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時事評論與活動

曙光何在?
曙光何在?
曙光何在?   今年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二十週年,在離譜性侵判刑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層層疏漏依然存在的對照下,一些徒具形式的活動令人深感挫折。   二○一○年多起兒童性侵輕判引發的「白玫瑰運動」,促使司法院建立「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以求減少法官審理性侵案的量刑歧異與量刑過低。然而,台灣女人連線在二○一五年檢視二○一一至二○一四年性侵量刑,卻發現刑期越減越低,並常以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予以減刑,輕判情形依舊存在。當初建立的「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可能成為法官依循往例減輕其刑的參考依據。更說明了,若不由根本提升法官性別意識,因心證而判刑過低之情形無法解決。   近例如新竹古姓男子性侵中度智能障礙女性,新竹地院以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古男連坐牢都不用。又如一老翁六度性侵八歲女童,法院衡量其素行良好及犯案手段,且雙方已和解,判老翁十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除了刑期過低,離譜判決同樣存在,如近日傳出的七歲女童遭曾為校長的姑丈性侵,法官竟認定為「合意」,引發譁然。   除了判刑問題,對性侵加害人的治療與管控更是不足。日前殺害女模的程姓嫌犯,曾犯下性侵與妨害性自主等多起案件,卻無法管控,最後犯下了殺人案。二○一一年,立法院在修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時,為了防止性侵害連續犯,曾通過兩個附帶決議,包含應針對化學去勢召開公聽會廣納意見,以及規劃於台中監獄培德醫院附設性侵犯強制治療專區,但前者至今未有進度,後者在地方民眾強力反對下廢止,對性侵害連續犯的處置依然沒有具體有效的作為。   性侵害犯罪防治,從犯罪預防、處置、被害人權益保護、後續身心治療等,皆需縝密與富含性別意識的規劃。政府沒有積極作為,讓一切原地踏步,也讓諸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二十週年記者會」的「點亮曙光」、「簽署宣言」等看似溫馨卻虛應故事的活動,更顯諷刺。   本篇刊載於2017年4月13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白玫瑰仍未照到陽光  
+ read more
修法是活化或持續箝制NGOs? 要求內政部擴大公民社會參與 -人團法「非績優」團體場外記者會
修法是活化或持續箝制NGOs? 要求內政部擴大公民社會...
【人民團體法】修法是活化或持續箝制NGOS? 要求內政部擴大公民社會參與 -人團法「非績優」團體場外記者會 圖片來源: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於2月6日舉辦「社會團體法說明會」,會議中僅邀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佛光會中華總會等12個「全國性績優團體」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於過年前即去電詢問是否能參與,承辦人表示受上級指示,拒絕「地方性團體」參與,後又告知只有「績優團體」得參與討論。然而,在台灣人權促進會發出抗議聲明,並決定在場外舉辦記者會後,內政部卻又來電請各團體入場,不要在場外抗議。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14個未受邀的「非績優」民間團體在場外開記者會表示,內政部應公佈受邀的「績優」團體完整名單,且應說明為何原先僅邀請「績優」團體,以及「績優」的標準為何?台權會等團體表示,無論是舊有的《人民團體法》,或是新的《社會團體法》,都是規範全國所有民間團體的法律,內政部應重新辦理修法說明會,修法草擬過程更應公開透明、廣邀民間團體參與,不該只有專家學者或只有「績優」團體才能表示意見。 《人民團體法》的前身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法》及《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這部法律從1942年立法至今,僅有8次修法,更集滿4個違憲解釋,其中有2個違憲,更是主管機關自己所訂定的子法違憲。該法長期以來都是用來箝制公民社會,壓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法」。