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說法 — 陽光法案曬死民間公益團體

遊說法於去年8月通過,將於今日(8月8日)開始實施。原本,遊說法是為了規範對影響法令、政策或議案的遊說活動,可以在公開、透明的程序下進行,並防止不當利益輸送,杜絕黑金政治與不法關說。但公督盟、司改會、台權會、台女連等民間團體及黃淑英立委辦公室發現,這個法案對於公開活動的民間公益團體多所限制、動輒得咎,但對於現行在行政、立法部門與利益團體間為人詬病的暗盤利益輸送,卻不能有效的防堵 ,根本是一部修理公益團體的法案。

 遊說法只規範君子?
依據遊說法的規定,遊說者若要進行遊說前必須向被遊說者所屬機構逐案登記,並經由一段時間「核准」後方可進行遊說,遊說完,尚須辦理終止登記,並申報遊說時之財務收支。這對於在國家法令、政策形成上扮演重要「志工」角色的民間公益團體而言,不啻是一大困擾,不但增加行政作業、財務的負擔,更嚴重滯怠團體對於議題的機動性。
再者,遊說法規定民間團體僅能針對「與團體業務相關」的議題進行遊說,這不但限制了特定議題上跨團體結盟的遊說,更可能會變相成為阻擋公益團體遊說的理由。反觀受委託遊說之專業人士,如醫師、會計師、律師等,其遊說議題卻沒有任何的限制?!此法明顯是在「修理」公益團體!

 陽光沒有照射到的黑暗角落?
遊說法旨在讓所有的遊說行為都能攤在陽光下,然法案卻僅將被遊說對象限於總統、副總統、各級民意代表、正副首長等,排除他們身邊一些相當有影響力的助理、辦公室主任及主任秘書等;而立法委員私下或帶領遊說者拜會部會首長就法案、政策遊說,亦無相關條文的規範,可見新法對於現行遊說的現象等於是沒有任何規範,明顯是大開遊說的方便大門,遊說法形同虛設。而原本應該規範的「不當利益輸送」問題,還是會因為雙方「有默契」的不公開情形,依然存在於陰暗的角落中。

 烏雲遮蓋的灰色地帶
遊說法規定被遊說者的對象為自然人,因此,對立法院內的黨團、委員會之遊說是否受到遊說法的規範有待解釋。被遊說者之間,在法案上的私下溝通是否也構成遊說行為?政黨與其黨籍民意代表、政府首長間之黨政協商或身為「自然人」的黨主席約見立委等直接影響政府政策的行為,是否排除在遊說法外,亦應釐清清楚。


對於原本立意良善的遊說法卻成為曬死民間公益團體的法律,民間團體感到憤怒!因此,公督盟、司改會、台權會、台女連等民間團體要求立院就下列的訴求儘速修法:
一、 遊說應以「登記或報備」為原則,被遊說人所屬機關不應做任何審查,以保障公民監督公共事務及自由表達之權利。
二、 重新界定被遊說對象的範圍,將助理、黨團等納入。
三、 取消社會公益團體自行遊說議題的限制
四、 遊說法是否適用於政黨與其黨籍立委、政府首長之間的遊說,應儘速釐清。

發起民間公益團體: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女人連線、台灣終止童妓協會、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全國教師會、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勵馨基金會、中華民國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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