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健康相關政策

 擴大參與 並建立兼顧保險與品質之監理指標 (2014/04/22)
擴大參與 並建立兼顧保險與品質之監理指標 (2014/04/...
  擴大參與 並建立兼顧保險與品質之監理指標   針對健保會103年第4次會議議程,民間健保會提出下回應,認為健保會在政策決定上,應有擴大民眾參與之規劃,並且建立兼顧保險與品質之監理指標。 擴大民眾參與為健保會之法定職掌與義務 根據103年第三次會議紀錄顯示,健保會會議主席鄭守夏在差額品項議題討論上,對於委員建議『必要時可召開公聽會或與相關專家、病友團體召開諮詢會議』之提案,予以否決,除認為健保會不會比健保署『專業』外,另召開公聽會亦不符健保會『權責』,卻鼓勵健保會委員進行私下徵詢,實為不妥。依健保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與精神:『健保會委員於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公民參與活動。』,因此審議差額給付之品項前,所必須辦理之公聽會或相關專家、病友團體之諮詢會議,自屬於第五條之法定職掌範圍之內。『擴大參與、資訊公開』乃健保改革之重要精神之一,亦是民主社會之重要基石,仍籲請鄭主任委員及健保會所有代表,應秉持擴大民眾參與之理念,相關重大事項應要求幕僚協助辦理包含公聽會在內之各種必要之公民活動,以求反映民意。 謹慎建立兼顧保險需要與醫療品質管理之監理指標 本次討論事項為全民健保業務監理架構與指標建置案,至為重要!本案委由國內對於醫療品質研究相當傑出之臺大鐘國彪教授進行,然本案之監理指標討論初案,卻是由幕僚人員從中教授之研究案之建議中『自行篩檢』或新增部分指標後,交由健保會委員討論決定,其中可見偏好,甚為可惜。此份初擬指標,究竟著重國家公共衛生政策之效能,抑或保險支付之效率?是關切醫院本身之服務品質為多,抑或健保給付項目之服務品質?本會建議健保會應邀請鐘國彪教授蒞會與所有委員進行研究成果之發表,並以其專業與健保會委員分享其所選取之指標之用意,在委員充分了解下,方能選出適當之架構與指標,非導因於政府政策偏好或僅由幕僚篩檢,而監理指標之訂定其最大目的乃在於提升保險品質與效率,因此健保會應同時要求健保署對指標之結果進行原因分析,並提出除錯與問題改善之道,才是監理指標進行之最終目的。 故,建議本案緩議,待邀請鐘教授分享之後,再行議決為宜。 健保會應關切五大皆空專款之流向 報載醫院似未將五十億用於解決五大科困境之費用,分配給醫師,而健保署亦未要求醫院必須先行檢附報告,就將費用直接撥款給各醫院,可能重蹈護理費之覆轍,民間健保會呼籲健保會委員應積極關切此一專款之流向。解決五大科之困境可能包含直接提高五大科醫師薪資、增聘五大科之醫療與照護人力、簡化或改善工作流程以提高效率、改善工作環境以降低工作風險、提供輔助人力降低勞動負荷等等改善工作勞動條件,以留住或穩定五大科人力的方法,然而只是給醫院一筆費用,卻未能要求提供相對應的改善計畫與措施,無疑是肉包子打狗,毫無效用。我們呼籲健保會委員應立即亡羊補牢,要求已經取得相關款項之醫院應補附改善報告,另尚未或將來欲領取之醫院,應於附上改善計畫報告之後,始能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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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訂「生產風險補償條例」 婦女生產安心 (2014/03/07)
制訂「生產風險補償條例」 婦女生產安心 (2014/03/0...
