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議】常務理事黃淑英擔任婦援會主辦「113年度性交...
台灣女人連線常務理事黃淑英今(8/22)受邀擔任婦女救援基金會主辦【113年度性交易服務者轉業政策國際研討會】之「臺灣性交易服務者轉業困境及政策現況」場次主持人。
「臺灣性交易服務者轉業困境及政策現況」主題由婦女救援基金會執行長杜瑛秋擔任發表人分享台灣經驗,並由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科長粘羽涵及萬華婦女支持培力中心副主任王懷鈺擔任與談人,共同與瑞典、荷蘭、以色列的專家學者及現場來賓進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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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避免選舉期間發生志工性暴力憾事
呼籲2020總統及立委候選人善盡性暴力防治責任,
避免選舉期間發生志工性暴力憾事
婦女團體共同聲明稿
根據衛福部統計,去年(2018年)依《性騷擾防治法》提出申訴者,共有817件,性侵害事件通報案件更高達14,784件。顯見目前台灣的性暴力事件仍然持續頻繁發生,每年都有超過上萬名的受害人遭受性暴力。
2018年性暴力事件
單位:件數
職場性騷擾
校園性騷擾
非職場及校園性騷擾
性侵害案件
軍職人員
教育人員
公務人員
私人企業
申訴、通報案件數
32
5
74
141
5,187*
817
14,784
*校園性騷擾通報案件為為2017年統計資料(教育部統計網最新更新至2017年)
現行針對性騷擾案件分屬在不同法規規範,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課予雇主針對受僱者及求職者應負有防治性騷擾之義務,以避免員工在執行職務時或求職時遭遇性騷擾事件,並且在知悉性騷擾事件發生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校園內的性騷擾事件預防及事件發生後之有效補救措施,其適用範圍為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且亦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其他非屬於上述兩法所規範之範圍,如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求職者求職時或學生遭遇校園相關人員的性騷擾行為以外的性騷擾情事,則納入《性騷擾防治法》之規範,包括課予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的場所主人責任。如針對其所屬人員辦理性騷擾防治之相關教育訓練,以避免其所屬人員對他人性騷擾,並且若所屬人員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等。
透過前開三法的施行,以達到全面性的防治性暴力事件。然而現行法規針對非具有受僱身分,如「志工」身分者,縱使其於該單位內從事與受僱者相近之類勞動行為,亦與受僱者同樣接受該單位的指揮監督,但若其於單位內執行業務時遭受性騷擾、性侵害事件,並未能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無法要求雇主提供相關保障措施,僅能以《性騷擾防治法》要求場所負責人進行調查。然而由於現行性騷擾防治之場所責任落實不佳,導致有被害人向單位場所負責人申訴時,被以「該性暴力行為僅是員工的個人行為」為由,拒絕提供相關協助。
如日前便發生一起某立委服務處主任以討論選務為由,邀請志工於辦公室開會後性侵志工的性暴力事件,該立委在媒體上僅表示『加害者於事件後已離職,並改以志工身分於服務處幫忙,
後續交由警方處理』等回應,卻未見其於事後積極進行員工的教育訓練及採取場所性騷擾預防之措施,以避免未來性暴力事件再發生。
時至2020年總統及立委選舉倒數一個月,各候選人競選辦公室皆有大量的志工人員投入協助,為避免上述性暴力憾事再發生,婦女團體呼籲各候選人應善盡相關防治責任,提供必要之預防措施,並應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訂定相關防治及補救措施辦法,更應於競總辦公室公開揭示申訴專線,建立安全性別友善的競選環境,以有效防治性暴力事件的發生。同時呼籲,許多志工認同候選人才擔任志工,實際上志工管理由立委辦公室主任或助理,該管理人員應該慎選或接受性騷擾防治訓練,以避免發生性騷擾事件。志工如果發生性騷擾事件,可向勵馨基金會02-89115595。
新聞聯絡人:勵馨基金會多重歧視性別暴力防治中心主任 杜瑛秋
共同聲明團體:
