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與健康

透明與監督 健保解碼器 『民間健保會』成立
透明與監督 健保解碼器 『民間健保會』成立
透明與監督 健保解碼器 『民間健保會』成立   新制健保在補充保費沸沸揚揚之際,今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而攸關健保費率審議、保險給付範圍、總額費用協商及相關健保政策的『全民健康保險會』(下稱健保會),委員名單至今卻遲遲未能公布,而根據健保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中,高達9項要求委員必須『保密』或『限制發言』的白色恐怖規範(第7條、第14條),甚至出現『秘密議程』(第12條)的現象,讓我們擔心將來的健保會不僅僅是無牙的老虎,還會淪為有名無實的『橡皮圖章』,功能令人擔憂。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邀集11個團體於1月9日上午舉行記者會,基於透明化是最好的全民參與,宣布社福團體將與多個公衛、藥物、法律等專家顧問,共同組成『民間健保會』,定期監督『健保會』決策效能,並要求官方健保會必須全程開放媒體旁聽,絕不容許密室討論、搓湯圓! 健保會不應成為政府橡皮圖章   健保會於健保法之位階,屬於衛生署下設一個擴大民間參與之『諮詢性質』的委員會議,並無實質政策決策權,然在先天上已經是紙老虎的健保會,卻被進一步要求百分百的裝聾作啞。在健保會組成及議事辦法中,規範參與代表必須遵循『三不』:不能對外轉述會議、不能對外提供議程、不能對外代表發言等三個違反民主參與的荒謬要求,違反者將被『請出』健保會,另,更進一步規範會議中決議是『秘密議案』的,就可以違反健保法,不對外公開會議實錄,簡直是另一個『健保黑洞』,二十一世紀的民主台灣,竟有如此白色恐怖與密室條款,開民主之倒車,令人無法苟同!   健保會的功能旨在維繫健保永續,且期望透過各界參與,協商、分配每年超過五千億之健保總額,其重要性不可言喻,當馬總統已經決定105年不調漲保費的前提下,健保會職權已被削減,然若與會的委員被迫遵從裝聾做啞條款,甚至進行秘密會議,除了被少數有心人士操弄外,只淪為『橡皮圖章』! 健保解碼器『民間健保會』成立   17年來,一代健保之監理會與費協會諸多委員中,未曾發言或提案之委員多有所聞,而民間團體在健保政策制定過程中,深感政府決策早已失靈,雜亂無章更難以回應社會需求,因此,為避免健保會成為另一個『健保黑洞』與『橡皮圖章』,督保盟等12個民間團體,將與多個公衛、藥物、法律等專家顧問,成立『民間健保會』,每月於官方健保會會議前討論其議程,並於每季邀集相關團體、專家共同檢視其決議及執行成果。相關會議均開放媒體參與,作為有效的影子監督機制,有效解讀健保政策,擔任健保解碼器。 健保會應全程開放媒體旁聽並製作VOD 以求透明、全民參與   健保猶如其名,是與『全民』有關的重大民生議題,2300萬人中僅有35人被政府『遴選』出來,以代議政治方式,代表政府、付費者與醫界共同商議健保政策,分配健保資源,然而,在健保會委員遴選過程中,耳語不斷,遴選之公平性早已飽受各界質疑,名單至今亦遲遲未能公布。全球以美國總統與歐盟總理等重要國家元首,莫不以推動政府資訊公開為首要之務,故,為求健保決策公開透明,非淪為健保分贓,同時確保資訊不是經過包裝與潤飾,才呈現給大眾,民間團體強烈要求健保會比照國會議事,議程依法於會議前七天公布,會議當日並全程開放媒體旁聽,且製作會議VOD,於網路上供全民檢視,真正達到全民參與! 出席團體: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勞工陣線、中華民國殘障聯盟、台灣社會福利總盟、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中華民國乳癌病友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等12個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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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不顧人民權益,偷渡保險業財團進入長照
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
