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健康相關政策

人工生殖法要點
人工生殖法要點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經過三次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及賴清德版之「人工生殖法草案」 ,與黃淑英委員所提之「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後,這個延宕了十多年的法案終於在2006年5月22日初審通過。要點如下:   1. 法案名稱訂為「人工生殖法」 2. 「諮詢委員會」,確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法人得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精卵銀           行)。但手術施行仍須核准之醫療機構。   4. 捐贈者: * 年齡上限男性為五十歲,女性為四十歲。 * 無償捐贈。 * 無國籍限制。 * 結婚者不需經過配偶同意。 * 所捐贈之細胞只能供活產一次、保存期限為十年。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不得指定受捐贈對象。 * 捐贈後不得請求返還,除經過診斷證實有生育障礙。 5. 受術者: * 無年齡上限 * 需為在婚姻關係中之夫妻 * 一方不孕或有重大遺傳疾病。 * 妻需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 夫妻需有一方有生殖細胞 * 不得指定捐贈對象,但可知捐贈者之種族、膚色、血型資料。 * 每次實施手術前均需夫妻雙方再次書面同意 * 婚姻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人工生殖之胚胎必須銷毀 * 夫妻間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或死亡時,生殖細胞必須銷毀。 6. 人工生殖子女 * 既使受術夫妻婚姻撤銷或無效,人工生殖子女同樣視為婚生子女。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結婚對象有近親之虞者,針對親等的部分向主管機關查詢。 7. 人工生殖機構及醫療院所 * 申請許可核准後之有效期限為3年,屆滿需再次申請。 * 手術前有對捐贈者或受術夫妻生理及心理檢查評估之義務,並製作紀錄。手術後也需將施術情形製作紀錄。 * 施行人工生殖前,必須先向受術夫妻說明其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之併發症、危險、及其它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瞭解及夫妻雙方書面同意。 * 使用生殖細胞前,須經主管機關查核才可使用。 * 因歇業或其它因素要轉贈生殖細胞時,必須有細胞提供者之同意。 * 不可使用培育超過7日,及專供研究用途之胚胎。 * 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最多4個。      8. 意圖營利、仲介細胞買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9. 以詐欺、脅迫等方式使人施行人工生殖者,包括教唆犯及幫助犯,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告訴乃論罪,刑度由法官決定。         衛生署人工生殖相關辦法請見:http://www.bhp.doh.gov.tw/ectogenesis/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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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視二代健保法 (2006/05/11)
審視二代健保法 (2006/05/11)