勵馨基金會、台灣女人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防暴聯盟、台灣展翅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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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準公共化保母托育」記者會
實施準公共化保母托育
應建立保母、家長、政府三方的互信合作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針對準公共化保母政策的建言
保母是最適合我國0-2歲嬰幼兒的托育形式
二十一世紀的新趨勢顯示,已開發國家女性生育率與就業率呈現正相關,有效提升生育率的有效策略為同步提升女性就業率,如此一來,近便、可靠、可負擔的托育服務,尤其是0-2歲托育服務,成為不可或缺的要件。俗話說「頭過身就過」,有好的0-2歲托育服務幫助女性保住工作,女性才敢於生育,也才能夠讓家庭有足夠的財力生養孩子。
此外,本聯盟將丹麥和瑞典政策加以比較發現,瑞典早期嬰幼兒托育依賴保母,但隨著育嬰假增長為16個月,保母逐漸式微,家長轉為直接使用機構托育(幼兒園)。至於丹麥,由於產假加育嬰假僅約一年,保母至今仍為0-2歲托育的主軸,托嬰中心少之又少,且皆由公益團體營運。簡而言之,嬰幼兒送托年齡越小的國家,越適合保母托育,這是因為保母托育具有近便、居家環境、穩定的依附關係等特點,最能符合嬰幼兒和家長的需求。
台灣實質育嬰假偏短,孩子很小就被送托,此項因素使保母居家托育成為最適合政府大力推動的嬰幼兒托育模式。因此,在政府推出準公共化教保服務政策之際,本聯盟延續「好路報你行,歹路報你避」的使命,提出下列分析及建言。
現行制度缺失──防弊主義、欠缺退場機制及阻擋優秀人才進入
現行「保母登記制」及其實施辦法,有三項亟待改進的缺失。其一為防弊模式的管理,繁瑣、難以執行(收托人數限制日托、全日托、夜托規定各自不同,每年度在職訓練、體檢等規定以行政中心為考量,頻繁抽訪卻無法有效處理等等),處處顯露對保母的欠缺尊重與信賴,引發保母群起抗拒,不願配合,以致管理負擔沉重卻成效低落。其二為欠缺合宜、有效的退場機制,讓保母系統中隱藏著「小錯不斷」的地雷保母,一旦釀成大禍,即成眾矢之的,嚴重傷害整體保母的社會形象,並讓許多家長由於不放心而辭職在家育兒,或選擇其他比較不適合嬰幼兒的托育形式,或乾脆少生、不生。
管理成效低落,且欠缺有效的退場機制,以致防弊措施必須不斷升級,而形成第三項缺失:規定如果保母自己有兩名六歲以下小孩,就不能收托(按:依規定保母「可收托四名幼兒,其中不滿兩歲者至多兩名」,相較之下,保母自己的小孩每一個被算成兩個,明顯不公)。也就是說,有兩名六歲以下小孩的保母,竟然直接被剝奪擔任保母的工作權(工作權難道不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這項規定讓疼愛小孩、想要多生小孩的女性被排除在保母職場門外,也導致保母新血人力斷源,而這些女性往往是最適性的保母。排除了眾多適性人才,卻又將地雷保母留住,導致顧人怨、反效果的防弊措施持續升級,家長的不安心則持續升高,如此則生育率危矣!
但是,於2008年兒童節上路的「保母托育管理及托育費用補助」制度,十年來的確也發展出諸多正面因子,包括:建立了保母管理系統、網羅了兩萬名以上的合格保母、設置了縣市審議會、訂定了各縣市收費基準。這使保母制度整體而言瑕不掩瑜,只須進行下列修正,即可成為準公共化政策的理想載體。
一、適性人才+保母自律+分層退場機制
為今之計,應儘速重新檢視現行保母托育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消除對於保母不公平、有欠尊重之處,朝向「保母自律」修正,取代現行繁文縟節、形式主義、顧人怨的無效防弊措施,並廣納適性人才,輔以精準的分層退場機制。
上述修正,能夠在良莠不齊的「登記制保母」群中,劃出一個「準公共保母的真子集合」。此真子集合的產生,可以讓因個人行為或特質不適任而分層退場的保母(只要他/她沒有觸犯法律),以及不想加入準公共化的保母,僅是退出「準公共化」,但仍然可以存在於「登記制」的範疇內,保有其工作權,這樣就可以使退場機制較為容易執行。
二、建立保母、家長、政府三方的互信合作
政府和社會應該知道,唯有保母、父母、政府/社會都認同協力照顧小孩的責任,小孩才能得到好的照顧和教養。但現行制度有一個嚴重的迷思:政府補助的是家長,卻誤以為托育是保母單方的事情,因此傾全力於管理、防範保母。
前述迷思所導致的心態,使保母普遍不受信賴。常有家長出於疑心而干擾保母托育,部分民意代表甚至主張於保母家全面加裝監視器,這無疑會損害受托兒權益。惡化互不信任的惡性循環。部分保母因為感受不到正向的召喚,轉而以防範家長、多賺保母費為目標。