  制訂「生產風險補償條例」 婦女生產安心 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2014-03-07 從2000年起台灣女人連線與婦女團體推動生產風險補償機制,迄今已逾10年。2008年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將「編列生育風險處理預算」納入參選政見。直到2012年衛生署終於推出「鼓勵醫療機構辦理生育事故爭議事件試辦計畫」,回應婦女團體與馬總統的政策訴求。這個三年計畫在今年年底期將屆滿,婦女團體希望生產事故的補償機制能夠延續落實.然而,試辦計畫進行了兩年,浮現一些根本的問題,而這些問題必須透過立法才能解決。因此,婦女團體要求制訂「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讓婦女生產安心! 試辦計畫的問題:沒有法源規範,形同撒錢 首先,計畫沒有涵蓋所有的婦女。受制於經費來源為「醫療發展基金」,申請與受償的主體是參與試辦計畫的醫療院所,而非婦女,導致某些狀況下發生的生產事故,婦女無法得到補償,尤其是偏鄉婦女,例如:在醫療院所以外的場所生產、就診的醫療機構未加入試辦計畫等等;其次,雖然在試辦計畫推行後,生產糾紛的訴訟大大減少,但是由於相關通報及檢討機制並未確實執行,同時,案件審查時,並不作事故的評鑑,所以,未能達成「有效改善、促使醫療品質提升」之計畫目的。 因試辦計畫沒有法律授權,政府無法編列公務預算設立基金,使受償主體回歸到所有的婦女;因為沒有法律授權保障,醫事人員不敢據實以報,無法得到真相;因為沒有法律授權,無法強制醫療院所落實事故通報及建立除錯機制。凡此種種,都是因為沒有立法,導致補償機制無法發揮應有的效益,而計畫屆期後的存續亦充滿不確定性。 「生產風險補償機制」應與「醫療事故補償機制」脫勾 雖然目前衛福部已針對醫療事故補償機制提出制訂「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並將生產事故之補償納入。但是,我們認為,生產事故補償機制應獨立並優先於一般醫療事故的處理,因為: 一、生產和生病不同。女人生產不但是個人的事,更是社會、國家的事,它和國家的人力、國民的健康與國家未來的發展息息相關。但是生產並不是沒有風險,國家應當要出面,保障女人生產的風險; 二、近幾年來,「少子女化」已成為國安的問題,而產科凋零、生產過度醫療化、生產的安全及品質堪憂。 制訂「生產風險補償條例」,設置生產風險補償基金 國家應儘速建立生產風險補償機制,編列預算設計補償基金,當生產事故發生時,第一時間補償婦女,使婦女免於糾紛或訴訟的二度傷害;同時建立除錯配套措施,避免防衛性醫療,提升醫療品質,降低生產事故、減少醫療糾紛,以營造一個友善、安全的生產環境。  因此,為了保障婦女的健康權益,我們要求將「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中,較具社會共識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與補償部分脫鉤處理,其中補償部分則儘速訂定「生產風險補償條例」專法,以取代現行臨時攤販式的試辦計畫,落實婦女團體多年來的理念及馬總統2008年的政見,並作為未來其他醫療事故補償機制之先驅政策。   記者會出席名單: 黃淑英(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 何碧珍(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秘書長) 簡舒培(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 吳宜臻(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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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需要新思維─突破人力、服務、使用、空間障礙 建立「社區大家庭的整體照顧服務」,實踐「永續社區,自在老化」!(2014/02/18)
長照需要新思維─突破人力、服務、使用、空間障礙 建立...
