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健康相關政策

『看攏無』的醫療品質資訊 與 七折八扣的醫院財報 (2013/03/19)
『看攏無』的醫療品質資訊 與 七折八扣的醫院財報 (20...
『看攏無』的醫療品質資訊 與 七折八扣的醫院財報   讓執政黨引以為傲的新制健保改革的神主牌『資訊公開』,再次證明只是徒具形式的『法律條文』!今日民間健保會討論本週五官方即將召開第三次健保會的議程,其中關於民眾頗為關心的醫療品質資訊公開內容與方式,及關於前次議案中醫院財報公開的會議結論,民間健保會表示這兩項指標足以使民眾了解健保是否能達到『提昇品質』與『保費合理』的重大目標,但規劃方案卻未能使民眾體會到衛生署確實想要『公開』資訊的具體作為,令人感到失望! 『霧颯颯』、『看攏無』又不便民的醫療品質資訊   『門診抗生素使用率』、『上呼吸道感染病人七日內再就診率』、『剖復產率』、『急性心肌梗塞案件於住院期間給予aspirin比率』、『牙體復形同位牙再補率』、『單純齒切除數量』….等等數十項醫療品質資訊指標,你看得懂嗎?高或低代表何種意義呢?   過去健保局於網路上公告的醫療品質指標,經常被詬病的除了網頁放置區域不夠友善、不易取得外,最為人批評的便是指標『過於專業』,如上呼吸道感染病人與感冒的差別是什麼?剖復產率或抗生素使用率高就是比較差的醫療機構嗎?牙體復形就是蛀牙補牙嗎?這些資訊民眾不僅『霧颯颯』,還『看攏無』,根本無法與民眾就醫行為或院所選擇產生關連,而公開資訊項目之選擇亦難以理解,與民眾想要知道醫療品質資訊差異甚遠,民眾想要知道厝邊的好醫師、好醫院在哪裡,使我們對健保的醫療品質產生信心,用腳選醫院,但健保局所公布的醫療品質資訊,不但使民眾無法理解專業名詞的內涵,更與民眾選擇醫療院所無關,如何達到共同『支持好醫院、好醫師』的效果?民間健保會呼籲,醫療品質資訊公開有民眾版醫療品質資訊,並符合:以民眾需求為導向、易理解、與疾病治療品質與結果(如器官移植存活率或單一手術成功率)等原則之資訊,並且於定期公布之際,邀請專家向大眾說明重要指標之意義,與將來要改善之計畫等,以回應民眾對醫療品質的關心。   民間健保會呼籲衛生署與健保局應重新檢視公開指標與民眾就醫行為的關聯,每項指標應有容易理解的說明,並且應該提供無障礙資訊供所有民眾理解。 醫院財報勿打折,健保局應自我課責   根據第二次健保會的會議記錄與結論,為個別醫療院所,即使是隸屬同一財團法人機構,年健保收入逾六億才需公開財報,且不需要公開自費的部份。此一結論令人感到遺憾,依健保法精神,醫療院所公布財報不應有金額之分,旨在供社會檢視健保資源效益與醫院經營是否符合非營利導向,七折八扣的結果,將使財報公開失去意義,因此民間健保會呼籲衛生署與健保局、健保會委員應重新檢視財報公開草案,在兼顧公開之行政成本之下,應以下列原則為之: 1.為考量社會責任與醫療地位,醫學中心無論金額均應一律公開財報, 2.應以同一財團法人或隸屬同一事業體系為主(如財團法人或同一醫療體系)併同整體公開,並且與衛生署要求之財團法人財報公開內涵一致,以了解醫療資源分配流向是否過度集中化、財團法與托拉斯化, 3.為考量成本,區域醫院層級以下,可仿照醫院評鑑模式,逐年分批全數揭露。   另基於政府之社會課責,除要求醫療院所財報公開外,健保局並應每年公告給付個別醫療院所之健保給付金額,供各界了解健保醫療資源分布情形,以監督健保費是否有效利用。   『資訊揭露』是健保改革中邁向公平、品質與效率的重要措施,也是促進民眾共同參與的重要途徑,民間健保會呼籲衛生署與健保會,切勿在資訊揭露作法上面打模糊仗,甚至打折,確保健保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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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3/19『看攏無』的醫療品質資訊 與 七折八扣的醫院財報 (新聞稿)
2013/03/19『看攏無』的醫療品質資訊 與 七折八扣的...