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不顧人民權益,偷渡保險業財團進入長照 我們為什麼關心長期照護 1993年台灣跨越老年人口達7%之門檻,成為WHO定義之高齡化國家,且持續快速老化,預計將於2025年老年人口達20%,邁入超高齡國家之林。社會老化加上少子化問題,長期照護已成個別家庭難以負擔的沈重責任。以現況而言,常將家中老人照護的工作視為女性的責任,根據98年內政部老人狀況調查結果,65歲以上老人日常生活起居有困難者,主要照顧者為配偶、子女或婿媳,合佔68.7%。其中男性老人由配偶提供照護的比例(25.43%)遠高於女性老人(8.88%),女性老人主要由女兒及媳婦照顧。再者,目前從事照顧工作的照顧服務員亦有九成以上為女性。此外,根據衛生署100年發佈的「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第一階段)初步統計結果」,在日常活動功能(例如自行吃飯、如廁、上下樓梯、就寢等)、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使用電話、上街購物、備餐、料理家務、洗衣等)、以及認知功能等面向,75歲以上開始出現顯著的性別差異,年紀越大,女性失能比例就越高:85歲以上的男性有13.26%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20.04%失能;85歲以上男性有31.10%工具性日常生活功能失能,女性有44.12%失能;85歲以上的男性有19.82%認知功能障礙,女性障礙率則是37.33%,高出男性將近一倍。此意味女性雖然平均餘命較男性長,但失能比例卻較同齡男性來得高。因此,對於長期照護的需求亦較男性為高。 總體而言,不管從照顧者或被照顧者角度,都使得長期照護不僅僅是社福議題,更是性別議題。 長期照護現況與爭議──長照服務法與長照保險法 為因應高齡化社會,行政院於2009年對外表示,將推動制訂長期照護保險法以及長期照護服務法,前者用以籌備穩定充足的長期照護制度財源;後者則為確保長期照護服務品質,並促進國內長期照護服務資源發展;衛生署同時成立長期照護保險推動小組,籌辦相關立法工作。 一、長期照護保險法 規劃中之長期照護保險法(以下簡稱「長照保險法」)草案,乃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之法源,預計以社會保險的形式,以全民或一定年齡以上民眾為被保險人,提供被保險人在發生失能情況時,經過一定評估,得以獲得長期照護服務,以減輕個別家庭之照顧負擔。然而,基於長期照護需求的特質,台女連與社福團體不僅針對是否以社會保險的方式架構我國長照服務的基礎有質疑,另外,18餘萬的外籍看護工於長照保險體系如何定位,以及長照十年計畫自2008年推動至今,僅3年餘,長期照護服務之基礎建置尚未完成,貿然開辦保險,是否會發生「繳保費、無服務」的情況?其中,台灣女人連線主要關注的議題,如下: 議題一:稅收制VS.保險制 由於長照保險費形同人頭稅,不論貧富皆需繳納,但近幾年來,政府頻頻為財團、鉅富減稅,卻規劃開辦長期照護保險,形同對一般民眾加稅。因此遭質疑,如不減稅,則稅收已足夠支付公辦之長照服務體系,根本不需要民眾繳交一輩子的保費。 再者,根據推估,國人65歲以上失能率不到10%,對於經濟弱勢的女性來說,可能會因為無迫切性而失去繳費動機,或是因為經濟上的考慮而無法支付保費,造成遭遇失能卻無保障的問題。 議題二:現金給付或實物給付 衛生署草擬中的長期照顧保險法規劃,在保險開辦初期提供現金給付,亦即有照護需求的民眾,可以選擇請領服務,或是請領現金,現金可用來作為保險開辦初期服務量能不足的替代方案,也可作為家庭照顧者的津貼。然而婦女團體認為,在長期照顧服務量能不足的情況下,開放現金給付將使女人更有「正當理由」被要求留在家中照顧失能家屬,加劇照顧責任的性別不平等。日本2000年開辦介護保險時,婦女團體亦有類似疑慮而抗爭,直到2006年第一次總體改革,爭議始終未曾間斷,因此日本的介護保險至今仍僅提供照顧服務為主。有鑑於日本經驗,婦女團體憂心隨著長照保險現金給付之開辦,可能加劇女性與照顧責任之連結,對女性處境更加不利。 台女連的立場 一、長期照護服務體系之建立,無論採保險制或稅收制,對於財源籌措,國家需負較大的責任。 二、服務體系之建立除應具便利性外,亦應思考創造國內、在地之就業機會。 三、長照服務之提供應提供實物給付,不宜提供現金給付。 四、衛生署應針對長照保險規劃召開性別影響評估。        