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與健康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回應立院三讀通過人工生殖法         我們的社會文化向來將女人與生殖、母親等角色畫上等號,母職的實現被視為女性生命自我成就的重要一環,相對地,不孕的女性因此常於社會中飽受傳宗接代的壓力。自1977年,第一個人類的人工授精案例成功;1978年,第一個試管嬰兒出生,雖然帶給不孕婦女新的希望,但亦帶來另一種壓力與恐懼,而使得傳宗接代的重擔更形加重。另一方面,人工協助生殖科技的發展同時也帶來倫理、法律、生命價值等各層面新的問題。例如日前李幸育在未婚夫死後要求取精,就在社會上引起風波。 為因應施行日廣的人工協助生殖技術,行政院衛生署自1986年起,即陸續頒布「行政院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等管理辦法。然而自2001年12月28日修正之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一通過後,「人工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已失其效力,人工協助生殖科技從此處於無法可管的情況。雖然衛生署於1996年即著手研擬「人工協助生殖法」,但由於代理孕母是否應該合法化一直有重大的爭議,因此多年來,這個法案仍未能送進立法院審查。為了不讓人工協助生殖技術在管理上有太長的空窗期,2004年,衛生署將爭議不斷的「代理孕母」與「人工生殖法」脫鉤,分別研擬「人工生殖法」與「代孕人工生殖法」。 台灣女人連線長期追蹤此議題,並於2005年與黃淑英立委辦公室共同草擬「人工協助生殖法草案」。這個延宕多年的草案於2005年10月6日在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第一次草案大體討論,2006年5月22日初審通過,2007年3月5日三讀通過。 我們很高興此次立法接納了許多我們的意見,例如: 1. 「諮詢委員會」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2. 取消受術夫妻之年齡限制。因為生養小孩應由夫妻衡量自身情況及能力加以判斷,年齡限制乃限縮夫妻自主決定之權利。 3. 已婚者捐贈生殖細胞不需經過配偶同意,因為捐贈屬個人行為,捐贈生殖細胞屬個人身體自主權之延伸。 4. 考慮配偶一方死亡或婚姻無效所可能延伸之糾紛,確立醫療機構每次實施人工生殖前,均需夫妻雙方書面同意之原則。 然而很遺憾的,法案名稱最後還是為「人工生殖法」,而非我們所提之「人工協助生殖法」。此名稱不同之處在於:「人工協助生殖法」涵義上是以人為主體,生殖科技乃是用來解決生殖障礙、協助生育;若是依行政院版草案名稱「人工生殖法」,其內涵成為在實驗室就能操縱的、人造(artificial)的概念,不一定需要「人」做為「生育主體」。因此我們認為,法案名稱應為「人工協助生殖法」,非「人工生殖法」。此外,目前限制每次植入母體之胚胎數不得超過4個亦是一種妥協。依照目前歐洲國家已趨向一次植入胚胎不超過2個的標準,我們仍有改善空間。 閱讀更多人工生殖法相關資訊,請點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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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貞到結婚就不會有家暴了嗎?
守貞到結婚就不會有家暴了嗎?