在1987年解嚴之後,仍有許多團體因名稱使用「台灣」二字,而遭內政部拒絕合法登記的案例。例如「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之初,便因當時已有「中國人權協會」登記在先,內政部也因此拒絕讓台權會登記為「全國性」團體。 除了「台灣」曾不得作為團體名稱之外,包括使用陣線、連合、組合、聯盟、受害者等名稱,都曾遭到刁難。甚至包括章程內容文字、團體幹部的職稱、發起人教育程度、理事長學經歷、任期、開會次數、開會人數、會員年齡、理監事辭職、是否可以收國際實習生方式等各種事項,主管機關都要加以干預,透過行政來影響人民團體的運作。也有團體因為不想應付種種行政刁難,乾脆放棄成立「社團法人」,改成立「基金會」。基金會要求的資產金額,也逐年不斷提高,經營不善還要將基金充公。而攸關各團體生存的募款,也有《公益勸募條例》有著各種繁瑣規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翁國彥表示,目前內政部擬廢除《人民團體法》,改立《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等三部新法,將「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看似放寬管制,但若團體未登記為法人,仍舊無法享有合法募款或開立捐款收據等法人權利。綜觀《社團團體法》草案內容,除將「人民團體」改為「社會團體」之外,並刪除職業團體、政治團體等相關規範,以及刪除刑事罰則外,其他條文並無太大改變。新法案依然賦予主管機關很大的管理權限,包括只要該團體違反公益、違反章程、違反社會團體法或其他法律,便得「廢止」社會團體之合法登記。然而何謂「違反公益」,卻無明確規範。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涂予尹教授表示,內政部去年的重要施政項目之一,是落實聽證制度,包括遴聘聽證主持人等措施,其目的應該是在於體現行政程序法強化人民參與的意旨。可是,今天這場對於各民間社團營運至關重要的「社會團體法」的研商會議,卻僅限該部評定為「績優」的團體參加,非但沒有廣徵意見的意思,反而排斥民間的多元聲音,與該部強化人民政治參與的施政方針相悖。內政部所研提的「社會團體法」草案,雖然在總說明提到其有意將社會團體的成立從現行「許可制」修正為「申請登記制」;不過,草案中卻仍有「不予登記」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社會團體的登記與否,仍握有審查權限。因此,草案有關社會團體的成立,實質上仍然是採取「許可制」,並非如同總說明所宣稱般的進步。如果內政部真正深刻認知到各社會團體成立及營運的困境,應該設想的是如何進一步解除管制,使社會團體免於受到主管機關各種無謂的管制甚至騷擾。 此外,在有關青少年的結社權上,內政部也表示,由於成立社會團體是一種「契約」關係,所以未滿二十歲的青少年不得成立或參與社會團體,如要參與,必須要取得「家長同意」。事實上,工會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也都排除了二十歲以下不得參與的規定,社會團體法若要保障青少年的結社自由,一樣也可以做出特殊規定。這不啻也反映了內政部對於社會團體仍採取一種家父長制的「管教」心態,不承認青少年也能享有憲法保障的結社權。 內政部的承辦人員亦表示,此次修法參考日、韓、德、美等國的立法。但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也指出,日本、韓國長期以來打壓公民社會,並經常被聯合國警告,並非保障民間社團發展的「先進」國家。此外,美國對於民間團體其實並無嚴格的法律規範,而是僅有關於免稅的相關規定,登記的項目也非常簡單。相形之下,台灣的法令規定不僅繁瑣,更給予民間團體諸多限制,也因此,相較於美國很多大型的民間團體,會員人數眾多,僅依賴會費收入即可支撐運作,台灣的民間團體往往只有宗教性團體得以大幅拓展。 相較於亞洲各國,台灣的公民社會已經算是發展蓬勃,但礙於人團法的規定,民間團體往往只敢收少數會員,民間團體的自我維持也十分辛苦,不少社福團體甚至必須仰賴政府補助才得以維持,也降低團體敢對政府提出批評的力道。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未來的修法,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重新歸還人民的結社自由? 還是透過培力、補助等方式,再度讓社會團體依附在政府的管控之下,仍有待觀察。但修法的第一步,就是應該廣納更多公民團體的意見,才有可能認知及面對目前各團體所遇到的各種人團惡法下的家父長制管教問題。否則,參考再多的國外法令,也無法對症下藥。 