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業者、家庭主婦保費自己出 李宗瑞、林益世、黃季敏...
新制健保荒謬亂象系列一新聞稿
失業者、家庭主婦保費自己出
李宗瑞、林益世、黃季敏保費全民買單?
草率立法 漏洞百出
民國100年1月,以家戶總所得為費基規劃之二代健保一夕翻盤,不但『喬出』一個極盡不公平又補充不了保費的『趴代制度』,還讓新版健保法相互矛盾、漏洞百出!除了鬧出僑民與外交人員出國停、復保規定違反母法,引起社會反彈外,其中亂象之一便是全國逾50萬失業者、285萬家庭主婦保費自己出,而受刑人保費由政府全額支付的荒謬現象!民間監督健保聯盟(下稱督保盟)今日(八日)召開記者會強烈建議政府儘速補破網,重啟二代健保修法!
受刑人應納保 保費量能負擔較符合正義
基於二公約,健康權為基本人權,督保盟修法之初率先主張受刑人不應自外於健保體系,二代健保以家戶總所得作為費基,受刑人費基與保費負擔與全民相同。然一夕之間翻盤的『趴代健保』,為維持原六類十四目的投保分類,竟倉促的將全國近65000名受刑人,新增第四類第三目,形成必須由矯治機關(如法務部、國防部)『全額』補助保費,具此,若李宗瑞、林益世、黃季敏等人若經判刑確定,入監服刑期間,保費將全民買單,預計政府每年將至少近支出十一億元(依101年7月第四類平均保險費每人1376元計算)為受刑人補助保費,同樣金額,可以全額補助近12萬名失業勞工及其眷屬保費,不公之處顯而易見。全國百萬低薪族、近50萬失業勞工及至少285萬的家庭主婦,都仍然堅守本分繳納保費,明年加上『寧可多收一塊,也不能少掉一毛』的補充保費,情何以堪!
受刑人納保不容質疑,然若依新制健保,則應讓受刑人回歸六類十四目並且量能負擔,若有家人為被保險人,應以眷屬身分依附家人納保,若為低收入戶,則由政府全額負擔,若無法歸類或無被保險人可依附,則應歸為現行第六類,自行負擔60%保費(目前為749元),若因經濟困難需紓困者,一體適用健保費紓困措施,才符合公平正義!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受刑人是自由及人身的空間到處罰限制,但是健康權並沒有被剝削,是受到憲法的保障,所以應納入健保,但是原則上應以家屬身份納保,若無家屬可依附,則以第6類納保,無法繳費者,則由法務部編預算支付。
保障健康人權、確保保費健全
受刑人因無法納入健保,導致入監期間必須視個人經濟能力及病情嚴重程度,才能就醫,為健康權之不足,有受刑人曾因中風需要就醫,因無力負擔醫藥費而必須在獄中痛苦萬分,或小病等成大病,如今納入全民健保體系,由特約院所提供醫療服務,更能保障受刑人醫療權。然健全公平保費結構,使每位國民都能依法合理量能負擔保費,更是健保永續之重要工作,因此督保盟強烈呼籲政府,應加緊補漏,回歸二代健保家戶總所得精神!