長照保險法進度 長期照護保險法歷經多次討論始終難以達成社會共識,2011年1月26日行政院長吳敦義於社會福利推動委員會之會議中,指示為建構完善的長期照護制度,長照分三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第二階段推動長照服務法,建置長期照護服務體系與網絡,第三階段為開辦長期照護保險。長期照護保險法列為第三順位,由此看來,行政院對長照保險法實施似與先前態度已有所不同。目前衛生署持續進行「國民長期照護需求調查」、「長期照護保險居家服務項目成本分析調查」,作為未來推動長期照護保險之基礎。 二、長期照顧(護)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係為規範長期照護之人員、服務內容、服務輸送方式、機構設置及管理標準、服務品質等事項,以確保長照服務品質,並保障服務使用者之尊嚴及權益。由於,現行法規並未有專法規範長照服務相關事項,關於失能者之長期照護服務措施及機構之規範分散於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衛生法、護理人員法、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等。行政院於2011年4月8日將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然遭社福及婦女團體批評,該草案僅是「長期照護機構管理法」,不但缺乏對於長照服務體制全面性的思考,且關鍵部份如服務內容、法規整合方式等空白授權過多,將嚴重影響民眾權益。因此,台女連與老盟、殘盟等超過100個社福團體組成「長期照顧推動聯盟」(以下簡稱「長推盟」)除反對行政院版外,亦積極討論,完成「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並委託立法委員黃淑英、陳節如共同提案。 檢視行政院版長照服務法草案,民間團體有以下質疑: 1.服務項目類別與定義不一致。 本法中對於長照服務項目之類別定義不一致,分別以服務輸送方式、時間及對象定義,不僅概念無法一致,更缺乏周延性。尤其只提到長照機構依居家式、社區式、機構收住等服務方式,卻未在母法清楚規範服務內容,嚴重影響服務使用者權益。此外,長期照顧服務有80~90%是由家人提供,本法卻只在附則中帶過,且又空白授權子法訂定,忽視家庭照顧者需求。 2.法規扞格未處理。 草案對現行規範長期照顧之各法,包含: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護理人員法、精神衛生法及退輔條例之間的扞格未處理。目前上述五法皆有其主管之長照單位及服務人員,行政院版對未來制度法規如何銜接未敘明,僅授權子法訂定設立類型及標準。 3.照管中心功能、地位不清。 現行各縣市之照管中心負責提供個案評估、再評估、核定及初擬照顧計畫(包括資源連結),有利於資源的掌控與整合,行政院版草案除未對現行照管中心之定位與功能予以法制化,並且將評估之業務得以委外辦理,如此可能使好不容易建立的服務評估體系因此瓦解。 4. 評估工具過於狹隘,恐難以照顧身心障礙者需求。 本草案將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工具僅限於ADL、IADL,容易遺漏精神障礙者和失智者等身心障礙群體之需求。 5.以醫事人員、機構之方式管理,恐有過於醫療本位之虞。 行政院草案中明定長照人員應登錄於長照機構,並由該機構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提供長照服務;且限於一處登錄,皆是目前醫事相關法規管理醫事人員的管理方式,其證照與執業的要求與長照人員之登錄管理是以人力資源的掌握為主有所不同。 此外,草案參考醫療網方式規劃,甚至對資源過剩區採取不同程度限制。事實上,長期照顧不同於急性醫療,不宜以醫療網的跨縣市思維提供服務,而是提供在地化、可及性、多元的居家、社區、機構式服務選擇,如果服務提供者不願提供,地方政府應主動提供加以補足。 6.關於外籍看護工定位及立場不明。 我國引進外勞提供照顧服務已長達20年,目前人數已超過18萬大關。行政院草案並未敘明外籍看護工於未來長照服務體系其訓練、資格等問題,再者,照顧是一種具本土文化內涵工作,行政院如欲以本法建置我國長照體系之法制,則不應迴避目前現存於長照體系中外籍看護工相關的問題。 7.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不清。 