  102年第三次民間健保會 會後新聞稿 『看攏無』的醫療品質資訊 與 七折八扣的醫院財報   讓執政黨引以為傲的新制健保改革的神主牌『資訊公開』,再次證明只是徒具形式的『法律條文』!今日民間健保會討論本週五官方即將召開第三次健保會的議程,其中關於民眾頗為關心的醫療品質資訊公開內容與方式,及關於前次議案中醫院財報公開的會議結論,民間健保會表示這兩項指標足以使民眾了解健保是否能達到『提昇品質』與『保費合理』的重大目標,但規劃方案卻未能使民眾體會到衛生署確實想要『公開』資訊的具體作為,令人感到失望! 『霧颯颯』、『看攏無』又不便民的醫療品質資訊   『門診抗生素使用率』、『上呼吸道感染病人七日內再就診率』、『剖復產率』、『急性心肌梗塞案件於住院期間給予aspirin比率』、『牙體復形同位牙再補率』、『單純齒切除數量』….等等數十項醫療品質資訊指標,你看得懂嗎?高或低代表何種意義呢?   過去健保局於網路上公告的醫療品質指標,經常被詬病的除了網頁放置區域不夠友善、不易取得外,最為人批評的便是指標『過於專業』,如上呼吸道感染病人與感冒的差別是什麼?剖復產率或抗生素使用率高就是比較差的醫療機構嗎?牙體復形就是蛀牙補牙嗎?這些資訊民眾不僅『霧颯颯』,還『看攏無』,根本無法與民眾就醫行為或院所選擇產生關連,而公開資訊項目之選擇亦難以理解,與民眾想要知道醫療品質資訊差異甚遠,民眾想要知道厝邊的好醫師、好醫院在哪裡,使我們對健保的醫療品質產生信心,用腳選醫院,但健保局所公布的醫療品質資訊,不但使民眾無法理解專業名詞的內涵,更與民眾選擇醫療院所無關,如何達到共同『支持好醫院、好醫師』的效果?民間健保會呼籲,醫療品質資訊公開有民眾版醫療品質資訊,並符合:以民眾需求為導向、易理解、與疾病治療品質與結果(如器官移植存活率或單一手術成功率)等原則之資訊,並且於定期公布之際,邀請專家向大眾說明重要指標之意義,與將來要改善之計畫等,以回應民眾對醫療品質的關心。   民間健保會呼籲衛生署與健保局應重新檢視公開指標與民眾就醫行為的關聯,每項指標應有容易理解的說明,並且應該提供無障礙資訊供所有民眾理解。   醫院財報勿打折,健保局應自我課責   根據第二次健保會的會議記錄與結論,為個別醫療院所,即使是隸屬同一財團法人機構,年健保收入逾六億才需公開財報,且不需要公開自費的部份。此一結論令人感到遺憾,依健保法精神,醫療院所公布財報不應有金額之分,旨在供社會檢視健保資源效益與醫院經營是否符合非營利導向,七折八扣的結果,將使財報公開失去意義,因此民間健保會呼籲衛生署與健保局、健保會委員應重新檢視財報公開草案,在兼顧公開之行政成本之下,應以下列原則為之: 1.為考量社會責任與醫療地位,醫學中心無論金額均應一律公開財報, 2.應以同一財團法人或隸屬同一事業體系為主(如財團法人或同一醫療體系)併同整體公開,並且與衛生署要求之財團法人財報公開內涵一致,以了解醫療資源分配流向是否過度集中化、財團法與托拉斯化, 3.為考量成本,區域醫院層級以下,可仿照醫院評鑑模式,逐年分批全數揭露。   另基於政府之社會課責,除要求醫療院所財報公開外,健保局並應每年公告給付個別醫療院所之健保給付金額,供各界了解健保醫療資源分布情形,以監督健保費是否有效利用。    『資訊揭露』是健保改革中邁向公平、品質與效率的重要措施,也是促進民眾共同參與的重要途徑,民間健保會呼籲衛生署與健保會,切勿在資訊揭露作法上面打模糊仗,甚至打折,確保健保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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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2/21 健保會付費者代表應拒絕『有責無權』的總額協商機制 (新聞稿)
2013/02/21 健保會付費者代表應拒絕『有責無權』的總...
