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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我們!】台灣女人連線誠徵執行秘書
【加入我們!】台灣女人連線誠徵執行秘書
如果你/妳想改變性別不平等; 如果你/妳在乎健康; 如果你/妳重視國家政策對人民權益與生活的影響; 如果你/妳與我們一樣從女性及性別角度出發關心健康議題與法案政策發展; 台灣女人連線需要你/妳,共同為性別平等夢想與爭取婦女健康權益來努力!   【工作內容】 專案企畫與執行 行政管理與規劃 議題研究與發展(婦女/性別議題,以健康為主) 組織經營與聯絡   【工作條件】 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8:00 勞健保:按勞基法規定   【專長、特質】 大學畢 社會學、護理、公衛相關科系畢業者尤佳 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Word、Excel與Power point);文筆流利者尤佳 具女性自主意識者   【應徵方式】 請將履歷、自傳、文字作品等資料e-mail寄至本會    聯絡人:陳副秘書長 電話:02-3322-1340 地址:100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102號2樓 電子信箱:twloffice555@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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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中獎的全民健康資料加值應用是否違憲?
強迫中獎的全民健康資料加值應用是否違憲?
2012年3月17日,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台灣女人連線等社團,發起了寄存證信函給健保局的行動。要求退出衛福部所成立的「健康資料加值應用中心」,以及國家衛生研究院的「全民健保研究資料庫」,因為此二資料庫之成立,並將全民健康資料作加值應用及跟其他檔案串連,皆未透過明確的立法授權,亦無法令規範其個資之使用,也未告知任何當事人,或取得「同意」。   目前這個資料庫除了健保資料以外,更因為「衛生福利部」的職務擴編,而增加了112萬筆的「身心障礙檔」、8萬多筆的「家暴通報檔」、8千多筆的「性侵通報檔」、2萬多筆的「兒少保護通報」、3千多筆的「單親家庭檔」、3萬筆的「愛滋病檔」、12萬筆「人工生殖檔」等資料檔案,不知道這些接受政府協助或補助的這些個案當事人,是否得知自己的檔案,已經釋出給學者做研究。   此案在2013年1月,由台灣人權促進會蔡季勳、邱伊翎等、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等、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滕西華等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於今年1月敗訴定讞。台灣人權促進會等當事人,今日委託律師,正式提出長達62頁的「釋憲聲請書」,提出七大理由認為衛福部目前的「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違憲。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律師表示,資訊隱私權是個人建立自身人格形象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權利,與人性尊嚴緊密相連,具有憲法本質上的重要性,大法官在進行違憲審查時,應適用最嚴格的違憲審查標準。公務機關以組織法為據,在未有正當程序保障下,大規模強制留存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限制憲法22條保障之資訊隱私權,有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保障資訊隱私之意旨,應屬違憲。   訴訟代理劉繼蔚律師也表示,現行《個資法》未針對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民眾個資及作原始目的外的利用行為,區分「大規模、建立資料庫」與「小規模、個別性」的狀況,也未分別訂定不同的法律要件,違反比例原則。現行《個資法》未區分不同的學術研究具有不同的公益價值,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也截然不同,卻一視同仁允許個人資料在仍具「間接識別」可能性的狀態下,限制人民的資訊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現行《個資法》未明定公務機關在對人民個資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所應踐行的法定程序,亦欠缺主動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使當事人無從主張權利,違反「程序法定」與「實質正當」的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訴訟代理蘇錦霞律師表示,現行《個資法》未要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公務機關繼續對民眾個資作「強制留存」,應具有特定目的,也未依照留存目的的不同公益重要性、對人民權利受影響的不同程度,選擇適合達到目的的手段,違反比例原則。現行《個資法》因為立法規範不足,導致國家在民眾個資「正確性有爭議」、「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違反本法」以外的情形時,仍可恣意禁止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進行「事後控制」的權利,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原告滕西華表示,健保資料加值應用中心目前收錄了93種檔案資料,包括身心障礙檔案、婦女生活狀況調查等。這些檔案釋出給第三方做研究,其實都是要收費的,這就是在販賣我們的個資。而做些研究也可能反過來造成某些族群,反而成為被「增加保費」或是「拒絕保險」的對象。這個資料庫也被國外學者批評是「量產」沒有品質的論文的製造機,這些都是問題。我國才剛剛完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審查,結論性意見即指出,我國政府經常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身心障礙者的資料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甚至是媒體,造成對於當事人的隱私權侵害,因此他們要求《個人資料保護法》必須修法,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的個資是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被使用,同時也要求政府必須落實《精神衛生法》的精神,保障當事人隱私。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常務理事  原告黃淑英表示,家暴的受暴婦女或性侵被害者、受保護兒少、愛滋病感染者等個案資料,其實都是非常敏感的「易受害族群」,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這些個案的隱私,其實都被須被保密,這些個案數在各縣市區的數量並不多,如果知道當事人的某些個資,加以進行比對,可能會有被「再識別」出當事人的風險,衛福部沒有「告知」所有個案當事人,並取得同意才釋出這些資料給第三方,做法非常可議。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同時也是原告邱伊翎表示,全民健保是強制納保,因此全民的資料都被收集在衛福部的資料中心,但是在沒有法源依據,也未取得當事人同意情況下,釋出給第三方做研究,還不准任何人有退出「被研究」的權利,非常不合理。現在又加上這麼多敏感的受政府補助或協助的個案資料,非常不妥。希望大法官能夠站在人民的隱私權及資訊自主的角度,給出一個「讓人民有感」的解釋。   附件一:釋憲聲請書簡易版 附件二:【懶人包】健保資料庫行政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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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婦女聯合會拜會台灣女人連線
上海市婦女聯合會拜會台灣女人連線
今日上海婦女聯合會來訪台女連,交流彼此促進婦女權益的過程及成果。     上海市婦女聯合會主席徐楓女士表示,上海市身為中國一級城市,政府大力支持他們的婦女及兒童服務及維權工作,因此近來有長足的進步。   會後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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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女人健康網登上「聯合勸募」會訊封面
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女人健康網登上「聯合勸募」會訊封...
