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費不應作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
2014/05/20
民間健保會於今天(5/20)召開,會中與會團體針對日前立法院審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將健保費列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一事表示反對。再者,針對健保會103年第5次會議議程,民間健保會提出以下回應,總額協商架構不應變相提高健保總額、試辦計畫應有時間限制並反對違反程序正義的藥品支出目標制及健保費作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
反對健保費作為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來源
健保費屬特種基金,健保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略以:『為以增進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於保險對象發生疾病、傷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予保險給付。』,並於健保法第五章訂定保險給付項目與範圍,就如同勞保、國保、就業保險一樣,每個社會保險有其使用目的,皆不能違反其使用目的。因此,讓健保基金及其相關費用用予挹注醫療事故之賠償金,並不合乎健保法之立法目的。
醫療糾紛或醫療事故產生的原因,並不與健保給付費用連動,若將健保費用列為該基金來源之一,則相當程度對健保財務產生不確定因素與影響,其基金規模甚至影響健保費率的計算,更加重健保財務負擔,而健保財務負擔嚴峻眾所周知,為讓健保永續並確保民眾就醫之權益,不應有其它非健保因素加重健保財務負擔。
反對違反程序正義的藥品支出目標制
藥品支出目標(DET)之試辦在101年10月起連續三度因質疑其計畫內容而被費協會否決。然健保署卻自行於102年宣布實施,不但違反健保法第5條,須經健保會協商同意的的法律程序,且一直以來都未做病人衝擊評估。DET可能會對藥費相對比例較高的病人產生逆選擇影響,也就是人球效應,或是讓醫院採“病人限量”或“限季”的總量控管,嚴重影響病人權益。況且,目前健保署所設計之DET計算基礎,並未將藥價差減除,無助解決藥價差的問題。再者,依據試辦結果顯示,藥費大幅超出所定目標價(56.7億元),足見藥費支出目標反使浮濫用藥情形更為嚴重,因此,無論是從病人用藥權益,或是健保資源合理配置之面向來看,民間健保均反對藥品支出目標制。
總額協商架構等於變相提高健保總額
本次討論事項提出104年總額協商架構,雖協商因子與過去一致,但在【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因素中,其考慮因子卻有重覆計算之疑
1.【反映因醫療科技之改變或是大眾對醫療科技期許增加】: 此一因素已經在每年成長率中含入新科技新增醫療服務成本之額度,且醫療採購成本亦會計入。因此不應新增此一協商因素,藉此變相提高總額額度
2.【疾病發生率】無論是否為單一特定事件(如流感)或是整體的變異(如癌症)會反映在前一年醫療給付費用之變化上,而前一年度之醫療給付費用已經在非協商因素中反映成長率,不應該在協商因素中在增加成長率
3. 醫缺所造成的服務利用率,根本不影響總額變化,醫缺為專款且為點值保障項目,何以能夠再次於協商因素中再次成長?
健保試辦計畫應設時程上限
此次健保會雖已要求新試辦計畫應有相對之退場機制,並嚴格監控已協定之計畫,然為能確實評估試辦計畫,避免試辦計畫不斷擴充、尾大不斷之情形發生,民間健保會認為試辦計畫時程僅能延長一次,且最長僅可延長至五年。鑑於健保資源有限,為讓健保資源能有效利用,一個試辦計畫若五年內仍無法評估其成效,此一計畫實無繼續進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