2007/1/4      目前立法院所審的「生育保健法」中,「強制諮商」、以及「強制思考期」二點一直受人關注,但其實,在這次所要審的四個版本中,還有一點也不容忽視的,就是一些委員所提出第7條之2:國高中每學年至少4小時「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課程,並教導青少年學生「等待到結婚才有性行為是建立幸福家庭的基礎」等觀念。然而從歷史上看起來,女人並沒有因為守貞而有幸福的家庭、也沒有因為守貞而不受家暴的威脅,不禁讓人質疑所謂「建立幸福家庭的基礎」理論從何而來?        這些委員為了推動「守貞到結婚」的性教育課程,曾在2005年11月邀請了所謂的「美國專家」來台參與「貞潔教育與生命尊嚴研討會」為這項法案背書。這些專家對於禁慾之後所建築的夢幻美好暢所欲言,但他們所不敢說的事實是,這項僅教導禁慾不教避孕的性教育政策早在美國本土飽受批評。        根據英國愛滋雜誌Positive Nation 2004年2月的報導,在布希政府推廣下簽署「禁慾誓言」的年輕人,在一年內有60%已經毀約,其餘仍維持誓言的年輕人當中,一半承認有口交,但這些年輕人不認為口交是毀約行為。除了實際效果不彰之外,布希政府的禁慾課程內容宗教成分過重,甚至教導「自慰、觸摸生殖器就會懷孕」的錯誤訊息,更顯其荒謬之處。          相較於美國「不是禁慾便是濫交」這種對性如此單一的想像,瑞典的性教育則顯得多元且務實的多。瑞典的性教育由該國性教育協會推動,他們的性教育課程肯定「性」所帶來的親密與愉悅,認為性或性取向不單純只是性行為、也不是生殖問題,而是「愉悅」與「身份認同」,更是在尋找自我認同時重要的探索。要充分感受性的愉悅經驗必須有高自尊、對自己的身體、愉悅的感覺有足夠的瞭解,而這也是婦女團體一直以來所努力推動的。          經由婦女團體的長期努力,使得台灣相較於其他亞洲國家,是一個對於女性較為友善的社會,當婦女團體還在努力建構一個更為友善的生育與性別環境時,政府卻在性教育與生育政策上打算走回頭路、並複製美國的失敗,卻聽不到瑞典真實多元的成功經驗。台灣是一個宗教自由的國家,我們不像美國有基督教的背景與包袱,一個國家政策的擬定,不應只遂行少數宗教人士所高歌的夢想,而忽略了台灣女性真實的經驗及需求。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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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婦女團體抗議行政院版生育保健法草案
民間婦女團體抗議行政院版生育保健法草案
    民間婦女團體抗議行政院版生育保健法草案   目前優生保健法正面臨1984年來第一次的修法,行政院版本也已在10月18日拍版定案、近日內將送至立法院。然而行政院版本的「生育保健法」一出爐,除了得不到任何一位婦權會委員的認同之外,還引起行政院內部的婦女權益委員會部分委員「引咎辭職」。顯見此一法案對於婦女權益的損害有多麼嚴重!針對爭議最大的「強制思考期」部分,行政院版本中明文規定,醫療院所必須先提供諮詢,而婦女在諮詢完的3天之後才可人工流產。民間婦女團體和性別學者對政府「無強制思考期之名,卻行強制思考期之實」的作法有以下意見:   強制重新思考,明顯歧視婦女及其家人   據台灣婦產科醫學會2006年針對有人工流產經驗之婦女所做調查,在647份有效問卷中,有79.13%之婦女,從知道懷孕到決定人工流產,至少都已思考四天以上,甚至52.7%的婦女至少思考一週以上。而到實際去求醫,66.82%的婦女又再經過四天以上的思考。所以,事實上,大部份的婦女從知道懷孕到實際求醫都已經過至少八天以上的思考時間,且當中也與家人朋友不斷反覆討論及商量,所謂「衝動型」的婦女不過是極少數!