  長照需要新思維── 突破人力、服務、使用、空間障礙 建立「社區大家庭的整體照顧服務」, 實踐「永續社區,自在老化」!  2014.02.18 今年一月立院初審通過長照服務法,據悉此法係為「長照服務網」鋪路,將於民國105年銜接「長照保險法」。但是,我們發現,行政院「長期照護服務網計畫(第一期)-102年至105年」核定本並不脫窒礙難行的現行長照制度架構。 去年(2013)12月於立法院審議長照服務法草案時,普及照顧政策聯盟(以下簡稱「普照聯盟」)曾發表聲明指出,行政院版草案有「僅是長照機構管理,何能滿足長照需求?」、「排除彈性與創新,新型服務將如何發展?」、「無視於基層照顧服務員的特性,如何擴展服務人力?」、「扼殺了地方自治與民主參與」等四大缺失,並主張長照政策之建構應重新思考「輕重兼顧、積極預防並縮減重度需求」、「長照與醫療二元分工」、「有生產性福利的新思維」、「應實踐在地民主與因地制宜,建立地方區域性的長照服務審議機制」等四個價值與目標。 普照聯盟呼籲,為今之計,唯有藉著導入新思維,才有可能為長照燙手山芋找到解套良方。 首先,我們應釐清問題所在。根據國民健康署的國民健康訪查顯示,65歲以上長者中近2成失能,在進食或穿脫衣服等日常活動無法自理,須照料時間女性平均7.2年、男性5.7年。這顯示國人活得老,卻不見得活得好,可見「預防失能發生、延緩失能惡化、提升生活品質,並減輕醫療與照顧負擔」,應是我國長照的核心任務。 依據衛福部的評估,各類服務中,以社區式長照服務最需要發展。然而,現行規定無法彈性因應各地社區規模、屬性及現有可用資源,資源分配過於偏重中重度失能老人,影響所及,人力、場所、設備設施等規範朝向專業化、單一化發展,形成惡性循環,只有失能越重者方有服務資源,而缺乏延緩失能的預防性服務可用。而從照顧工作者的角度看,從事長照服務意味著照顧重癱、臥床等重度失能老人的沉重工作,因而意願低落,導致長照服務高度外勞化,並進一步衍生外勞人權問題。本聯盟認為有需要提醒國人:如果我們因循苟且,不願尋求新思維、新作法,來日必將眼睜睜看著「重癱+外勞+健保」三合一現象拖垮親情和整套健保制度(俗話不是說「久病無孝子」嗎?廣用外勞不正驗證了這句俗話嗎?) 普照聯盟認為,長照應導入預防性照顧的新思維,將重點放在縮減老人失能程度/時間,提升老人生活自理能力與生活品質,力求減少長照體系因照顧重度失能而來的沈重負擔,使長照服務成為有以想像、能夠合理提供。如此,照顧服務將不再僅是沉重的工作,也不再皆須符合高度專業規格,社區現成人力即有能力因應大部分照顧需求,可望形成「自在老、輕鬆顧」的良性循環,讓各地社區有機會逐步整備符合其需求之長照服務類型及人才。 具體作法上,普照聯盟建議,首先應依據被照顧者的需求與失能程度區分為「核心」與「外環」服務,讓便宜的外環服務發揮預防功能,壓縮與延緩昂貴的核心需求,並為社區居民創造在地工作機會、發展社區長照人力與長照服務能量。換言之,長照外環主要目的是延緩與預防被照顧者進一步失能、維持其身心自立,提供的服務類型與方式,參照日本、丹麥、瑞典等國成功經驗,應引進較多的社區型照顧服務。鑑於目前台灣各地社區需求、能力等均有不同,初期推動社區型長照服務應以「樂高積木、組合式、可多可少」的方式,因地制宜,逐步朝向整體性的方向發展,方有助於透過社區互助的力量長出適合在地的服務,此即我們所稱的「社區整體照顧服務」(詳見附件「民間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行動計畫」)。底下扼要說明之。 建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發展符合社區需求的服務類型 從整體社區照顧的角度觀之,「社區整體照顧服務」至少包含「健康與社交促進活動」、「到宅服務」(包含照顧服務與家庭支持服務)、「社區老人廚房」(送餐服務、定點共餐、買餐)、「日間托老」、「短期住宿」(喘息服務)、「夜間訪視」、以及合併辦理以上若干項服務之「小規模多機能照顧服務」等,並可進一步涵蓋社區失智症「團體家屋」與失能「老人照護之家」。。社區整體照顧服務的建構,最需要彈性及因地制宜,因此應以社區需求為主,透過社區調查或其他民主機制,組合出當地最需要的長照類型,對於解決當地照顧問題、機構的永續經營、以及在地人力來源應該較有助益。