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理事黃淑英、秘書長陳書芳出席「植入性醫療器材登...
本會常務理事黃淑英、秘書長陳書芳出席臺北醫學大學衛生福利政策研究中心舉辦之衛生福利政策專題討論會:植入性醫療器材登錄監視制度之建構,分享對高風險醫療植入物管理之看法。
會議紀實
議程
時 間:108 年 11 月 26 日(二) 15:00-17:00
地 點:臺北醫學大學大安校區 20
樓會議室(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 2 段 172-1 號 20 樓)
主持人:陳再晉 醫師/主任
15:00 致歡迎詞
15:05 主管機關長官致詞及主持人說明
15:15 背景說明
15:30 意見交流 (敬邀相關政府機關、民間團體等代表)
16:55 總結
17:00 賦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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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事故救濟 救濟金額上調!
生產事故救濟是指生產發生事故時,由國家設立的基金救濟受害者,以承擔女人生產風險,讓女人生產無後顧之憂,並降低醫病對立。
經過台灣女人連線10餘年的推動,《 生產事故救濟條例》終於在2016年6月30日正式上路。施行多年來,我們不斷向政府要求合理提高救濟金額。經過多次努力,2019年6月11日於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0次委員會議中,獲蘇貞昌院長同意,拍版通過。
2019年10月4日發佈修正〈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調高產婦死亡及部分重大傷害最高給付額度(見Q3)。
Q1:哪種生產事故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
因生產所致產婦、胎兒(33週以上)或新生兒(出生28天內)之死亡或重大傷害者,不論事故發生在醫療院所內、就醫途中或是家中皆可申請。
所謂重大傷害是指身心障礙中度以上、子宮切除致喪失生育功能者。
Q2:要如何申請
在生產事件發生後兩年內,產婦(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資料向衛福部申請:
* 申請書
*
產婦懷孕期間之孕婦健康手冊(包括歷次產前檢查紀錄)
*
產婦生產過程之醫療機構病歷摘要或助產機構紀錄;涉及二以上醫療
機構或助產機構者,均應檢附
* 申請死亡給付者,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
* 申請重大傷害給付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診斷書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若非當事人申請,則需另附申請人與受害者之關係證明,也可以填具委託書,委託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代為申請。
Q3:救濟金額是多少?
救濟給付類別
修正後最高給付上限
修正前最高給付上限
產婦死亡
400萬元
200萬元
胎兒或新生兒死亡
30萬元
30萬元
極重度障礙
300萬元
150萬元
重度障礙
200萬元
130萬元
中度障礙
150萬元
110萬元
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
80萬元
80萬元
Q4:對於申請結果不接受者,可以如何?
對救濟給付審定不服者,可以:
1、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2、提起刑事訴訟(知悉事故後半年內提出)或民事訴訟(知悉事故後2年內提出)
Q5:在和醫療院所進行調解或和解時,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金嗎?
生產事故救濟金是國家編列預算承擔產婦生產風險,所以無論是否領取救濟金都還是可以和醫院調解。
Q6:申請了救濟金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產婦或家屬(其代理人)申請救濟金,則不得再提起民、刑事訴訟。
Q7:在訴訟中可以申請生產事故救濟金嗎?
同一生產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不得申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
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
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
Q8:領取了救濟金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可以,但是必須將救濟金返還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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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實】「生產事故與醫療關懷研討會」
台灣女人連線推動生產事故救濟條例多年,過程中歷經重重難關與挫折,但在不斷溝通、協調下台灣訂定了獨步全球的以保障婦女生產風險為目的的法案「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對法案精神最為熟稔的莫過於常務理事黃淑英。10月19日受邀至財團法人婦女健康暨泌尿基金會舉辦的「生產事故救濟及關懷研討會」擔任引言人,再次強調條例之三大精神:國家認同女人生小孩是國家、社會的大事;國家承擔婦女生產風險,讓女人生產無後顧之憂;不責難、有責人的精神,提升生產的醫療品質。
議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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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我們本來就有病?HPV疫苗不良反應個案聯合...
我們本來就有病!?
HPV疫苗不良反應個案聯合記者會新聞稿
2019.10.16
Bella在2016年接種HPV疫苗,約一週後身體陸續出現疼痛,而後確診為「幼年型類風濕關節炎」。Bella對衛福部提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但是被以「是既有疾病而非疫苗引起」為由駁回。Bella一家無法接受因而提出行政訴訟,目前仍在訴訟中。
Bella的事件經媒體披露後,陸續有八位接種HPV疫苗後發生自體免疫不良反應的個案出面,描述身體的疼痛情形。其中六位與Bella有相似的經歷及診斷。日前有一申請預防接種傷害救濟也因被認為「與疫苗無關」而駁回。難道就「她們本來就有病」?不僅是一個,是六位,而且都是在接種後才被發現!
