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生育政策帶頭歧視非婚生子女!

生育補助干婚姻底事?!

鼓勵生育政策帶頭歧視非婚生子女!



台灣的人出生率低屢創新低,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99年)嬰兒出生數未達18萬人,較去年少了2萬多人,全年生育率再探底,預計每個婦女總生育率將低於1.0,創下歷史新低,少子女化已經成為不可避免的走向。政府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以鼓勵生育為口號,從中央到地方紛紛祭出發放生育津貼、生育補助。然而,這些生育津貼或補助的發放標準卻充滿性別盲與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立法委員黃淑英今日(1/5)偕同女學會、台灣女人連線等婦女團體及學者針對生育補助中的「合法婚姻關係」迷思及歧視非婚生子女意識型態召開記者會。

 

立法委員黃淑英表示,日前接獲婦女團體陳情,針對部分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目前發放的生育補助或津貼,限制請領者必須「具合法婚姻關係者」,亦即僅婚生子女始得請領,導致許多未婚或沒有婚姻關係者,因此無法請領補助,如此的規定不僅讓人質疑生育補助的目的,亦充滿對非婚生子女的歧視,似乎認為只有合法婚姻關係下所生育的子女才值得補助。根據黃淑英立委的統計,目前全台灣共有120個縣市、鄉鎮發放生育補助或津貼,分別發放金額為一胎1,000~20,000元不等。其中,包含基隆市、新竹市等36縣市或鄉鎮市,規定生育補助或津貼之條件為「具合法婚姻關係者」、「具合法婚姻關係或妊娠至申請期間婚姻關係曾經存在者」,甚至要求領取補助之子女必須是「正常婚生子女」。以父母是否具有合法婚姻為請領條件者,共有36縣市,即將近三分一縣市或鄉鎮市公所有此規定。而到底父母是否具合法婚姻關係究竟與生育補助有何關係?難道這些政府機關認為只有婚生子女才是值得補助,而非婚生子女則應產婦應自負責任?這樣的規定,不僅是歧視,還是變相的懲罰無婚姻關係而生育者。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副董事長陳昭如指出,大法官釋字452號解釋「以性別及已否結婚,對特定女性為差別待遇」違反男女平等原則,如退輔會排除出嫁女兒繼承規定是違憲,應全面的檢討。台灣女學會吳嘉麗理事長表示,無論是否已婚或未婚,孩子的母親有權利享受國家的補助。台灣女人連線蔡宛芬秘書長認為,政府鼓勵生育不應單靠補助,應全面規劃育兒措施支持家庭,才能真正有效提升生育率。

 


黃淑英立委指出,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於推動性別主流化多年,要求中央及地方制訂政策時應有性別思考,並應進行性別影響評估。然而,面對少子女化趨勢,行政院不僅提不出有效因應方案,而其所提方案又充滿性別與婚姻迷思。去年11月內政部長江宜樺於「全國婦女國是會議」記者會,才宣示「民國100年將成為台灣性別平等意識及性別主流化的新紀元。」卻在12月時提出「建國百年 百年好合」催婚口號,希望藉此提升生育率。然而,如果連身為婦權委員會幕僚單位的內政部都還以合法婚姻之有無,作為鼓勵生育相關福利措施的思考方向,則目前中央與地方政府所建構的鼓勵生育各種措施,顯然亦未落實性別主流化。



黃淑英立委表示,政府鼓勵生育措施不應淪為強迫結婚,生育補助的重點在於協助婦女或家庭在生育時所產生的經濟需求,對於產婦而言,不論是已婚或未婚,政府都有責任要照顧,對女性友善,才能提升生育率。

 

 

 

看完這則文章你覺得?
實用
新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