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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蘋果》探底
醫美諮詢師「看診」形同密醫」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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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於2013.10.20刊載一名女性至醫美診所進行溶脂,但診所只由諮詢師說明療程,醫師僅在手術當天簡單看診隨即手術,未料術後腹部及雙腿變得皮鬆肉垮、凹凸不平。該報記者於是喬裝客人到各醫美診所,發現各家都由諮詢師「看診」,並建議手術項目。
針對諮詢師違法看診執行醫療業務之情事,台灣女人連線於2013年5月25日曾召開記者會質疑,當時醫事處長表示,諮詢師提供療程建議已形同密醫行為,依法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醫事處並承諾針對諮詢師違法行為會嚴加裁罰。然經過近5個月的時間,諮詢師違法情況依然氾濫,透過蘋果日報的報導可知,其查訪的8家醫美診所,每家都由諮詢師解說、建議手術項目,其中更有4家表示於手術當天才會見到醫師。報導中的年輕女性便是在諮詢師建議下決定溶脂,在未獲完整資訊及醫師詳細診斷後即進行手術,導致術後發生不良反應,與原本期待落差太大而產生糾紛。
對於這些願意以自身經驗提醒大眾的受害者,我們著實深感敬佩與不捨。因社會普遍將醫美視為個人選擇,對醫美受害者較無同理心,網友對於新聞的評論更是極盡毒舌、傷人不淺,在此種不友善的社會環境下,要將自身經驗曝光需要極大的勇氣及強大的心理建設,才能面對如此被社會評價、檢視的二度傷害。而社會大眾卻能因為她的勇敢,開始關注與重視這個問題,同時也讓未來選擇使用醫美的民眾,獲得保障自己權益的知識。因此,我們呼籲社會大眾應給予這些受害者更友善的對待,才能真正使問題浮出檯面,進而檢視並改善醫美醫療環境。
此外,針對醫美診所聘請諮詢師行銷以降低成本的現象,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接受蘋果採訪時亦表示,在商業利益掛帥下,醫美已被當成商品在販售,雖然醫美的醫療行為目前已受到醫療法的規範,但對於非醫療疏失、醫療傷害以外的眾多消費爭議卻難以適用,因此我們呼籲政府對於醫美是否應納入消保法精神進行規範,應儘速召開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以保障民眾醫美的就醫及消費權益。
相關新聞如下:
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20/35377440/要S曲線女溶脂變鬆皮嬤
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020/35377448/諮詢師像客服員沒證照不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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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亂象頻傳 密醫盡速法辦!
醫美亂象頻傳 密醫盡速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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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媒體報導,一名女性為了讓自己在婚宴當天更美麗,上月由知名診所諮詢人員推薦進行額頭、眉心施打肉毒桿菌療程,不料術後左眼皮嚴重下垂,變成極誇張的大小眼。
近來醫美醫療糾紛頻傳,抽脂死亡、隆乳變釋迦奶,現在連被視為相對安全的微整型都出問題。台灣女人連線對醫美亂象非常關心,於今年初進行醫美產業的訪查行動,我們發現,醫美產業的行銷手法及告知同意是醫美糾紛非常重要的原因,幾乎所有的醫美診所都會聘用沒有醫護背景的「諮詢師」或「顧問」等行銷人員來進行醫療的診斷與告知同意的執行。這些諮詢師會對前來諮詢的民眾提供醫療說明,並且評估判斷民眾需要何種醫療服務,如:諮詢師只用目視或觸摸就評估BMI值約20的訪查人員需要抽脂,而且只會推薦自家專門的抽脂療法,更嚴重的是,諮詢人員只強調很安全、醫師技術很好、沒發生過事故等,完全不談醫療的風險與副作用。另外,我們也接到不少民眾申訴,表示他們在簽訂契約或手術同意書時,醫師並沒有告知應有的資訊,以為療程很安全沒有副作用,同時,被診所人員的行銷話術誘導,以為同意書只是「例行」的程序而忽略審閱期之行使。
醫美診所將醫療當成商品行銷,如:白磁娃娃、纖纖美腿,為節省醫師的人力與時間,聘僱「諮詢師」或「顧問」推銷這些醫療服務,然,根據醫療法,諮詢師提供醫療諮詢、診斷或建議是「密醫」、「密護」的行為,這些違法的密醫、密護及留容密醫、密護之診所皆須移送法辦!為了保障女性醫美就醫安全與權益,衛生署對醫美診所聘僱「諮詢師」、「顧問」等非醫事人員提供醫療建議及診斷之密醫、密護行為應嚴格查緝。
在商業利益掛帥下,醫美已被當成商品在販售,雖然醫美的醫療行為目前已受到醫療法的規範,但對於非醫療疏失、醫療傷害以外的眾多消費爭議卻難以適用,因此政府對於醫美是否應納入消保法精神進行規範,應儘速召開公聽會凝聚社會共識,以保障民眾醫美的就醫及消費權益。
(本文刊登於102年7月9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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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糾紛三部曲 避免醫糾三步驟
鑒於醫美不良事件受害者多缺乏社會資源及支持,台灣女人連線於2014年起提供醫美不良事件申訴服務。在我們服務的案件中,有抽脂後患部嚴重凹凸不平,甚至皮鬆肉垮的案例;全身麻醉進行電波拉皮,醒來後卻發現腿部神經受損無法行走的情況;即使是被認為風險較低的微整形,也有發生注射填充物後,鼻子皮膚壞死或眼睛腫大等醫美不良事件。檢視這些醫美不良案例,我們發現這些受害者多數有著相似的醫美就醫經驗三部曲。
醫美糾紛三部曲
術前首部曲:盲從,對自身權益的維護不夠積極!
