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01 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立法院衛生環境與社會福利委員會終於初審通過延宕了十餘年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其中引起民間爭議的,乃是限定唯有婚姻關係中之男女才能使用人工生殖科技。民間質疑:此法宣稱為確保民眾之生殖權而設,但事實上卻只保障有婚姻關係者,明顯忽視單身者及同志等人之權益,尤其是對同志而言,更是極為不公。然而問題的根本,應該是要從民法開始追究。只要我國民法將「夫妻」的定義仍然只限制於一男一女,不管人工生殖法再如何開放,同志伴侶及其子女永遠都沒有保障。
同志所面臨的問題,是其伴侶關係不被社會承認。在民法仍以一男一女為「夫妻」之定義下,即使同志可以使用人工生殖方式生下孩子,孩子仍只有一個母親或父親,其伴侶對於小孩是無法主張親權。此外,伴侶要透過認領或收養對方的孩子也相當困難。雖然天天與孩子相處,亦肩負起照顧小孩的責任,但在法律關係上她/他仍然是個「外人」。按照現行民法架構,在孩子的生母或父親意外死亡,未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孩子的監護權會回歸到孩子的生母或父親的原生家庭,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若其原生家庭不能接受這段關係,該伴侶也不可能有機會收養孩子。而在繼承關係上,在伴侶未立遺囑即死亡後,孩子的生母或父親也無法主張繼承遺產,若伴侶有立遺囑,受遺贈之財產也不能侵犯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所受保障有限。
雖然賴清德委員版本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但事實上仍是以同居或交往中的一男一女為前提,而非以個人為單位。其實,無論是行政院版或賴清德委員的版本,欲使用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以接受人工生殖者,都必須先經診斷為「不孕症」才得以實施。對於不孕症的定義,自有其生理上的定義,若生殖器官機能正常,但不能與異性進行性行為並不認為是「不孕症」。因此,即使在法條中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也並不表示全面開放對於同志、對於單身女性使用捐贈精卵。
最近一些團體對於此法有醞釀抗議的聲音,然而必須要提醒的是,重點不在人工生殖這個特別法,而是在我國的基本法—民法,如果民法不放寬對於伴侶的定義,甚至讓同志享有婚姻的權利,人工生殖法即使開放同志可以藉由人工生殖科技擁有小孩,對於同志伴侶仍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大餅。
+ read more
優生保健法修法最新近況
2006年5月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即將進行優生保健法修正條文審查,其中包含楊麗環委員及林岱樺委員兩個版本。楊麗環委員主要針對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七條修正條文,以建立「家庭價值」及「婚前守貞」的教育為主。林岱樺委員則是針對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修正條文—婦女執行人工中止懷孕期必須經過強制諮商及六天的思考期。楊委員的「婚前守貞」除了不切實際之外,我們也早就能夠從飽受批評的美國的經驗看到此法案的不可行及失敗。而林委員的強制諮商及強制女性六天的思考期的政策,除了歧視女性的思考能力之外,也直接否定了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林岱樺委員認為墮胎後的婦女除了生理的後遺症之外,在心理方面也會比其他婦女有更高比例的精神問題甚至自殺率。其實2005年十月一項刊登在線上英國醫藥期刊(British
Medical Journal)的研究報告早已否定了這個說法。
美國學者調查了在1970-1992年間1,247位14-24歲第一次懷孕、且是意外懷孕的女性與之後憂鬱症的關連。當時的1,247位女性中有768位決定生下來、479位決定作人工流產。在之後幾年陸續與這些女性面談後發現,生下小孩的那一組女性,罹患憂鬱症的比例比當時有做人工流產的女性高。當時就有專家建議,如果目標是要減少女性憂鬱症的話,應該要著重在如何預防及改善不預期的生養小孩對女性的影響,尤其是青少女的部分。
聯合國在開羅所舉辦的人口會議中所聲明的,安全的人工流產應是屬於公共衛生議題、且實施人工流產的女性不應該被視為犯罪。如果想減少人工流產的發生,首要之務應是正視情慾存在的事實,加強安全性教育及保險套的使用,而非一味的要求禁慾或恐嚇的手段來制止人工流產的發生。
其實每個女人都不希望面臨「要不要作人工流產」這個難題。然而當一個女人知道自己意外懷孕的那一刻起,「要不要作人工流產」已經是無時無刻都在思考著的問題。對一些宗教的信徒而言,「阻礙生命發展」是一種罪(且不論生命源於何時尚未有一個定論),然而不可否認的,對更大多數的一般人來說,「生而不養」更是罪大莫及。對於意外懷孕的婦女,我們是要讓她們在壓力、羞辱及恐懼中作她人生重要的決定,還是提供更友善的環境,以慈悲及包容來支持她所選擇的自己往後的人生?
