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聯合聲明稿
婦女團體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
今日(12/1)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婦女團體認為,本草案改善家事事件審議程序,整合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並新增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等重要制度,有助於弱勢保障,故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
婦女團體對於本次初審通過之家事事件法有保障弱勢之特色表達肯定,並分述如下:
一、 家事事件統合處理
我國現行家事事件之審理,散落於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分別設有民事訴訟程序、人事訴訟程序、調解程序及非訟事件程序等四種程序,就牽涉同一家庭之多數相關家事事件,委由不同法官進行不同程序,導致實務上常發生同一家庭成員分別從不同法官取得裁判,讓同一相關家事事件之處理所耗費之勞力、時間及費用倍增,嚴重則發生前、後裁判分歧或抵觸之情形,使得同一事件之關係人難以獲得一致之依循,導致民怨。按初審通過之家事事件法,未來家事事件將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審理,更設有當事人針對數家事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請求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之規範,讓同一家庭所涉之家事事件盡量委由同一程序、同一法官處理,以避免當事人耗費訴訟成本或發生裁判歧異的狀況。
二、家事事件非公開審理:
由於家事事件經常涉及當事人、關係人隱私、亦有未成年人保護之問題,與一般案件不同,婦女團體肯定本次初審通過之條文,原則非公開審理,例外由當事人合意公開審理,以避免弱勢族群當事人因不熟悉法律,發生隱私直接暴露於公眾之疑慮。
三、 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
本次初審通過之草案,明定審理家事事件之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婦女團體對此表達肯定,如此將可避免現行家事事件審議時,由於調解委員、法官缺乏性別平權意識導致傷害當事人之不當言行及裁判。
四、增設社工陪同及程序監理人制度
本草案增設社工陪同制度,即未成年人、受輔助、監護宣告之人出庭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時,法院應請社工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未來家庭暴力目睹兒少,以及監護權事件出庭表達意願之未成年子女,皆可由社工等專業人士陪同,避免身心遭受二度傷害或面臨忠誠矛盾之煎熬。
再者,法院得為能力不足、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等情況之當事人,選任律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代表當事人為程序行為;於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為關係人,法院亦得替其選任程序代理人。婦女團體認為,程序監理人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可保護其實體及程序利益,同時保障未成年子女之詮釋權,是我國家事事件審議程序之一大進步。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已經於去年12月通過,將於明年6月正式開始運作,而家事事件法自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之後,89年成立「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就開始擬定,距今已超過10年。婦女團體擔心,若本法未能於今年通過,將無法改善現行家事事件審理分散,造成少年及家事法院無法順利運作、弱勢婦女及兒少在面臨家事事件審議時,仍無法獲得保障與協助的問題!本次家事事件法之審議,後在立法院召開三次公聽會及學界、社運團體的關心之下,具有高度社會共識,在此呼籲立法院能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以保障弱勢婦女及兒少之權益!同時,現行法官在性別意識與兒少權益保障仍有不足,婦女團體也期許,司法院應加強訓練法官,並在擬定施行細則時,加強對弱勢民眾及兒少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