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

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婦女團體呼籲落實法官性別意識
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婦女團體呼籲落實法官性別意識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聯合聲明稿 家事事件法三讀通過 婦女團體呼籲落實法官性別意識    今日(12/12)立法院三讀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婦女團體認為,本法改善家事事件審議程序,整合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並新增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等重要制度,有助於弱勢保障。然更重要的是,司法院應加強法官對於性別、兒少、身障等弱勢的關懷,才能真正落實本法。   婦女團體對於家事事件法具有保障弱勢之特色表達肯定,並分述如下: 一、 家事事件統合處理 按本次三讀之家事事件法,未來家事事件將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審理,更設有當事人針對數家事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請求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之規範,讓同一家庭所涉之家事事件盡量委由同一程序、同一法官處理,以避免當事人耗費訴訟成本或發生裁判歧異的狀況。 二、家事事件非公開審理: 由於家事事件經常涉及當事人、關係人隱私、亦有未成年人保護之問題,與一般案件不同,婦女團體肯定本法規定家事事件原則非公開審理,例外由當事人合意公開審理,以避免弱勢族群當事人因不熟悉法律,發生隱私直接暴露於公眾之疑慮。 三、 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 家事事件法明定審理家事事件之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婦女團體認為,如此將可避免現行家事事件審議時,由於調解委員、法官缺乏性別平權意識導致傷害當事人之不當言行及裁判。 四、增設社工陪同及程序監理人制度 本次三讀之家事事件法並增設社工陪同制度,未來家庭暴力目睹兒少,以及監護權事件出庭表達意願之未成年子女,皆可由社工等專業人士陪同,避免身心遭受二度傷害或面臨忠誠矛盾之煎熬。 再者,法院得為能力不足、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等情況之當事人,選任程序監理人;於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為關係人,法院亦得替其選任程序監理人。婦女團體認為,程序監理人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可保護其實體及程序利益,同時保障未成年子女之詮釋權,是我國家事事件審議程序之一大進步。  五、新增國際管轄權之相關規範 我國在家事事件面臨越來越多的涉外案件,本次三讀之家事事件法明定婚姻事件之國際管轄權規範,將有助於解決民眾面臨之問題。 六、新設履行勸告及子女會面交往執行之相關規定 以往家事事件在審判之後,往往面臨無法執行、或於執行時造成未成年子女之傷害,家事事件法新增履行勸告及子女會面交往執行之相關規定,讓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外,提供之裁判後行政措施,避免雙方關係因執行更為緊張,如此更能確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將於明年6月正式開始運作,而家事事件法自89年開始擬定,距今已超過10年,今日終於三讀通過。婦女團體認為,在法院及制度均整合完成的今日,最重要的仍是法律如何落實。按家事事件法規劃,未來將由專業法院審理家事事件,婦女團體對此有更深切的期盼。然現行法官在性別意識與兒少、身障等弱勢權益保障之意識仍有不足,婦女團體期許司法院應加強訓練法官,並在擬定施行細則時,能更注重對弱勢民眾及兒少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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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團體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
