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無法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 (2012/09/28)
「生命無法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
代孕制度不該草率上路
發稿日期:101年9月28日
經媒體報導資深藝人王芷蕾在美國透過合法代理孕母的幫助生下健康寶寶後,代理孕母制度再度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與討論。而這期間,衛生署國民健康局也準備透過所謂的「公民審議會議」結論,伺機將長年引發爭議的「代孕生殖法」草案推動上路。在公布公民結論(廿九日)的前夕,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簡舒培常務理事、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台灣展翅協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何碧珍秘書長、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白麗芳處長、基督徒救世會解慧珍執行長、婦女救援基金會康淑華執行長、勵馨基金會紀惠容執行長等婦女與兒少團體共同出席記者會,除了質疑公民審議會議的設計有瑕疵,會議結論的客觀性或代表性備受質疑之外,並針對目前國健局規劃的代孕制度,提出三聲無奈、五大缺失之聲明,沉重呼籲代孕制度不該草率上路。
兒福聯盟文教基金會陳麗如執行長說明召開此次聯合記者會的目的:一直以來,許多兒童、婦女等專業團體都認為衛生署公布的「代孕生殖法」草案不僅罔顧代理孕母身體自主權,亦不重視兒童權益,但我們不但沒有看到國健局針對這些爭議研擬解決之道,反而打算透過一個缺乏多元專業團體聲音的公民審議會議來作為推動的依據,其粗糙的做法實在令人擔心,這個諸多爭議的「代孕制度」若貿然上路,勢必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因此婦女、兒童團體共同聯合召開記者會,具體提出專業團體針對「代孕制度」質疑,並沉痛呼籲,希望各界能冷靜再想想,千萬不要讓問題多多的代孕制度草率通過。
■無奈一 子宮工具化,造成代孕者身心傷害
女權會簡舒培常務理事表示,醫療科技的植入,使女體成為嬰兒生產線。生命的孕育一旦工具化,女性身體經驗則將被忽視。有償的代孕行為,更顯現委託者與代孕者權力支配不平等。在權力不對等的情況之下,代孕者的權利容易被剝削,其隱私和健康都將因為外在的介入而失去保障。女權會希望草案進立法院之前,我們能夠重新思考醫療生殖伴隨而來所花費的成本代價。當醫療生殖成為「不孕夫婦傳宗接代」的唯一途徑,這樣的進步反而成為父權的複製以及延續。
婦女救援基金會康淑華執行長也認為,儘管不孕夫妻期望藉由此制度爭取養兒育女之權利,然而代孕女性的身心安全、身體自主權、個人隱私權,以及不被化約為商品等身而為人應享有的基本人權,卻絕不應為此而遭受忽視、剝奪。
令人擔憂的是,代孕者將來要承擔的身心痛苦及風險,更較女性自然懷孕為甚,若開放孕母捐卵,其受孕過程需忍受藥物排卵,即便僅是「借腹生子」也要忍受植入胚胎的痛苦,更需自行承擔因施術而產生的種種危害健康與生命安全的風險,2005年11月,芬蘭研究員在分析20,000名婦女的問卷調查後發現每7位施行試管嬰兒手術(IVF)的女性,就有1位會因為嚴重的併發症而住院,機率比自然懷孕的婦女高出一倍!
此外,代孕者亦可能在懷胎十月的過程中,與腹中胎兒產生情感,致使在代孕契約結束後導致分離焦慮等心理壓力。而這些問題,絕非單純透過委託夫妻與代孕者間的一紙契約即可解決。
■無奈二 子宮商品化,階級間剝削情況將更為惡化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理事長認為,從醫療倫理的角度,不能為了救人性命而要求健康的人捐出一個腎臟。那麼,我們是否為了滿足一些人擁有自己小孩的欲望而讓第三者承擔相關風險?台灣到底有多少人有“使用”代理孕母的需求?會不會只是有影響力的少數人?