督保盟:二代健保應奠基於公平費基之上進行改革     全民健保改革,隨著行政院版全民健保法修正草案(即二代健保)正式函送立法院而再起波瀾,尤其,日前衛生署公佈3.14%家戶估算費率及保費上下限,更引發了社會各界對二代健保「劫貧濟富」、「懲罰單身」的批評,使得二代健保的討論被掩沒在對費率的恐慌性反映下。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督保盟)表示:「全民健保是台灣最重要的社會資產,因此,除了財務(保費)必須符合社會公平原則之外,過去健保十一年各項積弊,以及不透明、不合理的各項作為等都應一併檢視。因此,督保盟不會缺席在健保改革工程之中,將針對部份條文提出「督保盟版」修正草案,監督健保改革符合人民的期待。   針對日前衛生署公佈二代健保家戶費率3.14%引發各界的討論,督保盟表示,二代健保規劃以「家戶總所得」為費基,亦即把若干非投保薪資所得納入計算基礎,使所得可隱藏的可能下降,理應比一代健保以「投保薪資」為主要費基來得相對公平。但因被保險人的費率係由健保支出總額,扣除政府及雇主負擔之金額後估算得出,且在督保盟的積極爭取之下,雇主承擔的保費費率將與被保險人的保費連動,因此,衛生署有義務針對其所公佈之估算值及保費收入總額基礎數作更合理、公開的說明,否則,將造成二代健保產生「刼貧濟富」的效果,並且未能使費基與費率達到合理的計算。衛生署將費基擴大,對於純粹以薪資所得為經濟來源者,保費負擔理應降低,但卻造成部份受薪階級保費暴增之情況,衛生署應作合理之說明。督保盟重申:「被保險人之保險及費用負擔,應符合可負擔(affordable)之原則」。因此督保盟主張,對於一定金額家戶所得以下者全採宜採家戶費率計算,並將所得級距加大,符合社會保險之精神。   另針對目前層出不窮的詐領或不當申報健保費的情形,督保盟認為唯有醫療資訊透明及醫療院所財報公開才能降低被詐領健保費之風險,故每次的醫令處方都應交付被保險人同時知悉,讓被保險人瞭解醫院申報醫令有助醫病關係的建立,並能預防溢領健保費之情形,而醫院財報及醫療資訊的公開,才能真正瞭解醫院經營者的成本及財務分配,並且讓醫師能真正行醫,而非成為醫療的推銷員。甚至差額負擔是否會對病患形成過度負擔或讓醫病糾紛增加等,都必須仰賴透明的資訊來支撐。   近日朝野均對健保法有相當程度的關切,但健保改革是一個進行式,督保盟懇切希望能有一個理性討論健保法的空間,督保盟提出對於包含健保之基本精神、收入與支付制度的改革都應被討論,而非以增加保費為單一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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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健法」大事紀
「生育保健法」大事紀
http://www.twh.org.tw/12/movehis2.asp?moveid=00104 1998年 台北市女權會舉辦第一屆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理事長黃淑英要求衛生署正視台灣女性生育問題,開始修正已實施近十五年的優生保健法,以符合今日婦女生育現況。 1999年 台北市女權會舉辦三次優生保健法修法座談會籌備會議,並決議舉辦三場座談會及問卷調查。 2000年 「台灣女人連線」成立,創會理事長黃淑英繼續追蹤「優生保健法」。 台北市女權會舉辦「未成年未婚懷孕面面觀系列座談會」,分別由預防面、法律面、實務面來討論法條的修訂與配套措施,包括家長、教師、社工、婦團、法官、律師、立委、婦產科醫師等都成為獲邀參與會議提供專業意見的對象。 2001年 * 台北市女權會於南、北兩地舉辦「青少女懷孕面面觀座談會」,與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合作,瞭解區域間對青少女懷孕問題處遇的異同。並於內部修法小組以「母子保健法」之名取代「優生保健法」,提出修正草案。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舉辦「未婚媽媽困境座談會」,並參與人間福報「未婚媽媽座談會」。 * 在連續三屆婦女健康行動會議宣言都要求衛生署儘速處理修法事宜後,衛生署終於開始召集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代表參加「研商修正優生保健法會議」。 * 衛生署委託輔大公衛系陳麗美副教授辦理「擴大優生保健法(含婦幼保健)修法之探討」計畫,並舉辦公聽會,收集各界修法意見。 2002年 * 衛生署召開優生保健法公聽會,邀請學者、各縣市社政及衛政主管機關、醫師公會、婦女團體、宗教團體等,討論遺傳疾病防治及母嬰保健服務納入母法規範兩議題。