上述負向循環的改正,有賴政府、保母、家長三方的改正。本聯盟建議:政府不應只要求準公共化保母跟政府簽約,而應該訂出三方互信合作協議,明訂保母、家長、政府(及政府委辦的居家托育服務中心)應秉持的態度/價值、應有的和應避免的行為/作為,讓三方平等簽約,共同建立互信合作、協力照顧的新育養文化/價值,破除惡性競爭、自私自利的現有育兒心態及行為。社會各方應該理解,唯有以協力育兒取代惡性競爭教育,減輕親子雙方的沉重負擔和壓力,我們才有可能解除低生育率,並育養出良善且有能力的下一代。
三、訂定輕省可行、合乎公平正義的實施辦法
本聯盟在此提醒,政策設計基本上是邏輯的問題,是數學的問題,也是人性事理、國情民情的問題。以此考量,我們建議將準公共化保母政策的幾個微小卻致命的bug修改如下:
首先,政府補助應訂定全國齊一標準「六千元」,而非如行政院宣布的「最高六千元」,意圖讓政府節省收費較低地區的補助金額。行政院規劃讓各縣市各地區分別訂定高低不同的補助金額,勢將引發棘手的決策困境及行政困難,而且也很難排除不公平、逆分配的效果(會使家長付費能力較低地區得到較低的補助)。
其次,我們認同準公共化保母應該排除僅受126小時培訓者,但建議採取落日的方式,輔以考照輔導,給予這些保母一些時間去考丙級證照,以免除保母們的恐慌與反抗。
同理,我們贊成政院已採行的幾項調整,包括:採行各縣市早已訂定並公布的收費基準(含收托時間、副食品費、年終獎金、延托費等等規定),以及將補助直接發給家長。原因是,保母「居家式托育」是唯一真正有「準公共化」潛力的0-2歲托育服務型態——保母係屬自營工作者,在政府訂定合宜的收費基準後,家長的付費完全等於保母自己的薪資收入。
反之,托嬰中心、幼兒園等「機構式托育」,涉及個別私人雇主的經營成本,包括敘薪、勞動條件、硬體攤提,以及最重要的利潤考量。換句話說,直接補助「送托保母的家長」,再加上收費基準管理,就可以達到「減輕家長負擔+改善人員薪資」的雙重目標。然而,補助「送托機構的家長」,卻會因為各家園所財務及營運成本的複雜度、差異度,導致政府無法訂定明確的收費基準,也因為法規(例如準公共化規定與勞基法、稅制等)的扞格,而無權介入機構內部的敘薪、勞動條件、獲利限制等事項。
多年來各方不斷呼籲政府少發錢、多直接服務。而直接服務政策的成功要件為設計周全、務實可行。本建言所提的「自律」與「互信合作」的基本原則,是使照顧政策周全輕省的訣竅。這是來自北歐成功模式的啟發,唯有如此才能使政策兼顧理想面與務實面,具有足以團結社會各方的價值與力量,成為推動政策切實執行的動能,而能使整套政策發揮環環相扣的良性效應,包括促進生育與就業、提升家庭收入與生養能力、實踐性別平等、育養健康有能力的下一代等等。
呼籲保母、家長、政府三方團結
本聯盟最後要向保母、家長、政府三方發出強力的呼籲:
保母是最適合我國0-2歲嬰幼兒的托育型態。唯有靠著三方團結,平等互信,協力合作,才最有利於幼兒、家長、保母、政府/社會。如此,幼兒和家長可以得到最適合於嬰幼兒的近便托育;隨著更多嬰兒出生、更多女性就業,保母托育將為女性提供大量的穩定工作,而且,「(準)公共保母」的身分,也將大大提升保母的社會形象和自我形象;政府則可解除低生育率的惡咒,重建適應新世紀性別角色的生生不息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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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我看得到、吃得到的0-2歲公共托育!
廣設「公共保母+公共托育家園」
給我看得到、吃得到的0-2歲公共托育!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政策建言
2017/05/10
台灣0-2歲公共托育量能不足的問題,比2-6歲公共托育更為嚴重。教育部已承諾2-6歲大力推動非營利幼兒園,讓托育服務的公私比例由「3:7」提升為「4:6」,原本十八萬個公共托育名額,要在四年內另外增加三萬個。但是主管0-2歲托育衛福部,至今並未檢討0-2歲托育的服務量能,以至於0-2歲公私比是極端不平衡的「1:9」!一成公私協力托嬰、三成私立托嬰、六成私人保母,公共化現況遠遜於2-6歲。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認為,原因在於0-2歲嬰幼兒托育目前分為「居家式」(居家保母)與「機構式」(托嬰中心)兩大類。其中,由政府資源提供的0-2歲公共托育,當前熱門的機構式公私協力托嬰中心,開辦成本太高,政府開辦得起的家數、收托人數都極為有限,無法廣為設置,能夠享用的家長比例實在太低。因此,0-2歲公共托育若只著重「機構式」單一型態,將永遠是「看得到、吃不到」的樂透式福利。
因此我們呼籲,衛福部應採用兩種創新方法,擴大0-2歲公共托育:
(一)擴大培訓專業保母,並遴選優良保母擔任「公共保母」
(二)創建小型「公共托育家園」
如此方能以最有效率的方式,比照教育部的2-6歲政策,擴張公共托育服務量能、調整公私比,讓廣大的青年家庭擁有平價、優質、普及的托育機會。這才是讓家庭可以放心生養、安心就業,減輕照顧壓力、降低托育花費的「最有感」政策!