+ read more

健保局:還我資訊自決權--寄存證信函給健保局(新聞稿)
健保局:還我資訊自決權
--寄存證信函給健保局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民間健保監督聯盟、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原住民政策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於今日召開記者會,表示他們要集體寄存證信函給健保局,要求健保局不得將他們的健保資料作目的外使用。
健保局從1998年起即開始每年釋出身分欄加密的國人健保資料給國家衛生院「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國家衛生院再提供給學術單位、非學術單位作申請使用,多年來已經發表了一千多篇各類論文,從這些申請研究的題目顯示,健保局釋出的資料並未排除某些較容易被汙名化或受到歧視的疾病。
2011年開始,掛在私立中國醫藥大學網站之下的健保加值資料庫,亦是由健保局釋出,其提供甚至還可以結合戶籍檔、原住民身分檔、身心障礙檔、低所得戶資料檔、家庭收支調查、重大傷病檔等資料庫作串聯。未來行政院主導的醫療雲計畫,還要結合健保資料及台大、成大之病患資料作加值應用。
民間社團不斷質疑國家釋出健保及醫療資料的法令授權依據為何,為何研究者可以在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取得全國民眾的健保資料作研究。這些資料又為什麼可以跟其他政府的資料庫作串聯?在這過程中,健保局既不需要取得全國民眾的同意,也未經過立法授權,更沒有一套管理辦法來管制這些資料的流通與加值應用。資料僅作加密處理,而非完全去連結,也並不能保證這些被釋出的資料就無法被破解。
根據原住民基本法要進行原住民研究,必須取得部落同意,但透過這樣的資料庫釋出,研究者根本不需要取得部落同意就可以作特定族群的研究。健保局又要如何確保這些研究都不會對於這些特定族群造成任何可能是標籤化特定族群的研究結果或其他任何傷害。
因此,關注醫療資訊自主權的民間團體及個人,透過這場記者會,正式寄出存證信函給健保局,要求健保局不得將他們本人的健保資料釋出作原業務目的範圍之外的使用,也歡迎民眾下載存證信函範本,響應寄信行動。與會的民間社團也將參與下午立法院舉辦的<健保與醫療資料加值應用公聽會>,表達意見。
寄存證信函給健保局行動網址http://www.tahr.org.tw/node/1026
參與團體: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民間健保監督聯盟、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原住民政策協會、台灣人權促進會
+ read more

趴代健保系列(一)--「4.91%無力護航 補充保費趴代無章...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新聞稿
趴代健保系列記者會(一)
4.91%無力護航 補充保費趴代無章
日前行政院衛生署宣布新制健保預定於七月上路,引發朝野議論紛紛,當時因為政治因素而倉促通過的健保法修正案,完全背離二代健保精神,簡直就是『趴代健保』。民間監督健保聯盟今(3月21日)日邀集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公平稅改聯盟召集人王榮璋、工作貧窮工作室主任洪敬舒召開記者會,揭露4.91%不可能費率的醜陋真相,而充滿不公平、不正義又欠缺效率的補充保費不但無法填補健保缺口,補充保費的負擔竟有貴賤之別,使近貧者保費負擔不降反升!
4.91%是健保不能碰的毒蘋果
當媒體戳破4.91%是跳票費率時,執政團隊為此一跳票費率頻頻護航之際,日前火熱出爐的衛生署全民健保費率精算報告立刻賞了執政團隊一耳光,再一次證明4.91%是健保不能碰的毒蘋果,是一個無力護航的破產費率!依據衛生署精算報告指出,若以現制計算,自101年起健保費率應為5.59%才得以平衡,而若要符合馬總統所提五年不漲保費承諾的平衡費率更高達5.63%,若將新制補充保險費納入收入(執政團隊充滿樂觀的一年可收取200億的最高上限),每年預估能夠降低民眾的一般保險費費率約0.16%左右,亦即新制健保開辦時的費率至少應為5.01%,而五年的平衡費率更是高達5.47%,不幸的是,這個費率還是必須在能夠『順利且最樂觀可收取最多補充保費』的前提下,才會發生。
執政團隊不斷告訴民眾會有八成三的民眾降低保費,但由於健保將保費依不同階級設定費基的錯誤政策,使得軍公教保費費基十七年來皆未能以百分之百薪資納保,現行軍公教人員費基乃為全薪之93.52%,因此新制健保實施後,為導正錯誤,軍公教改為全薪納保,將使得上百萬軍公教費基上升6.95%,何降之有?
因此,4.91%的跳票費率,只是短暫討好民眾,之後人民依然要在健保破產或年年調漲費率當中被挾持,它更背負著使健保即將拉大虧損、醫界面臨給付緊縮,而民眾卻必須承受自費增加的惡果,是什麼樣的政府團隊能夠說出4.91%是開辦費率,且五年不調漲的可怕謊言?!