婦女團體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    聯合聲明稿 婦女團體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   今日(12/1)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家事事件法草案,婦女團體認為,本草案改善家事事件審議程序,整合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並新增社工陪同、程序監理人等重要制度,有助於弱勢保障,故呼籲立法院應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   婦女團體對於本次初審通過之家事事件法有保障弱勢之特色表達肯定,並分述如下:  一、 家事事件統合處理  我國現行家事事件之審理,散落於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分別設有民事訴訟程序、人事訴訟程序、調解程序及非訟事件程序等四種程序,就牽涉同一家庭之多數相關家事事件,委由不同法官進行不同程序,導致實務上常發生同一家庭成員分別從不同法官取得裁判,讓同一相關家事事件之處理所耗費之勞力、時間及費用倍增,嚴重則發生前、後裁判分歧或抵觸之情形,使得同一事件之關係人難以獲得一致之依循,導致民怨。按初審通過之家事事件法,未來家事事件將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審理,更設有當事人針對數家事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請求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之規範,讓同一家庭所涉之家事事件盡量委由同一程序、同一法官處理,以避免當事人耗費訴訟成本或發生裁判歧異的狀況。     二、家事事件非公開審理: 由於家事事件經常涉及當事人、關係人隱私、亦有未成年人保護之問題,與一般案件不同,婦女團體肯定本次初審通過之條文,原則非公開審理,例外由當事人合意公開審理,以避免弱勢族群當事人因不熟悉法律,發生隱私直接暴露於公眾之疑慮。     三、 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 本次初審通過之草案,明定審理家事事件之法官、程序監理人、調解委員應具備性別平權意識,婦女團體對此表達肯定,如此將可避免現行家事事件審議時,由於調解委員、法官缺乏性別平權意識導致傷害當事人之不當言行及裁判。     四、增設社工陪同及程序監理人制度 本草案增設社工陪同制度,即未成年人、受輔助、監護宣告之人出庭表達意願或陳述意見時,必要時,法院應請社工或其他適當人員陪同。未來家庭暴力目睹兒少,以及監護權事件出庭表達意願之未成年子女,皆可由社工等專業人士陪同,避免身心遭受二度傷害或面臨忠誠矛盾之煎熬。  再者,法院得為能力不足、與其法定代理人有利益衝突之虞、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等情況之當事人,選任律師或社工師等專業人士,代表當事人為程序行為;於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為關係人,法院亦得替其選任程序代理人。婦女團體認為,程序監理人作為當事人與法院間溝通之橋樑,可保護其實體及程序利益,同時保障未成年子女之詮釋權,是我國家事事件審議程序之一大進步。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已經於去年12月通過,將於明年6月正式開始運作,而家事事件法自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之後,89年成立「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就開始擬定,距今已超過10年。婦女團體擔心,若本法未能於今年通過,將無法改善現行家事事件審理分散,造成少年及家事法院無法順利運作、弱勢婦女及兒少在面臨家事事件審議時,仍無法獲得保障與協助的問題!本次家事事件法之審議,後在立法院召開三次公聽會及學界、社運團體的關心之下,具有高度社會共識,在此呼籲立法院能儘速三讀家事事件法,以保障弱勢婦女及兒少之權益!同時,現行法官在性別意識與兒少權益保障仍有不足,婦女團體也期許,司法院應加強訓練法官,並在擬定施行細則時,加強對弱勢民眾及兒少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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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一個對女性友善舒適又安全的乘車環境
營造一個對女性友善舒適又安全的乘車環境