一、擴大培訓專業保母,並遴選優良保母擔任「公共保母」
保母是0-2歲歷史最悠久、最主要的托育方式。但過去我國政府只有發放托育補助到家長手中,讓家長找私人保母時減輕費用負擔,卻不存在由政府有效管理的「公共保母」。事實上,在丹麥、芬蘭、瑞典等北歐國家都存在「公辦保母」的托育模式,由政府承擔起「遴選」的責任,選出資歷、表現均得到國家認可的居家保母來提供優質、平價、普及的托育服務,如此造就女性「就業率」和「生育率」雙高。
反觀台灣,我們的保母人力制度和進場、退場門檻,長久以來只有「形式審查」而無「實質審查」。實際上,保母帶孩子的細膩度、照顧流程的流暢度、作息的合理性、照顧現場的警覺性、孩子發展與成長的實際成效,目前為止都不是政府制度的考評範圍。所以台灣的保母只要上過課、考過是非題和選擇題、家庭環境設備稍微改裝、無不良紀錄,基本上人人都可以當,直到孩子出事或保母出現嚴重違法行為(如兒虐)才會予以退場。換言之,我國對於少數心不在焉的、有出狀況風險的保母,其實欠缺預防機制。而首次送托的家長也不知道哪些保母可以信任、誰的把關可靠。
因此,托育政策催生聯盟主張,台灣應轉化北歐國家的「公辦保母」制度,創新推動「公共保母」服務型態。在現行的管理制度之上,再增辦保母的「考核及遴選制度」。考慮到政府的財政可負擔性,政府不需要直接聘僱,但是可以投注資源、獎助這群優良保母。給通過遴選的保母「加薪」的機會,但是由政府墊付加薪成本,降低家長經濟負擔。
遴選後,若保母表現持續優良,政府可以再考慮加碼,進一步加碼分攤家長的負擔,並讓通過嚴格考核、長期得到家長認同、能力最強的一群保母,可以帶更多的孩子。如此,家長將多出一群不一樣的保母可以選擇!這群「公共保母」由政府遴選、政府支持,所以接受管理的強度更高、更優質;另一方面,因為政府墊付保母收入,所以可以更平價。
台灣目前確實存在一批人氣保母,口碑深受家長肯定,托育品質和能力都高人一等。但政府對這群服務人員欠缺獎勵、升遷機制。長久下來,其實不利保母服務品質的總體提升。我們認為,政府應建立直接遴選、投資公共保母的方法,創造更細膩的管理、更高的服務量能,具體作法舉例說明如下表:
以高雄市前金區為例,通過遴選、國家認可的公共保母,穩定收托後薪資將高於一般保母。對家長來說,穩定收托的公共保母,費用比一般保母更低,加上現有的托育補助每月三千元,實質托育負擔可望下降到每月7000元。同理,其他縣市遴選出的公共保母,只要依各縣市的收費基準計價,其家長負擔都會低於送托一般保母,而其服務品質會高於一般保母。
關鍵在於,中央政府必須研發出一套客觀的、符合實務現場需求、能夠有效強化管理的考核及遴選制度。台灣不必如北歐國家一般,完全由政府承擔聘僱保母的責任;但台灣政府可以、也應該如北歐國家一般,具備遴選保母的能力!這也是善用人力、擴張公共服務的有效方法,可彌補現行公私協力托嬰中心量能不足的問題。
此外,為育成公共保母的人力來源,衛福部與勞動部都必須動起來,終止目前我國保母培訓班「爺奶化」的現象。「爺奶津貼」實施五年以來,因補助政策的誘導,保母培訓班八成以上學員都是阿嬤阿公。但多數阿嬤取得保母資格、帶完自己的孫子女後,並沒有意願擔任專業保母帶別人家的小孩。結果,保母訓練的國家資源無法扶植專業人力,專業保母的數量成長近乎停滯,完全違反職業訓練「訓用合一」的基本原則!此一制度敗壞不改,不僅讓需要保母托育的眾多家長求助無門,「公共保母」也很難吸收新的優良人力。因此,中央亦應儘速調整保母培訓辦法,於各縣市另行廣為辦理「專業保母培訓班」,限定招收真正有托育工作從業意願的學員,以解除急迫的保母荒。
二、創建「公共托育家園」
台北市政府晚近開始實驗「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強調「三名保母照顧十位嬰幼兒」,兼有居家式托育(保母)「保嬰比較高」及機構式托育(托嬰中心)「透明化」的優勢。
依現行法令規定,台灣0-2歲嬰幼兒,居家式保母收托人數兩歲以下至多兩人,採一比二照顧。居家聯合收托(夫妻、姊妹等)則最多照顧四名兩歲以下嬰幼兒,亦即照顧人力比為「1:2」或「2:4」。機構式托嬰中心則是每名托育人員照顧五名嬰幼兒,且目前平均每間托嬰中心照顧約三十名嬰幼兒,規模最大者甚至上看百名,亦即照顧人力比為「6:30」到「20:100」。