補充保費是以政治便利,犧牲人民權益
雜亂無章又漏洞百出的補充保費制度是趴代健保的原形,不但無法實現健保改革的『公平、效率與品質』,更無法實現健保永續的願景,是典型的年前騙選票、年後騙鈔票的趴代政策。新制健保不但無法解決一代健保投保分類的不公平,更進一步使保費繳納出現天壤之別。
補充保費之費基項目非但沒有在母法中定義,於收取與扣繳辦法中,更創造出與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沒有的『具獎勵性質』之獎金外,亦未列出『薪資所得』之各項內涵,從最近衛生署與健保局越描越黑的津貼與補助是否納入扣繳,就可以知道健保局將面臨無法界定所得的困境,各類薪資所得均以『50』開立扣繳憑單,因此也就無法區分何謂津貼、具獎勵性質之獎金、紅利、補助、超出範圍之加班費等等,因此擔心放過一個,只能錯殺一百!
補充保費的荒腔走板還反應在同樣是兼職薪資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收入,形成有人要繳,而有人不需要繳納的荒誕現象;更有同一個被保險人,都是賺新台幣,保費義務卻不同的無理現象,形成兼職收入與正常收入的保費費率差距33%(2%與5.17%X30%=1.55%);而單筆計算上限一千萬元的補充保費,更因未採年度累計,使得保費義務與費率可以相差五倍,甚至可能出現必須繳納上百萬保費的離奇案例(請見附件案例說明)。各種不同類別之投保對象,因不同的投保身分與所得來源,竟出現不同的保費繳納義務與費率,也使一部分民眾的補充保費實質費率並非2%,這些不公平的現象,都僅是修法當時的政治便利,使我們有了全球僅見的補充保費趴代制度,最可笑的是,行政效率下降、稽徵成本增加、民怨沸騰的補充保費,犧牲了全民權益,但其所收取的的金額,竟然連菸捐的收入都比不上!
失業勞工將雪上加霜,無以為濟
目前失業勞工以第六類每月平均投保金額24000元左右加保,在補充保費實施之後,竟使得這些失業勞工雪上加霜,保費不減反增!很多失業勞工家庭,一個人一天都吃不到四十元的便當,然而當失業勞工努力打著零工賺取不穩定又微薄的收入以維持基本生計時,連職業工會會費都無法負擔的失業者,卻每筆2000元以上的零工收入,必須都負擔2%的補充保費,叫這些失業勞工情何以堪?
我們呼籲執政黨應立即懸崖勒馬,廢除補充保費制度的趴代健保!
+ read more

誰允許國家販賣全民健保資料?民間社團聯合記者會(會後...
誰允許國家販賣全民健保資料?
民間社團聯合記者會
主辦單位: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受試者保護協會、台灣女人連線
新上任的行政院長陳沖2/17表示新修法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暫緩實施,因為新法對於敏感性個資保護太過嚴苛,要重新修法。然而,新修法通過的個資法,由於個資法施行細遲遲未訂出,早已使個資保護處於某種真空狀態,而未來<個資法>的修法走向,是否打算越修越回去,把個資保護踢到一旁,幫各界業者及國家正在大推的醫療雲、健康加值計畫作出解套呢?