此外,也有助於彈性組合不同類型服務(例如每週數次之日間托老或健康促進活動+到宅服務),吸引被照顧者走出家門至服務據點,以社會互動的方式延緩失能或失智。 訓用合一,開發在地服務人力 其次,社區整體照顧服務由於對象主要為衰老或輕、中度失能者,對服務提供者的照顧專業要求較低,正適合採「漏斗型」人力養成方式,亦即「各種學歷都歡迎、進入職場再加強」,以擴大初階人力來源並逐步培訓長照進階人力。如此,社區內有從事照顧工作意願者,特別是不易於一般職場上就業的婚育離職女性與中高齡轉業者(尤其是女性),都可導入進入社區長照服務。衛福及勞政主管機關應依據「社區整體照顧服務計畫」各項服務類型(小規模多機能照顧服務、到宅服務、日間托老、失智症團屋與失能者之家等等),依其內涵分別訂定培訓課程綱要;各類型服務培訓課程綱要應具組合性質(「樂高積木」的概念),依社區需求及其條件,採訓用合一方式,引導各地社區逐步整備社區長照服務人才。甚至應仿日本與北歐的作法,以技職教育與職訓體系等多元方式開發各年齡層有興趣者之人力,包括年輕人。  空間法規解套辦法 此外,我國現行法規對於社會福利機構建物的相關規範,一律採取最新版的建物相關規定,也就是所有法規一律「溯及既往」,但日本的經驗是新規範不溯及既往(或政府會專案補助配合規範修改之改建成本)。依照我國的作法,除非福利團體使用最新一批建物開辦服務,否則必然遭遇建物不合規定、必須修繕改裝以符合最新規範的難題。然而,新建物占各地區所有建物比例必然不高,於高齡人口比例偏高、長照服務需求孔急的老化社區尤然,導致能夠在合法空間開辦服務的機會更低。因此,較合理作法應是,各縣市政府組成跨局處輔導及協調小組,並由副市長擔任召集人,以評估縣市內可使用之空間,並規劃務實可行的改善方式以保障安全。唯有類此作為,方足以為不同地區的長照空間需求解套。  預防性長照+在地福利與就業 最後,社區整體照顧服務最重要的精神是將照顧視為社區的事務,故應設置縣市層級的社區整體照顧服務審議及推動委員會,並鼓勵設置社區層級的自治委員會,透過在地民主審議機制,達成共識及決策,包括:(1)讓各地社區以現有軟硬體條件,由辦理較簡易的長照服務項目開始,逐步累積社區長照人力及長照服務經驗與能量,以充分因應未來高齡化社會之需求;(2)落實在地服務、在地決定,提供符合在地需求、付得起、可靠的服務,實踐「在地人照顧在地人,服務不假外求」;(3)發展社區預防性長照服務,落實基層生活中的「疾病、失能壓縮」,減少重度照護需求;(4)帶動基層婦女在地充分就業。如此可望一舉解決「長照服務提供」與「女性與家庭貧窮」這兩個新世紀棘手難題。 我國長照制度正面臨著人力、服務、空間、使用上的莫大障礙,長久以來無以突破。本聯盟集思廣益,並參考各國成功經驗,針對前述障礙提出解套方法,即本建言所稱的「社區整體照顧服務」。本聯盟呼籲,政府和社會應立即著手推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積極地讓社區參與老人照顧的事務,同時達成社區整體照顧及促進在地就業,建立永續的社區生活/經濟網絡,實踐「社區大家庭的整體照顧服務」與「永續社區,自在老化」。  我們也呼籲,立法院及衛福部於長照服務法的協商與未來相關子法的研擬,以及規劃中的長照保險法,皆應納入社區型及預防性長照服務的相關規定,如此方足以安然面對人口高齡化的滔天巨浪!   普及照顧政策聯盟:彭婉如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台灣勞工陣線、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社團法人台灣居家服務策略聯盟、婦女新知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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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額給付審查應建立SOP (2014/02/18)