本草案未明定未來長照體系與醫療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包括連結醫院之出院準備、急性後期、呼吸器依賴患者整合性照護、安寧療護、及其他與慢性病相關之照護服務;以及連結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老人福利服務、住宅福利等,實難有效提供服務使用者連續性與整合性服務。 8.長照服務品質無所規範 長期照顧體系中,服務品質是不可或缺的要項,以長期照顧服務管理體系甚為健全的英國為例,即訂有國家最低標準,要求所有服務應達到其所規範的標準。長久以來,我國長期照護相關機構分屬不同法規所規範,各法規標準鬆緊不一,造成機構品質難以掌握,服務使用者無所遵循,為終結健康與社會照顧實務上不同監督作法和混淆的標準,全國照顧服務品質有一套單一標準,讓服務品質的提升往前跨進一大步。 台女連與長期照顧推動聯盟立場 1. 清楚明定服務項目。 2. 訂定相關法規之銜接機制時程。 3. 照管機制不應開放民間單位辦理。 4. 發展多元評估工具滿足服務使用者需求。 5. 應以在地化思維規劃長照服務辦法。 6. 外籍看護工之品質應與本國一致。 7. 應規劃長照、醫療與社福體系間的連結機制。 8. 將長照服務品質要求納入法條。 長期照護服務法進度 長期照顧(護)服務法草案包含行政院版及由黃淑英、陳節如立法委員提出長推盟版,共有14個版本。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於2011年5月2日、5月4日排定審議,截至第七會期結束,完成五條文審議,內容要點如下:       1. 本法名稱確定為「長期照顧服務法」。       2. 於用語定義中納入家庭照顧者。       3. 明訂政府應提供優質、普及化、多元化、社區化及可負擔性之長照服務。       4. 為避免失智症與心智障礙者無法納入長照體系,於身心失能者修訂為「身心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於使用可能之醫療及輔助器具後,其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生活工具使用能力或心智活動能力仍部分或全部喪失者。」       5. 資源不足地區中央政府有責任督促或提供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辦理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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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不顧人民權益,偷渡保險業財團進入長照
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
政府見利忘義,長照鋌而走「險」 抗議行政院、金管會不顧人民權益,偷渡保險業財團進入長照 長期照護不應先營利化 政府在尚未提出長照服務法及保險法之前,讓人壽保險的財團進入長照的投資及經營,將是社會的災難。 2011年內政部部業務報告指出,因為國人偏好外勞,長照服務體系使用率低,所以預算編列減少。事實上以台灣的人民經濟狀況,外勞是誰的選擇?2011年全國平均薪資是4萬4千元,70%的勞工低於平均薪資;就家戶所得來看,年收入低於40萬的家戶約40%。所以,對這些經濟弱勢的家庭及族群,國家應提供平價、可近性、合宜的長照服務,而不是打開價錢昂貴的「營利」長照產業市場,讓窮人無法取得,最後就出現在新聞的社會版:某60歲老翁每日背著母親工作討活、某人帶著身障的家人自殺等。 人壽保險的財團進入長照經營,女人將是最大的輸家!因為女性是長照的照護工作者,而且女性比男性長壽,是長照最多的使用者。財團經營以「獲利」為目標,因此在經營上為降低成本,照護者的工作條件勢必苛嚴,女性將被剝削,最後,更可能引進外勞,排擠這些弱勢婦女的就業機會。同時,它提供的服務也會很貴,經濟弱勢的女人無法購買。 政府不正視這些問題,逃避責任地任由「自由經濟」搶食老人微薄的年金,讓最需要長照服務的弱勢家庭無所依靠。 不但如此,在保險業者的遊說下,政府竟然欲「比照健保」,研議給私人長照保險的保費作定額免稅,以鼓勵國人買私人長照保險,圖利財團之心昭然。全民健保是社會福利的一環,收入多者多繳保費,是「量能負擔」利他的精神,所以扣抵減稅說得過去,但是買私人保險,是為自己,並沒有「社福或利他」概念,所以定額免稅是不合理的! 其實,如果私人長照保險的保費免稅,將導致我國的稅收大量流失,這些損失,拿來開辦長照系統,應該是綽綽有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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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記者會(新聞稿)