不久前,行政院科技會報召開「公開資料加值(Open
Data)推動策略會議」,並對媒體表示已委託台大、成大研擬營運模式,將和美商、日商等國際科技大廠共同建立「醫療雲端運算系統」,企圖打造全球最大醫療雲,藉此創造出數兆商機。
開放資料(open
data)的核心精神是透明(transparency),強調的不僅僅是公共資料的公開(publish)而已。但健保資料及醫療資料算不算是公共資料,仍有待商榷。所謂的透明是指政務效能和政策資源,能透過公共資料的釋出,促成民間和政府各單位的自我檢核、重製、回收、以及運用資料的社會發展過程。但台灣政府眼中的open
data,卻只著重於商業化跟販賣,而不注重問責(accountability)。
事實上,健保局從1998年起即委託國衛院建置「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將身分欄加密的國人健保資料交給國衛院製作成資料庫及加值資料,販賣給學術界及非學術界,售價從每讀取1G收費200元至每張光碟片收費2500元不等。
2011年才開始上線,並掛在私立中國醫藥大學網站之下的健康資料加值應用中心,其所販賣的資料又比原本國衛院的「全民健康保險研究資料庫」更多,除了來自健保局的資料外,更包括國民健康局及原民會等單位所提供的各種資料,根據衛生署的簡報,這些資料甚至還可以跟其他資料庫(如戶籍資料、原住民檔、身心障礙檔、家庭收支調查檔等)做整合。衛生署也表示計劃將以4年的時間,完成健康資料加值服務雲端化之工作。未來行政院主導的醫療雲計畫,更要結合健保資料及台大、成大之病患資料作販售,其會影響到的個人權益及隱私問題,將更為巨大。
任何的資料上傳到雲端,或是透過資料庫販賣或分享給其他廠商、研究單位,即使是身分欄加密,我們都無法確保這樣的技術,就可以完全保障國人的資料不會遭到駭客入侵或是外洩。倘若當資料真的發生被解密或外洩的情況時,全國人民又要如何向國家求償?
依據人體研究法、醫療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規定,政府或醫療機構因公務或業務取得之個人資料,均受到嚴格應用與管理上之管控,違反相關法規更會涉及刑責。依人體研究法之規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內資料之內容完全符合該法所規範人體研究之範疇,而現行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之資料販售供研究之過程,卻均未能依法取得研究對象(即被保險人)之同意。
倘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庫之擷取與應用未能取得法律之授權,與被保險人之同意,各類族群之被保險人之健康資料,均可能成為權益損害之源。抑或有心人士,例如民間保險公司,取得被保險人特定族群、年齡或性別、疾病等就醫資料之分析,作為商業運用,藉以提高特定民眾保單之保費或將特定民眾列為拒保之對象,更直接形成被保險人權益之損害,不可謂不大!
全體被保險人之健康與就醫資料之應用,應經各界討論,並凝聚共識,非少數人之事,而相關健保資料庫之資料釋出與應用,更應有其法律明確授權。為保護廣大被保險人之權益,更應有積極禁止授權使用範圍之規定。
民間社團並非反對研究,或完全反對資料釋出,但是,到底哪些資料可以釋出,哪些資料不可以釋出,都應該有明確的法令授權及責任歸屬,而非以行政命令便宜行事。因此,在未取得各界共識與健保法之法律授權前,健保局應暫停所有健保加值計畫之資料販售,並應公開向國人說明此類資料庫雲端化之後,到底要如何確保國人醫療隱私。
+ read more

呼籲地方政府暫緩施打HPV疫苗
台灣女人連線
政府預算應做合理分配
—呼籲地方政府暫緩施打HPV疫苗
HPV疫苗(或稱子宮頸癌疫苗)自1996年起陸續在台核准上市後,廠商便強力地對衛生署及中央民意代表遊說公費施打疫苗,不果,遂轉向地方政府及民意代表。在其遊說過程常提供片面、不完整的資訊,誤導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對於疫苗的認知及期待。由於疫苗昂貴,僅一個年齡層的公費施打,新北市就動用了全衛生局十分之一的預算!我們對於此種可能會排擠到其他重要公共衛生防治預算的現象感到極為憂心。
台灣女人連線自2006年HPV疫苗在台上市後便不斷追蹤疫苗之相關訊息,亦不斷重申反對公費全面接種之立場。我們至今仍反對公費施打HPV疫苗之理由如下:
1. HPV疫苗有效性到底有多久仍未知,且無法替代子宮頸抹片檢查
HPV疫苗自上市後,各界不斷樂觀看待其有效保護期及防癌效果,但事實上,目前兩家HPV疫苗的保護期就目前人體實驗結果來看,最長只有8.5年,也就是說,一位13歲的少女打了HPV疫苗,在她21.5歲之後可能就沒有保護力,之後是否要再加強注射亦未知。再者,某一疫苗的人體實驗顯示,在施打五年後,其預防18型病毒子宮頸癌的效力已經消失。