+ read more
「生育保健法」大事紀
http://www.twh.org.tw/12/movehis2.asp?moveid=00104
1998年
台北市女權會舉辦第一屆台灣婦女健康行動會議,理事長黃淑英要求衛生署正視台灣女性生育問題,開始修正已實施近十五年的優生保健法,以符合今日婦女生育現況。
1999年
台北市女權會舉辦三次優生保健法修法座談會籌備會議,並決議舉辦三場座談會及問卷調查。
2000年
「台灣女人連線」成立,創會理事長黃淑英繼續追蹤「優生保健法」。
台北市女權會舉辦「未成年未婚懷孕面面觀系列座談會」,分別由預防面、法律面、實務面來討論法條的修訂與配套措施,包括家長、教師、社工、婦團、法官、律師、立委、婦產科醫師等都成為獲邀參與會議提供專業意見的對象。
2001年
*
台北市女權會於南、北兩地舉辦「青少女懷孕面面觀座談會」,與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合作,瞭解區域間對青少女懷孕問題處遇的異同。並於內部修法小組以「母子保健法」之名取代「優生保健法」,提出修正草案。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舉辦「未婚媽媽困境座談會」,並參與人間福報「未婚媽媽座談會」。
*
在連續三屆婦女健康行動會議宣言都要求衛生署儘速處理修法事宜後,衛生署終於開始召集學者專家與民間團體代表參加「研商修正優生保健法會議」。
*
衛生署委託輔大公衛系陳麗美副教授辦理「擴大優生保健法(含婦幼保健)修法之探討」計畫,並舉辦公聽會,收集各界修法意見。
2002年
*
衛生署召開優生保健法公聽會,邀請學者、各縣市社政及衛政主管機關、醫師公會、婦女團體、宗教團體等,討論遺傳疾病防治及母嬰保健服務納入母法規範兩議題。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亦投書呼籲修法新方向。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於「推動婦女權益立院後援會」記者會上要求修改優生保健法。並於第五屆婦女健康會議行動宣言再次提出修法要求。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及立法委員陳建銘辦公室,聯合召開記者會,並發表聯合聲明稿,要求停止歧視與偏見,並指出不應窄化優生保健法為人工流產法,且此舉違反去年委員會決定需等待行政院提出相對版本方能併案審議。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著手擬定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舉辦「多元觀點探討優生保健法修正案」座談會
2003年
*
台灣女人連線於92年1月至7月舉辦「優生保健法修法座談會」。針對優生保健法邀請專家、學者及婦女來討論這部攸關女性健康的法案。希望透過此種方式,一方面將生育保健法的議題帶入公共議題的討論,另一方面,也可使生育保健法的修訂更符合社會實際的需要及人民的想法。
*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舉辦「母子保健法」公聽會。
*
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彰化縣玉蘭花女權會、高雄市女權會於北、中、南兩地合辦「優生保健法青少女人工流產公聽會」,出席者有國中小教師、高中護理教師、個別家長、婦團及青少年社工、婦產科醫師、律師等,針對未成年人工流產缺失、第三管道、諮商必要性與內容、以「中止懷孕」取代「人工流產」等議題,進行討論。
*
與親民黨立委高明見等合作提出女人版生育保健法,並獲得十餘個婦女團體共同連署支持,並於立法院遊說。
*
針對衛環委員會又要審議立委江綺雯提出的版本台灣女人連線提出呼籲並投書自由廣場要求暫緩審議。
*
宗教團體合組「尊重生命全民運動聯盟」,至衛生署拜會陳建仁署長。
*
台女連、女權會舉辦「六要六不要--回應行政院優生保健法修法草案記者會」,針對衛生署版修正草案之內容,肯定其取消已婚女性人工流產及結紮需配偶同意,但對以「影響心理健康及家庭生活」為由人工流產須經醫師諮商輔導並設立三天思考期表達反對意見。衛生署長陳建仁於行政院會以部分條文爭議過大為由,主動撤回該案。
2004年
影片「殘蝕的理性」爭議不斷,女權會與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女學會、新知基金會合開記者會表達反對意見,並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與宗教團體展開筆仗。
2005年
*
衛生署所提「生育保健法」草案,思考期部分由之前的三天改為五天,並將未成年年齡降至18歲。修正草案原本已送至行政院,但被退回衛生署重新審視。
*
宗教團體偕同民進黨立委林岱樺、國民黨立委楊麗環召開記者會,要求女性在實施人工流產前,必須經過六天的思考期,藉此降低墮胎率。
*
台灣女人連線及台北市女權會召開5次生育保健法之修法討論會
