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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建教生權益,專法盡速審完畢
保障建教生權益,專法盡速審完畢
保障建教生權益,專法盡速審完畢 捍衛建教生權益,民間版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出爐了   近年來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以下簡稱聯盟)多次踢爆建教合作制度剝削建教生的弔詭現象,深受社會大眾重視。然而,仍有不計其數的建教生仍遭受超時工作、苛扣生活津貼、強迫加班...等惡劣勞動條件,更甚者被惡意辱罵、雇主以退廠作為手段要求學生配合公司制度、巡場教師對學生的反應不予理會...等慘況(詳如附件一)。如此離譜狀況一再重演,聯盟認為唯有透過訂定專法,才能促使學校及建教合作事業單位正視建教生受教權及勞動權,負起落實教育訓練的責任,避免學生淪為廉價勞工。   因此,本聯盟將秉持「捍衛建教生勞動權及受教權」、「設置公正審議會檢討建教合作行業類別」、「建立公正申訴審議會」、及「反對輪調人數鬆綁」之精神,認為法案應以建教生權益為主,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之利益為輔,與吳宜臻辦公室、林淑芬辦公室及鄭麗君辦公室,透過密集討論擬具了民間版的「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除了保留行政院版原有的保障措施之外,更補充與加強了對建教生、建教合作機構與學校三方之間,更完整的權利義務之規範,且罰則更為加重。   今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排定併案審查「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草案,聯盟呼籲立法院朝野能共同盡速通過,以專法的設立使建教合作能回到正軌,符合建教合作之初衷。   1.設置「建教合作審議會」,定期檢討建教合作機構行業類別。未來教育部應設立獨立公正客觀的「建教合作審議會」,負責審理建教合作申請案,取代過去由行政部門主導的作法,並且定期檢討、淘汰不合時宜的實施建教合作的行業類別,對於要新增的行業類別之妥適性,應可參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進行審查。 2.一年級在校學習專業課程,二年級進行輪調。業者於本聯盟舉辦的論壇多次強調一年級心智發展、技術及理論不純熟,導致廠商需多加照顧,耗時耗力,且有可能會觸犯勞基法童工之相關規定。因此民間版認為,一年級應在校學習專業技能及專業養成,二年級具備理論及技能後再輪調至機構,更能保障學生的受教權與勞動權。 3. 教育部與教育局應設立「建教生申訴審議會」。目前許多建教生遭遇不當對待,權益受損時,常求訴無門,有時學校也無積極作為,因此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機關應該設置前述申訴審議會,其委員應置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二年,由具備勞工、法律、教育事務相關經驗之專業人士擔任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全體人數三分之一,以處理學生申訴,並立即進行調查處理。 4.專任教師每兩班應設置五人,每周應訪視一次。為消弭現行建教合作班專任教師不足的現狀,民間版認為必須要求學校配置足夠的專任教師,才能確保建教生受教權。又,行政院版規定每兩個星期學校才指派老師訪視建教合作機構,這對於機構內訓練之學生的照顧恐有遺漏,為加強對機構的監督,民間版認為必須每週一次。而且強制學校訪視如有發現機構違反勞動法令者,應立即通知當地勞工局,做必要的處置。 5. 堅持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四分之一,且不得低於三人。為了讓建教生能在機構內學習到技能,因此企業一定要有足夠的員工來營造學習環境,因此維持現行建教合作機構招收建教生人數,不得超過其所僱用勞工總數四分之一,而且僱用勞工總數之計算不得包含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十一款聘用之外國人。另外維持現行規定,個別建教合作機構每期輪調人數不得低於三人,是為了讓學生在生活與學習上能彼此有所照應。 6. 生活津貼給付基準由教育部訂定,並定期檢討是否調整。現行訓練生活津貼的給付金額,任由學校與機構議定,建教生只有默默接受。教育部應明確訂定給付基準,並以勞委會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的模式,定期檢討是否應該適度調整。 7.合作機構與學校超過三十公里者,應增列訪視計畫。現行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不算少數,且建教生輪調至機構時,校方毫無人力與資源關心學生受訓之情形,因此民間版認為應課予學校更嚴謹的義務,以確保建教生在教育訓練期間,學校具備完善輔導機制,協助學生適應教育訓練生活,並能定時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合作機構依建教合作契約、建教生訓練契約執行之情形。 8.明訂建教合作機構應保存出勤紀錄一年。