此外,施打HPV疫苗後,仍有30%-40%致癌的風險,因此,打了疫苗仍需做抹片。疫苗的經費支出並無法減少抹片的預算支出。在各縣市預算有限的情況之下,將龐大的資源放在無急迫性且仍在觀察中疫苗是否有其必要,需要審慎評估。
2. 施打疫苗並無急迫性
依據國民健康局99年統計,目前在台灣因子宮頸癌死亡的女性從2001年939人下降至2009年657人,反觀乳癌、子宮體癌及卵巢癌等其他女性癌症的死亡人數卻是逐年上升,尤其是乳癌從1149人上升到1588人,上升幅度高達38%,發生率上升幅度更高達50%。再者,子宮頸癌的發展極為緩慢,大約需要15-20年的時間,並不似流感等易爆發之傳染病,且預防子宮頸癌並非只有疫苗一途,亦可透過安全性行為、定期抹片篩檢早期發現癌前病變、加以治療。因此,在有限資源下,為了婦女健康考量,加強乳癌等其他婦癌防治更是負責任的政府的首要之務。
3. 台灣ACIP未建議公費施打HPV疫苗
根據台灣預防接種咨詢委員會(ACIP)之建議,目前在考量施打疫苗優先順序時,HPV疫苗仍被列為自費施打項目。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各地政府如果認為公費施打HPV疫苗有其必要性,應提出足夠評估,向民眾解釋為何施打HPV疫苗應優於其他更急迫之醫療需求,以符合公平正義之原則。
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之下,一個政策的規劃勢必會連帶影響到其他政策的資源。子宮頸癌防治非常重要,但婦女健康需求相當多元,包括年年上升的乳癌或心臟血管疾病等也需要政府相當的關注,如果政府未做全面性的評估就將預算以不合比例的數目分配給單一需求,且無法說出其優先性及必要性,那就只是打著「照顧婦女健康」的大旗陷女人於不義。我們呼籲各縣市政府及重視婦女健康之民意代表,暫緩公費施打HPV疫苗,並全盤考量婦女健康需求,將有限的政府預算做合理分配。
+ read more

長期照護
我們為什麼關心長期照護
1993年台灣跨越老年人口達7%之門檻,成為WHO定義之高齡化國家,且持續快速老化,預計將於2025年老年人口達20%,邁入超高齡國家之林。社會老化加上少子化問題,長期照護已成個別家庭難以負擔的沈重責任。以現況而言,常將家中老人照護的工作視為女性的責任,根據98年內政部老人狀況調查結果,65歲以上老人日常生活起居有困難者,主要照顧者為配偶、子女或婿媳,合佔68.7%。其中男性老人由配偶提供照護的比例(25.43%)遠高於女性老人(8.88%),女性老人主要由女兒及媳婦照顧。再者,目前從事照顧工作的照顧服務員亦有九成以上為女性。此外,根據衛生署100年發佈的「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一階段)初步統計結果」,在日常活動功能(例如自行吃飯、如廁、上下樓梯、就寢等)、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使用電話、上街購物、備餐、料理家務、洗衣等)、以及認知功能等面向,75歲以上開始出現顯著的性別差異,年紀越大,女性失能比例就越高:85歲以上的男性有13.26%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20.04%失能;85歲以上男性有31.10%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44.12%失能;85歲以上的男性有19.82%認知功能障礙,女性障礙率則是37.33%,高出男性將近一倍。此意味女性雖然平均餘命較男性長,但失能比例卻較同齡男性來得高。因此,對於長期照護的需求亦較男性為高。
總體而言,不管從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角度,都使得長期照護不僅僅是社福議題,更是性別議題。
長期照護現況與爭議──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法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行政院於2009年對外表示,將推動制訂長期照護保險法以及長期照護服務法,前者用以籌備穩定充足的長期照護制度財源;後者則為確保長期照護服務品質,並促進國內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發展;衛生署同時成立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籌辦相關立法工作。
一、長期照護保險法
規劃中之長期照護保險法(以下簡稱「長照保險法」)草案,乃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之法源,預計以社會保險的形式,以全民或一定年齡以上民眾為被保險人,提供被保險人在發生失能情況時,經過一定評估,得以獲得長期照護服務,以減輕個別家庭之照顧負擔。然而,基於長期照護需求的特質,台女連與社福團體不僅針對是否以社會保險的方式架構我國長照服務的基礎有質疑,另外,18餘萬的外籍看護工於長照保險體系如何定位,以及長照十年計畫自2008年推動至今,僅3年餘,長期照護服務之基礎建置尚未完成,貿然開辦保險,是否會發生「繳保費、無服務」的情況?其中,台灣女人連線主要關注的議題,如下:
議題一:稅收制VS.保險制
由於長照保險費形同人頭稅,不論貧富皆需繳納,但近幾年來,政府頻頻為財團、鉅富減稅,卻規劃開辦長期照護保險,形同對一般民眾加稅。因此遭質疑,如不減稅,則稅收已足夠支付公辦之長照服務體系,根本不需要民眾繳交一輩子的保費。
再者,根據推估,國人65歲以上失能率不到10%,對於經濟弱勢的女性來說,可能會因為無迫切性而失去繳費動機,或是因為經濟上的考慮而無法支付保費,造成遭遇失能卻無保障的問題。
議題二: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
衛生署草擬中的長期照顧保險法規劃,在保險開辦初期提供現金給付,亦即有照護需求的民眾,可以選擇請領服務,或是請領現金,現金可用來作為保險開辦初期服務量能不足的替代方案,也可作為家庭照顧者的津貼。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在長期照顧服務量能不足的情況下,開放現金給付將使女人更有「正當理由」被要求留在家中照顧失能家屬,加劇照顧責任的性別不平等。日本2000年開辦介護保險時,婦女團體亦有類似疑慮而抗爭,直到2006年第一次總體改革,爭議始終未曾間斷,因此日本的介護保險至今仍僅提供照顧服務為主。有鑑於日本經驗,婦女團體憂心隨著長照保險現金給付之開辦,可能加劇女性與照顧責任之連結,對女性處境更加不利。
台女連的立場
一、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建立,無論採保險制或稅收制,對於財源籌措,國家需負較大的責任。
二、服務體系之建立除應具便利性外,亦應思考創造國內、在地之就業機會。
三、長照服務之提供應提供實物給付,不宜提供現金給付。
四、衛生署應針對長照保險規劃召開性別影響評估。
長照保險法進度
長期照護保險法歷經多次討論始終難以達成社會共識,2011年1月26日行政院長吳敦義於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之會議中,指示為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長照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第二階段推動長照服務法,建置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與網絡,第三階段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法列為第三順位,由此看來,行政院對長照保險法實施似與先前態度已有所不同。目前衛生署持續進行「國民長期照護需求調查」、「長期照護保險居家服務項目成本分析調查」,作為未來推動長期照護保險之基礎。
二、長期照顧(護)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係為規範長期照護之人員、服務內容、服務輸送方式、機構設置及管理標準、服務品質等事項,以確保長照服務品質,並保障服務使用者之尊嚴及權益。由於,現行法規並未有專法規範長照服務相關事項,關於失能者之長期照護服務措施及機構之規範分散於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護理人員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行政院於2011年4月8日將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然遭社福及婦女團體批評,該草案僅是「長期照護機構管理法」,不但缺乏對於長照服務體制全面性的思考,且關鍵部份如服務內容、法規整合方式等空白授權過多,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因此,台女連與老盟、殘盟等超過100個社福團體組成「長期照顧推動聯盟」(以下簡稱「長推盟」)除反對行政院版外,亦積極討論,完成「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並委託立法委員黃淑英、陳節如共同提案。
檢視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草案,民間團體有以下質疑:
1.服務項目類別與定義不一致。
本法中對於長照服務項目之類別定義不一致,分別以服務輸送方式、時間及對象定義,不僅概念無法一致,更缺乏周延性。尤其只提到長照機構依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等服務方式,卻未在母法清楚規範服務內容,嚴重影響服務使用者權益。此外,長期照顧服務有80~90%是由家人提供,本法卻只在附則中帶過,且又空白授權子法訂定,忽視家庭照顧者需求。
