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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婚姻法律系列座談會-從「通姦除罪化」談起-- 檢視民法親屬編之夫妻財產制與離婚法
婦女婚姻法律系列座談會-從「通姦除罪化」談起-- 檢視...
緣起    近來因璩美鳳事件所引起的風波,再度掀起了媒體對「通姦除罪化」議題的種種討論;而且在台灣父權文化之迷思下,男性偏好三妻四妾,花天酒地之現象,使得大多數婦女擔心一旦「除罪化」之後,男性會更加有恃無恐地在外為所欲為。 然而,不管除不除罪,婦女同胞真正憂心的到底是什麼?「通姦罪」可以阻止配偶的外遇嗎?如果夫妻之間的感情不能再維持下去了,撇開「通姦罪」除罪的問題不談,我們會發現引發女性們憂慮的,其實是離婚後婦女的經濟來源、小孩監護權歸屬、夫妻財產的分配……等等問題。如此一來,我們是否應該檢視現行夫妻財產制、離婚與贍養費等法律規定有無照顧到婦女權益?是不是還有很多須要改善的地方?! 這場座談會將探討上述種種問題所衍生之議題 ,歡迎所有關心此項議題的各界人士踴躍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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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婚姻法律系列座談會-現行夫妻財產制與離婚法的缺失及修正草案的立法精神
婦女婚姻法律系列座談會-現行夫妻財產制與離婚法的缺...
緣起 目前夫妻財產制的新修草案在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離婚法也通過一讀。其中,修訂後的法定財產制由「聯合財產制」改為「所得分配財產制」,並加入「自由處分金」及脫產的事後處理等條文。而在離婚法的新修草案中,加入無過失離婚精神的條文:「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者」,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以及贍養費的相關規定等。 到底這些新修條文的立法精神為何?其對於一般家庭主婦或是台商家庭究竟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新修訂的法律是否能保障經濟地位處於弱勢的婦女?還有,引起極大爭議的「自由處分金」是什麼?對於防止配偶惡意脫產的防範及事後的處理措施又是如何?而離婚法的新修草案中無過失離婚的內容為何?現今的社會能否接受這樣先進的婚姻觀念嗎? 為了讓一般的婦女有機會認識和了解夫妻財產制與離婚法修法的精神,及其與現行法之間的差異和優劣,我們舉辦「婦女婚姻法律系列座談會」,並於會中探討修訂後的夫妻財產制、離婚法等法律規定如何保護婦女的權益等。這些法律的制訂攸關全國婦女之重大權益,期盼所有關心此項議題的各界人士踴躍參與、了解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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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8 紅燈又要亮了?
2011/04/08 紅燈又要亮了?
二○○七年一月,立法院才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其中第六條明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二○○九年,執政黨立委卻提案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欲使性交易合法化,甚至強調性產業可帶來每年一八○億之稅收。同年行政院拋出「紅燈區」的構想,二○一○年卻又提出讓性交易以「一樓一鳳」的「合作社」方式存在。所有的政策方向皆互相矛盾,看不出其核心價值,亦看不出其政策目標。直到昨日,內政部終於定調,並由吳院長拍板確認將要不要有性交易專區這個棘手的問題丟給地方政府自己去處理。 婦女團體對於馬政府處理性交易議題的反覆態度極為失望,且看不出其促進性別平等、保障人性尊嚴之決心。此外,內政部所提之配套措施完全是針對賣性者之管理,徹底忽視管理嫖客的部分—已婚者可不可以到性交易專區「消費」?誰來把關有性病的嫖客?嫖客如果不戴保險套,賣性者有對等的權利要求嗎?台灣曾經有公娼制度的存在,目前只剩下六個縣市以自治條例進行管理,且皆是走向落日、不再發照為目標,內政部顯然是走三十年前的回頭路。