國外研究指出,即便是禁止商業代孕的國家,絕大部份的委託夫婦也都是社會中上階級家庭,而代孕者則多為失業婦女。這樣的現實,正突顯出代孕制度將無可避免地擴大社會階級的不平等,而令弱勢婦女的子宮,淪為富裕家庭得以消費、使用以繁衍後代之商品。尤其按國健局草案,代孕者資格限制為曾有生產經驗、年齡介於二十至四十歲之婦女,對此規定,我們實不難想像一旦此制度施行後,或將促使許多身陷經濟困境的單親婦女,犧牲自身健康而承接代孕工作。
勵馨基金會紀惠容執行長亦表示,如果用人工生殖科技解決不孕問題的同時,我們還必須面臨到子宮被化約為工具或是商品的情形。國外的經驗也顯示,擔任代理孕母多是社經地位不高的女性,她們必須要維持生計而選擇從事代理孕母。
■無奈三 代孕制度造成不孕夫妻更大的壓力
雖然有人認為代孕制度是給予這些不孕夫妻「一線生機」,但是代理孕母問題的背後其實隱含女性一定得負責傳宗接代的壓力與社會的期待。有些不孕夫妻可能想要透過代孕者生育,但不可諱言有些不孕夫妻並不想如此,以往這些人只要試過人工生殖失敗後,即可不再強求,然一旦代孕制度通過,對這些人而言無疑是永無止盡的折磨,因為重視血緣的家族長輩可能會逼迫他們換過一個又一個的代母,就是不願意放棄希望,進而對他們造成更大的壓力。
_五大缺失,代孕制度草案罔顧兒童、代孕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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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一「我的生命值多少錢?」商業仲介形成代孕剝削
代孕生殖法草案中第二十條載明,代孕契約應無償為之。無償卻又有金錢(營養費、補償費等)來往,無法真的完全”無償”,再加上此次公民審議會議要討論是否要開放商業仲介,完全背離原始精神。
但台灣卻在思考代孕開放商業仲介的可行性,一旦開放,不僅蒙上營利色彩,亦有可能產生像台灣外勞仲介公司,對外勞與雇主形成雙重剝削的問題,仲介勢必為了討好付費者(委託夫妻),符合委託人之最佳利益,而嚴重侵害代孕者與兒童之權益。不可不慎。
■ 缺失二「誰可以決定我活下來?」代孕者、委託夫妻皆可定生死
就目前草案分析,孩子的生命權掌握在多達三個人手上。根據草案第二十五條規定,代孕者尚未因胚胎植入手術而懷孕者,代孕契約可因委託夫妻離婚而終止。而此處胚胎是指受精卵分裂未逾八週者(第二條)。意味著只要委託夫妻離異,即可隨時終止代孕契約,此規定不僅對代孕者毫無保障,對於即將誕生的小生命也不盡公平。第十四條更是羅列胎兒若經診斷證明有嚴重遺傳性疾病或畸型發育之虞,委託夫妻可要求人工流產,而代孕者只要證明繼續懷孕有害健康與生命,或是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代孕者即可決定施行人工流產,孩子的未來掌握在三人手中,生命就這樣被博奪。
■ 缺失三「我的媽媽是誰?」給卵、提供子宮卻毫無關係
草案第十五條規定,代孕生殖所生之子女,從受精卵著床開始即視為委託夫妻之婚生子女,明顯已違背我國民法分娩者為母之規定,草案中卻未見此法律爭議的解決管道。
此外,目前許多國家規定,委託夫妻必須要透過收養或是準收養之法律程序,孩子才是委託夫妻之子,並且准許孕母有一定期間之反悔期。英國甚至不承認代孕契約的效力,規定代孕者在交出孩子前,她都是肚中孩子的母親,她對自己、及所懷的孩子享有絕對自主權。
反觀台灣,著床那一刻起孩子即成為委託夫妻之子,可謂創下世界各國之先例,再加上公民審議會議討論是否要開放孕母之卵子,意味著孕母可能提供了卵子以及子宮孕育生命,在法律上卻跟孩子毫無關係,嚴重物化孕母,對孩子而言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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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四「如果我不如預期完美,你們還會無條件愛我嗎?」
不只是代孕者可能反悔,委託者也可能反悔,生殖科技有其極限,孩子生出來時可能有身心障礙,或是剛生出來時看不出來,但是後來發現發展遲緩或有其他的疾病,這些難題都需要面對。
基督徒救世會解慧珍執行長表示,如果建立健康家庭是不孕夫婦的願望,為何孩子是否有雙親DNA被列為主要條件?如果親子關係必須由血緣開始,那麼當『親生』的孩子被認定不符期望時,有誰會保障他們的權益和福祉?