接受非醫事人員的醫療建議—受害者在決定接受醫美服務前多非由提供諮詢、診斷或建議,其所提供的資訊多偏頗不全、刻意淡化風險資訊,他們自稱諮詢師或美容顧問,但實則為行銷人員,在他們勾畫的美好藍圖下,受害者常會相信其說詞而缺乏對風險評估的戒心,盲目購買了療程。
未了解內容,就聽從指示在各式文件上簽名—
多數的受害者對自己簽訂的同意書內容其實不甚清楚,且常是在接受診所人員的指示下填寫或做記號之處簽名。
未充分思考便立即同意施術—
許多受害者是在手術(施術)當天才見到醫師或看到手術同意書,因此被迫在極短的時間內決定是否同意施術,而在醫師的保證及診所人員的引導下,受害者基於對醫師專業的信任,常不加思索便同意施術。
術後二部曲:挫折,醫病權力關係不平等,求助無門!
醫師敷衍推託,醫病關係破裂—
發生不良事件後,初期醫生常以正常反應、體質、過陣子就會好等說詞來敷衍受害者,當受害者發現遲遲沒有改善,便改以強調施術無疏失,是受害者未按照醫囑自行照護不當,或是不良狀況乃受害者主觀認定等作為推託之詞,於是在受害者期待復原未果的情況下,醫病關係就此破裂。
申請病歷受刁難,內容多不完整詳實—
幾乎所有受害者在申請病歷時都會被診所刁難拖延,待透過申訴取得病歷複本,時間也已相隔數星期或月,且取得的病歷多不完整詳實,如:關鍵的術前、術後對比照片不翼而飛,及術後反應不良狀況的回診資訊未記載於病歷中等。
求助其他醫師受挫,難以獲得專業資源—當受害人因對原醫師已無法信任而尋求其他醫師的協助時,所獲得的回應幾乎都是請她們回原診所處理,或是只願口頭說明原因及提供現況診斷評估,但不願協助開立診斷證明書,此時,原診所也會以受害者自行去其他診所就診,無法認定傷害是該診所造成,撇清其責任。
醫糾三部曲:沮喪,舉證困難權益難保,百口莫辯!
醫師診所姿態高,申訴調解多難成—受害者在求助無門的情況下,最後只能接受不良事件發生的事實,並期望與醫師和解,結束與該診所與醫師之關係,但醫師卻常神隱屢見不到,或是不願退費或賠償。即使透過衛生局申請調處,也是一樣,因此調解多以失敗收場。
醫療訴訟舉證難,醫美權益難保障—由於刑事訴訟須在六個月內提出,許多醫師會以各種方式拖延,導致民眾只能提出民事訴訟。但民事訴訟必須由原告(受害者)負起舉證責任,在醫療資訊掌握的權力不平等情況下,受害者多會面臨契約內容不清、醫師的口說無憑、病歷資料不全或不詳實、醫醫相護等舉證困難的問題,且術前簽訂的手術同意書雖是受到行銷話術影響而簽的,但卻反而成為醫師證明該項手術是在醫師充分告知後,經受害者同意而進行的有力證據,即便術前醫師未善盡告知義務說明風險、副作用,但受害者因是自願簽署所以也百口莫辯。因此,醫美的醫療訴訟在受害人舉證不足的情況下,多難以獲得合理的賠償。
避免醫糾三步驟
為避免上述情形發生,愛美的女性應落實避免醫糾三步驟:
步驟一:要給自己充分的時間思考:醫美手術並沒有急迫性,應充分了解風險資訊,並有足夠的時間審慎評估思考,不要因受到行銷話術引導而衝動決定,對必須立即決定的事項應予以拒絕。
步驟二:千萬不要心存僥倖:醫療風險的機率一般高於大樂透中獎的機會,樂透都有人中。所以,應假設如果發生了醫療事故,你是否願意承擔或將如何處置,而不是認為自己沒有那麼倒楣。
步驟三:醫美不是追求美麗的唯一方法:追求美麗的方法有很多種,相較於醫美具有醫療風險,均衡飲食及運動更能健康地調整體態,且美麗是多元的,大家無須盲從商業塑造的標準樣貌,因為,每個人都已擁有最獨一無二的美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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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費補助要給對人
護理費補助要給對人
民間健保會針對護理費補助要給對人對即將於27日召開之103年第六次健保會議案,提出建言。其中最引發國人關切的便是補助已逾百億,103年編列20億之『提升住院護理品質方案』,由於屢遭各界詬病,指醫院未能將護理費補助用於改善護理勞動環境,因此該方案如何『給錢』,引發各界關注。民間健保會呼籲改善護理品質,『錢要給對人』!