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亦投書呼籲修法新方向。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於「推動婦女權益立院後援會」記者會上要求修改優生保健法。並於第五屆婦女健康會議行動宣言再次提出修法要求。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及立法委員陳建銘辦公室,聯合召開記者會,並發表聯合聲明稿,要求停止歧視與偏見,並指出不應窄化優生保健法為人工流產法,且此舉違反去年委員會決定需等待行政院提出相對版本方能併案審議。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著手擬定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舉辦「多元觀點探討優生保健法修正案」座談會 2003年 * 台灣女人連線於92年1月至7月舉辦「優生保健法修法座談會」。針對優生保健法邀請專家、學者及婦女來討論這部攸關女性健康的法案。希望透過此種方式,一方面將生育保健法的議題帶入公共議題的討論,另一方面,也可使生育保健法的修訂更符合社會實際的需要及人民的想法。 *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舉辦「母子保健法」公聽會。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彰化縣玉蘭花女權會、高雄市女權會於北、中、南兩地合辦「優生保健法青少女人工流產公聽會」,出席者有國中小教師、高中護理教師、個別家長、婦團及青少年社工、婦產科醫師、律師等,針對未成年人工流產缺失、第三管道、諮商必要性與內容、以「中止懷孕」取代「人工流產」等議題,進行討論。 * 與親民黨立委高明見等合作提出女人版生育保健法,並獲得十餘個婦女團體共同連署支持,並於立法院遊說。 * 針對衛環委員會又要審議立委江綺雯提出的版本台灣女人連線提出呼籲並投書自由廣場要求暫緩審議。 * 宗教團體合組「尊重生命全民運動聯盟」,至衛生署拜會陳建仁署長。 * 台女連、女權會舉辦「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記者會」,針對衛生署版修正草案之內容,肯定其取消已婚女性人工流產及結紮需配偶同意,但對以「影響心理健康及家庭生活」為由人工流產須經醫師諮商輔導並設立三天思考期表達反對意見。衛生署長陳建仁於行政院會以部分條文爭議過大為由,主動撤回該案。 2004年 影片「殘蝕的理性」爭議不斷,女權會與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女學會、新知基金會合開記者會表達反對意見,並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與宗教團體展開筆仗。 2005年 * 衛生署所提「生育保健法」草案,思考期部分由之前的三天改為五天,並將未成年年齡降至18歲。修正草案原本已送至行政院,但被退回衛生署重新審視。 * 宗教團體偕同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召開記者會,要求女性在實施人工流產前,必須經過六天的思考期,藉此降低墮胎率。 * 台灣女人連線及台北市女權會召開5次生育保健法之修法討論會 3月29日,台灣女人連線與黃淑英立委國會辦公室邀集婦女團體及立院辦公室舉辦「生育保健法草案」座談會 6月29日,女權會於第九次婦女團體面對面溝通平台討論此草案。 * 台女連、女權會、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提出婦團版「生育保健法」,於9月進行立法院連署,並籲請婦團大力支持。 * 11月28日立委楊麗環、林岱樺主張推動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七條,要求國高中學校每學年至少提供四小時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課程,並邀請所謂的「美國專家」來台參與「貞潔教育與生命尊嚴研討會」為這項法案背書。台灣女人連線於翌日發表聲明稿,要求回歸真實經驗的性教育、正視台灣女性真實的經驗及需求。 