如果是自己生的,再怎麼怨也只能怨天;但如果是代孕者生的,就多了可以責怪、甚至控告的對象。在訴訟過程中,孩子可能會被排斥,視為瑕疵品,想要退貨。或懷疑是因為代孕者在代孕期間,做了危及孩子的事情,甚至反過來要求代孕者賠償。
此外,雖然草案中第十五條認定孩子是委託夫妻之婚生子女,並規定代孕者、政府、社福機構等第三者可代為申請登記,並視需要給予委託夫妻心理輔導。以避免孩子面臨沒人要的困境,但我們心理輔導資源是否足夠給予這樣的家庭長期支持,令人懷疑。而且能提供事前評估的專業人員更是付之闕如,令人擔憂,未來如果真的開放代孕制度,是否有足夠的專業人員來評估委託夫妻、代孕者的心理狀態,並做出專業正確的判斷,讓人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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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失五「我可以知道我的身世嗎?」代母變成隱形人
根據現行草案精神,代孕者基本上只是出借子宮(或卵子)之人,與孩子毫無關係,並且無規定委託夫妻應與孩子討論代孕之事,以及讓孩子與代孕者有所聯繫。生命的孕育本該是自然之事,但為了解決大人的遺憾,卻要”刻意”讓孩子在另一個女性的子宮裡孕育、成長,然後又決定他跟這個孕育他的女性毫無關聯,當孩子慢慢懂事後,他要怎麼理解他的生命是從另一個女性的子宮開始,但那人對他來說什麼都不是,他要怎麼理解、解讀,孕育他十個月的女性有得到了一筆”補償金”?
他要怎麼跟同伴說明他複雜的”身世”?更別說如果大人間有了爭議,孩子注定被迫全盤接收所有不幸的後果。
反觀國外多數代孕者會定期探視孩子,以英國為例依二○○三年的調查,代孕者與委託者有近三成是親友,多數代孕者會定期去探視孩子。代孕者在孩子生命過程還是扮演一定的角色,不是把代孕者當作孵卵器,目的達成後就完全切割開來。
代理孕母來自執著基因、血緣的觀念,也反映出我們對傳宗接代的重視。英國甚至開放人工生殖精卵捐贈者的身分,讓經由人工生殖生下的孩子在十八歲後,經過心理諮商,就有權得知捐贈者的身分。這也是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在一九八九年通過的共識,孩子有權知道自己的身世,不管是對他們尋根、自我實現、了解自己的健康,都有一定的意義。但現行代孕草案對此毫無規範,也未提及要有協助兒童的資源。
為了捍衛兒童、孕母權益,與會的兒少與婦女團體將共同發起「生命不可代理
孕母不是工具」聯署,號召更多團體、個人能共同響應;除此之外更希望國健局且慢讓問題多多「代孕生殖法」草率上路,應召開公聽會,收集更多專業團體、專業人士廣泛意見。
「生命不可代理孕母不是工具-反對代理孕母草率上路」聯署:
http://campaign.tw-npo.org/sign.php?id=201209262032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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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額協商最大破壞因素:衛福部濫權與不為 (2013/09/2...
總額協商最大破壞因素:衛福部濫權與不為
本週五與週六健保會將進行103年度、高達近六千億健保總額成長率與分配之協商,民間監督健保聯盟(下稱督保盟)於今日(24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說明,總額協商的最大破壞因素便是衛福部本身。
衛福部的濫權與不為將成總額協商最大破壞因素,濫權包含102年公告之成長率違反協商結論、逕自將狂犬病疫苗納入健保給付、依醫學中心給付之醫院家數增加等等,不為則包含蓄意延遲實施DRGs、專案計畫超標又不落日、任憑護理費變成醫院私房錢、支付標準只增不減等等,影響數百億。督保盟呼籲衛福部應以人民利益為最大依歸,尊重健保會協商機制,勿將黑手伸進健保會,並籲請付費者代表堅守岡位,為人民看緊荷包!