營造一個對女性友善舒適又安全的乘車環境 計程車業改革婦女篇   近年來,台灣大眾交通系統越漸發達,大大疏通了都會區擁塞的交通,但在夜間、非都會區或時間緊迫等狀況下,計程車仍提供了非常便利且方便取得的交通服務。然計程車雖然方便,但是在環境清潔和駕駛習慣上一直存在良莠不齊的問題,對女性來說更有人身安全上的顧慮,因而女性搭乘計程車遠比男性多了一份危險與擔憂,而計程車業也因為少數的害群之馬,使得女性對於搭乘計程車始終充滿戒心無法安心,因此,我們要求政府不能再漠視廣大女性的乘車權益,應提供女性一個舒適安全的乘車環境。   然而,要徹底改變女性對計程車使用的恐懼與不安,營造一個對女性友善的乘車空間,建立女性安全安心的乘車環境,我們認為應該改善的部份包括: 一、營造舒適清潔的乘車空間 「保持車內清潔、空氣清香」,幾乎是所有女性最基本的期待,在隨機訪問的女性經驗裡,搭乘到車內空氣不佳有異味感的比例不低,一個最基本最容易處理的問題竟然是最多女性的期待,顯示計程車在清潔和氣味上給人的感覺普遍不佳。在整體環境的部份也包括車內佈置雜亂、廣告貼紙繁雜容易給人不舒服的感受,因此政府應加強對計程車環境清潔的宣導,建議每日或半日定時清潔車體內部並進行消毒,提供女性友善舒適的乘車空間。   二、提供規格統一的服務品質 對於消費者而言,計程車使用統一的收費標準收費,照理來說消費者應該獲得同樣品質的服務,然計程車駕駛良莠不齊的問題卻存在已久,除了空間環境品質不一外,駕駛員的行車習慣和態度也是一大問題,對於駕駛員車速過快、橫衝直撞以及在車陣中亂鑽的行為,女性大多無法接受也表示感覺極不舒服,希望駕駛人員能減速慢行遵守交通規則;而在駕駛員態度的部份則希望能親切有禮,要禮貌問候但對話須有分寸。針對這個部分建議政府單位應開設相關課程,要求駕駛員執業前接受培訓,尤其應加入性別教育的課程,若計程車駕駛遭民眾投訴,則應強制要求駕駛接受一定時數之教育訓練,以提高計程車駕駛素質,提供民眾規格統一的服務品質。   三、建立安心安全的乘車環境  良好的服務品質雖是女性的期待,但以女性角色的特殊性來說,最重視的當然還是人身安全的問題,尤其在夜間搭乘的部份,因夜間搭乘多為各自返家,時常面臨需要獨自搭乘的情況,在這種狀況下,原本計程車應該是護送女性安全返家的夜間保鏢,卻只因少數害群之馬使得所有計程車駕駛被視為性侵嫌疑犯,這對其他廣大的計程車駕駛非常不公平,因此,政府單位應落實對計程車業的管理與監督,同時加強申訴管道的宣導;此外,在車體上張貼透視度不佳的隔熱紙,或遮蓋住車窗的廣告車貼,以及鎖上控制行動的中控鎖,都會讓女性在搭乘計程車時感到恐懼與不安,這些政府都應訂定一套管理規範明確禁止,未來我們也期望政府應以設定與警局連線追蹤定位成為計程車執業的基本條件為努力目標,除了提供讓女性乘客安心的乘車環境,同時也能提供女性駕駛員安全的執業環境。   最後我們再次強調,女性有免於恐懼的權利,也應該獲得品質一致的服務,對於改善計程車業服務品質良莠不齊、提高對女性人身安全的保障,政府理當責無旁貸,還給女人一個友善舒適又安全的乘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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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在女兵!問題在國軍!
問題不在女兵!問題在國軍!
前日自由時報的一則新聞報導引述,有「軍中高階將領」表示,女兵不宜再多。對此說法,身為推動性別議題的團體工作者,必須在此提出澄清。         無論是國軍或是警察,由於過去對於性別的刻板印象,造成該工作以男性為主,導致性別隔離職場的產生。婦女團體透過立法委員黃淑英質詢,從逐步取消招生名額的性別限制開始,希望可以打破這種性別不平等的現象。對此,國防部於民國96年擬定「國軍女性人力進用指導構想」,計畫將軍中女性人力比例逐步提升,民國100年將提升至8.2%。         去年監察院發表「國防部擬實施全募兵制對政府財政及國軍戰力之影響專案調查研究」,該報告訪談歷任國防部長、三軍總司令,最後針對國軍女性人力做出建議。由於女性官士兵之表現,已獲各軍種之好評,監察院認為,雖然100年國軍女性人力將提升至8.2%,對照世界各國募兵制國家女性人力,仍顯不足。不同於「軍中高階將領」認為女兵不宜再多,監察院反而認為,應逐步提高國軍中女性官士兵所佔比例,不應僅以8.2%為上限。         女性進入軍中之後,因為是性別少數,有可能會有一些不公平的待遇,主管機關可能會藉由「保護女性」實質上「限制」女性的發展。今年3月即傳出國軍首位兵科女將軍傳遭逼退,而前日亦有現役女軍官接受訪談表示軍中女性升遷管道太狹窄,在監察院的調查報告中也提到,即使女性經充足訓練、表現優異,但當需要擔任主官職歷練時,卻仍會因為性別因素而被排除。         另外,軍中性別問題層出不窮,除顯現男性軍人不會與女性相處的現象外,亦表示軍中性別平等機制的缺乏、性別平等教育的不足。今年3月即有女將軍接受報紙訪問時表示,曾有軍中男性同僚跟她說:「我以為你很像男人,沒想到你的小嘴巴講起話來這麼可愛!」