2006年 * 5月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優生保健法修正條文審查,其中包含林岱樺委員所提之第九條修正條文—婦女實行人工中止懷孕期必須經過強制諮商及六天的思考期。對此,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市教師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性別平等教育協會、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健康人生聯盟、台北市雙胞胎協會、台大婦女研究室、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聯會,及學者代表謝臥龍教授召開記者會「女人是弱勢不是弱智!」表示反對。 * 台灣女人連線及台北市女權會共同草擬之「生育保健法」5月份由黃淑英委員送入立法院並完成連署,並於12月與新知基金會、台灣別平等教育協會等婦女團體展開遊說工作。 * 10月18日,行政院「生育保健法」拍版定案並送至立法院。思考期部分由五天又再改為三天。此院版「生育保健法」引起行政院內部的婦女權益委員會強烈反對,還引起婦權會委員李佳燕、蘇芊玲、黃長玲、謝臥龍辭職抗議。 * 10月23日,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婦女新知基金會、高雄市新知協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等民間婦女團體及學生團體共同舉行記者會,抗議行政院版生育保健法草案、並進行連署與呼籲。 * 12月11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開生育保健法公聽會,婦女團體推薦出席代表有馬偕江盛醫師、萬芳鄧惠文醫師、高雄婦女新知協會理事李佳燕、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蘇芊玲理事長、台北市女權會李兆環理事長、及國際特赦組織曾威凱秘書長。學生團體亦於立法院前表演行動劇表示反對強制諮商及強制思考期之規定。立法院並於同日下午召開生育保健法逐條討論,會議並未論及強制諮商及思考期部分。 * 12月11日下午立法院審生育保健法至第八條(楊版第7-1條)。 2007年 * 1月4日,立法院審生育保健法,因委員出席人數不足流會。 * 2月,台灣女人連線出版生育保健法小手冊--「女人的身體是誰的?優生保健法來決定」。 * 5-7月,「台灣女人連線」舉辦6場「人工流產思考期座談會」,從電影欣賞(If these walls could talk.)切入,透過電影方式呈現多種女性的處境及困境,並藉由討論影片的過程瞭解社區婦女對於人工流產之想法。其後再由講師及專家學者介紹目前法規,並與與會者對話,瞭解需求。合辦團體為:「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縣向陽家園」、「台南縣北門社區大學」、「高雄縣慧質熱愛生命協會」、「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以及「花蓮縣洄瀾婦女權益發展協會」。 2008年 * 5月13日,台灣女人連線與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舉辦「2008生育保健法婦女團體座談會」,針對婦團版「生育保健法」草案內容作討論與意見交流。 * 7月10日,台灣女人連線草擬之「生育保健法」6月份由黃淑英委員送入立法院並完成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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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生保健法修法最新近況
優生保健法修法最新近況