衛福部慣以政策墊高總額,是屬濫權,影響數百億
衛福部慣以政策墊高總額,並且不經協商屢有前例,首先102年衛福部公告之總額成長率及專款均遠高於付費者代表同意之協商金額,明顯向醫院方傾斜,影響達80餘億,今年之後全部滾入總額成長基期。其二,日前衛福部宣布,現行由疾病管制署負擔之人用狂犬病疫苗,在全民健保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的反對下,仍欲強行明年一月納入健保給付,預估年需金額一億,無疑帶頭違反程序正義。其三,醫學中心家數上限雖未取消,然因衛福部朝向評鑑達醫學中心『品質』之區域教學醫院,依醫學中心給付,實則已然開放醫學中心上限,依健保署粗估此舉至少年增60億元。此三項政策性成長,不僅有違法疑慮,更影響總額超過150億。
健保改革停滯使自費攀升,近300億專案計畫變小金庫
原98年底公告99年實施之五年五階段導入DRGs(住院診斷關聯群給付),因醫界抵制,只施行第一階段,自100年應該逐年導入第二及第三階段等,外傳衛福部因第二階段所涉及影響之自費特材利潤龐大,使部分醫界堅拒改革,導致政策停滯不前,第二及第三階段之DRGs,更佔全部住院費用之22%(約390億),未能如期導入,不但無法改革混亂的住院給付,亦同時惡化民眾自費,顯屬不為。再,為人詬病多年之年度專案/試辦計畫均近300億,不受監督,猶如健保小金庫,其中諸多計畫均試辦十年左右,十年已累計二百餘億,皆未能落日,且部分如慢性B、C肝炎之試辦,甚至每年高達35億,超出協商金額約五成,早已超過試辦計畫之精神,影響總額點值;另如累計逾70億之住院護理費,年年編列25億,若不見積極監督醫院分配給護理人員之機制,形同給醫院私房錢。第三,支付標準之改革迫切,為反映五大科之艱辛,明年預計編列51億元改善急難症之支付標準,然而支付標準之調整卻向來只增不減,
對於支付標準中可能使利潤過高而誘導過度利用者,或對不良之治療方式、醫藥材等退場機制之評估,均不見提出,嚴重影響改革。
籲付費者代表堅定守護民眾權益
協商是健保法賦予健保會之實質權力,任何涉及給付、付費能力與被保險人權益有關的事項,均須經健保會審議。牽涉近六千億之健保總額分配機制,是影響民眾保費費率、支付制度改革、醫療品質等健保永續的最重要手段,督保盟呼籲衛福部應將自己視為『周處』,杜絕將手伸進協商,並且尊重協商機制,不應慣以政策指導破壞協商精神。督保盟
並呼籲付費者代表堅定守護2300萬民眾權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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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7 有話直說:國際醫療專區勿特權化
做為社會公民關心台灣醫療的一份子,自三年前政府推動國際醫療之際,個人即明白表示不反對國際醫療,但堅決反對設立特區及公司化的設計。
理由很簡單,醫療的核心價值是照護病人,醫療的終極目標是病人的康復。如果將它當生意做,則有違醫學倫理。尤其台灣千瘡百孔的全民健保,之所以受到國際肯定,其唯一的理由是健保所標榜公平正義的中心思想。結果,行政院卻背道而馳,鼓吹醫療商業化,准許特區少數院所享受特權優惠,顯然違反自由經濟最基本的原則,令人有精神錯亂的困惑。
特區效率競爭低
近日樂見《經濟日報》社論《示範區以產業而非地域的範圍》文中:「當初政府要把國際醫療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時,曾有到底要設幾家,要設在哪裏以及要由誰來設的爭議,這只因為特區中有特權利益……,然而國際醫療設在特區,其人員和設備都難和國內醫療共用,因此其效率和國際競爭力也會偏低,在幾經討論之後,政府終於明智地決定現有39家國際醫療院所都可以不必在示範區另設醫院。」
此社論更可圈可點的論述是:「產業別的優先自由化可讓符合條件的廠商同享自由化的權益,不會造成不公平競爭和低效率。
政府莫自找麻煩
政府不必再採取限制家數,挑選少數投資者,以及管制區內區外資源和權益的流通等違反自由經濟的政策,因此也更符合真正的自由經濟。」
個人認為既然「自由經濟示範區」的討論已經逐漸朝著順理成章的方向進行,非常期待政府在積極推動國際醫療,思考其配套措施時,嚴守自由經濟的原則。
政府唯一要做的是,消除簽證、停留期限的障礙以及國際病人收費的自由化。千萬不要自找麻煩,為了提供特定少數利益關係人的特權優惠,製造差別待遇,卻無法自圓其說,而進一步失去人民對政府的信任。
(黃達夫,和信治癌中心醫院院長)
*本文轉載自2013/08/17 蘋果日報《蘋果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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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安全大黑洞 全民竟成白老鼠食藥署違法 「藥」命...
