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31這不是我們要的長照服務法 (新聞稿)

這不是我們要的長照服務法

發稿單位:長期照顧推動聯盟                     
我國的人口逐年老化,身心障礙人口不斷增加,國人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與日俱增。行政院長吳敦義100年1月26日主持「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中,指示為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長照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持續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儘速通過長照服務法,第二階段建置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與網絡,待服務網絡就緒後,第三階段再推長照保險。

長期照護服務法制定之主要目的是為健全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發展,確保服務品質,維護及保障長期照護服務使用者之尊嚴及權益。然而,從行政院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以下簡稱長照服務法),我們不難發現行政院版的長照服務法是一部空洞的法,整個法裡面只有長照機構與人員的管理及罰則,法條過多空白授權,沒有任何承諾。對此,民間長期照顧推動聯盟(以下簡稱長推盟)提出行政院版八大缺失,如下:

一、民眾看不到可以得到什麼服務(第八條、第五十三條)

本法中對於長照服務項目之類別定義不一致,分別以服務輸送方式、時間及對象定義,不僅概念無法一致,更缺乏周延性。尤其只提到長照機構依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等服務方式,卻未在母法清楚規範服務內容,嚴重影響服務使用者權益。其實,老人福利法中第十七至第十九條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條中的服務項目,為什麼政府不敢承諾「長照服務」提供什麼服務?

此外,長期照顧服務有80~90%是由家人提供,本法卻只在附則中帶過,且又空白授權子法訂定,忽視家庭照顧者需求。

二、各法規的整合不足

條文中對於目前各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及退輔條例)間的扞格未處理,未來如何整合?目前上述五法皆有其主管之長照單位及服務人員,行政院版對未來制度法規如何銜接未敘明,僅授權子法訂定設立類型及標準,將嚴重侵犯既有合法立案之老人福利機構、身障機構、護理之家之權利,這些機構以前合法,新法令通過就不合法,對人民的權利影響重大,卻空白授權,民間長推盟不能接受如此粗暴的做法。

三、照管機制開放民間評估,政府圖利醫院財團(第七條)

照管中心之照管專員負有提供個案評估、再評估、核定及初擬照顧計畫(包括資源連結)之責,有利於資源的掌控與整合,不應委外開放民間辦評估者(除後續的服務計畫、服務提供)。尤其未來可能造成醫院大玩兩手策略,同時提供評估與照顧服務(醫院評估;另設立基金會提供服務),一魚多吃。

四、評估工具無法滿足服務使用者需求(第三條)

本法只照顧日常生活活動和使用生活工具失能的人,把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窄化到只有ADL、IADL,容易遺漏某些族群,譬如精神障礙者和失智者,無法滿足不同類型身心障礙者長照需求。身心失能者之評估工具應考量依身心障礙者不同的障別,以ICF概念做為參考來評估,不局限以ADL與IADL做為評估工具,發展多元評估工具,期使身心障礙者的長照服務需求能真正評估出來。

五、以醫療為本位規劃長照服務法(第九條、第十二條)

條文中明定長照人員應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且限於一處登錄,皆是醫事人員的管理概念,長照人員之管理登錄的目的應在於對人力資源的掌握。

此外,對於長照服務體系的規劃更以醫療網的概念出發,甚至對於資源過剩區,限制單位的設立或擴充。事實上,長期照顧不同於急性醫療,不宜以醫療網的跨縣市思維提供服務,而是提供在地化、可及性、多元的居家、社區、機構式服務選擇,如果服務提供者不願提供,地方政府應主動提供加以補足。

六、對外籍看護工定位及立場不清(第五十二條)

我國引進外勞提供照顧服務已長達20年,目前人數已超過18萬大關。條文中並未敘明訓練是否比照本國照顧服務、受訓地點、是否在職訓練及申請展延許可之外勞是否訓練等。照顧是一種具本土文化內涵工作,行政院不應迴避我國長期照顧體系中外勞服務品質、管理及勞動條件處境等問題。

七、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未規劃

本法中未明定未來長照體系與醫療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包括連結醫院之出院準備、急性後期、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安寧療護、及其他與慢性病相關之照護服務;以及連結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住宅福利等,實難有效提供服務使用者連續性與整合性服務。

八、對長照服務品質要求未納入法條

長久以來,我國長期照護相關機構分屬不同法規所規範,各法規標準鬆緊不一,造成機構品質難以掌握,服務使用者無所遵循。長期照顧體系中,服務品質是不可或缺的要項,英國長期照顧服務品質的管理體系甚為健全,訂有國家最低標準,所有服務被期待達到其所規範的標準,終結過去健康與社會照顧實務上不同監督作法和混淆的標準,全國照顧服務品質有一套單一標準,讓服務品質的提升往前跨進一大步。

綜上八大缺失,民間長照推動聯盟認為行政院長期照護務法無法滿足長照需求的民眾,「這不是我們要的長照服務法」。

民間長照推動聯盟(簡稱長推盟)是由一群長期關心長期照顧政策的民間團體所組成:有老人福利推動聯盟(115個團體)、殘障聯盟(163個團體)、智總(42   個團體)、居家服務策略聯盟(30個團體)、公平稅改聯盟、台灣女人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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