應將12億用於三班照護比
健保署於健保會提出甲、乙兩案,大同小異,均以五項指標做為支付依據,分別為:品質指標報告、通過醫院人力評鑑標準、補助新增護理人員數、偏鄉醫院住院護理費點數加成與一般急性病房每月三班平均照護人數等,其中12億用於通過醫院人力評鑑標準,一般急性病房每月三班平均照護人數甲、乙兩案各為4億與3.5億元,民間健保會建議,『費用應該給對人』,應將12億用於『一般急性病房每月三班平均照護人數』,而非『通過醫院人力評鑑標準』。
無論甲、乙兩案或醫護各界之共識,均認為改善護理人力最有效的方式為三班護病比的改善,醫院符合評鑑標準C級,是醫院經營的基本要求,當三班護病比改善或提升之後,在非以五大科減床做為手段之下,醫院自然能夠符合較高之評鑑標準,並且容易有淨增加之護理人員,醫療品質亦能獲得改善,自然能夠符合五大指標的要求,然該等方案卻將六成的錢用於醫院最容易達到的目標,而這目標可能不必聘用任何護理人員即可達到,此舉等同送錢給醫院。
因此,我們建議應將12億經費用於『一般急性病房每月三班平均照護人數』,而非『通過醫院人力評鑑標準』。另,為鼓勵與支持偏鄉醫院,『偏鄉醫院住院護理費點數加成』所費0.5億元,不宜採浮動點值計算,以強化偏鄉聘人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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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胸大就漂亮?!抗議青木瓜廣告為商業利益扭曲...
台灣女人連線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聯合新聞稿
胸大就漂亮?!我要跟姊姊一樣?!
抗議青木瓜廣告為商業利益扭曲兒童價值!
2014.06.24
近日某優格品牌推出「青木瓜」口味電視廣告,在廣告中,一位3-4歲的小女孩童言童語說要跟姊姊一樣漂亮,小女孩開心地模仿姊姊的動作,想成為心目中的完美女孩,但下一刻,鏡頭放在姊姊的胸部上,小女孩因為發現自己和姊姊看起來不一樣而不開心,直到姊姊告訴她,只要天天吃該品牌的青木瓜優格,就可以和姊姊一樣漂亮,小女孩才再度展開笑顏……
長久以來,女性身體被物化為商業行銷的工具,某品牌的青木瓜四物飲就以喝了可豐胸作為行銷主力,該廠商為了商業利益不但不斷傳遞胸大就是美、胸大才有自信、胸大才會吸引人…等偏頗價值觀,甚至還以發育中的少女做為主要行銷對象,其行銷手法已多有爭議,不料現在竟又有業者將行銷的手往下伸到兒童身上,在此我們必須提出強烈的抗議及譴責。
胸大才美的扭曲價值觀 影響兒少身心健康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常務理事簡舒培表示,依據《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0條規定,電視廣告內容不得有「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健康」之情形,且電視廣告製播標準例示亦明確指出,上述之情形包含「影響兒童或少年生理、心理健康者」、「養成不良生活習慣或產生不良模仿作用者」及「廣告內容以是否擁有廣告商品作為判斷受尊重或受輕視之標準者」等。
而該廣告內容把女性漂亮的標準定義在「胸部」上,影射商品具有豐胸的附帶價值,並利用兒童對於喜愛事物會仿效的行為,進而誘使其使用該產品以達到廣告所宣稱的漂亮。在電視媒體的強力播放下,該廣告將使兒童在生長過程中,一味地仿效追求媒體塑造的美貌標準,或是因無法符合標準化的美而缺乏自信,此種胸大就是美並會受到崇拜的扭曲價值,已嚴重影響兒童身心健康,殘害兒童身心發展,違反上述電視廣告之規定。
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李麗芬亦表示,國內聯合國兒童權利協議公約已通過且即將實行,內容對兒童的平等、歧視皆有原則規範,包括身材、人格尊嚴、身心,都不應該受到危害。
青木瓜豐胸無根據 廣告誇張不實已違法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認為,一直以來,坊間雖流傳青木瓜可以豐胸,但實際上目前並無足夠之科學研究證實吃青木瓜有豐胸的效果。《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明文禁止食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該廣告雖未直接以豐胸作為宣傳詞句,但廣告內容之影射已足使消費者產生食用該產品有助胸部成長的聯想及誤解,違反法條所禁止之情形。
因此,對於該廣告內容有影響兒童身心發展、扭曲兒童價值觀以及廣告誇張不實等情況,我們要求:
一、 業者應即刻將廣告下架!