藥品安全大黑洞 全民竟成白老鼠
食藥署違法「藥」命三部曲:不為、隱匿、掩蓋
食安問題接二連三,現與民眾健康密不可分之藥品安全與品質管理亦出現嚴重安全黑洞!立法委員陳節如於近月接獲檢舉指出,有許多藥品違法上市,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
不但未能依法處分,反而企圖隱匿與掩蓋!知法犯法!立法委員陳節如與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於今日(8月30日)上午召開記者會,揭發並檢舉食藥署使全民無端成為白老鼠的違法真相,強烈要求食藥署立即公布危及民眾用藥安全的藥品清單,並依法即日下架,而相關人員知法犯法,應接受調查。
藥證疏於管理,3841項藥品涉危及藥品安全與品質
今年一月,食藥署執行GMP查廠時(見附件一),發現諸多藥品「與處方不符」等與許可證內容不一致的現象,涉及違反藥事法、藥物優良製造準則及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嚴重危及藥品品質與安全的現象,例如:仿單、包裝、賦形劑與未做生體相等性(下稱BE,簡而言之,是學名藥上市前必須進行人體臨床試驗,以測試藥品血中濃度與原廠相較是否符合法規要求)等;至三月為止已發現至少高達3841品項不符規定,卻仍允許繼續生產販售,其中衝擊民眾用藥安全最大者為「應做生體相等性(BE)試驗而未做」之項目。
食藥署二十幾年來長期『不為』,忽視全民用藥安全,藥物許可證之管理零零落落,未能強制依法落實藥廠必須在處方變更時報備核准,或應完成BE試驗後才能取得許可證,導致有許多廠商在生產和販售藥品時,發生「與處方不符」的違法現象,違規情形嚴重,已嚴重戕害本國民眾健康、藥品品質與國家形象。
隱匿、掩蓋,一錯再錯,竟以全民用藥反應取代BE臨床試驗
BE臨床試驗可視為學名藥品上市前,藥品品質的基本門票,食藥署未依法要求藥品應完成BE試驗即核發藥證販賣為先,後竟未依法要求有安全疑慮的違規藥品停賣,竟於今年3月28日發文(請見附件二),公然違法放水,罔顧人民生命安全,公文明確指『對於應執行BE之品項,若已上市多年,已有長期使用之臨床經驗,如無重大嚴重之不良反應或療效不等事件發生,其臨床經驗得以取代生體相等性試驗(BE)。』,意圖隱匿並以『上市五年內全民沒有吃出問題』即免做BE就地合法,尤有甚者,上市五年之內,依法應停賣、下架甚至廢止許可證的藥品,可享有兩年『補做BE』的期限,補作BE臨床試驗期間竟能照賣,等同由健保出錢,在醫師不知情下,全民當白老鼠,民眾深陷用藥危機!食藥署『獨步全球』,宣告:藥品即便違法賣了五年沒出事,就等於有效,不作臨床試驗也無妨。對於食藥署掩蓋依法應執行BE的事實,絕不能容許。
食藥署帶頭漠視民眾用藥安全不止這樁,先前有食品廠為藥品代工包裝,接著立法院預算中心102年針對食藥署提出糾正,其中最嚴重者莫過於應對危害藥品下架之回收率,連續三年嚴重偏低(見附件三),其中涉及多項慢性病藥、鎮靜劑、氣喘藥等,顯示食藥署違法、失職,已無能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
為健全優質學名藥,要求公佈不合格名單,相關人員接受調查
根據健保署資料顯示,『品質』是健保給付藥品的重要政策依據,目前健保給付藥品高達16654項,其中逾專利期之學名藥為15430項,占藥品品項數達92.6%,顯見學名藥對守護民眾健康的重要性。然一直以來食藥署卻疏於稽查,事發後持續隱匿與掩蓋,帶頭破壞學名藥品質,同時又拒絕公布不合格藥品名單,其心可議!為保障民眾用藥安全並支持台灣優質學名藥,不容魚目混珠!我們絕不容許食藥署使全民無端成為白老鼠,強烈要求食藥署立即公布危及民眾用藥安全的藥品清單,並依法即日下架,通告全台醫療院所,相關違法失職人員並應接受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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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開源節流處方一:收齊168 增進保費公平性(2006/0...