而當年在公娼制度底下的合法掩護非法問題,例如屢次出現合法公娼床底下埋著非法私娼屍體的不幸事件,政府又要如何處理?也應該給社會大眾清楚的交代。 資料來源:本篇刊載於2011年4月8日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8/today-o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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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8 政府嫖賭都要?人民自己做主!(新聞稿)
2011/04/08 政府嫖賭都要?人民自己做主!(新聞稿)
反性剝削聯盟新聞稿   日前行政院長吳敦義拍板定案內政部所提社會秩序維護法的修法方向,未來地方政府可將特定區域規劃為性交易合法場所,專區內娼嫖皆不罰。對此,由14個長期關注性交易議題之婦女、兒少及人權等團體所組成的「反性剝削聯盟」,於今(8)日在立法院會同立法委員黃淑英召開聯合記者會,抨擊中央政府不僅決策草率,更打著尊重地方自治的名義,將性交易管理的燙手山芋丟給地方政府處理,不敢承擔決策責任!   依據大法官第六六六號釋憲案,認定《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罰娼不罰嫖」之規定屬違憲的解釋,相關法源將於今(100)年11月6日失效。「反性剝削聯盟」對此表示,內政部為避免法條失效後的空窗期,對外宣布將於5月提出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到11月失效之前,立法院只有半年時間就要審議通過,如此重大變革,卻草率而粗糙地處理,令人遺憾;且吳敦義院長拍板定案「適度開放、有效管理、維護人權、打擊犯罪」等四項成人性交易行為的管理規則,內政部在發布消息的同時,卻未擬定更具體而能落實的相關政策,是否會讓未來性交易專區淪為色情、毒品、犯罪之溫床,罔顧附近居民的心理感受與人身安全?   「反性剝削聯盟」對此提出以下質疑,要求中央政府應儘速做出回應、釐清全民心中的疑慮: 一、以合法掩護非法的問題如何解決?   性交易專區是否會導致更多的人口販運犯罪?是否又會回到過去妓女戶掛羊頭賣狗肉、童妓氾濫的現象?國內外的經驗均顯示,在性交易合法的地區,因為執法人員不能進入查緝,導致受到控制性剝削的人口販運被害人,更缺乏獲救的機會,甚或促使更多的人口販運犯罪發生。 二、何以只管理賣性者,卻徹底忽視管理嫖客的部分?   內政部研擬的「五配套」中,要求賣性者須依法登記、申請執照、定期接受健檢等規定,然而卻沒有對於「嫖客應如何管理」的問題提出具體措施。屆時,性交易前是否須要求嫖客提出身分證明?消費是否需要登記?又,當政府要求賣性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的同時,如何管理嫖客的生理衛生、保障賣性者免於性傳染病的風險? 三、治安問題能解決嗎?   內政部所提修法方向中,並未對於性交易專區中的獲利第三者提出限制與規範,未來如何能避免各類黑道、犯罪組織,以合法之名掩蓋其對於賣性者種種性剝削之實?目前各地方政府首長對設置專區的態度不一,未來是否會出現嫖客、賣性者、獲利第三者由鄰近縣市湧入,集中於特定專區的情況,屆時僅憑單一縣市的政府的警力與經費預算,地方政府是否具有落實管制性交易專區的充足人力與資金能夠有效管理、避免治安惡化?   此外,「反性剝削聯盟」對於行政院此種推卸責任的作法,表示強烈不滿,並提出以下兩點訴求: 一、我們反對性交易專區,若政府執意而行,應交由在地居民公投決定   性交易專區應比照過去的博弈特區公投模式,將選擇權交還予當地居民來決定。且過去因歷史性因素,目前存在合法性交易場所的桃園縣、南投縣、台中市、台南市、宜蘭縣、台東縣、澎湖縣等7個縣市,「反性剝削聯盟」亦嚴正反對內政部打算使其「就地合法」、剝奪地方民眾公投權利的處理方向! 二、政府應儘速提出友善的婦女福利及就業政策   性交易即是一種對於女性身體與尊嚴的剝削,其導因於性別不平等的社會,並未給予婦女一個平等的就業機會與經濟條件。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亦建議,相關部會應著重目前從事性交易者的權益保障,與提供友善的就業服務。「反性剝削聯盟」呼籲,政府不應僅是將性交易管理這個燙手山芋丟給地方,在修法的同時,應提出具體可行的友善婦女福利及就業政策,而對於從事性交易者,則應對其不同處境提供多元的協助。   立法委員黃淑英表示,馬政府設置專區的邏輯令人質疑,如果性交易為非法行為、且娼嫖皆應被罰,何以另闢專區化地合法?照此邏輯,吸毒是否可以有專區?此外,政府應解釋將非法行為設置專區破例合法的用意為何?