2.法規扞格未處理。
草案對現行規範長期照顧之各法,包含: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及退輔條例之間的扞格未處理。目前上述五法皆有其主管之長照單位及服務人員,行政院版對未來制度法規如何銜接未敘明,僅授權子法訂定設立類型及標準。
3.照管中心功能、地位不清。
現行各縣市之照管中心負責提供個案評估、再評估、核定及初擬照顧計畫(包括資源連結),有利於資源的掌控與整合,行政院版草案除未對現行照管中心之定位與功能予以法制化,並且將評估之業務得以委外辦理,如此可能使好不容易建立的服務評估體系因此瓦解。
4. 評估工具過於狹隘,恐難以照顧身心障礙者需求。
本草案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工具僅限於ADL、IADL,容易遺漏精神障礙者和失智者等身心障礙群體之需求。
5.以醫事人員、機構之方式管理,恐有過於醫療本位之虞。
行政院草案中明定長照人員應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且限於一處登錄,皆是目前醫事相關法規管理醫事人員的管理方式,其證照與執業的要求與長照人員之登錄管理是以人力資源的掌握為主有所不同。
此外,草案參考醫療網方式規劃,甚至對資源過剩區採取不同程度限制。事實上,長期照顧不同於急性醫療,不宜以醫療網的跨縣市思維提供服務,而是提供在地化、可及性、多元的居家、社區、機構式服務選擇,如果服務提供者不願提供,地方政府應主動提供加以補足。
6.關於外籍看護工定位及立場不明。
我國引進外勞提供照顧服務已長達20年,目前人數已超過18萬大關。行政院草案並未敘明外籍看護工於未來長照服務體系其訓練、資格等問題,再者,照顧是一種具本土文化內涵工作,行政院如欲以本法建置我國長照體系之法制,則不應迴避目前現存於長照體系中外籍看護工相關的問題。
7.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不清。
本草案未明定未來長照體系與醫療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包括連結醫院之出院準備、急性後期、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安寧療護、及其他與慢性病相關之照護服務;以及連結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住宅福利等,實難有效提供服務使用者連續性與整合性服務。
8.長照服務品質無所規範
長期照顧體系中,服務品質是不可或缺的要項,以長期照顧服務管理體系甚為健全的英國為例,即訂有國家最低標準,要求所有服務應達到其所規範的標準。長久以來,我國長期照護相關機構分屬不同法規所規範,各法規標準鬆緊不一,造成機構品質難以掌握,服務使用者無所遵循,為終結健康與社會照顧實務上不同監督作法和混淆的標準,全國照顧服務品質有一套單一標準,讓服務品質的提升往前跨進一大步。
台女連與長期照顧推動聯盟立場
1. 清楚明定服務項目。
2. 訂定相關法規之銜接機制時程。
3. 照管機制不應開放民間單位辦理。
4. 發展多元評估工具滿足服務使用者需求。
5. 應以在地化思維規劃長照服務辦法。
6. 外籍看護工之品質應與本國一致。
7. 應規劃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
8. 將長照服務品質要求納入法條。
長期照護服務法進度
長期照顧(護)服務法草案包含行政院版及由黃淑英、陳節如立法委員提出長推盟版,共有14個版本。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2011年5月2日、5月4日排定審議,截至第七會期結束,完成五條文審議,內容要點如下:
1. 本法名稱確定為「長期照顧服務法」。
2. 於用語定義中納入家庭照顧者。
3. 明訂政府應提供優質、普及化、多元化、社區化及可負擔性之長照服務。
4. 為避免失智症與心智障礙者無法納入長照體系,於身心失能者修訂為「身心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於使用可能之醫療及輔助器具後,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工具使用能力或心智活動能力仍部分或全部喪失者。」
5. 資源不足地區中央政府有責任督促或提供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長照服務。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