收齊168 增進保費公平性
近日健保財務之窘境引起諸多討論,健保局、醫界都說錢不夠用應該調漲保費,被保險人卻覺得錢好像付得越來越多,包含部分負擔、自費項目乃至掛號費,但給付項目不但沒增加,現在部分基層挾著退出健保,以綁架民眾就醫權益的方式跟衛生署及健保局進行談判,致使健保局不斷以借貸方式填補財務缺口。督保盟今日針對健保財務之解決建議方案召開記者會,就開源部分提出解決方案,希望政府首先依法就現有制度進行開源,而非直接向民眾喊窮。
督保盟指出,現行政府需依法歸還健保之財務尚包含預防保健及教學預算約50億未能全數編入公務預算,仍由健保局支付;而北高兩市政府欠款亦高達440億,還款雖未能有助權責基礎,但至少大幅降低健保債務。如果連政府都未能依法履行義務,卻總是向盡義務的民眾伸手,公平正義何在!
另督保盟指出,健保應檢討現制投保措施,以利正確徵收保費並且保障守法被保險人權益。現行各類被保險人投保金額及是否適法納保一直存在疑義,如勞保一直存在高薪低保之情形(如經常性薪資僅佔平均薪資之8成上下),此一方面健保雖有勾稽上之困難,但依主計處公布的各類職業平均經常性薪資,以工業及服務業而言(為最多就業人口),雖現行投保薪資已達其平均薪資之9成8,但勞退新制將衝擊經常性薪資的下降,因此,除應盡量達到依完全薪資納保外,並應進行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稽核,且提高軍公教人員之投保薪資比例與第一類被保險人相同,短期若將軍公教人員投保薪資提高至9成(現行為87.04%)則一年將可增加14.8億之收入。再者,另二、三類之平均投保金額應依法調升,增加之金額為23億元。且第六類之被保險人,經健保局查核未能依第一類保險人之眷屬或是其他不適法之身分納保,如民營機構負責人、自行執業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或其未滿20歲之子女、有勞保卻以第六類身份加保者,此類異常高達四萬餘筆,應儘速輔導適法納保,則可增加近80億之收入。總計約可增加168億之收入。
督保盟相信,全體被保險人均希望健保能永續發展,但無法接受許多人因投機納保,或保費繳納基礎失衡,而衝擊到保費收入,更無法接受政府未能積極節流、抑制醫療浪費下的健保財務缺口,要全民買單。下週督保盟更將提出具體節流措施之建議,若未見政府及健保局對保險財務之具體配套及改善措施,督保盟將反對包含部分負擔在內等任何形式的調漲,來加重民眾負擔。
調 整 項 目
收 入
備 註 說 明
1. 軍公教投保薪資比例由現行87.04%提升至90%
14.8億
以94年多元微調計算之基礎推估
2. 第二、三類被保險人依法調整平均投保薪資
23億
以健保局公布最新之平均投保薪資20100計算
3. 第六類被保險人適法納保
80億
以健保公布初步計算之數字部分回歸一類被保險人或其眷屬。
4. 預防保健及教學費用
50億
應以公務預算編列之缺口
5. 北高兩市等政府欠費
440億
累計欠費
總 計
607.8億
健保96年財務缺口為240億,扣除非權責基礎之440億,尚有167.8億之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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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
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不顧人民權益,偷渡保險業財團進入長照
我們為什麼關心長期照護
1993年台灣跨越老年人口達7%之門檻,成為WHO定義之高齡化國家,且持續快速老化,預計將於2025年老年人口達20%,邁入超高齡國家之林。社會老化加上少子化問題,長期照護已成個別家庭難以負擔的沈重責任。以現況而言,常將家中老人照護的工作視為女性的責任,根據98年內政部老人狀況調查結果,65歲以上老人日常生活起居有困難者,主要照顧者為配偶、子女或婿媳,合佔68.7%。其中男性老人由配偶提供照護的比例(25.43%)遠高於女性老人(8.88%),女性老人主要由女兒及媳婦照顧。再者,目前從事照顧工作的照顧服務員亦有九成以上為女性。此外,根據衛生署100年發佈的「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一階段)初步統計結果」,在日常活動功能(例如自行吃飯、如廁、上下樓梯、就寢等)、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使用電話、上街購物、備餐、料理家務、洗衣等)、以及認知功能等面向,75歲以上開始出現顯著的性別差異,年紀越大,女性失能比例就越高:85歲以上的男性有13.26%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20.04%失能;85歲以上男性有31.10%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44.12%失能;85歲以上的男性有19.82%認知功能障礙,女性障礙率則是37.33%,高出男性將近一倍。此意味女性雖然平均餘命較男性長,但失能比例卻較同齡男性來得高。因此,對於長期照護的需求亦較男性為高。
總體而言,不管從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角度,都使得長期照護不僅僅是社福議題,更是性別議題。