如果是為了經濟弱勢婦女,政府應負起責任提供工作機會,而非將弱勢婦女集中於專區內任憑第三者的剝削,黃淑英委員表示專區的出現是「軍中樂園」、「慰安婦」的社會版,出發點是為了讓男性性需求被滿足、需要國家「例外」保障。   「反性剝削聯盟」最後表示,性交易不應成為一種「工作」,性交易合法化更不應被視為對弱勢婦女的「福利」,婦女需要更平等的工作機會與福利政策,並呼籲政府應重新審思現行的性別平等政策,且未來應就性交易合法化的議題再度召開公聽會討論。 「反性剝削聯盟」: 勵馨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台灣女人連線、基督教門諾會花蓮善牧中心、中華民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彭婉如基金會、中華恩加樂國際善工協會、愛慈基金會、社團法人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財團法人基督教台灣信義會、基督教愛盟家庭文教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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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0 我有話說-女性是結構受害者
2011/03/10 我有話說-女性是結構受害者
        近日新聞相繼報導南韓女星張子妍自殺前的親筆書信,公開她被迫「性朝貢」的遭遇令許多人感到憤慨。對此有藝人表示陪睡是韓國演藝圈的潛規則;也常聽到有人會說,這些有類似遭遇的女星,有些根本就是她們「主動獻身」。多數人雖同情張子妍遭遇,卻也認為有些女星自願的、並歸咎於女性自覺意識不夠。          然而,指責或暗諷女星主動倒貼,無異於責怪受家暴婦女為什麼不離婚、女性為何不當下拒絕職場性騷擾,將結構制度的弊病簡化為個人的問題!女明星與經紀人、眾男性高層主管的關係,就如同雇主與勞工之間存在的權力不對等關係,位處權力弱勢的一方缺乏談判協商的籌碼,卻反過來成為被怪罪的對象,但真正該改變的結構層面問題卻未受到討論。          事實上,這個由男性主導的潛規則才是結構問題所在!因為社會文化鼓勵甚至肯定女性她們可以藉由性的方式,得到工作或其他利益,使得男性對女性身體的性剝削得以存在,女性因其社會經濟相對弱勢的處境,不得不遵循這套規則,才會使她們不管是被迫或出於「自願」獻出她們的身體進行交易,其中性與性別權力關係導致女性成為結構下的受害者,才是真正應該受到譴責批判的核心。 資料來源:本篇刊載於2011年3月10日中國時報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1120110310000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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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 叫「性工作」太沉重
2011/02 叫「性工作」太沉重
 黃淑英 (立法委員、台灣女人連線顧問) 性交易的議題討論、政策發展在除罰、除罪、一樓一鳳或專區的操作層次上作文章前,政府應先就社會的價值作一個釐清並凝聚共識:性交易可否視為一種工作?我們要不要性產業?我們要不要促進性產業來蓬勃經濟?這些共識是決定性交易政策方向的基礎。性行為是兩個人之間的事,私下互相同意而形成的交易,政府無須積極地介入。但是如果要將性交易視為是一種工作,那麼挑戰的不僅是倫理道德的問題,也有工作權的問題。 當性成為性交易 台灣的婦女/性別團體在性交易是否該合法化的議題上,也因為立場及關心角度的不同,多年來一直未有共識。部分人主張當女人(或其他性別)賣性是出於自願,應尊重其身體自主權及工作權;但部分人卻質疑其「自願」之內涵。 從2010年1月,台中單親爸爸小范在夜市擺攤當「人肉沙包」,以「自願挨打」作為交換金錢的代價,引起台灣各界譁然,台灣社會顯然不會單純因為當事人「自願」挨打而認同其身體自主權。相同的道理,如果有人「自願」當奴隸時,也不能因尊重其意願而將奴隸制合法化,因為當行為挑戰或衝擊到基本的人性尊嚴時,身體自主權並不是可以無限上綱的。 然而,一直以來有一群弱勢婦女為了餬口而從事比「人肉沙包」更危險、更容易受傷的「性交易」,部分團體卻認為性交易是身體自主權的行使,但其實是美化弱勢者捨棄尊嚴、不得已的求生選擇。更何況,在性交易時,賣性者是將自己的身體在性交的一刻賣給了買性者,由他的歡愉主宰自己的身體,何來「身體自主權」的奢談? 妓權倡議者常強調身體自主權,但是對於賣性者的處遇卻很少關心及討論。