讓她覺得軍中男同事非常不尊重女性。從軍中涉入性騷擾、性侵害等性醜聞層出不窮,但軍方僅對犯嚴重錯誤的人輕輕懲處,仍讓其順利退役領取退休俸,去年11月19日監察院才通過對國防部海軍司令部的糾正案,因為他們明知其所屬軍官涉及性騷擾、強制猥褻案件,卻火速核准該涉案軍官退伍。         我們瞭解翻動國軍長久以來的陋習及父權文化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解決的方式絕對不是減少女兵數量,而是應繼續增加女性軍人的比例,加強性別課程及軍中性平機制,讓軍中男性學會如何與女性同僚工作。若國軍始終不願更改其缺乏性別意識的思考模式,只一味排拒女性進入軍中,除了對已身在軍中的男女都有影響之外,也將是我們性別運動推動的最大反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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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別把錯誤推給女人
總統,別把錯誤推給女人
大法官提名人選頻頻爆爭議,日前在邵燕玲法官爭議事件後,總統緊急替補了一名男性候選人,現在陳碧玉法官又爆出綠卡爭議。兩名女性被提名人其實在提名之初,都曾告知可能引起爭議的經歷,然而,卻因為提名作業的草率,造成爭議人選出線。總統、司法院通通不知檢討,還把錯都推給女人! 為什麼司法院院長會說女性候選人能符合條件的並不多?根據歷年法官性別統計,二○○○年法官男女比為一:○.四四、二○○五年男女比為一:○.五七、二○○九年為一:○.六八。反觀我們最高法院的男女法官比二○○○年為一:○.一三、二○○五年為一:○.一一、二○○九年為一:○.二六,顯見雖然女性法官顯著增加,但升遷上面臨天花板效應,使得優秀的女性因年資不足而無法成為大法官候選人! 除了實務界之外,根據司法院組織法規定,曾任大學法律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而有專門著作、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等其他領域均可擔任大法官。學術界其實有越來越多的優秀女性,為什麼仍找不到適任的女性大法官人選? 事實是,總統於今年二月成立司法院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其成員無女性參與,審薦標準也缺乏受推薦人選在性別平等或其他人權理念的檢視,不符合性別主流化的要求。 再者,總統府於三月初刊登廣告徵求各界推薦或自薦,在三月底即推出人選,其過程過於倉促且草率。今年三月婦女團體曾發表聲明,期待大法官提名應重視性別平等價值,然而如此的訴求似乎並未被接納。不僅如此,此次爭議事件一發生,馬總統即匆匆以男性替補。馬總統每逢婦女節便對外宣示推動性別主流化,然而,從此次的事件看來不過就是口惠不實的空話。 憲法賦予總統提名大法官的權利,總統所選擇的提名小組成員做出錯誤判斷,總統應負全部責任。我們要求,總統應重新提出大法官提名人選、檢討提名機制,提名小組與大法官人選都必須注意性別平衡。請總統給我們一個符合性別平等價值的大法官候選名單! ◎ 陳竹儀(作者為台灣女人連線會員) 資料來源:本篇刊於自由時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apr/11/today-o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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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機會平等?
男女機會平等?
首屆台灣傑出女科學家獎得主彭汪嘉康女士受訪時表示,女性在投入研究工作之餘,也須同時扮演好妻子與母親的角色,是女性科學家的辛苦之處。此話直接點出女性在現代社會機會看似平等的情形底下,背負著多少內化了的、理所當然的不平等。 台灣社會出現一個很有趣亦很可悲的現象,即男女平權在法律上的成就與真實生活落差極大。法律保障女性接受教育的權利、有投票權、參政權及工作權,看似男女已在同一個起跑點上了,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女性仍受到傳統觀念影響,社會對女性的角色期待亦沒有太大的改變,絕大部分的女性仍需要先完成「生兒育女的天職」之餘,才能去發展自己的興趣及專長。 彭汪嘉康女士的努力不容否定,但台灣有多少女人能像彭汪嘉康女士那麼幸運有位支持、體諒她的另一半及家人?反觀諾貝爾得獎的男性科學家之中,有多少人需要同時在家煮飯帶小孩?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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