長期照護現況與爭議──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法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行政院於2009年對外表示,將推動制訂長期照護保險法以及長期照護服務法,前者用以籌備穩定充足的長期照護制度財源;後者則為確保長期照護服務品質,並促進國內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發展;衛生署同時成立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籌辦相關立法工作。
一、長期照護保險法
規劃中之長期照護保險法(以下簡稱「長照保險法」)草案,乃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之法源,預計以社會保險的形式,以全民或一定年齡以上民眾為被保險人,提供被保險人在發生失能情況時,經過一定評估,得以獲得長期照護服務,以減輕個別家庭之照顧負擔。然而,基於長期照護需求的特質,台女連與社福團體不僅針對是否以社會保險的方式架構我國長照服務的基礎有質疑,另外,18餘萬的外籍看護工於長照保險體系如何定位,以及長照十年計畫自2008年推動至今,僅3年餘,長期照護服務之基礎建置尚未完成,貿然開辦保險,是否會發生「繳保費、無服務」的情況?其中,台灣女人連線主要關注的議題,如下:
議題一:稅收制VS.保險制
由於長照保險費形同人頭稅,不論貧富皆需繳納,但近幾年來,政府頻頻為財團、鉅富減稅,卻規劃開辦長期照護保險,形同對一般民眾加稅。因此遭質疑,如不減稅,則稅收已足夠支付公辦之長照服務體系,根本不需要民眾繳交一輩子的保費。
再者,根據推估,國人65歲以上失能率不到10%,對於經濟弱勢的女性來說,可能會因為無迫切性而失去繳費動機,或是因為經濟上的考慮而無法支付保費,造成遭遇失能卻無保障的問題。
議題二: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
衛生署草擬中的長期照顧保險法規劃,在保險開辦初期提供現金給付,亦即有照護需求的民眾,可以選擇請領服務,或是請領現金,現金可用來作為保險開辦初期服務量能不足的替代方案,也可作為家庭照顧者的津貼。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在長期照顧服務量能不足的情況下,開放現金給付將使女人更有「正當理由」被要求留在家中照顧失能家屬,加劇照顧責任的性別不平等。日本2000年開辦介護保險時,婦女團體亦有類似疑慮而抗爭,直到2006年第一次總體改革,爭議始終未曾間斷,因此日本的介護保險至今仍僅提供照顧服務為主。有鑑於日本經驗,婦女團體憂心隨著長照保險現金給付之開辦,可能加劇女性與照顧責任之連結,對女性處境更加不利。
台女連的立場
一、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建立,無論採保險制或稅收制,對於財源籌措,國家需負較大的責任。
二、服務體系之建立除應具便利性外,亦應思考創造國內、在地之就業機會。
三、長照服務之提供應提供實物給付,不宜提供現金給付。
四、衛生署應針對長照保險規劃召開性別影響評估。
長照保險法進度
長期照護保險法歷經多次討論始終難以達成社會共識,2011年1月26日行政院長吳敦義於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之會議中,指示為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長照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第二階段推動長照服務法,建置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與網絡,第三階段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法列為第三順位,由此看來,行政院對長照保險法實施似與先前態度已有所不同。目前衛生署持續進行「國民長期照護需求調查」、「長期照護保險居家服務項目成本分析調查」,作為未來推動長期照護保險之基礎。
二、長期照顧(護)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係為規範長期照護之人員、服務內容、服務輸送方式、機構設置及管理標準、服務品質等事項,以確保長照服務品質,並保障服務使用者之尊嚴及權益。由於,現行法規並未有專法規範長照服務相關事項,關於失能者之長期照護服務措施及機構之規範分散於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護理人員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行政院於2011年4月8日將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然遭社福及婦女團體批評,該草案僅是「長期照護機構管理法」,不但缺乏對於長照服務體制全面性的思考,且關鍵部份如服務內容、法規整合方式等空白授權過多,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因此,台女連與老盟、殘盟等超過100個社福團體組成「長期照顧推動聯盟」(以下簡稱「長推盟」)除反對行政院版外,亦積極討論,完成「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並委託立法委員黃淑英、陳節如共同提案。