因此國家介入要「強制」婦女重新思考的規範,除了明顯歧視婦女做決定的能力之外,同時也否定了在婦女背後支持她的家人。台灣不是集權專制的國家,不應出現干涉、歧視人民思考及決定能力的法規!   思考期解決了什麼?人工流產率下降又代表什麼?   行政院提出「強制思考期」的目的是在於阻礙婦女做人工流產,但問題是既使人工流產「率」真的因為思考期的天數下降了,能代表人工流產「數」真的下降了嗎?還是只是隱形到國外或甚至地下了呢?此外,目前看到國內的人工流產數從每年9萬多到每年50萬的都有,在國內連一個正確、符合現況的數據都拿不出來時,說思考期能讓人工流產下降60%又有何可信度?最重要的是,生下不預期的小孩之後問題就解決了嗎?還是製造更多不快樂的媽媽、及不快樂的小孩?   思考期與人工流產比例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宗教團體指出有6天思考期的比利時跟沒有思考期的瑞典相比,比利時的人工流產率少了60%;然而,他們沒有說的是,有7天思考期的義大利卻比6天思考期的比利時多了52%的人工流產率!(詳見附件)有無思考期與人工流產比例之間,明顯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且目前世界上人力發展指標全球前30名的國家中,只有8個國家以法令規定人工流產前要經過思考期的等待,這8個國家中,主要的宗教背景為天主教(7/8)、基督教(3/8)、英國國教(1/8)、佛教(1/8),均是因宗教因素而規定的國家,而唯一的佛教國家,也是唯一一個亞洲國家為中央集權的新加坡。   女人的生命誰來關心?   根據2000年聯合國世界人口狀況報告中指出,每年約有五千萬起中止懷孕手術案例,其中有二千萬件是在不安全的條件下進行,導致十五萬以上婦女死亡及百萬婦女受害。依據WHO 2002年的報告:婦女施行人工中止懷孕的風險是來自於不安全的環境,而不安全的環境又與一個國家人工中止懷孕合法化的範圍與內容有關;亦即當一個國家對於人工中止懷孕的規定越嚴格,其女性所處的風險亦會越高。而我們的政府正準備朝嚴格規定的方向走!   墮胎永遠不會是女人的第一首選,可以的話,女人會希望最好永遠不用擔心這件事。可是永遠有女人因各種生不如死的理由必須墮胎。在墮胎為非法的時代、在墮胎手術台是家裡廚房的時代、在手術器材是湯匙或織布針的時代,總是會有女人必須墮胎。有人在乎過為何會女人寧願冒著生命危險也要墮胎、寧願死也不能把小孩生下來背後的原因嗎?墮胎不是因,而是果,是性教育失敗、性自主意識不足的後果,而這個社會所種下的果不該由女人承擔。   尊重生命?尊重誰的生命?   人工流產的抉擇很重大,但沒有人比女人自己還清楚生育小孩的責任以及自己的能力、條件之間的平衡。其實大部分的女人在一得知自己意外懷孕的那一刻,就一再思考著「生或不生」的問題。女人思考的不只是肚子裡有潛能的生命,還會思考小孩將來的生命、以及自己活生生已存在的生命。因為生命不單單只是一副肉軀,生命有其內涵、尊嚴、期許與遠景! 想想看,生下不被期待、無法負擔的小孩處境會如何? 被遺棄、被出養的小孩處境又會如何? 而母親活生生的、被中斷的教育及生活,又會如何? 尊重生命,就是讓每個胎兒在期待與祝福中出生 尊重生命,就是讓每個小孩有尊嚴及願景地長大 尊重生命,就是讓每個女人的生命都能自我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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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DASIL能有效預防台灣女性的子宮頸癌嗎?
GARDASIL能有效預防台灣女性的子宮頸癌嗎?