3月29日,台灣女人連線與黃淑英立委國會辦公室邀集婦女團體及立院辦公室舉辦「生育保健法草案」座談會
6月29日,女權會於第九次婦女團體面對面溝通平台討論此草案。
*
台女連、女權會、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提出婦團版「生育保健法」,於9月進行立法院連署,並籲請婦團大力支持。
*
11月28日立委楊麗環、林岱樺主張推動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七條,要求國高中學校每學年至少提供四小時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課程,並邀請所謂的「美國專家」來台參與「貞潔教育與生命尊嚴研討會」為這項法案背書。台灣女人連線於翌日發表聲明稿,要求回歸真實經驗的性教育、正視台灣女性真實的經驗及需求。
2006年
*
5月3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進行優生保健法修正條文審查,其中包含林岱樺委員所提之第九條修正條文—婦女實行人工中止懷孕期必須經過強制諮商及六天的思考期。對此,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市教師會、婦女新知基金會、性別平等教育協會、中華心理衛生協會、健康人生聯盟、台北市雙胞胎協會、台大婦女研究室、中華民國臨床心理師公會全聯會,及學者代表謝臥龍教授召開記者會「女人是弱勢不是弱智!」表示反對。
*
台灣女人連線及台北市女權會共同草擬之「生育保健法」5月份由黃淑英委員送入立法院並完成連署,並於12月與新知基金會、台灣別平等教育協會等婦女團體展開遊說工作。
*
10月18日,行政院「生育保健法」拍版定案並送至立法院。思考期部分由五天又再改為三天。此院版「生育保健法」引起行政院內部的婦女權益委員會強烈反對,還引起婦權會委員李佳燕、蘇芊玲、黃長玲、謝臥龍辭職抗議。
*
10月23日,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權會、婦女新知基金會、高雄市新知協會、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等民間婦女團體及學生團體共同舉行記者會,抗議行政院版生育保健法草案、並進行連署與呼籲。
*
12月11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開生育保健法公聽會,婦女團體推薦出席代表有馬偕江盛醫師、萬芳鄧惠文醫師、高雄婦女新知協會理事李佳燕、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蘇芊玲理事長、台北市女權會李兆環理事長、及國際特赦組織曾威凱秘書長。學生團體亦於立法院前表演行動劇表示反對強制諮商及強制思考期之規定。立法院並於同日下午召開生育保健法逐條討論,會議並未論及強制諮商及思考期部分。
*
12月11日下午立法院審生育保健法至第八條(楊版第7-1條)。
2007年
*
1月4日,立法院審生育保健法,因委員出席人數不足流會。
*
2月,台灣女人連線出版生育保健法小手冊--「女人的身體是誰的?優生保健法來決定」。
*
5-7月,「台灣女人連線」舉辦6場「人工流產思考期座談會」,從電影欣賞(If
these walls could
talk.)切入,透過電影方式呈現多種女性的處境及困境,並藉由討論影片的過程瞭解社區婦女對於人工流產之想法。其後再由講師及專家學者介紹目前法規,並與與會者對話,瞭解需求。合辦團體為:「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高雄縣向陽家園」、「台南縣北門社區大學」、「高雄縣慧質熱愛生命協會」、「台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以及「花蓮縣洄瀾婦女權益發展協會」。
2008年
*
5月13日,台灣女人連線與立法委員黃淑英國會辦公室舉辦「2008生育保健法婦女團體座談會」,針對婦團版「生育保健法」草案內容作討論與意見交流。
*
7月10日,台灣女人連線草擬之「生育保健法」6月份由黃淑英委員送入立法院並完成連署。
+ read more
人工生殖法答客問
自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由於此生殖技術與婦女息息相關,台灣女人連線長期追蹤此議題,並於2005年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草擬、提出「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這個延宕多年的草案於2005年10月6日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第一次草案大體討論,經過多次討論及協商後,終於在2007年3月5日三讀通過,並於2007年3月21日總統公佈施行。
Q1:「人工生殖法」在規定什麼?