優生保健法修法最新近況 2006年5月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即將進行優生保健法修正條文審查,其中包含楊麗環委員及林岱樺委員兩個版本。楊麗環委員主要針對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七條修正條文,以建立「家庭價值」及「婚前守貞」的教育為主。林岱樺委員則是針對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修正條文—婦女執行人工中止懷孕期必須經過強制諮商及六天的思考期。楊委員的「婚前守貞」除了不切實際之外,我們也早就能夠從飽受批評的美國的經驗看到此法案的不可行及失敗。而林委員的強制諮商及強制女性六天的思考期的政策,除了歧視女性的思考能力之外,也直接否定了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林岱樺委員認為墮胎後的婦女除了生理的後遺症之外,在心理方面也會比其他婦女有更高比例的精神問題甚至自殺率。其實2005年十月一項刊登在線上英國醫藥期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的研究報告早已否定了這個說法。 美國學者調查了在1970-1992年間1,247位14-24歲第一次懷孕、且是意外懷孕的女性與之後憂鬱症的關連。當時的1,247位女性中有768位決定生下來、479位決定作人工流產。在之後幾年陸續與這些女性面談後發現,生下小孩的那一組女性,罹患憂鬱症的比例比當時有做人工流產的女性高。當時就有專家建議,如果目標是要減少女性憂鬱症的話,應該要著重在如何預防及改善不預期的生養小孩對女性的影響,尤其是青少女的部分。 聯合國在開羅所舉辦的人口會議中所聲明的,安全的人工流產應是屬於公共衛生議題、且實施人工流產的女性不應該被視為犯罪。如果想減少人工流產的發生,首要之務應是正視情慾存在的事實,加強安全性教育及保險套的使用,而非一味的要求禁慾或恐嚇的手段來制止人工流產的發生。 其實每個女人都不希望面臨「要不要作人工流產」這個難題。然而當一個女人知道自己意外懷孕的那一刻起,「要不要作人工流產」已經是無時無刻都在思考著的問題。對一些宗教的信徒而言,「阻礙生命發展」是一種罪(且不論生命源於何時尚未有一個定論),然而不可否認的,對更大多數的一般人來說,「生而不養」更是罪大莫及。對於意外懷孕的婦女,我們是要讓她們在壓力、羞辱及恐懼中作她人生重要的決定,還是提供更友善的環境,以慈悲及包容來支持她所選擇的自己往後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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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法
代理孕母法
背景 自西元1978年人類第一個試管嬰兒在英國出生之後,「生殖醫學/科技」從此進入了新紀元,因為這個嬰兒代表了人類能夠不以「自然」的方式(性交→射精→精卵結合→著床→懷孕分娩)也能夠達到懷孕生子女的目的。這種生殖科技的存在當然有好有壞,雖然它帶給了不孕者新的希望,但也同時帶給人類社會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許多衝擊及問題,例如日前李幸育在未婚夫死後要求取精,就在社會上引起風波。而對女性而言,在「傳宗接代」思維依舊嚴重的台灣文化下,人工協助生殖科技事實上是帶給了女性另一種更沈重的壓力與恐懼,更間接加深了「傳宗接代」的觀念。   台灣開放代理孕母之過程 台灣第一位試管嬰兒在1985年出生,之後同樣也面臨著隨之而來的許多爭議,其中大家最無法達成共識的就是「代理孕母」的部分。這20年來,不只是社會上、婦女團體間無法達成共識,衛生署也因歷屆署長本身觀念的不同,在「是否開放代理孕母」的議題上也是搖擺不定。立法院也曾針對反對及贊成代理孕母之人工生殖法草案兩個版本進行討論,但因問題爭議不小,而始終無法達成共識。直至2004年,衛生署委託台大社會學系承辦「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代理孕母是否開放的問題在政府的政策中才有了定論。 2004年9月18日,在來自全國各地18位民眾經過2星期5次會議討論後,達到「有條件開放代理孕母」的共識。而當時的衛生署長陳建仁也不顧之前大家所舉辦過的大大小小的座談會、公聽會、甚至是學者醫師們在報紙上所發表的文章觀點,於會後立即依這18人的結論承諾開放代理孕母,並預計半年內,根據會中的結論擬定「代理孕母法」特別法的草案,希望在一年內完成立法。   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問題 代理孕母現在會往「開放」的方向立法,2004年的這場公民共識會議無疑決定性的關鍵,然而這場會議事實上是有許多瑕疵與問題的:   1. 主動報名的會眾是否是基於『共善』的基礎,或是代表利益團體而來? 