差額給付審查應建立SOP (2014/02/18)
  差額給付審查應建立SOP 民間健保會針對本周四即將召開之健保會提出呼籲,強烈建議為維護民眾權益,健保會應為差額給付特材之審查,訂定SOP(標準化流程),以遏止無效之討論! 民眾自費之差額給付特材恐激增 根據民國99年健保法修法之時健保局的統計資料,一年約四萬餘人使用差額給付之特材,平均每人花費約為51000元,且同一品項不同醫院間之自費價格差異頗大,甚至數倍,顧此,健保法修法之初,民間團體擔心一旦開放特材得以差額給付,會形成氾濫,造成民眾過度負擔,因此於健保法第45條第一項要求健保署除必須將差額給付之產品交付健保會審查外,更必須在開放差額給付的同時訂定醫療機構向民眾收取自費之『上限價』,避免市場價格失調,然103年以來,已經有四項差額給付之特材進入健保會審議,且無一產品訂定民眾自費之上限價格,民間健保會憂心,自費之差額給付特材恐激增,民眾自費比例已攀升至36%,且因DRGs實施之延宕,更加形成民眾手術自費項目的增加,形成嚴重負擔!關於民眾自付差額特材之規劃,健保署應依健保法第45條,若需新增差額給付項目,其新科技醫材之差額給付應與民眾自付差額上限管理同步實施,以保障民眾權益,不能任由市場喊價! 健保會應為差額給付之審查訂定SOP,無則拒審 現行健保會對差額給付之特材審查,由於欠缺SOP(標準化流程),形同背書。根據健保法及相關法規,差額給付特材之申請經健保署收載之後,透過專家諮詢小組及HTA(醫療科技評估)之報告後,交付『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審查,該會審查時依法得邀藥物提供者及相關專家、病友等團體提供意見,提健保會討論後,報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然因健保會之結構與功能並不宜進行差額給付特材之臨床療效與安全性之討論,乃應於著重健保法所賦予之差額給付審查程序之正當性,是否有不法、不合宜與違反倫理之疑慮,並且基於保障民眾權益,進行民眾自費合理價格之審議。特材之臨床療效、安全性、經濟效益與是否適合收載與給付之評估與討論,應經HTA評估後,於專家諮詢小組會議與『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審查,並將資料提供予健保會作為審查之參考。  現行差額給付特材之討論,不但事前無詳細資料,更無提供可供健保會委員可理解之資訊,等同陷健保會委員於不義。民間健保會呼籲健保會委員們,應要求衛福部與健保署依法制定以下SOP並完備程序後,始能將差額給付之特材品項交付健保會審查,否則應退回拒審: 第一階段進行HTA評估與專家會議; 第二階段將第一階段之評估資料交由『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審查,該會並應依健保法之要求,針對差額給付之特材召開相關專家與公民團體之公聽會,並邀健保會委員出席聆聽各界意見; 第三階段則將前二階段之資料與相關會議發言實錄、各界意見,併同其他國家收載情形、價格、國內收載錢之使用情形與民眾自付額之上限價格之建議範圍等,於提健保會會議審查前一個月,提供健保會委員可理解之資訊供參,交由健保會進行程序正當性與自付額之審議。 為彰顯健保會功能與議事效率,確保所掌握之資訊有助於議事討論下,並保障民眾權益與加速健保給付收載速率,民間健保會呼籲官方健保會應於本次會議為差額給付之審查訂定SOP,未完成前應拒審相關案件,避免淪為不當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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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會兩會合一功能不彰 民眾權益事項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2014/01/17)
健保會兩會合一功能不彰 民眾權益事項屢議而不決,決...