A:「人工生殖法」主要針對不孕夫妻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加以規範,及確保不孕夫妻、人工生殖子女、生殖細胞捐贈人之權益。此外,也針對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對於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新的問題加以規範。如果只是取出夫之精子植入妻體內則不在此法涵蓋範圍。
Q2:人工協助生殖科技是什麼?
A:人工協助生殖技術(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簡稱ART)指利用生殖醫學的協助,以非性交之人工方法,達到受孕生育目的之技術。幾種常用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如:人工授精、試管嬰兒(IVF)、胚胎輸卵管植入術、卵細胞質內單一精蟲注射法(ICSI)等等,都是屬於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的範圍。(詳細閱讀)
Q3:誰可以接受人工協助生殖手術?
A:目前法案中規定,唯有婚姻關係中之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並經過醫療機構檢查評估後才可接受人工生殖手術:
1. 夫妻二人中,一方經檢查診斷罹患不孕症
2. 罹患重大遺傳性疾病
3. 自然生育有生育異常子女之虞
4.
夫妻二人中,至少有一方具有健康之生殖細胞(不可同時接受捐贈的精子及卵子)
5. 妻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代理孕母為違法行為)
Q4:實施人工生殖有哪些限制?
A:1. 不可使用專供研究用途之生殖細胞或胚胎。
2. 不可以無性生殖。
3. 不可選擇胚胎性別。
4. 不可精卵互贈。
5.
不可指定人捐贈生殖細胞,但醫療院所會提供捐贈人之種族、膚色及血型資料,供受術夫妻參考。
6. 不可使用培育超過七日之胚胎。
7. 每次植入胚胎最多4個。
8. 禁止使用混合精液。
9. 禁止使用境外輸入之捐贈生殖細胞。
Q5:捐贈生殖細胞(精子卵子)有何限制?
A:1. 男性年齡20-50歲之間。女性20-40歲之間。
2. 不可販賣生殖細胞。
3. 不可指定受贈夫妻。
4.
只可提供受術夫妻完成活產一次,剩餘細胞需全數銷毀。
5. 只可保存10年,10年後銷毀。
6.
所捐贈之生殖細胞,日後不可請求返還。但除非證明捐贈後出現生育功能障礙,則可請求返還未經銷毀之生殖細胞。
Q6:夫若死亡,妻是否仍可以使用夫生前所儲存之精子或胚胎?
A:「人工生殖法」規定,受術夫妻中生殖細胞(精子/卵子)提供者死亡時,
其生殖細胞必須銷毀。如果夫妻有儲存胚胎,一方死亡後胚胎也必須銷毀。原則上,醫療機構每一次施術時,都必須取得受術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以避免單方要求施術的爭議,因此不只在死亡的案例上,夫妻婚姻無效、撤銷、離婚等情形時,也不能做人工生殖手術。
Q7:如果夫或妻日後發現當初人工生殖手術受到詐欺或威脅時,人工協助生殖所生的小孩怎麼辦?
A:夫或妻發現被詐欺或被脅迫後六個月內可提起否認之訴,但子女出生滿三年後則不可提否認之訴。
Q8:單身及同志是否可接受捐贈精子、施行工協助生殖手術?
A:「人工生殖法」規定只有婚姻關係中之夫妻才可施行手術。醫療院所如違法
對單身女性施行人工協助生殖手術,將依醫師法規定懲戒。
Q9:為何只開放給異性戀夫妻,而不開放給同志伴侶也可施行工協助生殖手術?
A:此法主要對象是「病理上被診斷為不孕症者」,而不僅僅是「有生育意願者」,
若就此脈絡而言,並非只要夫妻就可以做人工生殖手術;在「病理上被診斷為不孕症者」的前提之下,即使適用對象不以夫妻關係為限,無論異性戀、同性戀,都一樣難以適用。
另外,人工生殖法是特別法,除了人工生殖的部分有所規範,其他關於父母子女關係親權行使,甚至後續的繼承等等,還是必須回歸民法。目前同志關係多數不被原生家庭認可的情況,該子女的處境更是令人擔心。舉例來說,若女同志伴侶間懷孕的一方萬一不幸過世,另一方無法使得該子女有繼承權,無法於身後照顧該子女,如果死亡一方的家屬不認同這個小孩該怎麼辦?
