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違反性別平等的公視董事名單
-行政院應立即補提名女性董事名額
歷經波折公視董事候選人雖於25日通過審查,使公視董事會終於達最低組成法定人數17人,然而檢視該董事會組成,女性董事僅有5名,僅佔全體董事名額十七分之五,未達三分之一比例,顯未顧及性別平等的實現,且有違法之虞。由此更顯見,主事者在整個提名的過程,並未有性別主流化的思考。
過去父權社會多以男性為權力中心,居決策地位者主要為男性,進入公共事務相關組成的決策機制也是男性居多。為了改變性別在公共事務決策領域的嚴重不平等,行政院婦權會議於93年決議,行政院所屬各部會委員會都應符合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比例之原則。再者,民國101年起也通過施行「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以下簡稱CEDAW施行法),要求各級政府機關行使職權,「應符合公約有關性別人權保障之規定,消除性別歧視,並積極促進性別平等之實現」。CEDAW公約第7條要求國家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以及參加有關本國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CEDAW委員會並於第23號建議要求國家應使婦女有權充分參與決策,以促進性別議題融入主流,並有助促使公共決策採納性別平等觀點。政府於近日出爐的CEDAW國家報告初稿尚信誓旦旦,要積極落實單一性別比例三分之一的政策目標。我們卻在公視董事會這件事上見到政府只是口惠而實不至,欠缺性別平等意識。
公共電視法第 13 條規定:「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如何才是符合性別均衡?可以確定的是,女性未達三分之一,絕對不是「均衡」。公視董事會名單的組成性別比例如此懸殊,恐有違法之虞。
不論依據公共電視法規定、CEDAW規定或是行政院決議,政府應使女性有權充分參與決策,且「三分之一」,是臨界的相當標準,也是實現決策參與過程中性別平等的重要門檻。無奈,公視董事會最後組成結果,所有十七位董事中,僅五位是女性,性別比例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共電視法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的內容。
龍應台部長應補提女性董事名單,並應修訂公視法
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及台灣女人連線認為,檢視整個董事的提名過程,主事者恐仍受過去以男性為權力中心的想法所拘束,選出一個男多女少的董事會。其實今日各領域都有許多優秀女性,在文化、教育及傳播領域更是如此,何以公視董事會提名及審查的結果,女性竟仍未超過三分之一?何以不是男女各半,或是男性僅佔三分之一,甚至十七位中僅有五位男性?
由於公共電視是屬於國民全體的資產,也是重要的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媒體,它更應帶頭消除歧視、落實性別主流化。我們要求龍應台部長至少應再補提名2位以上的女性董事人選以亡羊補牢,不落入違法窘境。同時為免重蹈覆轍,也呼籲未來應修訂公共電視法,將董監事會的組成,具體將性別人數均衡的內涵予以明確化,規定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以符合性別平等精神。
作者為臺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劉嘉怡
(本文刊登於102年6月28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