因此,「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政策的目的,就是在服務量能最小的居家式保母與最大的機構式托嬰中心之間,增加第三種選擇,照顧人力比和總人數都介乎中間。此托育模式具有推廣的潛力,目前已開辦的家園,招生都迅速額滿。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認為,為擴大0-2歲公共托育服務量,此刻中央應依據台北市政府的實驗成果修法,在0-2歲的「居家式」、「機構式」托育之外,正式創造第三種法定「社區式」公共托育家園,進而於各縣市推廣。
公共托育家園的0-2歲照顧人力比可規劃為一比三,介於居家式的一比二、機構式的一比五之間;每一單位可照顧九到十二名嬰幼兒。並應規定公共家園辦理處所應為合法建物、通過公安及消防檢查,設施設備標準亦介於居家式與機構式之間,並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托育家園應由衛福部編列預算,補助各縣市推動所需之設備費、業務費、場地維護費等,並建立督導管理制度,由縣市社會局處負責到園檢查、考評,並聘任巡迴輔導之業師與支持人力,以利支持托育人員。
各縣市則應盤點空餘公共空間,以利設置,包括鼓勵國中、小於2-6歲非營利幼兒園旁加設0-2歲公共托育家園。
三、修法推動廣設「公共保母+公共托育家園」
為了廣設「公共保母+公共托育家園」,以有效緩解少子女化、積極回應年輕家長的托育需求,應儘速修法,仿效教育部主管的《幼兒教育與照顧法》第九條非營利幼兒園之規定,修正衛福部主管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讓公共保母及公共托育家園設置於法有據:
衛福部不應再「想問題」,而要「想方法」!
日前衛福部成立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部長並表示要用「i-voting」了解青年家庭的需要來決定政策。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呼籲,少子女化問題已經發酵超過十年,官方和民間的調查研究報告汗牛充棟,國際政策的比較研究也早有明確答案——已開發國家最有效的「催生」政策,就是平價、優質、普及的公共托育服務!而公共托育服務必須符合四大政策原則:(一)支持父母兼顧工作和育兒、(二)家長負擔得起養2個小孩、(三)政府負擔得起普及提供、(四)托育人員合理薪資,政府妥善管理品質。
失敗者想問題,成功者想方法。此刻台灣社會必須開始研議,要用甚麼方法,才能迅速、有效地創造滿足雙薪家庭需求的公共托育服務。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主張,2-6歲已經有教育部的「非營利幼兒園」作為政策主力,衛福部主管的0-2歲公共托育,必須用「公共保母+公共托育家園」迎頭趕上!我國0-2歲的托育型態,必須補上「公共保母+公共托育家園」這兩塊拼圖。
「公共保母」透過遴選,可改善現行保母制度信任度不足的問題,並進一步用政府的獎助制度提高保母薪資、降低家長收費。「公共托育家園」則可改善托嬰中心幼兒人數過多、公私協力托嬰中心缺乏財政可負擔性的問題,深入社區,提高公共托育設施的可普及性。
當0-2歲公共化托育的服務模式不限於機構式,而將「公共保母+公共托育家園」都納入推廣的型態,家長才能「看得到也吃得到、而且吃得安心」,不再苦於抽籤抽不到公托、不再苦於找不到保母。廣大的青年家庭才能安心就業、沒有後顧之憂。這將是衛福部在業務範圍之內,可以支持家庭多生一個小孩的關鍵政策。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呼籲——衛福部必須採取突破性的解決方法,試辦、修法、編列預算,一步步採取具體的步驟,來擴大0-2歲公共托育服務。支持父母兼顧工作和育兒,政府責無旁貸!
