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女人連線 婦女救援基金會 台灣展翅協會
縦容大亨,獵殺小模,隱私蕩然
記者會新聞稿
前(28)日爆發多位女性藝人遭跨國誘騙、強迫賣淫之人口販運一事,引起社會沸沸揚揚。連日來,網路及媒體不斷用各種方式,包括描述女性藝人之間接識別或直接訪問特定女星等,企圖暴露涉案的女藝人,以滿足其商業的利益。然此舉除可能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對於被害人隱私的保護,亦對於無辜被影射之女藝人造成傷害!有鑑於此,台灣女人連線、婦女救援基金會、台灣展翅協會聯合召開記者會,要求政府應積極保護受害女性的隱私,也呼籲各界關注國人遭受強暴、脅迫或詐欺等不法手段,於國內或販運至境外而遭性剝削問題,同理她們的處境而非見獵心喜地以「娛樂版」的方式大幅報導。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表示:男性的買春文化深植於父權社會,每每買春新聞躍上新聞版面時,明明是兩個人共同的行為,但,確有不同的命運。我們總是看到對於女性的批評、歧視或譴責,但對於男性買春者卻老是輕輕放下,沒有任何篇幅觸及他們價值的偏差與行為的不當。此次跨國人口販運事件也一樣。媒體無視誘騙、強迫的可能,一昧認定當事者是「愛慕虛榮」,捕風捉影地追獵這些女人,宛如在維護社會的倫理。因此,一時之間眾女藝人們人人自危,紛紛自清。然買春的男人呢?他們灑錢恣意非為的行徑就那麼理所所當然嗎?!
台灣展翅協會秘書長李麗芬則指出,根據她們協助人口販運被害人的經驗,被害人要出面指認加害人,尤其又是集團式犯罪,需承受極大的壓力,若又要擔心身分因此被曝光,有些被害人可能就不願意協助作證,因此無法有效追緝犯罪。因此她呼籲也請求媒體能夠體諒被害人的處境,不要報導、不要臆測,以免傷害到被害人。此外,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被害人得要求社工陪同偵訊,檢察官有必要將此訊息告知被害人並協助安排,若被害人需要社工協助也可洽詢民間團體如展翅、婦援。最後,李麗芬呼籲台北地檢署在偵訊場地與動線的安排可以再更細緻,如有必要可改在其他處所為之,也呼籲媒體不要在八卦化、綜藝化,而是應藉此讓民眾更加認識人口販運的方是與手段,避免有更多人受害。
婦女救援基金會研發部高級專員張凱強表示一直期待媒體能發揮自律自治的機制,然而從前年的李宗瑞案件、去年十多位女模裸照外流案件,以及今天這次人口販運性剝削案件,我們竟看到部分媒體以獵奇窺探的心態,不擇手段地揭露被害人隱私,讓她們的創痛赤裸裸地被攤在社會目光之下,顯見部分媒體對於商業利益的嗜血追求,已全然枉顧應保護性別暴力被害人的新聞倫理。姑且不論這些名單真實性,又或者被影射揣測之當事人是否確為本次犯罪案件被害人,部分新聞媒體以英文字母代稱被害人姓氏,報導其年齡,並詳述其工作經歷、外貌及身材等方式,不僅已經直接或間接地對她們造成傷害,甚至可能已違反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
此次事件涉及的不是單純的買春,而是人口販運的問題。根據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2條已明文規定「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然部分媒體卻以英文代號、行業或特殊經歷描述當事人,甚而追逐眾多小模/女星,此舉恐已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並影響當事人指證之意願,嚴重妨礙檢方辦案之進度與成效。
為期能使該案件順利偵辦,並保護相關關係人的隱私,我們呼籲:
一、司法檢調單位,應依循我國《人口販運防制法》,保密被害人姓氏、年齡及職業經歷等足資辨識其身分之資訊,且避免透露偵查或審理程序傳喚被害人作證之時間予新聞傳播媒體知悉。
二、新聞傳播媒體應同理被害人處境並避免觸法,不以跟車、尾隨方式探悉被害人身分,勿以姓氏英文代號、工作經歷等方式影射其身分,亦應避免因拍照、錄影方式,令被害人身形外貌曝光而使社會大眾得以辨識其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