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由社會公民自由報名參加,其中主辦單位從自願報名者之中依據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職業等基準,「隨機挑選」參與者組成公民小組。但如此的作業程序,並不能杜絕利益團體的參與,無法確認參與者是否為不孕者,因此造成此次會議中就有2-4位不孕者代表參與其中之討論。   2. 誰能決定給與會者的資料?其資料是否能達到中立客觀? 公民共識會議的特點即是提供與會民眾閱讀的資料,使其就算對此議題不瞭解者,也能透過會議提供的資訊加以討論。但是應該由誰來規劃這些資料的供給呢?如何能確認會議所提供的閱讀資料一定能達到公正客觀而未造成引導的作用?從代理孕母公民共識會議的可閱讀資料來看,一開始的編排即先論述什麼是不孕症,以及不孕症的現況為何,較少著墨於代理者的角度。雖於後面的篇章有談到針對代理孕母的爭議,但閱讀者卻可能因為在第一段先看了不孕症的資料,進而產生同情,再看到爭議的問題時,就覺得爭議並非是最重要的,且是可以解決的。   3. 與會的會眾,每個人的發言是平等的嗎?或者容易遭強勢者主導? 目前學者針對台灣已辦理的公民共識會議情況進行分析,發現:發言次數與教育程度成正相關,且教育程度越高者主導性越強,發言次數也越多,並且其發言在結論報告中呈現的也越多。因此即便是20個人的會議,卻也可能被某幾個意見領袖主導。此外性別的因素也可能在此會議中產生,長期以來性別的刻板印象以及文化因素,造成許多女性比較不敢發言,或者是其言論不被重視,因此會議討論的公平性也仍然遭受質疑。   4. 僅15~20人的會眾,所做出的共識報告是否能有效代表民意等? 公民共識會議是採取自願報名的方式,並非設定所有的人都是當然成員再隨機抽樣,因此一開始的取樣就已經不足以代表社會的組成概況。公民會議能收集到的參與者,多半應已是對該議題有興趣者,其早已存在既定之立場,若公民共識會議的結論對於制訂政策有決定性的影響,則其更有可能企圖影響結論。除了自願報名者本身就已經具備某種性格特質,因此不能反映出全部的社會意見外,每場公民會議僅選出12~20人的會眾參與,取樣過少,其中的代表性更是令人質疑!   由於公民共識會議存在著上述所提到的,甚至更多須待解決與釐清的問題,因此會議的舉辦應定位在『提供多元討論的一種方式』,應屬於參考之用,而不應對會議的結論抱有太高的期待,甚至認為能透過該結論來抒困爭議問題的政策制訂。但行政院部會卻利用公民共識會議的結果,為其政策作背書,不僅草率,更有逃避政治責任之嫌。   代理孕母法現況 目前,衛生署委託成功大學研擬的「代孕人工生殖法草案」,已初步完成,此草案正在衛生署內部討論中。衛生署尚無公開確定之草案,但對於代理孕母傾向以下原則: 1. 受術委託夫妻必須有自己的精卵,代理孕母只提供子宮代為懷孕、生產。 2. 代理孕母必須有分娩經驗並為本國人。但無年齡、次數的限制。 3. 無償方式,禁止商業仲介。但有營養費。   台女連對於代理孕母持保留態度的原因: 1、不成熟的生殖科技!!        代理孕母施行的步驟其實是跟試管嬰兒一樣,只是最後胚胎所殖入的母體不同。根據2003年台灣人工協助生殖執行狀況,35歲以下配偶間新鮮胚胎試管嬰兒活產率平均為34.4%;35-37歲為25.7%;40歲以上則是10%以下。而為了這34%的機會,女性必須每日施打排卵針刺激卵巢排卵,連續打二、三十天,失敗了再重新打二、三十天。以34%的活產率來計算,女性有可能要打上將近一百針才能成功生出小孩。     除了心理必須承受的壓力之外,身體更是有許多風險。因為過度刺激卵 巢的結果,就是婦女容易出現一些如流產、大量出血、子宮外孕、發炎、潰爛、或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HSS)的併發症。2005年11月,芬蘭研究員在分析20,000名婦女的問卷調查後發現每7位施行試管嬰兒手術(IVF)的女性,就有1位會因為嚴重的併發症而住院,機率比自然懷孕的婦女高出一倍!除此之外,婦女在取卵時需要全身麻醉,而麻醉及胚胎殖入等手術本身就有一定之風險。而可能面臨多胞胎及減胎的問題也是必須納入考量。          在胎兒的部分,試管嬰兒常會發生早產的現象,而早產所延伸的許多健康問題,在國際間還有相當的爭議。英國醫學研究委員會(Medical Research Council)在2004年11月就曾表示,要証明人工授精手術安全的證據目前其實是不足的。試管嬰兒及母親仍然需更大量、並更精密的追蹤調查,以確保她們的健康。而國內這方面的資料卻是付之闕如。 