資料來源:托育政策催生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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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少子女化,切莫濫發現金 我們要公共化托育!
衛福部少子化對策辦公室,切莫濫發現金 請先修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學學教育部,推出三萬個公共托育名額!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回應衛福部少子女化「誤」策聲明
衛福部前任部長林奏延上周說,為提振生育率,「六歲以下小孩國家養」;現任部長陳時中回應,會成立「少子化辦公室」並請林奏延擔任召集人,並開始研議加碼津貼及補助私立托嬰政策。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嚴正呼籲——國家不可能完全代替人民養小孩的!政府真正該做的,是建立平價、優質、普及的公共托育服務,「支持人民兼顧工作和育兒」,讓父母都能就業、養得起小孩,使家庭經濟和社會人口結構能夠雙雙永續。
一味發錢或補助私立托嬰,都違反「支持人民兼顧工作和育兒」的邏輯,無法幫助家長安心就業,絕非「正」策。請衛福部前部長、現任部長分辨清楚——托育公共化的要旨,是擴大用得到、用得起的照顧服務,而不是一味濫發現金;更不是卸責給私立托嬰業者,重蹈幼兒園過度市場化的惡果。魚目混珠的政策,不是托育公共化,兩位官員切莫搞錯方向了!
魚目混珠(1):錯誤政策「未就業育兒津貼」不能再加碼
衛福部目前主管的「未就業育兒津貼」規定,0-2歲幼兒父母一方未就業(通常是母親辭職)之家庭,每月可領取2,500元。事實上,此政策來自馬英九前總統於競選時提出之「普發兒童津貼每月5,000元」政見,當選後卻發現預算過高,只好推出縮小版本的扭曲政策。這不僅完全違反原始政見減輕家長育兒成本的目標,甚至有鞏固與時代脫節的傳統性別刻板角色,誤導許多小孩在勞動條件普遍不佳又由單薪維持生計的家庭中成長,承受經濟不穩定風險高的負向效應。
研究顯示,台灣只有不到四成的家長希望不工作專職在家照顧,卻有高達六成的家庭請領未就業育兒津貼!可見發津貼的政策一定要改弦易轍,政府必須積極支持有意願留在職場的婦女,不因生育,而面臨被迫辭職在家照顧的壓力,否則現代女性就會視婚育為畏途。
衛福部不能自欺欺人,別以為政府只要「加碼津貼」,用錢就可以解決女人不敢多生的問題!
魚目混珠(2):現行錯誤政策「五歲幼兒免學費」不能複製到0-2歲
補助0-2歲私立托嬰的主張,用林奏延前部長自己的話來說,就是「私立托嬰中心費用比照公立,價差由政府補足」。這個方法乍看是利多,實際上卻會複製幼兒園「五歲幼兒免學費」政策的嚴重缺陷:政府實際上管不了私幼,以致違規情況嚴重,收費難管控,教保人員非常低薪,品質也得不到保障。
0-2歲私立托嬰中心的勞動條件,甚至比2-6歲私立幼兒園更惡劣!衛福部2014年的委託研究發現,全台灣私托工作人員平均月薪只有24,720元,年終平均只有0.6個月(14,916元),因此向來人員流動率極高!師資不穩定,品質哪可能有保障?
私立托嬰中心托育人員實際薪資(單位:元)
資料來源:衛福部委託《我國托育服務供給模式與收費機制之研究》(2014)
主管2-6歲幼兒園的教育部,就是知道「五歲免學費」政策的缺陷,所以決定用「非營利幼兒園」作為托育公共化的策略,創造沒有營利剝削、教保人員薪資合理的(大學畢業每月30155~48155元)公共托育服務。對家長來說,由於政府墊付成本,收費平價、可負擔;且師資穩定性、品質可信賴度,和私立完全不可同日而語。衛福部若想推托育政策,就該學學教育部,採行公共化的「正」策,而非花錢卸責給不可靠的私立托嬰業者的「誤」策!