爸媽留心 不是運動傷害 更不是成長痛
Bella及其他孩子的父母在第一時間都沒有意識到可能與疫苗有關。因為孩子們都在國中階段,大多以為是「成長痛」或「運動傷害」,而錯誤地奔波於中醫、骨科及免疫科,造成極大的身心傷害。家長們提醒,接種HPV疫苗後若有關節疼痛等症狀,不論是否與疫苗有關,要想想關節炎的可能性,以儘速接受適當的醫療照護。
政府應有更積極的態度保護人民
這些不良反應個案都是在沒有病史、健康的狀況下,接種HPV疫苗後不久出現疼痛症狀,而後確診為幼兒型類風濕性關節炎。在時序上,很難排除接種與疾病的關連。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既有疾病」、「5天即發生關節炎,研究顯示疫苗並未增加類風溼性關節炎風險,及疫苗活化需7至60天」等原因駁回申請。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並不是孰對孰錯的賠償概念,而是給予為公共福祉而特別犧牲之個人社會補償,同時也在蒐集疫苗可能引起的不良反應,以做為疫苗安全性之參考,本應從寬認定醫學上的因果關係或不可排除之相關性。再者,科學的研究並非絕對。在這些所謂的大型研究中,並沒有亞洲人的代表性,而且結論多是「無法建立因果關係」,並非「排除可能的關連性」。美國過去已有兩個判例,指出無法排除幼兒型類風濕性關節炎和HPV疫苗施打的關連。
依據目前全球HPV疫苗施打的情形,疫苗是安全的,但並不代表沒有副作用或嚴重不良反應。在日本與瑞典,若在接種後有疑似嚴重不良反應的患者,國家會提供研究、醫療協助並累積疫苗相關資訊資料,做為未來政策決定的參考。然而,在台灣,衛福部及審議小組卻始終以專業的傲慢將這些不良反應摒除在外。這樣的態度除了對疑似不良反應患者是種傷害,更讓這些病例永遠不會與HPV疫苗有關,無法累計長期資料,等於變相掩護疫苗傷害。
因此,我們提出呼籲:
一、政府應於HPV疫苗接種訓練過程中加強提醒醫護人員,若發現類似疾病應進行通報
二、對於嚴重不良反應患者,政府應提供醫療協助的管道及個案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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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實】民間團體因應人工流產公投提案討論會議...
民間團體因應人工流產公投提案討論會議
第一次會議
會議記錄
一、會議時間:2019年10月15日(二),上午10:00至12:00
二、地 點:台灣女人連線辦公室(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02號2樓)
三、出席人員: 婦女新知基金會代表-曾昭媛、林秀怡;
台灣展翅協會代表-陳逸玲、簡郁諠;
台灣生產改革行動聯盟代表-陳玫儀;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代表-曾嬿融;
台灣女人連線代表-黃淑英、陳書芳、洪芳婷
四、主 席:黃淑英
記 錄:洪芳婷
五、討論事項及決議內容
(一)行動策略方式討論
*
各團體思考並整理反人工流產方可能採取的宣傳手法,以及我方該如何因應反擊的策略方法。
*
其他建議:募款製作文宣(影片、懶人包等)、建立側翼團體、曾人工流產女性/名人述說經驗。
(二)階段性策略及時程
*
聽證會結束:如有團體欲回應聽證會專家意見,各團體可分別採取行動。
*
11月中前:針對中選會公告領銜人補正後合於規定之正式公投主文,團體聯盟發聯合聲明,並邀請更多團體單位加入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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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至明年1月大選前:若出現候選人刻意操作人工流產議題,團體聯盟須隨時因應。
六、其他事項
會議結束後出席團體建立工作小組,以利後續行動討論及訊息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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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高風險醫療植入物應有「使用者登錄制度」
國內爆發廠商違法製造及販賣骨釘、骨板的事件,而食藥署對產品流向沒有可靠的掌握。這是繼乳房植入物、陰道人工網膜的事件後,再一次暴露政府對醫療器材─特別是長期植入物─管理的不當及無視!
長期植入體內的醫療器材,如:乳房植入物、陰道網膜及人工膝蓋或髖關節等,屬於高風險的醫療器材。植入物是身體的外來物,長期在體內,其材質是否和我們的身體相容?長期使用是否會有不良反應危害健康?是否會被排斥而異位?這些在上市前短期及人數有限的臨床試驗很難完全得知。因此,上市後產品及使用者的後續健康追蹤及監測,以確立長期使用的安全性及有效性非常重要。
英、美、澳、紐及瑞士等歐美國家早自二○○○年起即有人工關節的登錄制度,其累積的資料暴露部分金屬人工關節對人體健康的危害,促使日後多次產品下架的決策。而最近乳房植入物因被發現和罹患罕見淋巴癌有關聯,導致某廠牌的產品回收,美國的乳房植入物登錄系統位居關鍵角色。
自二○一七年底以來,乳房植入物及陰道網膜的爭議不斷。衛生福利部僅以一紙公文警示相關醫學會,並提醒告知使用者。至於我國有沒有受害者?國內的使用情形為何?應有的對策為何?政府始終無法回答。理由很簡單,因為政府缺乏資料,無法掌握國內的使用狀況!
因此,台灣女人連線數度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對特定高風險植入物建立「使用者登錄」制度,亦即,對於特定醫療器材的使用者,建置其基本資料、手術、相關併發症及後續治療等資訊,以追蹤使用者的健康情形與監測醫療器材風險。同時累計資料,以為未來政策的參考。為平衡使用者的權益,此制度採「自動登錄」,但是使用者可以「選擇退出」。
然而,食藥署一直以似是而非、牽強的說詞來反對,如:國內民風保守、侵犯個人隱私、已有不良事件通報等制度。充分暴露對個資保護概念的貧瘠,及無視行之多年靠廠商及醫師的通報制度非常不良的怠惰。
目前衛生福利部提出「醫療器材管理法」的草案,檢視其內容不僅沒有對於植入物嚴謹的追蹤及監測,而草案第三條醫療器材的定義,醫療植入物也被遺漏在此法管理之外。我們再次呼籲政府重新檢視草案的內容,制訂一個保護國民的法案!
本篇刊登於自由廣場(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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