台灣女人連線登上「聯合勸募」2017年11月的會訊封面,分享「台灣女人健康網」的願景與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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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離婚分割 10年有成!
退休金離婚分割 10年有成!
立法院在6月27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此次於第69、82、83、84條之制定是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金之離婚分割的制度。這是首次將退休金、老年年金納入離婚時夫妻財產得請求分配標的。 台灣女人連線自2006年即與當時的立法委員黃淑英共同推動此一制度,感謝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並且堅持,以及民進黨團的戮力支持,讓離婚配偶之年金、退休金平等分割入法,邁出更平等的婚姻財產制的重要一步。 2006年起台灣女人連線與第六屆立法委員黃淑英推動離婚時的年金、退休金分割,並於2007年召開「社會保險中的夫妻財產分配」公聽會,2011年提出相關法律的修正條文。 推動此制度,主要是因為參考日本的實施現況,發現此制度對遭逢離婚之女性的老年經濟獨立與經濟安全有所助益。更重要的是,配偶未來的退休金、年金,多數仍仰賴雙方的協力,非單靠自己的努力所得。婚姻關係中收入懸殊的配偶,特別是因照顧責任、養育子女離開職場,讓配偶無後顧之憂在工作上表現的一方,兩者在退休金、老年年金上的薪資提升、年資累計的消長,在現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架構下,沒有被充分評價。一旦離婚,過去的協力就這樣被一筆抹消,並不公平。而對於婚姻中的經濟弱勢者的老年生活影響更大,特別是因操持家務、照顧老幼離開職場的女性更是不公。因此台女連主張,配偶離婚時,得請求婚姻存續期間累積之年金、退休金之一半,以避免因照顧離開職場或低薪的配偶一方,年老時有經濟安全之虞。不過,當時這樣的倡議並未被接受。 台灣女人連線呼籲,本法的制定是第一步,未來在其他職業別的年金、退休金之改革,亦應納入離婚年金分割之制度,以期於軍公教勞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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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何在?
曙光何在?
曙光何在?   今年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二十週年,在離譜性侵判刑與性侵害犯罪防治層層疏漏依然存在的對照下,一些徒具形式的活動令人深感挫折。   二○一○年多起兒童性侵輕判引發的「白玫瑰運動」,促使司法院建立「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以求減少法官審理性侵案的量刑歧異與量刑過低。然而,台灣女人連線在二○一五年檢視二○一一至二○一四年性侵量刑,卻發現刑期越減越低,並常以刑法第五十九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予以減刑,輕判情形依舊存在。當初建立的「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不但沒有解決問題,反而可能成為法官依循往例減輕其刑的參考依據。更說明了,若不由根本提升法官性別意識,因心證而判刑過低之情形無法解決。   近例如新竹古姓男子性侵中度智能障礙女性,新竹地院以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減刑,古男連坐牢都不用。又如一老翁六度性侵八歲女童,法院衡量其素行良好及犯案手段,且雙方已和解,判老翁十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除了刑期過低,離譜判決同樣存在,如近日傳出的七歲女童遭曾為校長的姑丈性侵,法官竟認定為「合意」,引發譁然。   除了判刑問題,對性侵加害人的治療與管控更是不足。日前殺害女模的程姓嫌犯,曾犯下性侵與妨害性自主等多起案件,卻無法管控,最後犯下了殺人案。二○一一年,立法院在修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時,為了防止性侵害連續犯,曾通過兩個附帶決議,包含應針對化學去勢召開公聽會廣納意見,以及規劃於台中監獄培德醫院附設性侵犯強制治療專區,但前者至今未有進度,後者在地方民眾強力反對下廢止,對性侵害連續犯的處置依然沒有具體有效的作為。   性侵害犯罪防治,從犯罪預防、處置、被害人權益保護、後續身心治療等,皆需縝密與富含性別意識的規劃。政府沒有積極作為,讓一切原地踏步,也讓諸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二十週年記者會」的「點亮曙光」、「簽署宣言」等看似溫馨卻虛應故事的活動,更顯諷刺。   本篇刊載於2017年4月13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白玫瑰仍未照到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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