  102年第二次民間健保會 會後新聞稿  健保會付費者代表應拒絕『有責無權』的總額協商機制   第二次民間健保會今日(20日)召開,會中針對衛生署日前公告之『102年健保總額極其分配』之結果,違反101年費協會之協商結論,且未說明公告版本中關於佔整體健保費用七成以上之醫院總額成長率及專款項目為何與協商結論相違,民間健保會認為,此舉再次顯示健保會的先天失能與有責無權,協商結論衛生署可以選擇『不採納』,民間健保會呼籲付費者代表在衛生署未表態支持協商結論前,拒絕參與103年之總額協商。   歷年之總額協商方式,付費者代表在人數與知識均不對等、孤立無援下,和專家學者一起共同與醫界進行各項總額協商,然而協商結果均只具備『送署核參』的功能。102年之總額,於101年9月時經費協會之付費者代表與各醫界(包含中、西、牙醫)進行協商,其中醫院總額之協商結論出現付費者代表與醫院代表意見不同而兩案並陳的結論,付費者代表根據保費收入可負擔程度,同意方案之成長率為4.690%,專款項目經費為16718.5百萬元;而醫院代表則是成長率7.123%,專款項目經費為12560.5百萬元。然而衛生署卻公告醫院部門的成長率為5.861%,遠高於付費者代表方案,而專款項目為15196.5百萬元,亦遠高於醫院要求,明顯向醫院方傾斜,卻無說明原因。此舉無異打了協商機制一耳光,再次證明民間對健保會『權責』的擔憂,若健保會付費者代表之協商全不受政府尊重,成為政府黑箱作業下的橡皮圖章,若衛生署對於協商結論無法採納或同意,依法應退回協商,而非自行恣意裁決,加上今年度協商的機制顯然改變,缺乏知識與人數對等的付費者代表,儼然失去專家學者的共同支持,民間健保會公開呼籲,付費者代表應集體退出有責無權的協商機制,由政府自行決定,不應背黑鍋。   試辦計畫無限上綱,效益卻備受質疑   另多項於一代健保已試辦近十年之專案計畫,不斷墊高的專款形同健保小金庫,其中最令人難以信服的便是試辦近十年,已經花費近250億台幣的B、C肝炎治療試辦計畫及家庭醫師制整合照護計畫(前項金額13372.8百萬、後項9120百萬),成效屢受質疑,卻經費累創新高,B、C肝炎治療試辦計畫更是超出目標值二倍以上,衝擊總額,而僅三成參與率不到的家醫制更是加了一套『以病人為中心整合照護計畫』的衣服,變相擴大辦理。民間健保會同時呼籲,健保會委員應停止支持無效之試辦計畫,並且將有效之計畫直接納入支付標準,避免淪為少數人受益之方案。   受刑人醫療費用應回歸總額,不應列為專款   受刑人保費由全民買單已經飽受爭議,公告之總額分配中,所有總額均將受刑人之醫療費用列入『專款專用』,且超出目標值者『自行浮動』,金額總計13億元,頗有『保費專款專用、用完為止』的意味,然受刑人亦為國民,保費除應回歸六類十四目外,醫療費用更是應回歸總額,列入專款,其問題為專款之內點值至少一點一元,超出專款自行浮動則可能形成相對剝奪,點值較少區域之受刑人就醫可能受限外,醫療院所特約意願也會因此而改變,不符平等原則,況受刑人納入健保並不是『試辦計畫』,實不宜以『專款專用』為分配依據。   門診手術開放基層執行應以病人安全為核心考量   民間健保會另針對健保會對支付標準修正案中對於開放『子宮內膜異位症之輕度與中度以上電燒、切除』及『鼻中隔息肉切除術』等九項經給付協議會議同意得於基層施行之修訂,醫師公會『基於病人安全』及費用考量,建議將『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與『鼻中膈鼻道形成術—雙側』等三項102年暫緩施行一案,顯見不同專業團體對於是否開放有不同的意見。民間健保會建議,任何手術是否開放至基層施行或開放程度為何,健保會或健保局應以『病人安全』為核心考量,不同醫事團體間究竟基於病人安全或是有利益分配的糾葛,而對同一手術有不同建議,建議健保會對於開放應審慎評估,為全民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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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會付費者代表應拒絕『有責無權』的總額協商機制 (2013/02/21)
健保會付費者代表應拒絕『有責無權』的總額協商機制...
