逸的解決上述問題,因此,倘若本次健保會要討論此提案,也應一併討論其他被保險人類別的相同問題,例如失業勞工及其家屬為六類保險人的虛擬所得爭議。督保盟重申,以「家戶總所得」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此外,針對健保基金「專款專用」項目下之各試辦計劃,應提出評估報告,並建立計劃之退場機制,以免耗費有限的健保資源。
最後,民間健保聯盟重申,資訊公開為政府引以為傲的精神,因此希望衛生署及健保局應確實遵守資源公開之各項規定,事先提供所有會議相關資源,並立即規劃VOD的建制,同時,呼籲健保改革小組應全面檢討保費收費公平性之問題,作全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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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4/23 健保會應有核心價值討論 並以資訊公開擴...
102年第四次民間健保會 會後新聞稿
健保會應有核心價值討論 並以資訊公開擴大參與
第四次民間健保會今天擴大辦理,邀請內科醫學會、婦產科醫學會、兒科醫學會及病友團體、社福團體、藥業公協會等共同與會,會中針對衛生署健保會已經召開三次之會議情形與議案進行分析,並且討健保會定位,與會單位達成下列結論,建議衛生署健保會應加以重視。
健保會應確立核心價值,並擴大參與
目前健保會依其議事運作,議案中以總額事項之報告與討論比例較多,且僅有建議權而無決策權,因此其核心價值與功能應加以討論並確認,才能夠讓健保會功能發揮。並且應依健保法第五條,健保會應該討論並確立哪些重要事項、應該如何進行公民參與活動之原則與方式,以廣納、蒐集民間意見。在此之前,資訊公開為全民參與之基本要件,第四次會議中關於全程同步轉播與VOD之製作議案之討論,民間健保會會積極監督議案之討論,促請實施。
委員應有自律,並應加入醫學會代表參與專業委員會議
健保會性質上屬代議政治,因此為了能夠強化健保會委員之代表性與功能,委員應有自律條款,除現行利益迴避外,會議目前全數由代理人出席者有一名,從未發言之委員計八名,若擔任委員者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或從不發言表示意見,則應辭去委員或不予聘任,以發揮健保會委員功能。現行相關會議均欠缺專業醫學會之參與,四大醫學會與醫院經營者性質不同,較能針對病人需求與安全、醫學專業發展立場,發揮專業意見與監督。因此健保會和相關健保局醫療項目與藥物項目支付標準之共同擬訂會議,宜有醫學會代表加入,平衡意見。相關共同擬訂會議之會議實錄亦應公開。
另,新制對藥物審查已產生延宕,健保會應關注藥物給付項目與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會議進行與討論方式,並應依法強化專家與病友團體之參與。
依法辦理之事項不容七折八扣
針對健保會已經討論過之醫院財報公開方式,會中議而不決,民間健保會呼籲衛生署,醫院屬非營利組織,應依健保法之精神全數公開,不宜以金額大小分階段實施,依法應辦理之事項,健保會不應放棄權力,交由健保局自行決定。
健保會一任期為兩年,民間健保會期待健保會能夠發揮功能,以二千三百萬人為念,監督健保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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