聯盟成員近兩年來多次受邀擔任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委員,但評估時常發生建教合作機構無法提供建教生的訓練紀錄及出勤紀錄,供委員檢閱,造成評估建教合作機構的困難。且為確保發生勞動權或受教權爭議時有其佐證資料,民間版要求建教合作機構應保存建教生出勤紀錄或簽到簿,及每日接受訓練情形一年,以供備查。 9.訓練時間起迄不超過十小時。行政院版允許建教合作機構因為經營型態、工作特性、季節、地域或行業類別的需要,符合要件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於訓練契約中約定訓練及休息時間之起迄時間。民間版為了避免以間歇性工時之名,行連續性工時之實,變相八十四條之ㄧ侵害建教生權益,明訂建教生每日含訓練及中間休息時間之工作起迄時間,不得超過十小時。 10.禁止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的掛勾,收取回扣罰5至25萬。為避免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的不當利益關係,導致建教生權益受損,明訂學校與建教合作機構的代理人、管理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人的處罰規定。   目前「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共有四個版本,建教生權益問題受到立委重視實屬難得可貴,本聯盟期待「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能早日在立法院進行討論並獲通過,避免建教生權益受損事件一再發生。     建教生權益促進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全國產業總工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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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錯重點的蘋果老總」-回應蘋果老總手記
「劃錯重點的蘋果老總」-回應蘋果老總手記
劃錯重點的蘋果老總   今日(5/9)蘋果頭版以斗大的標題報導養護中心主管利用權勢性侵外籍女看護的案件,可能因為擔憂民眾誤會該報喜好腥羶報導而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因此同時間蘋果老總手記特地對選擇此新聞作為頭版做出澄清,表示這樣的選擇是為了捍衛新聞本身的警世意涵,讓社會大眾了解到社會黑暗狡詐的一面。   其實,老總根本不需要特地為頭版的選擇做解釋,首先,在台灣的媒體亂象下,各報頭版的選擇早已無法呈現新聞專業,而是各自依喜好選擇報導,對於這樣的現象,民眾也已經無奈又無力地接受。其次,不論是捍衛正義或是加強性侵防治,我們都很感謝蘋果有這樣〝崇高〞的美意,但是,長久以來婦女團體強烈反對的,是針對蘋果報導的手法而不是頭版的選擇,老總煞有其事的澄清其實根本搞錯了方向!    為滿足大眾的偷窺慾,蘋果在頭版刊登三張篇幅極大的裸照,這種行銷手法我們不難理解,但卻有可能讓被害人在看到照片的同時,不斷重複陷入事發的恐懼中,造成心理極大的壓力。而標題使用「復仇」兩字,將女性挺身而出捍衛自己的權益,保護自己免於恐懼受暴的侵犯,塑造成個人的報復行為,更是一種對反暴力的負面教育,這樣的行銷手法已偏離老總所謂新聞本身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價值,因此我們雖能理解報社的行銷壓力但卻無法認同。    而一直以來婦女團體最反對的,是示意圖的報導手法,蘋果慣用圖像示意的方式表現犯罪過程,然此舉與老總所謂的伸張正義全然無關,反而會讓識字未深的兒童或不喜閱讀的未成年,因無法透過文字了解報導的用心良苦,進而從單純的圖像中學習到犯罪手法。雖然近來蘋果示意圖比起先前的鉅細靡遺已略有收斂,但這樣的呈現方式不但沒有新聞本身應負有的正面意義,也促使民眾如同看戲一般的在看一個嚴肅的社會新聞,更使得被害人必須不斷的重複經歷事發經過,造成被害人及家人的二度傷害。    今日老總在手記上自述,外界總以有色的眼光在看該報,但事實是,蘋果是以有色的眼光和手法在報導應該是中立的新聞。因此,針對蘋果的報導手法我們再次呼籲,應停止使用示意圖及聳動的方式報導新聞,並負起媒體倫理的責任,以避免造成社會大眾不良之影響及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相關連結: 拍裸照揪淫上司 被逼上床 弱女復仇 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9/34214685 老總手記:非關色情 http://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09/3421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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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境外專區,「人權立國」是空話,「陳來瘋」衝垮台灣勞工
虛擬境外專區,「人權立國」是空話,「陳來瘋」衝垮台...