「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記者會(新聞稿)
面對醫療糾紛,政府站在誰那邊? --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根本是張芭樂票!       衛生署為順應醫界的要求,以解決「四大皆空」為由,擬修改醫療法82-1條,「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違反注意義務』為限,負刑事上責任」,然卻遭質疑此舉將損害民眾權益,因而以「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作為配套,希冀透過醫療事故補償機制來說服民眾。然行政院所送出的「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不但看不出來政府在醫療糾紛時將如何協助民眾,事故補償機制也不知何時才會成立,甚至還限定未提起訴訟或撤銷告訴之民眾始得獲取補償金,令人質疑補償機制根本是在幫醫事人員減少被告機會,而不是解決民眾在面對醫療糾紛時面臨的無助及身心煎熬!   l 面對資訊不對等的醫療糾紛,政府依然壁上觀 當醫療糾紛發生時,民眾除了要承受自身/家屬身體傷害所帶來的心理壓力及負擔外,更因醫療高度的專業及資訊不對等很難獲得「醫療真相」。 在衛生署即將限縮醫事人員之刑事責任下,民眾舉證之困難度相對亦提高。衛生署雖要求各縣市應成立專業諮詢機構,但該機構應扮演怎樣的角色?是僅提供民眾醫學專業的諮詢?或是要以「陪伴」的角色協助家屬走過醫療糾紛之陰霾?所謂的專業諮詢機構應當具備何種資格?如何扮演公正中立的角色亦隻字未提,令人質疑專業諮詢機構是否真能協助民眾釐清專業知識?還是另一個「說服」民眾接受調解的機關?   l 醫療事故補償只是一張空頭支票(淪為避免醫事人員面臨醫療訴訟之工具)  在討論限縮醫事人員刑事責任時,專家學者均認為必須建置補償基金,保障病人權益,然衛生署所規劃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卻必須等政府財政可負擔後方可能實施,就目前政府之財政狀況及政府保障民眾權益之決心,兌現之日恐怕是遙遙無期,民眾無法接受一張沒有兌現日期的空頭支票!       再者,醫療事故基金之設置應是在不論對錯的前提下,先補償民眾,讓民眾免除長期訴訟之煎熬,國家並藉此收集醫療事故,建立資料庫以作系統性原因分析,進而提升醫療品質,避免類似事件再度發生為精神。然衛生署所規劃之醫療事故補償基金,卻要求民眾必須放棄訴訟權利,甚至非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還要陳報不追究之意,並獲檢察官不起訴始得獲得補償,醫療事故基金淪為替醫事人員免除刑責之和解金!       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攸關全國民眾之重大權益,然行政院的版本只看到行政院/衛生署急著替醫事人員免除刑責與訴訟,卻見不到政府對於處於醫療糾紛弱勢端的民眾有何積極、協助之角色,更看不到衛生署面對醫療糾紛所要扮演的角色為何?要如何提升醫療品質?因此,立法委員吳宜臻、陳節如以及督保盟、台灣女人連線共同召開記者會除對於衛生署「以醫事人員」為中心之版本表示遺憾外,亦希望立法院在審查時,可以真正站在「以病人為中心」之立場來進行修法,以確保民眾之權益。     我們要求,「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應納入以下條文: 一、        政府應協助與陪伴民眾處理醫療糾紛事件。 二、        醫療事故補償基金應與醫療法82-1條同時實施。 三、       重新檢討醫療事故補償基金之精神,以不問過失為前提來補償民眾,並釐清事實,以防事故再發生及提升醫療品質。     主辦單位:立法委員吳宜臻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陳節如國會辦公室、台灣女人連線、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 相關法條: 第七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醫事專業知識諮詢及醫療糾紛事件之諮商。   