   健保會兩會合一功能不彰 民眾權益事項屢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因應新制健保所成立之全民健康保險會上路一年,原預期將一代健保之監理會與費協會『二會合一』,以發揮收支連動的功能,然而合併之後的健保會,顯然功能不彰。今日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在『新制健保下之保費與自費』研討會中,提出度健保會的觀察報告。 健保會功能不彰,議事效率待提升   102年度含總額協商會議,健保會共計召開13次會議,保險人付費者代表親自出席會議的情形較佳,少數代表全年幾乎由代理人出席會議,缺席會議的情形嚴重,參與消極。二會合一的健保會共計35位委員,分別來自被保險人、雇主、醫事服務提供者、專家學者與政府代表等,會議原訂每月召開一次,由上午09:30至12:00整,雖屢有會議持續三小時以上之情形,然自102年6月之後,議程遞延情形頻傳,至少出現12次議案遞延,顯然會議時間或會議頻率有調整之必要。   依健保會年度報告與討論案中,顯然最大績效是在決定總額分配,兩會合一之後,原費協會功能似乎比重較重,監理功能尚未能評估效益,討論之議案中總額協商相關議案佔議程絕大多數,除每月例行之業務報告外,保險政策與保險制度等相關議案相當少,委員針對健保例行業務之詢問與發言亦相對較少,實為失職。 健保會未能回應民間期待    對於健保會,民間健保會一再強調健保會之權責與監督功能,並且於每次會議前三天公開向健保會政策建議,至少19項,分別為健保會組織運作機制與擴大參與、制作VOD與開放旁聽之資訊公開、總額協商之人數與幕僚與醫界實質對等機制、專案計劃管理、維護民眾權益之部分負擔調整案、保費制度與投保類目之改革、醫院財報應全數公開、醫療品質資訊的民眾可近性應提高,及包含IC卡改革、實施DRG在內的支付制度改革等,健保會僅對總額協商應尊重健保會協商結論、總額專案計畫管理事項之稽核與部分負擔調整案退回做成具體回應外,其餘均未能回應民間健保會期待。 紙上談兵,民眾權益事項議而不決、決而不行   健保會同時肩負監督健保署與向衛福部提供政策建言與監督之功能,除未能回應民間健保會期待外,包含與民眾監督和權益息息相關的資訊公開三個議案(制作VOD與開放旁聽、醫院財報應全數公開、醫療品質資訊的民眾可近性應提高),及民怨高昂的補充保費改革或IC卡改革均淪為紙上談兵、議而不決,即使有決議,亦決而不行,形成健保會難以監督相關單位政策落實的程度,而關乎全民的部分負擔調整案,更變形為『抑制醫療資源不當耗用』的辦法,幾乎完全放棄實質監督的權利,竟授權健保署分區自行訂定方案,其中包括可能不給付部分醫療服務、提高部分負擔、限制用藥等措施,勉強僅達成形式上之監督,等於實質上放棄健保會權力,損及民眾權益。   我們呼籲健保會在新的一年,應更明確定義健保會定位,除諮詢功能與總額協商外,應發揮政策指導與業務監理的功能,以保障民眾權益,特別是關乎健保制度永續之保費制度、使健保資源更有效率之IC卡改革等重大保險政策的制定,以免健保會僅淪為總額分配或政策的橡皮圖章,聊備一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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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認證  『藥』命保證? 藥品PIC/S GMP認證也出包 (2013/12/30)
國家認證 『藥』命保證? 藥品PIC/S GMP認證也出包 (...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新聞稿 國家認證  『藥』命保證?   藥品PIC/S GMP認證也出包   繼本年8月30日,民間監督健保聯盟(下稱督保盟)與立法委員陳節如召開記者會,揭發市場上高達3841項藥品不符相關藥品查驗規定與藥事法,其中影響民眾重大用藥安全最甚者為應做「生體相等性(BE)」而未做之項目。歷經四個月,食藥署於102年12月3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其中33項必須重新執行BE試驗,仍有21項藥品待查。