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七年一月,立法院才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其中第六條明定「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販賣婦女及意圖營利使婦女賣淫的行為。」二○○九年,執政黨立委卻提案廢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欲使性交易合法化,甚至強調性產業可帶來每年一八○億之稅收。同年行政院拋出「紅燈區」的構想,二○一○年卻又提出讓性交易以「一樓一鳳」的「合作社」方式存在。所有的政策方向皆互相矛盾,看不出其核心價值,亦看不出其政策目標。直到昨日,內政部終於定調,並由吳院長拍板確認將要不要有性交易專區這個棘手的問題丟給地方政府自己去處理。
婦女團體對於馬政府處理性交易議題的反覆態度極為失望,且看不出其促進性別平等、保障人性尊嚴之決心。此外,內政部所提之配套措施完全是針對賣性者之管理,徹底忽視管理嫖客的部分—已婚者可不可以到性交易專區「消費」?誰來把關有性病的嫖客?嫖客如果不戴保險套,賣性者有對等的權利要求嗎?台灣曾經有公娼制度的存在,目前只剩下六個縣市以自治條例進行管理,且皆是走向落日、不再發照為目標,內政部顯然是走三十年前的回頭路。而當年在公娼制度底下的合法掩護非法問題,例如屢次出現合法公娼床底下埋著非法私娼屍體的不幸事件,政府又要如何處理?也應該給社會大眾清楚的交代。
資料來源:本篇刊載於2011年4月8日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8/today-o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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