虛擬境外專區,「人權立國」是空話 「陳來瘋」,沖垮台灣勞工   針對陳冲日前於立法院接受質詢時,提出「虛擬境專區」內的外勞基本工資可以脫鉤的嚴重違反人權的主張,這無異是給標榜人權立國的馬英九總統一個大耳光,而陳冲院長的莫名其妙的爆衝言論,使得行政院已經變成「陳來瘋」(Chensanity)內閣。   台灣勞工陣線表示,外勞基本薪資一旦脫鉤,其結果只是圖利少數僱用資本家,外勞剝削將被合法化,有數十萬低薪外勞,資本家豈不更加降低僱用台灣本勞的意願,而目前有近百萬勞工薪資低於兩萬元以下,將更往下探底。因此,這是一個「資本家獨爽,本勞外勞雙輸」的局面,更嚴重的是台灣在國際上將被定位為侵害人權國家的惡名,這無疑地是給馬英九總統在2009年宣布兩公約生效的最大反諷,也是陳冲給馬英九總統的歷史定位。   台灣勞工陣線指出,脫鉤的主張是一種對外勞的剝削和歧視。然而,陳揆和施部長附合這樣的主張就萬萬不該,這無疑是狠狠的甩了馬英九總統一巴掌,因為,這樣的主張已經違反馬英九總統兩年前所簽署的兩公約(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當然,也讓社會各界開始質疑,政府大費周章提出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的誠意。   台灣勞工陣線認為,「同工同酬」這個無論是國際公約或國內法規所揭示的基本價值,應成為檢視一國勞動人權的重要指標。外勞工資與基本工資脫鉤的主張,違反ICCPR第26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以及ICESCR第7條:「獲得公允之工資,工作價值相等者享受同等報酬,不得有任何區別……」。   台灣勞工陣線呼籲,總統府國家人權諮詢委員會所主導的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已進入最後定稿的階段,而這項國家人權報告也被馬英九總統視為重要政績之一,然而從其內閣到黨籍立委,卻一再的挑戰總統落實兩公約的決心,紛紛唱反調的提出外勞工資與基本工資脫鉤的主張,不但讓人開始質疑政府花大筆公帑,敲鑼打鼓提出國家人權報告的誠意,更會讓原本與國際人權接軌的人權兩公約,變成國際人權污點的台灣兩"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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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婦女團體呼籲落實法官性別意識
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婦女團體呼籲落實法官性別意識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聯合聲明稿 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婦女團體呼籲落實法官性別意識    今日(12/12)立法院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婦女團體認為,本法改善家事事件審議程序,整合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並新增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等重要制度,有助於弱勢保障。然更重要的是,司法院應加強法官對於性別、兒少、身障等弱勢的關懷,才能真正落實本法。   婦女團體對於家事事件法具有保障弱勢之特色表達肯定,並分述如下: 一、 家事事件統合處理 按本次三讀之家事事件法,未來家事事件將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審理,更設有當事人針對數家事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請求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之規範,讓同一家庭所涉之家事事件盡量委由同一程序、同一法官處理,以避免當事人耗費訴訟成本或發生裁判歧異的狀況。 二、家事事件非公開審理: 由於家事事件經常涉及當事人、關係人隱私、亦有未成年人保護之問題,與一般案件不同,婦女團體肯定本法規定家事事件原則非公開審理,例外由當事人合意公開審理,以避免弱勢族群當事人因不熟悉法律,發生隱私直接暴露於公眾之疑慮。 三、 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 家事事件法明定審理家事事件之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婦女團體認為,如此將可避免現行家事事件審議時,由於調解委員、法官缺乏性別平權意識導致傷害當事人之不當言行及裁判。 四、增設社工陪同及程序監理人制度 本次三讀之家事事件法並增設社工陪同制度,未來家庭暴力目睹兒少,以及監護權事件出庭表達意願之未成年子女,皆可由社工等專業人士陪同,避免身心遭受二度傷害或面臨忠誠矛盾之煎熬。 再者,法院得為能力不足、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等情況之當事人,選任程序監理人;於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為關係人,法院亦得替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婦女團體認為,程序監理人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可保護其實體及程序利益,同時保障未成年子女之詮釋權,是我國家事事件審議程序之一大進步。  五、新增國際管轄權之相關規範 我國在家事事件面臨越來越多的涉外案件,本次三讀之家事事件法明定婚姻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規範,將有助於解決民眾面臨之問題。 六、新設履行勸告及子女會面交往執行之相關規定 以往家事事件在審判之後,往往面臨無法執行、或於執行時造成未成年子女之傷害,家事事件法新增履行勸告及子女會面交往執行之相關規定,讓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外,提供之裁判後行政措施,避免雙方關係因執行更為緊張,如此更能確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將於明年6月正式開始運作,而家事事件法自89年開始擬定,距今已超過10年,今日終於三讀通過。婦女團體認為,在法院及制度均整合完成的今日,最重要的仍是法律如何落實。按家事事件法規劃,未來將由專業法院審理家事事件,婦女團體對此有更深切的期盼。然現行法官在性別意識與兒少、身障等弱勢權益保障之意識仍有不足,婦女團體期許司法院應加強訓練法官,並在擬定施行細則時,能更注重對弱勢民眾及兒少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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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團體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