健保會付費者代表應拒絕『有責無權』的總額協商機制   第二次民間健保會今日(20日)召開,會中針對衛生署日前公告之『102年健保總額極其分配』之結果,違反101年費協會之協商結論,且未說明公告版本中關於佔整體健保費用七成以上之醫院總額成長率及專款項目為何與協商結論相違,民間健保會認為,此舉再次顯示健保會的先天失能與有責無權,協商結論衛生署可以選擇『不採納』,民間健保會呼籲付費者代表在衛生署未表態支持協商結論前,拒絕參與103年之總額協商。   歷年之總額協商方式,付費者代表在人數與知識均不對等、孤立無援下,和專家學者一起共同與醫界進行各項總額協商,然而協商結果均只具備『送署核參』的功能。102年之總額,於101年9月時經費協會之付費者代表與各醫界(包含中、西、牙醫)進行協商,其中醫院總額之協商結論出現付費者代表與醫院代表意見不同而兩案並陳的結論,付費者代表根據保費收入可負擔程度,同意方案之成長率為4.690%,專款項目經費為16718.5百萬元;而醫院代表則是成長率7.123%,專款項目經費為12560.5百萬元。然而衛生署卻公告醫院部門的成長率為5.861%,遠高於付費者代表方案,而專款項目為15196.5百萬元,亦遠高於醫院要求,明顯向醫院方傾斜,卻無說明原因。此舉無異打了協商機制一耳光,再次證明民間對健保會『權責』的擔憂,若健保會付費者代表之協商全不受政府尊重,成為政府黑箱作業下的橡皮圖章,若衛生署對於協商結論無法採納或同意,依法應退回協商,而非自行恣意裁決,加上今年度協商的機制顯然改變,缺乏知識與人數對等的付費者代表,儼然失去專家學者的共同支持,民間健保會公開呼籲,付費者代表應集體退出有責無權的協商機制,由政府自行決定,不應背黑鍋。 試辦計畫無限上綱,效益卻備受質疑   另多項於一代健保已試辦近十年之專案計畫,不斷墊高的專款形同健保小金庫,其中最令人難以信服的便是試辦近十年,已經花費近250億台幣的B、C肝炎治療試辦計畫及家庭醫師制整合照護計畫(前項金額13372.8百萬、後項9120百萬),成效屢受質疑,卻經費累創新高,B、C肝炎治療試辦計畫更是超出目標值二倍以上,衝擊總額,而僅三成參與率不到的家醫制更是加了一套『以病人為中心整合照護計畫』的衣服,變相擴大辦理。民間健保會同時呼籲,健保會委員應停止支持無效之試辦計畫,並且將有效之計畫直接納入支付標準,避免淪為少數人受益之方案。 受刑人醫療費用應回歸總額,不應列為專款   受刑人保費由全民買單已經飽受爭議,公告之總額分配中,所有總額均將受刑人之醫療費用列入『專款專用』,且超出目標值者『自行浮動』,金額總計13億元,頗有『保費專款專用、用完為止』的意味,然受刑人亦為國民,保費除應回歸六類十四目外,醫療費用更是應回歸總額,列入專款,其問題為專款之內點值至少一點一元,超出專款自行浮動則可能形成相對剝奪,點值較少區域之受刑人就醫可能受限外,醫療院所特約意願也會因此而改變,不符平等原則,況受刑人納入健保並不是『試辦計畫』,實不宜以『專款專用』為分配依據。 門診手術開放基層執行應以病人安全為核心考量   民間健保會另針對健保會對支付標準修正案中對於開放『子宮內膜異位症之輕度與中度以上電燒、切除』及『鼻中隔息肉切除術』等九項經給付協議會議同意得於基層施行之修訂,醫師公會『基於病人安全』及費用考量,建議將『骨盆腔子宮內膜異位症,電燒及切除』與『鼻中膈鼻道形成術—雙側』等三項102年暫緩施行一案,顯見不同專業團體對於是否開放有不同的意見。民間健保會建議,任何手術是否開放至基層施行或開放程度為何,健保會或健保局應以『病人安全』為核心考量,不同醫事團體間究竟基於病人安全或是有利益分配的糾葛,而對同一手術有不同建議,建議健保會對於開放應審慎評估,為全民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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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1/23 健保會委員應維持原有功能 監督健保政策 (新聞稿)
2013/01/23 健保會委員應維持原有功能 監督健保政策...