教育部預定創造三萬個公共托育名額,衛福部亦應修法、跟進
我國六歲以下幼兒托育分屬教育部(2-6歲)、衛福部(0-2歲)業務。為提供育兒家庭實際的支持,教育部去年已經公開承諾,將推動「四年一千班」公共化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為主、公幼為輔),估計有三萬名幼兒受益。
我們認為,衛福部趁少子化對策辦公室成立之際,應仿效教育部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9條推動非營利幼兒園的模式,直接修訂衛福部主管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5條,於其中也劃出一塊政府對品質、收費、人員薪資有充分掌控力的「0-2歲公共化居家托育」。並在此法律基礎上,編列預算,逐步予以擴大。
非營利幼兒園的設計重點是「政府提供空間及設備設施」、「挑選優良委辦單位並督導托育品質」、「人員薪資合理並受政府規範」、「政府墊付成本減輕家長費用負擔」。而在居家式嬰幼兒托育,第一項可轉化並定義為「政府直接出資改善保母托育環境」,第二項則轉化為「遴選績優保母並督導托育品質」,第三、第四項則可直接沿用。
《兒權法》應仿效《幼照法》,增訂公共化托育服務條文
公共化居家托育的服務模式,可以遴選績優個人保母(一人照顧),也可以遴選優質的聯合托育(兩人照顧,如夫妻、姊妹),更可以將台北市政府柯文哲市長實驗中的「公共托育家園」(三人共同照顧)納入法制。
藉由擴大投資優質的居家托育,衛福部一方面可以穩定保母收入,讓居家托育成為薪資合理的好工作,免除剝削、促進就業;另一方面,把「幼兒公共托育名額」的餅做大,讓家長無後顧之憂、安心就業。
我們認為,若能走出第一步,於未來幾年間扎扎實實創造「三萬名嬰幼兒接受平價、優質公共化托育的機會」,讓家長不再苦於抽不到公托、不再苦於找不到保母,將是衛福部在業務範圍之內,可以支持家庭多生一個小孩的關鍵政策!
特別是,台灣多年來推動公共托嬰中心,但是苦於空間難覓、機構化托嬰設施設備成本過高,政府負擔不起廣設,,並無法滿足民眾的生養需求。故值此「少子化辦公室」成立之際,衛福部實應思考突破性的解決方法,來充分提供平價、優質、普及的0-2歲公共托育。將浮濫、無效的現金補助或津貼,拿來改做平價優質公共托育,綽綽有餘!
此外,「少子女化辦公室」顧名思義為「促進少子化」單位,無怪眼看著它即將因循助長少子女化之現行「誤」策路線。因此建議正名為「衛福部少子女化對策辦公室」,以明在其權責範圍內妥善設計並執行「正」策,有效減緩少子女化之職志。
托育政策催生聯盟再次呼籲衛福部:平價優質普及公共托育,支持父母兼顧工作和育兒,讓人民生養得起、小孩健康成長,是所有催生政策的基本原則。在兒童照顧的面向,應儘可能以實物給付取代現金補助,切實負起責任,以提供設計周全、執行嚴謹的公共化托育服務滿足幼兒和家長的殷切需求,而非因循苟且,一味擴大現金津貼、補助私立業者等等「誤」策。唯有如此,衛福部才能讓各階層家庭在0-2歲育兒的經濟、時間與照顧壓力上,都得到最大化的實際支持!
附錄:催生政策四大原則
一、支持父母兼顧工作和育兒。
二、家長負擔得起養2個小孩。
三、政府負擔得起普及提供。
四、托育人員合理薪資,政府妥善管理品質
青年低薪,父母沒有雙薪已不足以穩定家庭收入,放任女性勞動力持續流失,更不利國家經濟長遠發展(見下圖)。故少子化辦公室的政策研議第一原則,就是「支持父母(尤其是母親)兼顧工作和育兒」,用實際的照顧服務分擔育兒壓力,而不只是濫用經濟補助。
第二原則,台灣生育率持續在1徘徊,意即女性平均一輩子只生育一個小孩。若要提高生育率至社會、家庭能夠永續的水準,,就必須「讓家長兼顧工作與育兒,以負擔得起養2個小孩」,零碎、分散的小額補助並無意義。第三原則,若政府決心推動托育政策,就必須保證「政府負擔得起普及提供」,否則財政銀彈不足、托育服務能擴張的數量太少,看得到吃不到,催生效果勢必有限。第四原則,有效的公共托育政策必須厲行「合理薪資,妥善管理」,否則無法克服過去托育市場化血汗勞動、品質不穩定等弊端。
具體做法,不是林奏延前部長主張的奶粉券、尿布券,那都是零碎、分散的小額補助;更不是林前部長說的補助家庭讀私托,卻持續放任教保人員低薪、幼兒照顧品質不穩定的私立托嬰中心擴張;也不是陳時中部長主張的育兒津貼加碼,因為那無法支持父母雙薪兼顧工作、育兒,一般收入家庭就很難養得起兩個小孩,生育率依舊不會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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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城換尿布好辛苦 僅一成公廁設尿布檯
今年初,劉宏恩教授撰文指出百貨公司與市府單位的廁所硬體設置對育兒、性別皆不友善,一度引發討論。
台女連也在當時與劉教授多次討論、關心這個議題。
期間,我們蒐集了各大百貨商場廁所尿布台設置、親子廁所規劃等資料;並且發文至台灣省百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以及全台16家百貨商場,建議於家庭客群較常光顧的特定樓層-如販售嬰幼兒用品、玩具、餐飲及超市等-增設多功能廁所,方便有照顧幼童需求之消費者使用。
惟5月初發文至今,仍未收到任何一個單位的回音。
今天,我們再次為了讓市民能擁有一個更友善的公共空間,與台北市議員簡舒培、劉宏恩教授一起出來開記者會。
希望市府與環保局能夠正視我們的訴求,營造一個性別平權的友善育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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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兒、性別友善城市『掉漆』!