為推動直轄市、縣(市)辦理前項諮詢或諮商事務,中央主管機關得予補助。   第一項機構、團體之資格、條件、輔導方式與前項補助金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為促進病人權益,中央主管機關得辦理醫療事故補償,分擔醫療事故風險。   前項醫療事故之補償,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視財源狀況及急迫程度,分階段訂定適用醫療機構、科別、類型或項目,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三十一條 醫療事故之補償,以中央主管機關作成審議決定時,有相當理由可懷疑醫療事故之發生非因醫事人員之故意或過失,亦非醫事人員無過失為限;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不予補償︰ 一、應依藥害、疫苗預防接種或依其他法律所定申請救濟。 二、屬於病人原有疾病之病程進展致生意料中之死傷。 三、非以治療疾病目的之美容醫學醫療行為。 四、同一醫療事故已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民事訴訟前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 (二)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撤回告訴或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 (三)非告訴乃論案件於偵查終結前以書面陳報不追究之意,並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 五、申請補償資料虛偽或不實。   六、本法施行前已發生之醫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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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無能,女人買單!指定接生費 女人肚皮流血 荷包失血 婦團吐血(新聞稿)
政府無能,女人買單!指定接生費 女人肚皮流血 荷包失...
  政府無能,女人買單! 指定接生費 女人肚皮流血 荷包失血 婦團吐血 新聞稿   2012.12.15   日前衛生署邀集婦產科醫學會、醫改會及消基會開會研議欲規定:產婦要支付「指定接生費」,如果要求其主治醫師在非值班時間回醫院接生。婦女團體認為,健保生產給付已包含主治醫師在自然產時待產的加班費用。衛生署不積極監督醫院合理付給醫師,卻反過來向婦女加收費用,顯見這個政府的無能!婦女團體無法認同,更無法接受。 生產給付已涵蓋醫師非值班時費用   一直以來,健保給付自然產與剖腹產是不同的,自然產約18,000點,剖腹產3萬2千點。2005年在婦女團體的要求下,一方面考慮自然產時醫師於非值班時間待產、接生的付出,一方面鼓勵自然產,將自然產給付點數調高至與剖腹產給付值相同。所以,調高的費用一萬多點實際上就是產科醫師「非值班時間」(加班費)的給付。婦女根本不需要再另外付費。 調高給付未真正落實到醫師身上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婦產科醫師說,除了接生費,他們幾乎沒有領到加班費!也就是說,1萬3千多點給醫師的「勞務給付」,都進了醫院的口袋,變成醫院的「利潤」!前年婦產科、兒科等調高門診費17%,醫生也說,沒有反應到他們的收入上。由此可見,醫生沒有得到應有的合理給付,主要原因是「醫師被醫院剝削」所致。健保局對於醫院與醫師之間「健保給付拆帳」的問題提不出解決的辦法,卻擺爛要婦女「自費」。這種將政府管理無能以及醫師遭醫院剝削的代價,轉嫁到已繳交健保費用的婦女身上,生產的女人等於是被剝了兩次皮!我們無法接受!   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滕西華表示,醫師反應給付不夠,衛生署就應該要求計算醫師從孕婦做產檢開始後所有的醫療服務費用,檢討目前生產給付點數是否反映醫師負荷量,對給付進行調整,不應另向婦女收取費用。衛生署長期在推動責任醫師制的概念,若未來還收取指定接生費,衛生署就是在自打嘴巴!醫院已從產婦自費項目賺取大筆利益,若另再收取指定接生費,將使產婦被階級化! 