  第一次民間健保會新聞稿 健保會委員應維持原有功能 監督健保政策     針對本週五(25日)上午衛生署即將召開之全民健康保險健保會,民間健保會於今日(23日)邀集前健保局總經理朱澤民、中研院法律專家吳全峰與諸多民間團體提前共同召開,針對官方之議程,提出討論與建議。   健保會委員在熙熙攘攘中產生,並將於本月25日上午召開第一次會議,由於健保會之委員組成日前已經風波不斷,因此本次會議召開備受矚目。根據衛生署已經上網公開之議程,預計討論四個提案,多與健保會運作有關,包含健保會內部議事規範、會議時程、推派「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健保會代表案及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財務報告辦法等。「民間健保會」對健保會的建議議程,提出下列三點建言,並同時函送衛生署。   一、委員會提案權不應受到限制   已經無法討論費率的健保會,已經先天不良,而健保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中,規範委員三不一出(『三不』:不能對外轉述會議、不能對外提供議程、不能對外代表發言,『一出』:不遵從三不即出會)更使健保會後天失調,然而在本次會議中討論之健保會會議規範更進一步限制委員提案權,並由幕僚對委員之提案加以包含提案優先權或重要性、急迫性之審核,民間健保會表示,『健保會委員之提案權不應受限,提案是否成立,應交健保會會議確認,以免損及委員之提案權利。』,因此建議所有健保會委員切勿自廢武功,提案之適切性與程序應由委員會自決。 二、健保會應基於對等與擴大參與原則,不應推派代表參與有關推派「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   首先根據全民健保法之規定,健保會之職權為包含健保費率、給付範圍及醫療費用對等協議與分配等五項,且在為醫療給付與藥物標準訂定時,應擴大被保險人參與,然本次議程中所推派之被保險人代表與雇主代表,在總額協商之人數僅為4人,相對各醫療總額部門動輒二、三十人,尚難謂『對等』,如何進行總額之協商?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為健保會下級機關、隸屬健保局之審查組織,受健保會監督,而上級機關之代表參與下級機關之審查組織,除容易導致球員兼裁判、同一張招牌卻做兩個服務外,其推派之代表究竟代表健保會或以個別付費者身份(包含雇主與被保險人)代表出席,並不明確,有角色混淆之疑慮,並且容易導致健保會否決擬定會議之結論或參與擬定會議之結論提案由自己查的荒謬現象。   因此民間健保會強烈建議健保會應退回本次議案,並基於擴大參與原則,應建請衛生署與健保局另行對外徵求付費者代表參與相關會議。 三、醫療院所財報公開不應以技術延遲,逾越母法規定   健保法第73條規定『當年度領取一定數額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均應公開財報』,而健保局所提報之財務公開之規定,以『六年三階段、金額以六億至二億』方式,逐年公開,顯然已經逾越母法中『只授權保險人得定一定數額』之規定,醫療院所財報公開能使被保險人了解醫療機構之金額分配與流向,並於總額分配與費率調整時作為依據,進而改善血汗醫院現象。然草案中第一年至第三年僅公布年收健保六億以上之醫院,仍有醫學中心免於公布,如何取得社會理解?若健保局執意分階段實施,期限應縮短至三年,且其數額必須以二億元為基礎,才符合資訊公開之立法意旨。   新制健保實施至今各項問題不斷,特別是補充保費的荒謬現象環生,我們呼籲健保會委員應重視並加以解決,民間健保會也會在每次官方會議前,同時召開民間健保會,做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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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會委員應維持原有功能 監督健保政策 (2013/01/23)
健保會委員應維持原有功能 監督健保政策 (2013/01/23...