台北城換尿布好辛苦 僅一成公廁設尿布檯
新聞稿
現今社會有越來越多年輕父親會與母親一同負擔照顧兒女工作,但政府及社會在公共空間的配置上,卻未有性別平權的概念。台北市議員簡舒培今日(27)
檢視台北市的公廁尿布檯設置狀況,發現台北市不到一成的公廁設有尿布檯,其中有尿布檯的男廁比例只有3%,其他都設置在女廁或其他廁間。這樣的狀況不但對育兒父母不友善,也讓隻身帶孩子出門的男性不知何去何從。再過二週就是父親節,簡舒培呼籲環保局修改台北市公廁評鑑標準,將尿布檯的設置列為重要評分項目,並將男廁設置尿布檯的比例提高,以營造台北市性別平權友善育兒環境。
簡舒培指出,目前台北市環保局評鑑的15080座公廁中,只有9%設有尿布檯(1328處),其中400處設在女廁,196處設在男廁,男廁設置尿布檯的比例不及女廁的一半,設有尿布檯的男廁更只有3%
(附表一)。台北市公廁尿布檯設置相當稀少,對育兒民眾不友善,尿布檯多數設在女廁更是將把孩子換尿布工作推給了女性,更讓現在許多獨自帶著孩子外出的男性總是找不到合適的地點替孩子換尿布。
表一:台北市公廁數及尿布台設置狀況
應帶頭規劃育兒友善環境的台北市政府,其轄下所屬機關尿布檯的設置狀況又如何呢?簡舒培進一步指出,在台北市政府轄下3164處的公廁中,只有454處(14%)設置尿布檯,其中女廁有180處設置,男廁僅有53處,連女廁一半都不到。台北市政府曾於2014年宣誓將「男廁設嬰兒尿布檯」作性別友善設施示範點的市府大樓,對外開放的男女廁各有12間,女廁12間中有8間設有尿布檯,但12間男廁卻只有2間設置,由此可見打造性別友善設施上根本是虛應故事。(附表二)
附表二:台北市政府所屬單位尿布檯設置情形
另外多數的公廁管理單位便宜行事,將尿布檯設置在無障礙廁所或哺乳室中,身障團體就曾向社會局反應,將尿布檯設於無障礙廁所,嚴重影響身障人士使用權益;而將尿布檯設在哺乳室的部分,由於哺乳室通常只有一間,且往往禁止男性使用,因此在父母同時外出時,換尿布就由媽媽負責,若爸爸單獨攜子外出,則得自行另覓他處,完全忽視男性育嬰權利。
簡舒培更抨擊在環保局2015年表揚績優43個公廁中,竟然有39個都未在廁間內設置尿布檯,只有4個單位在親子廁所中設置尿布台,其他得獎單位都將尿布台設置於男性止步的哺乳室中(附表三)。環保局績優公廁評比規則,未將尿布檯的設置列為公廁的必要項目,在評比規則中若管理單位自行設置尿布檯只加3分,但有損壞等維護不良情況,卻要被扣5到10分,在誘因不足情況下,再加上有功無賞、打破要賠,設尿布檯是花錢又不討好的事,不設反而省事得多,因此修改績優公廁的評比規定對於尿布檯設置推廣是不可或缺的一步。
附表三:2015年環保局列管公廁評鑑得獎單位之尿布台設置情形
簡舒培表示,建立友善的育兒環境是提高生育率重要的第一步,為此台北市性別平等辦公室應立即成立專案,針對台北市政府轄下單位公廁設置尿布檯狀況進行檢視,並由各局處編列預算在男女廁間增設尿布檯。另外,為了鼓勵民間單位在公廁、男廁設置尿布檯,環保局應將廁所有無設置尿布台列為表提的必要項目,並對有在男廁設置尿布檯的單位進行加分,以實際的行動打造育兒、性別友善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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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報導:http://newtalk.tw/news/view/2016-07-27/7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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