檢視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草案,民間團體有以下質疑:
1.服務項目類別與定義不一致。
本法中對於長照服務項目之類別定義不一致,分別以服務輸送方式、時間及對象定義,不僅概念無法一致,更缺乏周延性。尤其只提到長照機構依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等服務方式,卻未在母法清楚規範服務內容,嚴重影響服務使用者權益。此外,長期照顧服務有80~90%是由家人提供,本法卻只在附則中帶過,且又空白授權子法訂定,忽視家庭照顧者需求。
2.法規扞格未處理。
草案對現行規範長期照顧之各法,包含: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及退輔條例之間的扞格未處理。目前上述五法皆有其主管之長照單位及服務人員,行政院版對未來制度法規如何銜接未敘明,僅授權子法訂定設立類型及標準。
3.照管中心功能、地位不清。
現行各縣市之照管中心負責提供個案評估、再評估、核定及初擬照顧計畫(包括資源連結),有利於資源的掌控與整合,行政院版草案除未對現行照管中心之定位與功能予以法制化,並且將評估之業務得以委外辦理,如此可能使好不容易建立的服務評估體系因此瓦解。
4. 評估工具過於狹隘,恐難以照顧身心障礙者需求。
本草案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工具僅限於ADL、IADL,容易遺漏精神障礙者和失智者等身心障礙群體之需求。
5.以醫事人員、機構之方式管理,恐有過於醫療本位之虞。
行政院草案中明定長照人員應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且限於一處登錄,皆是目前醫事相關法規管理醫事人員的管理方式,其證照與執業的要求與長照人員之登錄管理是以人力資源的掌握為主有所不同。
此外,草案參考醫療網方式規劃,甚至對資源過剩區採取不同程度限制。事實上,長期照顧不同於急性醫療,不宜以醫療網的跨縣市思維提供服務,而是提供在地化、可及性、多元的居家、社區、機構式服務選擇,如果服務提供者不願提供,地方政府應主動提供加以補足。
6.關於外籍看護工定位及立場不明。
我國引進外勞提供照顧服務已長達20年,目前人數已超過18萬大關。行政院草案並未敘明外籍看護工於未來長照服務體系其訓練、資格等問題,再者,照顧是一種具本土文化內涵工作,行政院如欲以本法建置我國長照體系之法制,則不應迴避目前現存於長照體系中外籍看護工相關的問題。
7.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不清。
本草案未明定未來長照體系與醫療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包括連結醫院之出院準備、急性後期、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安寧療護、及其他與慢性病相關之照護服務;以及連結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住宅福利等,實難有效提供服務使用者連續性與整合性服務。
8.長照服務品質無所規範
長期照顧體系中,服務品質是不可或缺的要項,以長期照顧服務管理體系甚為健全的英國為例,即訂有國家最低標準,要求所有服務應達到其所規範的標準。長久以來,我國長期照護相關機構分屬不同法規所規範,各法規標準鬆緊不一,造成機構品質難以掌握,服務使用者無所遵循,為終結健康與社會照顧實務上不同監督作法和混淆的標準,全國照顧服務品質有一套單一標準,讓服務品質的提升往前跨進一大步。
台女連與長期照顧推動聯盟立場
1. 清楚明定服務項目。
2. 訂定相關法規之銜接機制時程。
3. 照管機制不應開放民間單位辦理。
4. 發展多元評估工具滿足服務使用者需求。
5. 應以在地化思維規劃長照服務辦法。
6. 外籍看護工之品質應與本國一致。
7. 應規劃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
8. 將長照服務品質要求納入法條。
長期照護服務法進度
長期照顧(護)服務法草案包含行政院版及由黃淑英、陳節如立法委員提出長推盟版,共有14個版本。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2011年5月2日、5月4日排定審議,截至第七會期結束,完成五條文審議,內容要點如下:
1. 本法名稱確定為「長期照顧服務法」。
2. 於用語定義中納入家庭照顧者。
3.
明訂政府應提供優質、普及化、多元化、社區化及可負擔性之長照服務。
4.
為避免失智症與心智障礙者無法納入長照體系,於身心失能者修訂為「身心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於使用可能之醫療及輔助器具後,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工具使用能力或心智活動能力仍部分或全部喪失者。」
5.
資源不足地區中央政府有責任督促或提供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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