健保會委員應維持原有功能 監督健保政策   針對本週五(25日)上午衛生署即將召開之全民健康保險健保會,民間健保會於今日(23日)邀集前健保局總經理朱澤民、中研院法律專家吳全峰與諸多民間團體提前共同召開,針對官方之議程,提出討論與建議。   健保會委員在熙熙攘攘中產生,並將於本月25日上午召開第一次會議,由於健保會之委員組成日前已經風波不斷,因此本次會議召開備受矚目。根據衛生署已經上網公開之議程,預計討論四個提案,多與健保會運作有關,包含健保會內部議事規範、會議時程、推派「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健保會代表案及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財務報告辦法等。「民間健保會」對健保會的建議議程,提出下列三點建言,並同時函送衛生署。 一、委員會提案權不應受到限制   已經無法討論費率的健保會,已經先天不良,而健保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中,規範委員三不一出(『三不』:不能對外轉述會議、不能對外提供議程、不能對外代表發言,『一出』:不遵從三不即出會)更使健保會後天失調,然而在本次會議中討論之健保會會議規範更進一步限制委員提案權,並由幕僚對委員之提案加以包含提案優先權或重要性、急迫性之審核,民間健保會表示,『健保會委員之提案權不應受限,提案是否成立,應交健保會會議確認,以免損及委員之提案權利。』,因此建議所有健保會委員切勿自廢武功,提案之適切性與程序應由委員會自決。 二、健保會應基於對等與擴大參與原則,不應推派代表參與有關推派「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研商議事會議」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   首先根據全民健保法之規定,健保會之職權為包含健保費率、給付範圍及醫療費用對等協議與分配等五項,且在為醫療給付與藥物標準訂定時,應擴大被保險人參與,然本次議程中所推派之被保險人代表與雇主代表,在總額協商之人數僅為4人,相對各醫療總額部門動輒二、三十人,尚難謂『對等』,如何進行總額之協商?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為健保會下級機關、隸屬健保局之審查組織,受健保會監督,而上級機關之代表參與下級機關之審查組織,除容易導致球員兼裁判、同一張招牌卻做兩個服務外,其推派之代表究竟代表健保會或以個別付費者身份(包含雇主與被保險人)代表出席,並不明確,有角色混淆之疑慮,並且容易導致健保會否決擬定會議之結論或參與擬定會議之結論提案由自己查的荒謬現象。   因此民間健保會強烈建議健保會應退回本次議案,並基於擴大參與原則,應建請衛生署與健保局另行對外徵求付費者代表參與相關會議。 三、醫療院所財報公開不應以技術延遲,逾越母法規定   健保法第73條規定『當年度領取一定數額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均應公開財報』,而健保局所提報之財務公開之規定,以『六年三階段、金額以六億至二億』方式,逐年公開,顯然已經逾越母法中『只授權保險人得定一定數額』之規定,醫療院所財報公開能使被保險人了解醫療機構之金額分配與流向,並於總額分配與費率調整時作為依據,進而改善血汗醫院現象。然草案中第一年至第三年僅公布年收健保六億以上之醫院,仍有醫學中心免於公布,如何取得社會理解?若健保局執意分階段實施,期限應縮短至三年,且其數額必須以二億元為基礎,才符合資訊公開之立法意旨。   新制健保實施至今各項問題不斷,特別是補充保費的荒謬現象環生,我們呼籲健保會委員應重視並加以解決,民間健保會也會在每次官方會議前,同時召開民間健保會,做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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