今日督保盟再度召開記者會,揭露此33項藥品竟幾乎都由通過食藥署藥品PIC/S GMP或GMP優良品質認證的藥廠製造!簡直是國家認證,『藥』命保證! PIC/S GMP品質出包,違規情節重大者應撤照   繼食品GMP、肉品CAS認證失靈後,藥品PIC/S GMP品質認證也出包!PIC/S GMP為96年12月19日公告實施之藥品優良製造作業規範,通過PIC/S GMP認證者,其健保給付甚至高於沒有認證者,而103年12月31日止,若藥廠未能取得PIC/S GMP認證,將無法在台製造銷售任何藥品。然而這個表面看似嚴謹的品質認證,卻無品質保證!督保盟發現食藥署此波公佈33項違規須重新執行BE藥品中,共計11家藥廠生產,其中竟有十家藥廠、高達九成一為藥品PIC/S GMP或GMP品質認證藥廠,占總認證家數15.8%令人駭然!(截至12月24日止,食藥署認證之PIC/S GMP藥廠總數為57家)依食藥署12月3日公布之資料對照顯示,PIC/S GMP認證之9家藥廠分別為南光、五洲、瑞士、大豐、瑞安、永勝、美時、健喬信元醫藥生技、培力等9家,而具一般GMP認證者為國嘉製藥,另一瑩碩生技製藥則尚未取得PIC/S GMP認證。其中南光化學製藥在33項藥品中更佔了13項,五洲則是7項藥品,分居一、二名。藥品PIC/S GMP原本是優良廠商認證,如今卻成了違規大戶,有何品質、優良可言?國家認證不再是品質保證!   為保國人用藥安全,且建立PIC/S GMP認證威信,督保盟呼籲,食藥署應比照食品GMP,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應廢止違規藥廠之PIC/S GMP認證資格及標章,不應魚目混珠。督保盟也要求食藥署應立即向國人公佈,其餘未公佈之三千多個違規藥品之藥廠是否也有PIC/S GMP認證,一併納入監視與撤證評估名單中,否則如何重拾國人信心? 應重新執行BE之藥品,應立即下架   12月3日食藥署召開記者會公佈需重新執行BE之33項名單,當日媒體普遍報導為『下架』,然而事實不然,食藥署於12月9日發函給健保署及各地衛生局、相關醫師與藥師公會與藥廠等,公文中認定此33項藥品雖『須重新執行BE試驗,以確認與變更前吸收無差異』,但『安全無虞』,除未依法要求『下架』外,僅提醒醫師『儘速替正在使用該等藥品之病人尋找其他適當之替代藥品』。因此導致健保署至今仍持續給付該等藥品,除少數醫學中心已自行停止調劑該等藥品外,此33項藥品至今仍在市場上持續流通,而其中高達27項已上市超過15年,醫療院所與大眾皆不知此33項藥品自何年起開始違規,民眾究竟吃下多少有療效疑慮的藥品。 應立即公布21項藥品查核結果   食藥署於12月3日記者會時,提及除33項藥品外,另有21項藥品正在查核中,據悉查核結果已經出爐,食藥署應立即公布此21項藥品之品項與違規情節,若有應執行BE者,應即立刻下架,且同時違反PIC/S GMP認證者,比照前33項,納入監視與評估撤除PIC/S GMP標章名單中。   為鼓勵國內製藥品質,通過PIC/S GMP認證之藥廠甚至領有較優之健保給付價,甚至103年起欲實施『同成分、同品質、同藥價』之三同政策,如今卻爆發領取較好給付之PIC/S GMP藥廠大量違規的情事,無疑以人民之健保費挹注違規廠商等荒謬情事。督保盟重申,法律不應有假期,甚至是選擇性執法。有療效疑慮便是有安全疑慮,療效不佳等同品質不佳,嚴重影響民眾健康與醫師診治,既然依法需重新執行BE試驗,食藥署應確立此33項與21項藥品之替代用藥明細,並即日起要求違規藥品立即下架回收,全國醫療院所停止調劑,當全民的食藥署!   經評估需重新執行BE試驗藥品清單 註:以下取自食藥署網站 為確保藥品之品質,防止藥品製造過程中可能產生之交叉汙染、及生產過程中誤用不當原、物料之情形,美國率先於1963年公佈實施藥品優良製造作業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簡稱GMP),我國則於民國71年(1982年)頒布優良藥品製造標準,正式推動實施藥廠GMP制度。至民國96年12月19日公告推動實施國際GMP標準(PIC/S GMP,即歐盟GMP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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