主持: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非績優團體發言: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翁國彥律師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黃怡碧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涂予尹教授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吳政哲 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 楊書瑋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黃怡翎 台灣女人連線/執行秘書 陳書芳 社團法人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專案經理 游鯉綺 社團法人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宣廣組長 莊棋銘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林仁惠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經濟民主連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地球公民基金會   相關報導 內政部擬修社團法 只邀績優團體引不滿 《社團法》立法諮詢只找績優團體 民團:內政部管制思維未改 內政部邀「績優團體」共商社團法 遭批黑箱    
+ read more
韓國禮山郡婦女團體協議會來訪
韓國禮山郡婦女團體協議會來訪
  韓國禮山郡婦女團體協議會來訪 遠自韓國來的禮山郡婦女團體協議會,是由禮山郡的婦女團體幹部們組成的團體,他們主要在連結地區內之資源一同服務社會,服務內容包括獨居老人送餐等日常生活所需。 這次在專業口譯的協助下,一來一往的問答進行很順利且彼此皆收穫良多。台女連除了分享推動世界首例–生育事故救濟條例的精神以及內容,也向他們說明台灣目前的婦女議題之發展,包括:婦女就業率、托育政策、男女薪資是否平等、長照議題等,而我們也把握機會向他們詢問在醫美產業發達的韓國,政府如何規範醫美之亂象等。 過程中,即使有語言隔閡,但我們互動的反應相當熱絡,讓這場短暫的交流顯得溫馨又充實,我們相當榮幸有這個機會能與這群熱心於社會公益的婦女們互動。      
+ read more
與廣東省婦女聯合會交流婦女議題
與廣東省婦女聯合會交流婦女議題
  與廣東省婦女聯合會交流婦女議題   [廣東省婦聯會拜會現場]   今日,台女連與廣東省婦女聯合會一行 14人會面,彼此交流兩岸婦女議題之發展。 廣東省婦女聯合會是中國目前最大之婦女團體,服務範圍廣且主要協助婦女教育、就業、促進婦女兒童托育福利等。 過程中,台女連分享多年來我們所關心的婦女議題,包括:屬女性健康議題之生育、醫美等;女性經濟議題之國民年金;女性參政議題等,而彼此也分享了兩岸經營婦女團體的方法,包括財源、如何擴大服務人群或發展社會議題。在這短短的交流中,我們體會到兩岸婦女議題發展之同異,當中反映了我們值得借鏡之處,也看到了多年來台灣婦女議題之進步。過程中的收穫,讓我們更期待未來還有機會與其他社會文化之婦女團體交流意見與看法。          
+ read more
撤回違法公告    彈劾院長毛治國
撤回違法公告 彈劾院長毛治國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記者會  「撤回違法公告 彈劾院長毛治國」  新聞稿 繼衛福部104年自行提案修法,自砍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於健保經費之比例、宣告補充保費扣繳上限提高後,第三度於同年12月15日漠視健保會雇主、付費者及醫界代表全體委員的強烈反對,逕行公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45條與73條修正案,放寬政府法定負擔保險經費36%之認列項目,竟將其行政命令溯及既往至104年1月1日實施,政府欠費就地合法!由於多次自肥,實質降低政府保險財務負擔比率,民間監督健保聯盟與健保會代表今日(5日)至行政院門口抗議,要求行政院撤回違法公告,並至監察院檢舉,要求監察院院長、同時也是健保開辦元年的衛生署長張博雅,應該立即啟動調查,彈劾帶頭違法的行政院長毛治國!   暗度陳倉,致健保經費年短收至少165億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涉及民眾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行政院本次在不顧健保會多次強烈反對下,自行以行政命令實質變更政府負擔比率,自己造成健保費率上升或保險支出減少之惡果,亦影響民眾權利,實屬違法。行政院三番兩次繼踐踏健保會權責,第一波逕自公告補充保險費課徵下限全面提高,致健保經費短收27億;第二次毫無理由的自砍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於健保經費之比例,由70%降為50%,健保經費再度折損至少66億;而今更在104年歲末,明知健保會強烈反對且未知會健保會下,暗度陳倉的將包含育嬰留停期間補助雇主之健保費、屬基金預算的經濟弱勢者保費補助等九大項補助措施,全部自行修正法規內含至36%中,更偷渡在施行細則修正預告之外的自肥「溯及既往」條款—政府義務減免追溯由104年1月1日實施!