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題前線】反對法務部以「沒有責任與保障的分居」作為離婚事由

上週(10/29)立法院召開公聽會,討論「離婚制度」的修正。其中行政院版新增一項離婚事由:「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法院認為離婚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斟酌一切情事,認為有維持婚姻之必要,得駁回離婚之訴。」

 

事實上,早在2002年修正民法時,即曾有幾乎一樣的修法提案。當時,引發婦女團體強烈反彈,被批評為「台商條款」。其背後的現實擔憂在於,有些長期在外經商或工作的配偶可能藉此分居的狀態,單方取得離婚權利,傷害另一方。當時,我們提出「建立分居制度」作為離婚的無過失離婚前置配套。20年後的今天,雖然社會環境有所改變,但這種疑慮並沒有消失。我們擔心這樣的修法是否能保護被離婚的弱勢配偶及孩子。

 

僅以分居時間作為離婚事由的問題

「分居」可以作為婚姻破裂的事由,但因為離婚涉及家庭成員關係及生活的改變,應該是一個「有責任、有保障」的分居。我們必須考慮這段期間,孩子的養育、家庭生計以及弱勢配偶生活與財產之保障。不可簡化為只有「時間的計算」。

 

然而,目前行政院版的提案中,「分居」沒有定義,也沒有規範。只有含糊的「五年內累計分居期間已達三年者」。何時是分居的起始點?什麼狀況可界定為分居事實?分居的時段如何累計?夫妻因工作、求學而異地居住,是否即可算為分居?分房是否可視為分居?若離方短暫返家探視,其時日是否不計?

 

更令人擔心的是這種修法可能帶來的突襲衝擊。配偶在不知情及沒有準備的情況下,可能因為對方主張「已累計分居三年」而突然面臨離婚訴訟。對於長期承擔家庭照顧責任的配偶而言,這不僅是夫妻關係上的變動,更是生活秩序的劇烈衝擊。而且在這期間,主張離方可能已經長期忽視家庭生活需求、不照顧孩子、甚至脫產;或為了累積分居時間,不探視孩子等。這對於弱勢配偶及子女情何以堪?

 

此外,「顯失公平得駁回」的苛刻條文,試圖作為保護機制,但這樣的設計恐怕只是亡羊補牢,因為傷害早已造成,而駁回僅是回到沒有改變的「現狀」,對於被離一方之既存的困境沒有改善或解套,哪來的保護?

 

應訂定一個有保障的分居規範

所以,分居作為離婚的事由,我們應該對它訂定規範或制度,確認分居的宣告與時程、孩子的撫養與探視、家庭生活費用的分擔以及夫妻財產(包含自由處分金)的處理,讓被離的一方知道分居現況、不陷入沒有家庭及孩子照應、且保有應有的剩餘財產分配。再者,分居期間也可視為有法律意義的冷靜期,有益於身心的調適,既能避免關係草率終結,也保留修復婚姻的可能。

 

分居不應只是通往離婚的捷徑,而應是有秩序、有保障的過渡狀態。唯有在制度設計上兼顧婚姻自由與弱勢保護,台灣的離婚法制改革,才能真正回應社會現實,而非製造新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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