貿然實施弱勢婦女將受害最大   生產時,涉及到兩個生命的安危,因此一個經長期培養成的信任的醫病關係,對產婦是重要的。婦女生產都希望由替自己產檢、了解自己狀況且信賴的主治醫師接生。如果指定接生費貿然實施,弱勢婦女若不是在自己的醫師值班時間臨盆,因付不出額外費用,只能接受由醫院指派之值班醫師接生,便會被迫喪失這項權益!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實芳表示,現今生產醫療化的問題已奪走女性許多的生育自主權,不應再收取指定接生費,剝奪弱勢女性由信任的醫師接生的權利。此外,婦女的自費也未必最後真正回饋到醫師,所以,不論由婦女付指定接生費或由醫院指派值班醫師接生,醫院都是最大的獲利者。   台北市女權會理事長劉嘉怡表示,婦女都希望由為自己產檢的醫師接生,且生產本來就無法事先預知時間,若因婦女在主治醫師非值班時間生產,要向婦女另外收取一筆費用,嚴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顧問沈采穎表示,生產是對女人非常重要的事,指定接生費的討論,衛生署卻不找女人,全然忽視婦女與胎兒的權益。 產科給付過低,產科凋零的關鍵   近年來,婦產科招不到住院醫生,婦產科醫生平均年齡高出醫生平均年齡5-7歲。2009年立委黃淑英指出產科給付不合理:剖腹產給付比割盲腸少、產科超音波給付比新生兒四肢或腹部超音波少、產檢的給付偏低等,要求衛生署檢討給付標準。至今,我們仍未看到政府承諾,在2012年底完成給付改革的蛛絲馬跡。   台灣女人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女權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等婦女團體及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堅決反對指定接生醫師費,我們要求政府: 1、落實RBRVS的精神,提高健康保險的生產給付以及國健局的產檢的給付。 2、明訂生產給付中接生費、加班費的給付點數,杜絕醫院對於醫生的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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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誰的代孕產業?
誰的代孕產業?
誰的代孕產業? 代理孕母的議題再度引發社會討論,不孕者悲情的處境及傾訴,讓人難以回絕其「要求開放代理孕母」的訴求,然而,如何在兼顧不孕者需求,且不讓女性身體因此被商品化,又是一個兩難、必須做出取捨的問題。 代理孕母並非只是提供子宮如此單純,孕母除了要面對懷孕、生產風險,如:羊水栓塞、子宮外孕、不孕、植物人、死亡、胎死腹中、早產、不健康的新生兒之外,還有減胎造成感染或致死、多胞胎的問題。此外,孕母提供的不只是子宮,還提供一個人十個月的生理、心理、生活及生命的全部投入,而她的先生、小孩及公婆,整個家庭也一起捲入其中,深受影響。知道這些風險及處遇,還「自願」代孕,除了親朋好友或極少數的「善心人士」,應該多為有經濟需求的人。 目前找人代孕的價碼至少一百萬起跳,在如此昂貴的價格之下,委託夫妻勢必要找一位風險最小、最為聽話順從的孕母代為生產,而經濟困窘者自然會成為首選。因此,實際運作上,代孕制度就會變成為有錢人設計的制度,讓有錢人有特權,可以出錢購買會傷害他人健康或死亡的服務,甚而買斷提供者的身體自主性,將女人變成「生小孩」的工具,透過金錢誘因,侵蝕經濟弱勢者的人性尊嚴。在台灣貧富差距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之下,更可能造成女性階級間的剝削問題。我們是否認為要開此方便之門,讓健康的代孕母承受這些風險,並在複雜的生理、心理糾結下,滿足不孕者擁有自己血緣小孩的慾望,是整體應該共同決定的議題。 我們國家對於活體捐贈限於五親等內,不允許一般「善心人士」的捐贈,理由是對於人性尊嚴及生命的重視,以及防止藉「善心之名」,行「買賣之實」的剝削行為。對於沒有其他途徑的「救命」需求,我們都這樣嚴謹地規範,對於想要有一個小孩的慾望需求,是否要比活體捐贈更寬鬆,開放給「善心人士」,這是社會要思考的嚴肅課題。 本文刊載於自由時報自由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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