考慮到子女最佳利益的立場,當務之急,依然是從根本大法--民法著手,放寬對一夫一妻的婚姻定義的限制,爭取同居與同志共組家庭合法的權利,以期一步一步的朝著更性別平等、去歧視的方向,讓單身生子及同志夫妻都可逐步放寬。
這幾年來生殖科技不斷地在進步,許多不孕症夫妻也對於人工協助生殖抱持著希望的態度。然而這項新科技真的如此神奇且安全嗎?事實上,根據2008年的報告,目前台灣試管嬰兒生殖技術的活產率僅為27.1%,而安全性的部分,英國政府資助的醫學研究委員會(_Medical
Research
Council_)在2004年年底時業已表示,要証明人工授精手術安全的證據目前其實是不足的,仍然需更大量、並更精密的追蹤調查,以確保試管嬰兒及母親的健康。而2008年8月的英國醫學期刊_(__British
Medical
Journal)_也再次提出質疑,認為透過醫療介入的方式來幫助不孕夫妻懷孕效果可能不如預期。
人工生殖科技對於女性健康的影響:
許多研究發現,為了作試管嬰兒手術(IVF)而打排卵針的婦女,較容易出現一些如流產、大量出血、子宮外孕、或卵巢過度刺激症候群(OHSS)的併發症,最嚴重者甚至死亡。此外,每7位施行試管嬰兒手術的女性,就有1位會因為嚴重的併發症而住院,機率比自然懷孕的婦女高出一倍。早產、子癲前症、難產、及剖腹產的情況也比一般婦女高。
人工生殖科技對於小孩健康的影響:
接受過不孕症治療的夫妻,將來生下的小孩容易出現自閉症的機率是其他人的4倍,也較容易有癌症、及腦性麻痺、智力遲緩等問題的出現。除了癌症等重大疾病之外,小孩得到注意力不足過動障礙症增加了40%;對聽力及視力的影響將近兩倍;而住進新生兒加護病房、住院3天以上的機率也比一般人高30%。
2007年一項針對從軍男性所做的例行健康檢查研究中發現,
母親曾接受過不孕症治療所生的男性,明顯有生殖健康受損的問題。包括精子濃度比其它人低了46%、精蟲數也少了45%、睪丸較小、能動及外觀正常的精子較少、男性激素也較低等問題。但這些問題並不具有統計顯著性,跟哪些機制的介入有關目前也仍然不明,因此仍需更大型的研究。現在生活壓力越來越大,環境及心理因素都有可能使人不孕,因此使用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人也越來越多。雖然不孕症在男女身上都有可能發生,但畢竟懷孕的還是女人,所有侵入式的手術也都是在婦女身上施行,但是關於手術對婦
女身體健康風險的研究在台灣卻一直不受重視。我們希望以上研究報告能提醒國內各界的注意,並能從女性身體健康的立場,重新檢視人工協助生殖科技。雖然大部分試管嬰兒的小孩都很健康,不過民眾有權利瞭解醫療院所可能會造成的傷害,這也應該是民眾接受手術之前必須知道、納入考慮要件的資訊。
+ read more
人工生殖法要點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在經過三次併案審查行政院版及賴清德版之「人工生殖法草案」
,與黃淑英委員所提之「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後,這個延宕了十多年的法案終於在2006年5月22日初審通過。要點如下:
1. 法案名稱訂為「人工生殖法」
2.