GARDASIL能有效預防台灣女性的子宮頸癌嗎?   前天衛生署核准HPV疫苗─GARDASIL─在台灣上市,並舉行記者會揭示子宮頸癌防治新的里程碑。我們肯定並感激MERCK研發HPV疫苗成功,造福婦女健康。但是,從衛生署所釋出的新聞裡,出現和我們理解有差異的內容,希望藉此機會澄清,並讓大家對此疫苗充分瞭解,以作施打與否的抉擇。   GARDASIL主要預防第6、11、16、18型HPV,在美國有70%的保護力。而台灣,和許多其他亞洲國家一樣,子宮頸癌的HPV主要為16、18、58、52型引起。根據台大社區癌症篩檢世代研究,在台灣引起嚴重癌前細胞病變(HSIL會致癌)的HPV多為52及58型,約為40%,其次為16及18型,約為28.6%;而學者綜合數個臨床研究的結果,致癌者16、18型佔了60%;臨床研究與流行病學研究的結果顯然已有相當大的差異,而站在保護民眾健康、態度理當保守、謹慎的衛生署卻告訴我們GARDASIL可預防6至7成的子宮頸癌!令人不解。 GARDASIL安全嗎?   GARDASIL的研究長者5年,短者2年半,不但它的長期安全性尚未被確立,短期的安全性其實也有疑慮的地方。例如:實驗組(施打DARDASIL者)有9個婦女發生關節炎,而對照組(施打安慰劑者)只有3個;施打後30天內懷孕生出的小孩有5個有天生的缺陷,而對照組沒有。這樣的事實,在統計上算不顯著嗎?我們需不需要擔心呢?衛生署應該給一個答案。此外,衛生署的資料僅說「只有少部分接種有不良反應、、、」、「已懷孕或計畫懷孕之婦女,不建議接種、、、」,那不小心懷孕的婦女怎麼辦? GARDASIL防子宮頸「癌」嗎?   GARDASIL防癌的效果,實際上是間接的證據。疫苗成功的產生抗體、減少HPV的感染、減少細胞病變,因此子宮頸癌也會相對的減少,這只是一個推論,因為在研發的臨床試驗裡,不論實驗組或對照組,都沒有人得子宮頸癌。此外,到目前為止,疫苗有效期為5年,此後是否還有效?是否需要再加強注射?如何加強注射?都是未知,我們怎能就輕言「防癌」呢?我們怎能要我們9歲的女兒施打呢? 施打期間的性行為會不會有影響?   由於疫苗沒有治療的功效,且在施打期間如果感染同型之HPV,則疫苗的效力會大大的消減,因此,在疫苗的衛教應強調施打期間安全性行為的必要性。一方面,保證疫苗有效地發揮,同時也不會有意外懷孕,而有胎兒健康與否的憂慮。 本土的臨床實驗結果對於審核有用嗎?   GARDASIL的臨床實驗也曾在台灣進行。本土的在臨床實驗結果有其特殊性嗎?在衛生署審核疫苗上市時扮演何種的角色?這也是我們希望瞭解的。 我們的立場   HPV並不會因為空氣或接觸而傳染。它的傳染途徑為「有選擇性」的行為──性行為傳染,因此,昂貴的HPV疫苗僅是防治的方法之一。在疫苗有效期、預防層面尚未清楚、安全性也未釐清之前,我們認為保險套除了可近性高、可避孕之外,亦可預防愛滋病等各種性病傳染,且副作用最低。而國外研究業已證實保險套預防子宮頸癌的效果可達7成,相當於子宮頸癌疫苗的效果。因此,子宮頸癌的防治仍應著重在安全性行為(戴保險套)、定期作子宮頸抹片檢查的落實。同時,我們也要呼籲政府,在核准子宮頸癌疫苗之後,更有責任充分告知民眾正確及完整的資訊,讓民眾能做出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決定。 6、11、16、18型子宮頸癌疫苗有效保護力 美國 台灣 衛生署 學者(陳建仁) 台大社區癌症篩檢世代研究 70% 60-70% 50-70% 28.6% 子宮頸癌預防效果 疫苗 子宮頸抹片 保險套 7成 (FDA公布數據) 5成9 (95/10/13 陳建仁研究) 7成 (95/6/22 新英格蘭醫藥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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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人工生殖法嘉惠了誰?