此舉使健保費短收高達至少72億,而往後只要政府不斷擴充補助對象,健保經費就會持續擴大短收規模,三大惡狀,共使中央政府健保短繳健保費一年至少165億!。   不准百姓點燈!政府始終是健保最大欠費戶     自健保開辦之初,政府不但在公共衛生或是預防保健等費用上,A走健保逾千億,更是在應繳納給健保署之保費,已經習慣性的「拖」或「先墊後繳」,一般民眾只要積欠健保費,政府便祭出催繳、滯納金罰鍰和暫停給付等三大措施,而失業者與其眷屬長期以來繳納保費比受雇者偏高的事實,政府也無意改善,一代健保之時,由台北市政府等直轄市帶頭欠費近千億,導致健保借貸千億度日,如今歹戲拖棚,中央政府慷民眾之慨,以號稱『台北市條款』,修法免除縣市政府保費義務,而在101年7月新制健保實施之後,債主竟然換成了中央政府,主計總處自102年至104年累計積欠健保費達627億元!如今更想一勞永逸,直接偷渡條款自肥,直接減免自己的保費義務,由始至終,破壞健保體制的、最會A健保的、不想健保永續的,就是政府本身!   政府帶頭違法,監院應予彈劾,違法公告應撤回     為避免人為與政治不當操弄,健保會日前才終在健保二十年之繼,建立了健保費率的調整機制,而今卻是政府不願遵守這個可貴的機制!為抗議行政院及衛福部帶頭違法亂紀、自肥,部分健保會代表與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社福團體今日(5日)至行政院門口抗議,要求行政院立即撤回違法公告,並至監察院檢舉,要求監察院院長、同時也是健保開辦元年的衛生署長張博雅,應該立即啟動調查,彈劾帶頭違法的行政院長毛治國,讓健保回歸法制,健保不能讓少數官員操控,影響健保之永續!      
+ read more
性侵一點也不「其情可憫」好嗎!
性侵一點也不「其情可憫」好嗎!
性侵一點也不「其情可憫」好嗎!   2010年,因數起性侵輕判事件引發大規模的925白玫瑰運動,促成隔年司法院對於妨害性自主罪量刑的檢討,當時即發現性侵量刑的普遍問題在於,法官量刑時往往從低度刑起跳,加重罪責時,加重不多,減輕時卻大幅減低等問題。   今年正值白玫瑰運動五周年,台灣女人連線檢視2011-2014年性侵量刑的狀況發現,性侵量刑的平均判刑月數雖略微提高,加重罪責最高刑期也有提升,唯在減刑部分不但沒有改善大幅減低的問題,近年甚至越減越低。這些被減刑的要件包括少年犯、老年犯、精神耗弱、瘖啞、自首等,但最常被引用的依據,是由法官自由心證引用的刑法第59條,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酌減其刑。   根據性侵判決,「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的情形竟包括:兩造關係為朋友、同學或網友等平行關係、被害人已成年、被告無性侵前科、手段非兇殘、有悔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其他荒謬判決還有:「七旬老翁六度性侵8歲女童,法院衡量其素行良好及犯案手段,且雙方已和解,判決老翁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可易科罰金。」、「男子求復合,強行將前女友拖到車上剝奪行動自由並性侵,事後還以簡訊恐嚇,但考量雙方已和解,犯後態度尚佳且無前科,強制性交判1年8月緩刑5年。」、「被告趁女性友人酒醉性侵得逞,查其素行非惡,一時未能克制自身情慾而犯本罪,且已和解,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判1年8月緩刑5年。」   法官未考量性侵案的特殊性,無視「六度性侵女童」及「事後恐嚇」等重大罪行,就以「悔意」的態度表現和「和解」的金錢補償來做為減刑的依據,但事實上,女性被性侵造成的終生陰影和傷痛,絕非和解或悔意能弭平的。而法官不但沒有同理被害人,卻同情加害人「一時未能克制情慾」,這種對加害人過於寬容的判決,無疑是對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傷害與反挫!    在台灣,每年約有一萬四千件的性侵案件,亦即平均每天有38人被性侵,然,法官性別意識不足替性侵犯減刑脫罪,已使所有女性生活在不安的恐懼中,再加上政府對性侵犯監督管理的層層疏漏,造成今年5月更有2名性侵犯剪斷電子腳鐐逃走,8月甚至有30個性侵犯逃跑等事件,更加深女性人身安全的隱憂。因此,我們呼籲政府應檢討性侵減刑事由的合理性,並加強對性侵加害人的防治及監督,還給女人一個安全、安心的生活環境。   本篇刊登於2015年9月25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法官您也太憫恕性侵犯了吧一文,此為全文。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