「諮詢委員會」,確立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3.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益法人得接受生殖細胞之捐贈、儲存或提供(精卵銀
行)。但手術施行仍須核准之醫療機構。
4. 捐贈者:
*
年齡上限男性為五十歲,女性為四十歲。
*
無償捐贈。
*
無國籍限制。
*
結婚者不需經過配偶同意。
*
所捐贈之細胞只能供活產一次、保存期限為十年。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不得指定受捐贈對象。
*
捐贈後不得請求返還,除經過診斷證實有生育障礙。
5. 受術者:
*
無年齡上限
*
需為在婚姻關係中之夫妻
*
一方不孕或有重大遺傳疾病。
*
妻需能以子宮孕育生產胎兒,
*
夫妻需有一方有生殖細胞
*
不得指定捐贈對象,但可知捐贈者之種族、膚色、血型資料。
*
每次實施手術前均需夫妻雙方再次書面同意
*
婚姻撤銷、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人工生殖之胚胎必須銷毀
*
夫妻間生殖細胞提供者要求、或死亡時,生殖細胞必須銷毀。
6. 人工生殖子女
*
既使受術夫妻婚姻撤銷或無效,人工生殖子女同樣視為婚生子女。
*
捐贈者與人工生殖子女在法律上無任何關係,且雙方將不知道彼此之姓名等個人資料。
*
結婚對象有近親之虞者,針對親等的部分向主管機關查詢。
7. 人工生殖機構及醫療院所
*
申請許可核准後之有效期限為3年,屆滿需再次申請。
*
手術前有對捐贈者或受術夫妻生理及心理檢查評估之義務,並製作紀錄。手術後也需將施術情形製作紀錄。
*
施行人工生殖前,必須先向受術夫妻說明其必要性、施行方式、成功率、可能之併發症、危險、及其它可能替代治療方式,取得瞭解及夫妻雙方書面同意。
*
使用生殖細胞前,須經主管機關查核才可使用。
*
因歇業或其它因素要轉贈生殖細胞時,必須有細胞提供者之同意。
*
不可使用培育超過7日,及專供研究用途之胚胎。
*
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最多4個。
8.
意圖營利、仲介細胞買賣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並科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
9.
以詐欺、脅迫等方式使人施行人工生殖者,包括教唆犯及幫助犯,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告訴乃論罪,刑度由法官決定。
衛生署人工生殖相關辦法請見:http://www.bhp.doh.gov.tw/ectogenesis/index.html
+ read more
醫療營利化誰倒楣
醫療營利化誰倒楣
2013/8/9
行政院長江宜樺拍板定案的「自由經濟示範區」方案在今(8/9)日對外宣布,其中國際醫療服務中心部分預計先在桃園、松山二空港設立「前店」,並搭配39家醫美、健檢、重症醫療院為「後廠」。依照「前店後廠」的規劃以及將台灣整個開放成為「自由貿易島」的終極目標,「國際醫療」顯然就是蓄意將台灣整體醫療服務往營利化的方向進行的手段。
其實長期以來,醫療服務是否可以營利化、公司化的爭議從未曾在公共衛生和醫療經濟學的領域缺席。支持營利者認為,醫療服務無法獨善於藥品、醫材等營利產業之外而不營利,且市場化(商品化)的力量,可以提升有限醫療資源的使用效率,每個人會依自己的偏好,理性選擇最佳的方案以減少浪費。反對營利者則認為,營利將帶來資源的扭曲,過度的追求利潤將會造成價格高漲,首當其衝被犧牲的就是沒有錢看病的窮人、經濟弱勢的女人以及利潤不高的偏遠地區,造成醫療資源的城鄉失衡。此外,營利化也可能會出現沒有利潤可圖的疾病/病人就不被積極治療,而利潤大的醫療服務/治療又被過度使用的問題,例如長期呼吸器泛濫就有類似的爭議。營利化的結果對一般民眾更可能造成醫療的階層化問題,衝擊醫療資源分配的公平性及窮人就醫的可近性,例如有錢人可使用各種高科技產品、住高級病房,窮人可能要睡走道或甚至連最基本的醫療都要不到。
WHO在
2003年表示社經地位越低者壽命越短且病痛越多。貧窮的因素有很多可能,雖有人歸咎是個人行為(如懶散)所導致,但社會結構也始終難逃其咎。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Amartya
Sen說,健康是人類追求任何自由或一切事物時最基本、最重要應具備的條件。如果一個社會結構讓人落入貧窮,而若醫療體系又因為醫療營利化導致階層化不讓窮人擁有健康這個基本條件使其有機會去脫離貧窮,其實已經牽涉到雙重的社會不正義的問題了。
當一個人飢餓時,也許他可以隨心所欲選擇不同價位的食物,可以選擇高價牛排,也可以選擇在家自己煮。如果吃不起牛排可以不要吃,但生病時卻是不能不看醫生。一般的商品是可有可無,但是醫療卻是攸關健康甚至生死,尤其是在面對不可預期的疾病或意外風險事故時,負擔不起的醫療費用往往會成為個人或家庭陷入貧困。這就是醫療的屬性不同於其他商品的地方,也是醫療服務不應該商品化、營利化的最根本主要的原因。台灣在健保出現之前賣房賣女兒以籌錢治病的悲劇其實離現在並不算遠,我們不應該如此健忘。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