在美國,賣性者的死亡平均年齡是34歲,半數賣性者都有至少自殺一次的紀錄。在英國,8萬名性工作者中,有7萬6千名為吸毒者,多數為被毒品控制。在性工作合法的荷蘭阿姆斯特丹,多數賣性者經常性被皮條客及顧客恐嚇、毆打、及強暴,半數以上淪為性奴隸,並在合法的掩蓋之下被性侵害。台灣少有相關的研究,但從媒體上的瞭解,是相似的。再者,賣性者的身心健康一直以來也被忽略。一個人的身體部位在一定的時間裡,接受無數次被陌生人「侵入」的行為,長期的影響是什麼?賣性者是否能在心理上區隔有親密關係的「做愛」和交易關係的「性交」而沒有壓力?她的配偶是否能處之泰然? 無論我們如何包裝、美化「 性交易」,或者以同情的心態來看這件事情,但事實是,台灣社會普遍還是認為賣淫、買春只有發生在別人身上時可以接受,我們不但不會鼓勵我們的親友從事這樣的行為,甚而嚴厲地反對;不僅如此,既使認為性交易是難以遏止的,也不希望這類的行為發生在我家的鄰近。社會的價值不辯而明。 如果性交易成為一種工作 每一種工作都有發展的權利,也應受到政府的保障及協助。如:就業輔導、工作宣導、失業的救濟等。當然它也可以有廣告、招募及仲介等行為,並有選擇工作地點的自由。若性交易是一種工作,意味著,它應成為學校輔導就業的類別,勞委會職業訓練的項目;它可以為了促銷而廣告,也可成立公司經營。但是,我們的社會又是否認同?性交易一旦變成了工作,等於我們同意「嫖妓」是合法而且被保障的社會行為。賣性者可以為了更大的生涯發展而招攬買性者,擴充業務;買性者也可結群大辣辣地穿梭在妓戶間。而這是否合乎民眾期待? 內政部於2009年所進行的民意調查中,有68.5%贊成「成人性交易可作為行業類別加以管理」,卻同時有91%反對在不准掛招牌的條件之下,成年人可以在自家住宅從事性交易行為、47.8%反對廢除處罰賣性者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顯示目前台灣民眾對於性交易的態度仍是有許多的衝突與矛盾,且無法將性交易當成一種工作來看待。如果以政府「特許」的方式來處理,如:設置紅燈區、定期性病檢查或一樓一鳳、禁止公開招攬等,其實等於是公然宣示對於性交易的歧視,就更不該是一種「工作」了。 一個政府如果無法提供弱勢者工作,卻將一個觸犯人性尊嚴底線、傷害女性身心健康的性交易行為,硬以「工作」包裝起來,然後叫他們去從事,陷弱勢的婦女於不自知、難以脫離的苦海裡。這是政府無能、推卸責任的行徑。 性交易除罰不等於性工作合法 性交易不應被視為工作,但是否應該被處罰呢?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有性交易違反社會秩序而罰娼的規定。兩個人參與同一行為,弱勢的賣性者被處罰,強勢的買性者無罪,這種不公平的立法,是父權社會的產物。婦女團體主張性交易除罰,賣性者不罰,但是對於買性者及仲介第三者的處理上有不同的意見。我們除了認為應維持對於仲介第三者的罰則之外,應特別針對買性者提出課以社會捐,因為性交易向來都與人口販運、黑道、毒品、性病及剝削無法切割,社會必須付出龐大的成本來防制或處置,所以,因買性者的需求而衍生出來的這些社會成本,應由他們來承擔。 在諸多的討論中,常有人將「性交易除罰」與「性工作合法」等同。事實上,這是兩回事。性交易除罰是指對於私下交易兩造不予處罰,並沒有給予「工作」的地位。將「性交易」套上「工作」的外衣,並不能消除它對婦女或社會的傷害,也沒有提升它的社會形象,反而讓弱勢者更弱勢。性交易可以理解,但是「性工作」這樣的名詞不存在我們的字典裡。 政府應先提出核心價值 全球每年有200萬名5-15歲的女孩被投入賣淫市場;英國目前有超過5000名兒童被迫充當性奴隸,全球兒童性奴隸交易一年就能獲得50億英鎊利潤,它已經成為僅次於毒品交易的第二大國際犯罪行業。 2007年1月,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其中第六條明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2009年,執政黨立委卻提案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欲使性交易合法化,甚至強調性產業可帶來每年180億之稅收。行政院在2009年拋出「紅燈區」的構想,2010年卻又提出讓性交易以「一樓一鳳」的「合作社」方式存在。所有的政策方向皆互相矛盾、看不出其核心價值、亦看不出其政策目標。政府如欲處裡性交易甚至性產業之問題,勢必先提出其核心價值及政策目標,否則就只是不負責任的敷衍了事而已。 (文章原刊登於新社會政策雙月刊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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