2、只是提供「子宮」?      醫療體系慣於將人切割為單一器官來看待,但是,子宮從來就不能獨立於身體之外自行運作,懷孕時,是個人整體的運作,不但生理上各器官、系統的同時介入,還有生活上的影響,包括先生、孩子、父母、公婆及工作。從受孕前開始注射排卵針等手續到生下小孩,代孕者其實是付出了將近1整年的生活。此外,因為是代為懷孕,和懷自己的小孩不一樣,家庭生活、夫妻、親子關係及工作狀況,都會變的十分不同或複雜。因此,代理孕母的議題不能只以提供子宮來看待。   3、可不可以商業化?      代理孕母是一整年的生活、生命的投入,而這類的人工協助生殖本身除了其內在的風險外(低活產率),重覆醫療對女性的身體健康有害,生育本身對女性也有健康及生命的風險。以這樣的事實來思考,因善心而願為代理孕母的人除了至親、摯友外,大概很少。對於這樣不顧風險,全心投入的女性,我們怎樣評估“營養費或成本費”?而對於因經濟誘因而成為代理孕母的女性,如果只給成本費,無非又是一種剝削。如何不商業化又合情、合理將是一個大難題。 4、妳情我願的「身體自主權」?       有些贊成代理孕母的人認為,有一方需要另一個女人幫忙懷孕生產,另一方也自願幫人家懷孕生產,兩邊都是妳情我願、誰也沒有強迫誰,這就是身體自主權的表現,為什麼要去禁止?然而,代理孕母的問題是否可用「身體自主權」來解釋,其實仍有疑義。因為這個看似民主自由的自我選擇背後,階級的問題依舊存在,根深蒂固的父權思考如:傳宗接代、性別刻板印象等也不見改善,在這些前提之下,是否真如我們所見有自由意志的存在?一旦代理孕母合法化,最弱勢的婦女如果被要求去當孕母賺錢,他們是否更沒有理由拒絕?這些,是我們最為憂心的。       代理孕母的議題,牽涉到不孕者的需求,女性身體的物化、商品化的問題,更是人的價值觀、倫理問題。此外,最弱勢的婦女是否會淪為此制度下的犧牲者,更是值得我們省思。因此,在代理孕母尚牽扯到許多不易解決的問題、對社會衝擊過大的情況下,我們認為處理代理孕母議題時應更小心謹慎,選擇從一個較宏觀的角度來看待,並有更多的討論,等社會形成共識、釐清問題後再行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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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31 堅持健保永續,落實健保資源合理公平分配
2005/12/31 堅持健保永續,落實健保資源合理公平分配
 堅持健保永續,落實健保資源合理公平分配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的努力!!  孫友聯(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召集人)    全民健康保險自1995年開始實施以來,不僅是台灣一項指標性的社會政策,更已成促進台灣團結及維護人民健康權的重要社會資產。有鑑於此,由台灣勞工陣線、康復之友聯盟、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智障者家長總會、殘障聯盟、老人福利聯盟及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等長期關注健康發展的民間團體,於2004年11月16日共同發起成立「民間監督保聯盟」(簡稱督保盟),以「不要千億健保基金、不要黑箱醫院要脅、支持總額精神」為訴求,假智障者家長總會正式成立。目前盟員團體尚包括乳癌病友協會、台灣青少年福利聯盟、兒童福利聯盟及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總會等,已成為被保險人監督健保資源合理公平分配的草根專業組織。   由於「督保盟」的盟員包括來自勞工、婦女、社會福利及病友團體的代表,因此關懷的層面相當的廣泛與完整,自成立以來,督保盟就致力於推動各項健保的改革,並積極的針對健保法修法、總額預算、部份負擔,以及各項與健保資源分配有關的各項議題提出主張,對尋求與官署及醫界的對話與共識,希望共同推動有利於全民健保永續發展的制度改革。