婦女團體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聯合聲明稿 婦女團體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   今日(12/1)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婦女團體認為,本草案改善家事事件審議程序,整合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並新增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等重要制度,有助於弱勢保障,故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   婦女團體對於本次初審通過之家事事件法有保障弱勢之特色表達肯定,並分述如下:  一、 家事事件統合處理  我國現行家事事件之審理,散落於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分別設有民事訴訟程序、人事訴訟程序、調解程序及非訟事件程序等四種程序,就牽涉同一家庭之多數相關家事事件,委由不同法官進行不同程序,導致實務上常發生同一家庭成員分別從不同法官取得裁判,讓同一相關家事事件之處理所耗費之勞力、時間及費用倍增,嚴重則發生前、後裁判分歧或抵觸之情形,使得同一事件之關係人難以獲得一致之依循,導致民怨。按初審通過之家事事件法,未來家事事件將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審理,更設有當事人針對數家事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請求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之規範,讓同一家庭所涉之家事事件盡量委由同一程序、同一法官處理,以避免當事人耗費訴訟成本或發生裁判歧異的狀況。     二、家事事件非公開審理: 由於家事事件經常涉及當事人、關係人隱私、亦有未成年人保護之問題,與一般案件不同,婦女團體肯定本次初審通過之條文,原則非公開審理,例外由當事人合意公開審理,以避免弱勢族群當事人因不熟悉法律,發生隱私直接暴露於公眾之疑慮。     三、 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 本次初審通過之草案,明定審理家事事件之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婦女團體對此表達肯定,如此將可避免現行家事事件審議時,由於調解委員、法官缺乏性別平權意識導致傷害當事人之不當言行及裁判。     四、增設社工陪同及程序監理人制度 本草案增設社工陪同制度,即未成年人、受輔助、監護宣告之人出庭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時,法院應請社工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未來家庭暴力目睹兒少,以及監護權事件出庭表達意願之未成年子女,皆可由社工等專業人士陪同,避免身心遭受二度傷害或面臨忠誠矛盾之煎熬。  再者,法院得為能力不足、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等情況之當事人,選任律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代表當事人為程序行為;於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為關係人,法院亦得替其選任程序代理人。婦女團體認為,程序監理人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可保護其實體及程序利益,同時保障未成年子女之詮釋權,是我國家事事件審議程序之一大進步。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已經於去年12月通過,將於明年6月正式開始運作,而家事事件法自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之後,89年成立「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就開始擬定,距今已超過10年。婦女團體擔心,若本法未能於今年通過,將無法改善現行家事事件審理分散,造成少年及家事法院無法順利運作、弱勢婦女及兒少在面臨家事事件審議時,仍無法獲得保障與協助的問題!本次家事事件法之審議,後在立法院召開三次公聽會及學界、社運團體的關心之下,具有高度社會共識,在此呼籲立法院能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以保障弱勢婦女及兒少之權益!同時,現行法官在性別意識與兒少權益保障仍有不足,婦女團體也期許,司法院應加強訓練法官,並在擬定施行細則時,加強對弱勢民眾及兒少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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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第一屆給力影展【「關」愛不是愛】
2011第一屆給力影展【「關」愛不是愛】
2011第一屆給力影展【「關」愛不是愛】   「婚姻暴力」、「家庭暴力」在近年來政府積極推展暴力防治政策,性別平等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的立法,都顯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不僅是少數人的問題,而是一個社會大眾都應該關心的公共議題。   法律雖管用,但對於防治暴力而言,最有效且能完全杜絕暴力的方法是從個人做起。倘若我們周遭的家庭成員、同事及朋友等人對於家庭暴力有更進一步的認識與體認,瞭解暴力之形成過程,從而改變自身窠臼思維與行為,並鼓勵他人一同改變,如此,發自於個人所做的一切將更勝於法律的力量。   因此,我們期望透過辦理影展,促發更多受害者或潛藏的受害者願意正視自身權益的動機。     影展期間:100年11月30日(三)至12月3日(六) 影展地點:台北絕色影城11樓1廳(臺北市漢中街52號)   影展播映電影及場次如下: 場次   播映影片   播映地點   11月30(三)16:00   珍愛人生     台北絕色影城 11樓 12月1日(四)16:00   單程票   12月2日(五)18:00   最遙遠的愛   12月3日(六)10:00   天水圍的夜與霧     *所有場次免費入場,影片開映前30分鐘發放號碼牌,每場上限180位。 *每場電影播畢後,將有專業影評人進行映後座談會。     活動洽詢電話:02-2382-0799 主辦單位:台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 合辦單位: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協辦單位: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社工師公會   更多活動訊息,請上台北市雍展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網站www.yongzhan.org.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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