二、
國家通訊委員會及衛生福利部應依法究辦!
三、
政府應加強多元外觀價值之宣導,並積極查察並裁罰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之節目及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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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不應作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
健保費不應作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
2014/05/20
民間健保會於今天(5/20)召開,會中與會團體針對日前立法院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將健保費列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一事表示反對。再者,針對健保會103年第5次會議議程,民間健保會提出以下回應,總額協商架構不應變相提高健保總額、試辦計畫應有時間限制並反對違反程序正義的藥品支出目標制及健保費作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
反對健保費作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
健保費屬特種基金,健保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略以:『為以增進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於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予保險給付。』,並於健保法第五章訂定保險給付項目與範圍,就如同勞保、國保、就業保險一樣,每個社會保險有其使用目的,皆不能違反其使用目的。因此,讓健保基金及其相關費用用予挹注醫療事故之賠償金,並不合乎健保法之立法目的。
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產生的原因,並不與健保給付費用連動,若將健保費用列為該基金來源之一,則相當程度對健保財務產生不確定因素與影響,其基金規模甚至影響健保費率的計算,更加重健保財務負擔,而健保財務負擔嚴峻眾所周知,為讓健保永續並確保民眾就醫之權益,不應有其它非健保因素加重健保財務負擔。
反對違反程序正義的藥品支出目標制
藥品支出目標(DET)之試辦在101年10月起連續三度因質疑其計畫內容而被費協會否決。然健保署卻自行於102年宣布實施,不但違反健保法第5條,須經健保會協商同意的的法律程序,且一直以來都未做病人衝擊評估。DET可能會對藥費相對比例較高的病人產生逆選擇影響,也就是人球效應,或是讓醫院採“病人限量”或“限季”的總量控管,嚴重影響病人權益。況且,目前健保署所設計之DET計算基礎,並未將藥價差減除,無助解決藥價差的問題。再者,依據試辦結果顯示,藥費大幅超出所定目標價(56.7億元),足見藥費支出目標反使浮濫用藥情形更為嚴重,因此,無論是從病人用藥權益,或是健保資源合理配置之面向來看,民間健保均反對藥品支出目標制。
總額協商架構等於變相提高健保總額
本次討論事項提出104年總額協商架構,雖協商因子與過去一致,但在【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因素中,其考慮因子卻有重覆計算之疑
1.【反映因醫療科技之改變或是大眾對醫療科技期許增加】:
此一因素已經在每年成長率中含入新科技新增醫療服務成本之額度,且醫療採購成本亦會計入。因此不應新增此一協商因素,藉此變相提高總額額度
2.【疾病發生率】無論是否為單一特定事件(如流感)或是整體的變異(如癌症)會反映在前一年醫療給付費用之變化上,而前一年度之醫療給付費用已經在非協商因素中反映成長率,不應該在協商因素中在增加成長率
3.
醫缺所造成的服務利用率,根本不影響總額變化,醫缺為專款且為點值保障項目,何以能夠再次於協商因素中再次成長?
健保試辦計畫應設時程上限
此次健保會雖已要求新試辦計畫應有相對之退場機制,並嚴格監控已協定之計畫,然為能確實評估試辦計畫,避免試辦計畫不斷擴充、尾大不斷之情形發生,民間健保會認為試辦計畫時程僅能延長一次,且最長僅可延長至五年。鑑於健保資源有限,為讓健保資源能有效利用,一個試辦計畫若五年內仍無法評估其成效,此一計畫實無繼續進行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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