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的主要工作:         一、定期召開例行會議,討論全民健保政策發展及各項影響民眾權益之改革方                 案;         二、推派聯盟發言人滕西華擔任「全民健保監理委員會」委員,監督健保政策                 之執行;         三、針對健康政策議題或改革召開記者會,並提出聯盟具體主張;         四、針對有利於健保醫療資源分配之各項改革舉辦公聽會或座談會,蒐集各界                  的意見與主張;         五、積極與官署溝通有關各項健康政策之改革;         六、積極尋求與醫界等的對話,共同為健保之永續發展而努力。   然而,為了讓來自民間弱勢者的聲音得以發聲,「督保盟」定期的針對各項健康議題進行內部討論,並在適當的時間,提出具體的主張。例如,我們針對落實「總額預算精神」、「部份負擔調漲」、「落實轉診制度」,以及各項健康支付制度的改革,都扮演著主動且積極的角色。尤其,面對醫界對官署強勢的施壓,「督保盟」從不放弃任何與醫界對話的機會,希望能夠在健保資源合理分配的永續發展的基礎上尋求共識。而在部份負擔和落實有效轉診制度的議題上,督保盟反對調高部份負擔的態度極為明確,並認為這種增加民眾負擔的手段,不僅是懲罰病患,更會實質上造成民眾的就醫障礙,違背健保的精神;同時,有鑑於官署常以調高部份負擔作為落實轉診制度的手段,督保盟更主動要求官署提出具體政策方針,並訂定時間表,建立有效的轉診制度以利醫療資源之合理分配。   此外,在「二代健保」改革的議題上,督保盟於衛生署正式提出修法草案之後,於第一時間內召集會會議逐條研議,並提出督保盟之相對建議。其中,建立全民健保作為維護民眾普及性(Universal)、完整性(Comprehensive)、可付性(Affordable)、責付性(Accountability)以及可進性(Accessibility)的醫療服務。在這個核心價值之下,督保盟堅持二代健保的改革必須以社會公平性原則為無限上綱,其中包括落實總額預算、公平合理之保費負擔、資訊公開透明、醫療品質確保,以及健保資源之公平合理分配。督保盟不僅以負責任的態度提出理性、專業主張,更積極投入遊說工作,希望在一代健保十年的寶貴經驗基礎之上,進行全民健保之改革與使命。   未來,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將會持續努力不懈的監督各項健保的改革。我們將會把工作重點擺放在二代健保改革的持續監督、建立有效轉診制度,以及醫療品質確保的具體工作,希望透過不斷的社會對話,落實有限健保資源的合理分配。尤其,在建構有效轉診制度的議題上,督保盟將要求政府提出具體的時程表,並與民間團體充份的溝通、對話,以及全國醫療資源合理分配的前提下,全面落實轉診制度,以導正醫療資源不當扭曲的現象。另外,為民眾就醫品質得以確保,督保盟將會持續推動資訊透明及各項品質確保的方案,讓廣大的民眾能能得到最適切的照護。   督保盟的堅持與努力,需要更多人的投入與支持,讓我們共同為台灣全民健康保險的永續發展而努力!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重要活動大事紀 2004/11/9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督保盟)以「不要千億健保基金、不要黑箱醫院要脅、支持總額精神」假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成立。 2005/04/21 針對醫界以廢總、救健保的大遊行,本聯盟召開「堅持總額、理性對話,拒絕醫界勒索」記者會,回應醫界之訴求,希望醫界能夠理性對話。 2005/07/15 有鑑於衛生署一再以提高部份負擔作為落實轉診制度的手段,本聯盟與立法委員王榮璋、盧天麟及黃淑英辦公室共同舉辦「給民眾有效的轉診制度公聽會」,要求衛生署提出具體落實轉診制度的政策時程。 2005/09/09 本聯盟代表與衛生署代表針對二代健保修法之官署版本進行協商式討論,並逐條提出本聯盟之看法,其中包括確立健保核心價值、保費負擔之連動性、刪除部份負擔之條文及刪除新藥自付差額等等。 2005/09/28 出席立法委員王榮璋國會辦公室舉辦之「健保局執法避重就輕─544家盜刷、移送法辦僅20家」記者會,公布違法醫療院所處分情況,並探究健保局執法標準如何漠視相關法規!究竟盜刷金額達多少才符合移送法辦?期待各界共同監督健保局落實全民健保財務與品質改革之決心。 2005/12/27 假台北大學資訊大樓國際會議聽舉辦「醫療品質民間論壇暨督保盟年度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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