     立法院衛生環境與社會福利委員會終於初審通過延宕了十餘年的「人工生殖法草案」。其中引起民間爭議的,乃是限定唯有婚姻關係中之男女才能使用人工生殖科技。民間質疑:此法宣稱為確保民眾之生殖權而設,但事實上卻只保障有婚姻關係者,明顯忽視單身者及同志等人之權益,尤其是對同志而言,更是極為不公。然而問題的根本,應該是要從民法開始追究。只要我國民法將「夫妻」的定義仍然只限制於一男一女,不管人工生殖法再如何開放,同志伴侶及其子女永遠都沒有保障。           同志所面臨的問題,是其伴侶關係不被社會承認。在民法仍以一男一女為「夫妻」之定義下,即使同志可以使用人工生殖方式生下孩子,孩子仍只有一個母親或父親,其伴侶對於小孩是無法主張親權。此外,伴侶要透過認領或收養對方的孩子也相當困難。雖然天天與孩子相處,亦肩負起照顧小孩的責任,但在法律關係上她/他仍然是個「外人」。按照現行民法架構,在孩子的生母或父親意外死亡,未指定監護人的情況下,孩子的監護權會回歸到孩子的生母或父親的原生家庭,也就是孩子的祖父母。若其原生家庭不能接受這段關係,該伴侶也不可能有機會收養孩子。而在繼承關係上,在伴侶未立遺囑即死亡後,孩子的生母或父親也無法主張繼承遺產,若伴侶有立遺囑,受遺贈之財產也不能侵犯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所受保障有限。           雖然賴清德委員版本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但事實上仍是以同居或交往中的一男一女為前提,而非以個人為單位。其實,無論是行政院版或賴清德委員的版本,欲使用接受捐贈生殖細胞以接受人工生殖者,都必須先經診斷為「不孕症」才得以實施。對於不孕症的定義,自有其生理上的定義,若生殖器官機能正常,但不能與異性進行性行為並不認為是「不孕症」。因此,即使在法條中使用「受術病患」的名詞,也並不表示全面開放對於同志、對於單身女性使用捐贈精卵。   最近一些團體對於此法有醞釀抗議的聲音,然而必須要提醒的是,重點不在人工生殖這個特別法,而是在我國的基本法—民法,如果民法不放寬對於伴侶的定義,甚至讓同志享有婚姻的權利,人工生殖法即使開放同志可以藉由人工生殖科技擁有小孩,對於同志伴侶仍是看得到吃不到的大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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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總額  理性對話  拒絕醫界勒索
堅持總額 理性對話 拒絕醫界勒索
民間堅持總額 呼籲醫界自律 醫界於4月20日舉行『顧民眾、救健保、廢總額』之遊行活動,醫界於遊行中提出數項關於健保制度之訴求,包含廢除總額、加強補貼及保障支付點值等等,除形成醫界與給付機構(健保局)喊價的情形之外,許多民眾也因此無法順利就醫。就此,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督保盟)表示:實施健保總額制度是盟員團體一貫的主張,且健保總額的協商已包括協商和非協商因素及成長率的考量,所以,督保盟無法同意醫界「廢總額」的無理要求。針對醫界420大遊行提出的訴求,提出以下聲明: 一、堅持總額,杜絕醫療浪費,合理分配健保資源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認為,實施總額制度是在健保法立法時就已明定於「全民健康保險法」當中,惟以醫界的抗拒而遲至近兩年才全面落實。然而,落實總額制度,以合理分配健保資源一直都是督保盟成員一貫的主張,因此,督保盟除呼籲醫界應理性面對各項健保制度的進步改革,共同為杜絕醫療浪費,合理化醫療資源分配而努力。 二、堅持理性討論,拒絕勒索喊價 督保盟認為,和過往「論量計酬」的支付制度相較,總額制度的實施不僅可以有效的控制醫療成本的不當擴充,更是醫界建立「自律機制」的重要契機,對於健保制度的永續經營具有積極性的意義。然而,醫界卻在自律無方等內部矛盾之下,採取非理性的喊價,甚至於採取勒索性喊價,在此,督保盟強烈要求醫界理性討論醫療資源的合理分配,而非採取非理性、勒索性的喊價,如此才可能使給付與醫療服務品質相互呼應。 三、資訊充分揭露,錢到哪裡去? 健保總額的協商,已包含協商和非協商因素及成長率的考量,因此,對於醫界總額不夠的訴求,深深不以為然。有鑑於醫界的無理要求,督保盟要求衛生署及健保局公佈去年所有各級醫療院所申報健保之資料,將所有資訊攤在陽光下,以避免醫界將醫療資源分配的內部矛盾,無限上綱的外部化,進而犧牲了民眾的權益及健保的永續經營。 督保盟團體呼籲,醫界不要再以「人口老化及慢性病患之增加」混淆視聽,若真是要「顧民眾」、「救健保」,就請回歸到理性的討論,不要迴避醫界本身應負的責任,除了應該要儘速建立自律機制,督保盟建議醫界應更積極推動民眾自我健康照護能力的提升,並敦促同業提升醫療照護品質,方能贏取民眾之信任。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成員: 中華民國乳癌病友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兒福聯盟、康復之友聯盟、勞工陣線、智障者家長總會、殘障聯盟等500多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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